2009-10-23

觀念平台-甜美果實或坑殺毒藥?

【林峰正】2009-10-22 中國時報

司法院首先在八月初對外公布了《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由於擬定草案之初並未經過外部意見徵詢的程序,乃自八月十八日開始,急如星火地在全國各地舉辦六場公聽會。經瞭解,與會學者的意見,多認為草案內容無法對現在久懸未決的案件有立即明顯的效果,甚至會發生其他不測的風險。司法院反而快馬加鞭,在十月十五日司法院會通過微調版的《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即刻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在各大媒體以各種訪問稿的方式宣傳草案的優點,大有非在立法院本會期闖關不可的態勢。

馬總統於今年五月十四日簽署甫於三月底在立法院所批准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而《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接受「適時審判」的權利,所以拖延二十二年的邱和順案、十九年的蘇建和案、十六年的徐自強案都標示了我國司法體系沒有能力面對這樣案件的事實,侵犯了兩公約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更不要說流浪法庭三十年的當事人到現在仍無法得到應有的冤獄賠償。

司法院願意依照國際人權標準給予久懸未決案件的被告們依照國際人權公約應有的對待,我們舉雙手和雙腳贊成,問題在於要採取什麼樣的方法?

若以蘇建和案為例,如果這次審判結果判決蘇建和無罪,依草案的安排,檢方仍可再提上訴,若發回更審以後,高等法院第三次判決蘇建和無罪,檢察官便不得再上訴,的確可以終止本案。但若判決有罪,縱使蘇建和主張仍有事實未查明,很對不起,依草案規定,被告主張上訴的理由僅限法律問題,不再處理事實面的爭執,最高法院即可立即駁回上訴,蘇建和將面臨有罪確定即刻執行死刑的命運。難道這是我們所要的正義?以現在我國法官普遍欠缺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決心與勇氣的常態,縱使證據薄弱,真能堅持無罪推定原則判決被告無罪的又有幾人。

實則,案件拖延最大的罩門就是事實無法查明,限制被判有罪的被告再就事實問題上訴,無異鋸箭療傷。司法院若不同意以上說法,請就拖延六年(草案中得作特別處置的年限)以上的案件其拖延原因作實證研究向社會公布,又有多少久懸未決的案件曾被高等法院判決無罪三次以上,以釋群疑。現在的草案看似公平,在案件拖延六年,經過更審無罪判決三次以後,檢察官不能對無罪判決再提上訴,被告卻也幾乎被剝奪再行上訴的機會。這到底是在解決問題,還是在坑殺已被司法經久折磨的不幸被告?

為了落實馬總統力推的兩國際人權公約,司法院卯盡全力要在立法院讓《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過關。細觀草案內容,看似甜美的果實,卻包藏坑殺被告的毒藥,我們是否可以說是馬總統殺了蘇建和呢?

(作者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 客家文化 有法傳承了

【聯合晚報╱記者林修全、黃國樑/台北報導】2009.10.22

行政院院會上午通過客家基本法草案,明定客委會對客家人口達三分之一以上的鄉(鎮、市、區),應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國家考試將增訂客家事務相關類科,建立客語資料庫,落實客語無障礙環境。

客家基本法草案明定,行政院為協調整合客家基本法相關事務,必要時得召開跨部會首長會議;政府應定期召開全國客家會議,研議、協調及推展全國性客家事務。政府政策制定及區域發展規畫,應考量客家族群的權益與發展。

草案規定,客委會對客家人口達三分之一以上的鄉(鎮、市、區),應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加強客家語言、文化與文化產業的傳承及發揚;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應推動客語為公事語言,服務該地區的公教人員,應加強客語能力,取得客語認證資格者,並得予以獎勵。

草案指出,政府應於國家考試增訂客家事務相關類科,因應國家公務需求。政府應辦理客語認證與推廣,建立客語資料庫,積極鼓勵客語復育傳承、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此外,政府機關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的公共服務,落實客語無障礙環境。

草案規定,政府應保障客家族群傳播及媒體近用權,依法扶助規畫設立全國性的客家廣播及電視專屬頻道;對製播客家語言文化節目的廣播電視相關事業,予以獎勵和補助。



◆ 靈堂禮廳 單獨設置有譜

【聯合報╱記者楊湘鈞/台北報導】2009.10.22

文英阿姨的靈堂竟在馬路邊、前監察院副院長陳孟鈴告別式向學校借場地被家長投訴、八八水災殉職空勤隊員告別場地竟勞動總統協調,何況平民百姓?民進黨立委邱議瑩昨天要求內政部,儘速改善靈堂、禮廳不足問題。

面對立委要求,內政部長江宜樺答復指出,內政部正在修法,未來可望不必先設置需要解剖室等全套殯葬設施的殯儀館,才能設置靈堂、禮廳,可單獨申請設置靈堂、禮廳,將儘速將草案送立法院。

江宜樺解釋,例如有些醫院、靈骨塔雖設有靈堂、禮廳、卻可能違法,或是因無全套殯葬設施而無法申設靈堂、禮廳,未來可能單獨以靈堂、禮廳方式申請設立。

邱議瑩於內政委員會質詢時指出,演藝圈大姊大文英、前監察院副院長陳孟鈴、八八水災因公殉職的空勤總隊三位機員亡故後都有禮廳問題,何況是小老百姓。希望內政部能允許單獨申請設立禮廳、靈堂。

江宜樺結束立院備詢後接受本報記者訪問,談到對立委邱議瑩的修法承諾,表示擔任內政部長參與公祭的機會大增,深入了解到內政部主管的殯葬業務。

江宜樺將要求內政部相關同仁儘速完成草案研擬與配套措施,也希望立法院能全力配合,早日完成殯葬管理條例修法。

依據現行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殯儀館應有冷凍室、屍體處理設施、解剖室、消毒設備、汙水處理設施、停柩室、禮廳及靈堂等十三項設施,修法後若能單獨申設,將可大幅改善一廳難求現象。

江宜樺指出,雖然放寬靈堂、禮廳的設置標準是大趨勢,但一定要考慮相關配套,例如住宅區、商業區是否適合設置?未來新設靈堂、禮廳的交通、停車空間要求等,內政部於便民之餘也兼顧所在地點民眾的感受。



◆ 法令解釋寬鬆 3萬個停獎車位民眾停不到

【聯合報╱記者許佳佳/台北報導】2009.10.22

建商昨天估計,台北市已有上千件建案申請獲准獎勵停車容積,單是台北市六萬七千個獎勵停車位中,至少有一半(約三萬個)原本應開放給公眾使用的車位,因法令解釋寬鬆,民眾無法受惠。

現行規定,建商若增設室內停車空間,最多可爭取到增加總樓地板面積五分之一的容積;建商因總銷售坪數增加,增設的停車位又可出售或出租,等於雙重獲利,是最大贏家。

以指標豪宅宏盛帝寶為例,立法委員質詢指出,帝寶原總地板面積約三萬七千坪,但依「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增設了六百多個停車位,因此增加了近三千坪的豪宅面積,以當年帝寶推案每坪九十萬元計,獎勵停車政策就讓建商增加獲利近廿七億元。

目前帝寶已依規定將地下四層共六百多個停車位對外開放臨時停車,每小時收費四十元。

相關官員表示,台北市政府認定,獎勵停車位的目的在提高供給量,所以只要做停車使用都算合法。

部分建商也承認,由於法令解釋寬鬆,包括賣斷給大樓住戶、鄰近住戶等,就算「供公眾需要」,並未違反法令。

※ 相關報導:

該修該廢的惡法 何只檢肅流氓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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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狼師」有法管 將喪失教職
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page.jsp?f_ART_ID=218477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2009/10/24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多項教育相關法案,其中,大學法第廿六條修正後,未來大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可延長修業期限。

立法院也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案,未來涉及性侵害的「狼師」,只要經過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屬實者,不得任用成為教育人員;若在職者,必須解聘或免職,等於喪失教職。

國民黨立委趙麗雲表示,她已另提「教師法」第十四條修正草案做為配套,希望未來校園「狼師」經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查證屬實即可處分。她也將提出教師法增訂草案,未來「狼師」經性平會核定停聘後,停聘期間不再給半薪。

趙麗雲指出,依現行法令,涉及性侵害事件被起訴的「狼師」,即使經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屬實,還須送教評會,經常在校長與老師協助下,出現技術性延宕,或是給予停聘處分,且停聘期間還可領半薪,並不公平。因此她要另提修正法案,希望改正這些缺失。

大學法第廿六條修正案是由國民黨立委吳清池等人提出,目的是保障女學生就學權益,修法之後,明定懷孕或分娩的女學生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育有三歲以下子女的男女學生享有同等權利。

吳清池表示,當初提案是為了鼓勵學生就學,主要是有些學生結婚後,因為懷孕及生產必須辦理休學,影響到求學意願,希望修法之後可鼓勵學生繼續就學,不要因為結婚生子而停止修讀學位。(修法細節詳見網站)



◆ 聯合筆記/喝花酒是軍中公事?

【聯合報╱王光慈】2009.10.24

軍中再傳重大違紀案,但軍方處置的方式卻離譜到令人不敢置信。軍人喝花酒導致營區財產受損,輕懲了事還核發保險金,再調去另一營區督導部隊風紀。被監委揭發後還是只有行政懲處,沒調離現職,連保險金都不討。風紀敗壞散漫到這種程度,根本已經不知軍魂為何物。

軍方辯稱,當初主動發現肇事的保防官喝酒,才加以調查。但依常理判斷,既非在營區內飲酒,就該追問外面的喝酒地點與朋友。而且有專車接送,問一下就知道了,居然要等一年多後監委要求才去查,擺明想吃案了事。據稱,後面有長官包庇,國防部必須徹查到底。

再者,既已知此人擅離職守去喝酒,顯示其操守有問題;竟還將他調去別單位當輔導長,難道是要輔導部隊阿兵哥如何喝花酒嗎?這麼多職缺可以擺,偏偏擺最不該的位置,表示軍方並沒有正視問題的嚴重性,或者這類事跡已司空見慣?

最離譜的是,軍方說是「依法」核發保險金;但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被保險人若非因作戰或因公而自殺致死或成殘廢者,不得給付保險金。保防官擅離職守喝花酒,酒醉擦撞變電箱起火,究竟哪個行為與「公」有關?因公與否是行政裁量權,當初不該核發,現在應追回,軍方卻只一句依法行事,難免讓人聯想是付遮羞費要當事人封口,避免案情向上發展。

軍人風紀問題屢傳不斷,國防部每次都沉痛致歉,都重申軍紀,但結果還是沒變,而且越爆越離譜。軍紀渙散雖不是一兩天的事,要改變也非一朝一夕,但至少每次的處理都要比上一次更進步、更有誠意,讓外界見到國防部徹底整肅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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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詐財」判刑 一、兩成冤枉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5214476.shtml

【聯合報╱記者熊迺祺/台北報導】2009.10.26

「因為認定從寬,帳戶被詐欺集團使用而遭判刑,可能有一、兩成是冤枉的;但如果有直接證據才起訴判刑,可能有三、四成的犯罪嫌疑人能少去一場無妄之災。」一名資深的檢察官說。

司法機關認為,提供帳戶的人頭如果逍遙法外,詐欺犯罪會更囂張,受害民眾會越來越多。為了不錯放疑犯,有些遺失或被騙帳戶的人就被犧牲了!

警大教授葉毓蘭的外甥女七月求職時帳戶被騙,淪為詐欺被告,兩個月來南北奔波到各警局製作筆錄;經媒體披露,警方逮捕車手,證實她的外甥女是被害人,訂出「一次偵訊」及「派出所出具民眾存摺遺失證明」規定,減少類似個案再現。

沒有確切統計顯示多少人被冤枉。多數檢察官雖強調「絕大多數是被告狡辯」,不過也不敢保證沒有「誤將被害人當成被告」的情形。

葉毓蘭最近收到許多民眾「求救信」,她看過後心情更沈重,認為「司法的冷血令人齒冷」。

新竹林姓男子應徵工作被騙走帳戶,遭起訴判刑,天天想自殺。台中周姓男子被騙走帳戶,法官以「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為由判刑;他反問:「難道被騙匯錢者,也應該有社會經驗及智識程度?」

黃姓男子求救信中,說他應徵司機,對方佯稱要審核信用,騙他交付存摺與提款卡,他小心監看自己帳戶,發現有異立刻報警,最後仍被起訴,被列為警示帳戶,薪水不能入帳,也難以求職,大半年都靠借貸度日。

他說:「我是被害人,卻被司法當成罪人,我寧可是被騙匯款十萬元的被害人,也不願因帳戶被騙而淪為階下囚。」

台南縣莊姓夫妻因人頭帳戶案,帶著二個月大的女兒到大姨子住處燒炭自殺,造成三人死亡,莊雖被救回,但他在遺書中寫著:「如果要怪要恨,就去恨那些害死我們的法官吧!」自殺理由震驚社會。

葉毓蘭認為,從這些詐欺案來看,不少人被冤枉,司法體系不該冷血,法院要有人性,才能救這些徬徨無助的人。(系列報導,詳見原站)



◆ 司法外交突破 台灣加入國際檢察官協會

中央社 2009.10.26

(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25日電)法務部今天證實,台灣已經以「中華台北」 (Chinese Taipei)名義,正式成為聯合國特別諮詢機構之一的國際檢察官協會 (IAP)團體會員,可享有IAP資源與跨國司法互助平台。

國際檢察官協會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rosecutors,IAP)1995年在維也納成立,是現有唯一全球性檢察官組織,也是聯合國經濟暨社會理事會的特別諮詢機構,與歐洲議會等國際組織有合作關係。是國際司法互助、共同打擊犯罪的經常性資訊交流平台。

IAP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兩種。前者可以檢察機關、檢察官團體代表當事國加入;後者則純由各國檢察官以私人身分參加。

台灣因中國大陸阻撓,多年來只能靠檢察官用個人會員參與,無法取得團體會員資格。但台灣每年仍以「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等機關為代表,向IAP申請團體會員。

法務部官員表示,今年2月IAP首度將台灣申請入會案排入IAP執行委員會議程,讓全案露出曙光。當時IAP告訴我方,台灣入會案將列入 9月初於烏克蘭召開的第14屆IAP年會討論。達賴喇嘛8月底來台,法務部一度擔心入會案可能生變,所幸未受影響。

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張春暉因長期查緝人口販運案件,獲 IAP頒發特別成就獎。張春暉與其他法務部成員 9月赴烏克蘭參與IAP年會,當時IAP執委會轉達我方,肯定台灣檢察制度完善且檢察官素質高,已有足夠能力承擔國際司法互助義務,今年會同意台灣的團體會員申請。

IAP並告訴台灣與會人員,中國大陸方面希望代表台灣的「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TheProsecutors Association,ROC(Taiwan)」,名稱中的ROC(Taiwan)能調整。

檢協會請示法務部、外交部後,與IAP多方協調,敲定「Chinese Taipei」為最後各方可接受名稱。IAP秘書長舒茲 (Henk Marquart Scholtz)終於在本月20日正式通知,台灣獲准成為IAP團體會員。

台灣成為IAP團體會員後,未來可享有IAP各項司法互助資源、承辦IAP會議,將能彰顯台灣檢察官在國際組織中的主體性及延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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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電影院…不用看政令宣導片了!

【聯合晚報╱記者黃國樑、林修全/台北報導】2009.10.29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電影法修正草案」,新草案大量取消了對於電影事業的許可、管理與負責人的資格等限制,以及電影從業人員的登記制度,也取消了電影院負擔映演政令宣傳、公共服務影片的義務,未來未必在電影院裡就看不到政令宣傳影片,但政府要電影院播政令宣導短片,就必須付費。

電影法是民國72年制定,但制定多年之後,雖數次修正但都沒有大幅度修正,隨著時代變遷,很多規定已不合時宜,因此電影法原有的許多限制規定,都在此次修法中被刪除。

例如,對於電影事業負責人的學歷限制及消極條件、電影片的製作業、發行業與電影工業的「許可制」、電影片製作業發行業每年至少要製作或發行一部電影的限制、必須映演政令宣傳片、電影從業人員必須申領登記證明、電影片的輸出、輸入須經新聞局審查許可、及輸入的電影片在國內商業映演時,須改配國語發音或加印中文字幕、電影片的廣告及宣傳品在使用前必須中央主管機關審定等多項非必要的管制措施,全部被刪除。

草案規定對於電影事業及從業人員,如參加國際影展具特殊表現、拓展國產電影的國內外市場具有特殊表現、映演產電影片及維護消費者權益具有良好績效、製作電影或創製電影器材及製作技術有重大貢獻,主管機關都得予獎勵。

草案並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設置輔導金、輔導電影劇本與故事研發、建置電影金融輔導制度等各種方式,對國片進行輔導。

另為了維護保存電影資產,草案也新增政府可以補助電影資產的整理、修復及保存。

草案仍規定必須依電影的內容,將電影片分級,限制觀眾的年齡及條件,而分級辦法仍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但原條文對於電影片准演之前的審查程序,過去稱為「檢查」,草案改為「審查」。

草案規定,電影片在映演時,應將准演執照所載的片名、級別、發音語言、字幕及映演時間,在售票處及網站訂票系統上揭示。而限制年齡條件時,也可以要求觀眾出示證明。

※ 相關報導︰

* 自由難開台 壹電視先上MOD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5220786.shtml



◆ 上頭多一碼 車牌後年換新裝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5220782.shtml

【聯合報╱記者蔡惠萍/台北報導】2009.10.29

全台共有兩千一百多萬輛汽機車,已十五年未更換的車牌就快不夠用了;公路總局規畫後年起全面更換車輛「大牌」,編碼比現行多一碼,公總將主動通知民眾免費換領,預計民國一○三年十月底前更換完畢。

以往約五到八年就會更換一次車牌,上一次換牌是在民國八十三年,公總早就計畫更換車牌,但因立委對於招標規格意見不一,預算屢次叩關失利;公總只好以英文數字前後對調,混用等手段,延長車牌「壽命」,但所有招式已用盡,估計到了民國一○一年五月,新車將面臨無牌可掛的窘境。

為了不增加民眾記憶負擔,新車牌是以現行號牌編碼排列為基礎,再增加上排一個英文代碼,但因I、O易與下方阿拉伯數字混淆,因此會跳過,為顧及民眾忌諱,數字避開「4」;汽機車號牌的底色未來只有兩種,白色是自用車,黃色是營業車,字體則有黑紅黃綠等顏色。

換領新牌計畫從民國一百年起展開,先從最老的號碼逐步召回,當年度的新車則直接使用新號碼,預估花兩年十個月完成換牌,最後一年用來催換;民眾若駕駛未換新牌的車輛就視同無牌車,可能會吃上罰單。

新車牌厚度只有現在二毫米的一半,減少被裁切焊接偽造的機會,同時除了號碼字體與防偽功能外,其餘區域都具有反光性,除了可以降低肇事率,也易於辨識。



◆ 民眾申訴逾5次 市府將發函業者

【聯合報╱記者錢震宇/台北報導】2009.10.29

市議員李慶鋒昨天指出,包括戴爾公司等知名廠商網站屢屢發生標錯價事件,影響民眾權益,他調閱消費申訴資料發現,1到10月遭申訴最多的業者不乏知名企業,要求市府「化被動為主動」,積極保護消費者權益。

市府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表示,之前消保官作法確實不夠積極,他已經要求消保官室,每2周開一次會,並統計期間遭民眾申訴超過5次的業者,市府將主動發函要求業者說明,否則不排除主動稽查。

葉慶元說,以往消保官收到申訴後會轉給市府各主管機關,等事件處理調查完畢後再交由消保官回覆,現在已改由消保官直接發文,縮短公文旅行時間。

他說,若業者惡性重大,不理會市府或不願出面說明,消保官將視情況不定期公布黑心業者或廠商,讓社會輿論公評,同時也會公布良心業者。

李慶鋒表示,1到10月位居申訴案件首位的是戴爾公司,就是因為該公司發生網站將LCD螢幕標錯價,造成民眾搶購,但又不願意給付。當時消保官態度消極,並未主動調查,直到民眾申訴抗議不斷,才開會決定處100萬元罰鍰,要求戴爾公司提出優惠補償方案。

他最近也接獲民眾陳情,投訴瓏山林建設公司,在買賣房屋上發生爭議。根據據消保官統計,光是瓏山林一次及二次的申訴案件就有102件,高居購屋類榜首,其中以坪差問題最為嚴重。

李慶鋒要求市府法規會不應只是被動接受民眾申訴,更應深入了解這些廠商是否有拿出誠意解決問題,還是敷衍了事;同時也要公布良心廠商,讓民眾知道哪些業者尊重消費者權益,鼓勵民眾多去消費。



◆ 緬甸華僑苦等身分 要花12年

【聯合報╱記者紀文禮/埔里報導】2009.10.29

緬甸華僑彭東芝、彭霓霓、彭淇綺3姊妹,96年持中華民國護照來台定居埔里,未料3人申請居留權及身分證,卻遲遲無法讓她們很快獲得居留權,而須排隊等到108年。

彭霓霓指出,沒有身分證,3姊妹沒有健保,每半年得出境1次,每年得重辦簽證,還好有兄姊早在廿多年前就取得身分證並開餐廳定居,她們才不致在台流離失所。

彭霓霓、彭淇綺兩姊妹分別曾就讀東海大學及政治大學;父母及3兄姊住緬甸,最早定居台灣的另兩個兄姊,當初很快就取得居留權與身分證。

彭霓霓說,移民署和外交部說,因她們有緬甸國籍,須排隊等到108年, 等於從96年來台後,要花12年才能拿到身分證。

內政部移民署指出,要符合國軍後裔來台定居申請條件,須是滇緬國軍的直系血親,彭家3姊妹不符合,所以必須循一般外僑居留管道申請,依配額排隊等候。



◆ 降低單車騎士傷亡 擬強制戴安全帽

自由時報 2009.10.29

〔記者曾鴻儒/台北報導〕台灣單車事故在死亡交通事故中所佔比例,竟高居全球主要先進國家中的第三名,學者建議限制騎士上路年齡,交通部官員則認為與個人習慣、環境有關,已著手評估強制騎士戴安全帽可行性。

警察大學教授陳高村發現,去年全台有超過萬名民眾曾發生單車事故,較前年增加將近二成,死亡人數雖略有減少,但受傷人數也激增近二成。

交通部道安會的分析更發現,在全球先進國家中,每十萬人口死於交通事故的死亡率,台灣竟高居第一位,除了因為機車數量多,因此機車事故率高居第一外,單車也不遑多讓,在所有死亡交通事故中,單車事故所佔的比例,台灣也高居第三位。

對此,交通大學教授黃台生、國防大學管理學院運籌管理學系主任王中允均建議,自行車騎士應有年齡限制,王中允認為,單車應比照機車,十八歲以上才能騎乘單車。

交通部道安會組長劉韻珠則認為,台灣單車騎士不用經過考照,相較於其他車種,法規觀念也相對淡薄,再加上台灣道路上車輛混流,單車騎士也容易暴露在危險環境中,由於單車騎士頭部受傷比例高,為了降低死亡率,未來可評估是否強制騎士需戴安全帽。交通部表示,已經責成運研所評估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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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年齡27…準法官猶如童子軍

【聯合報╱記者李光儀/台北報導】2009.10.30

今年司法官特考的統計資料出爐,通過筆試的考生,平均年齡僅廿七歲多,考選部和部分考委擔心「司法官童子軍化」會影響司法裁判品質,考慮將「經歷」納入應考資格,同時改良考試題目。

比較其他司法人員考試及格的平均年齡,司法官的廿七點六七歲,僅高於觀護人的廿六點二歲,但低於法警的廿八點一歲、庭務員的卅四點七七歲。

考選部次長董保城坦言,有時聽到學生們問的問題,也會有「這樣的學生畢業後可能就馬上會考上法官,其實滿恐怖」的感覺。有考試委員私下表示,「司法官童子軍化」的結果,就是「只會讀書,不明世事」的法官、檢察官,會讓起訴、判決與現實脫節。

董保城說,多年前考選部曾研議提高司法官門檻,「學士後研究者」才能報考,但涉及學制改變而作罷;未來要求應考司法官者必須「具有律師資格並有相當工作經歷」,應是可行的方向。

董保城也說,現階段馬上能做的是「改良考題」,聘請法官和學者一起出題,如此更能測出考生的實務能力;另外,也可在考試前就分組,讓司法官更具專業。

不過也有考試委員持不同意見。廿四歲就考上法官的考試委員、台北地方法院前院長林雅鋒說,司法官考試錄取率極低,能考上的都是最聰明的菁英,年輕、純潔且有改革的堅持。

她認為,現在考上法官後擔任候補法官,只能處理簡易、小額訴訟等案件,五年後才能處理比較大的案子,屆時也卅多歲了,歷練應該很足夠。



◆ 法界觀點/資歷門檻 恐怕違憲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蘇位榮/台北報導】2009.10.30

司法官年輕化,考選部有意提高年齡、資歷的門檻;法界人士多認為立意良好,但執行不易,資歷門檻更有違憲之虞。

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指出,考選單位的構思不錯,法務部會配合研究,就如美國大法官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司法官能有多點社會經驗,更能勝任法律工作。

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也表示,只要有助於提升法官辦案及裁判品質的任何措施,司法院都願意共同研究檢討。

司法官訓練所所長林輝煌指出,他擔任所長十年,經考試錄取的司法官平均年齡都在廿六歲到廿八歲,目前無實證研究,證明法官年輕化一定不好;他認為要注意的不是年齡,而是倫理及責任感的培養。

熟悉司法官考選制度改革的資深法官指出,司法官年輕化的問題存在多年,十年前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希望能從律師、學界徵才。

前副總統呂秀蓮曾催生考選司法官新制,大學法律系逐步停招,就讀法律研究所才能報考檢察官、律師,法官再由檢察官、律師產生。不過學界反對聲浪也很大。

為彌補年輕法官經驗不足,目前審理刑事案件採全面合議制,由審判長指導剛分發到各法院的「候補法官」,經五年「試署法官」階段,才算是「實任法官」。



◆ 律師觀點/年紀太輕 少同理心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2009.10.30

「廿七歲就當司法官,太誇張了,」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顧立雄認為,「司法官最適當的年齡,應該是四十五歲才開始」,經過人生的歷練,有豐富的社會經驗和生活體會,辦案才能客觀。

顧立雄指出,年紀輕輕就考上司法官,只能說他們是全國最會讀書的小孩,但不了解這個社會,對被告也就缺乏同理心,問案時常會用強迫式。

律師李傳侯說,反而是資深法官的問案態度好,因為資深法官有自信,不會在法庭上以言語傷人。



◆ 薄熙來下重手掃黑 政治資本飆升
http://udn.com/NEWS/MAINLAND/MAI1/5222882.shtml

【聯合報╱香港特派員李春】2009.10.30

昨天上午,重慶召開「打黑除惡通報會」,重慶市政法委書記劉光磊通報十一年來四任重慶市委書記掃黑除惡情況;當然,現任市委書記薄熙來獲得掌聲最多。

薄熙來最近下重手,要求市公檢法部門全力打黑(台灣叫掃黑),人氣陡升;到目前為止的打黑行動過程,薄熙來都能「精確出牌」,累積更多的政治資本。

好評如潮 猜疑也來

薄熙來在重慶打黑,全大陸好評如潮,甚至出現要求他擔任下屆總書記的呼聲。不過,來自政壇的猜疑隨之浮現,主要有三點:一是中央主要領導人低調相對,政法系統袖手旁觀;二是薄熙來與重慶前任領導的暗鬥;三是薄熙來與中央政治局同儕明爭。

面對三大猜疑,薄熙來用不同手法反擊。劉光磊通報會前,薄熙來已兩次出手,一次是本月廿六日由重慶市委副書記張軒出面,向民主黨派和市部門負責人通報情況,帶出民眾支持、中央肯定的基調;第二次是前天,薄熙來親自出馬,以慰問打黑一線員警的方式,強調重慶打黑是中央統一部署,前任市委書記都打黑,兄弟省市廣東上海,打黑打得更好。

不怕批 抬中央背書

薄熙來抬出中央領導來「背書」。他說,中共總書記胡錦濤明確要求,要組織開展打擊黑惡勢力等專項行動,營造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主管政法的政治局常委周永康強調,如果不能有效打擊和消除黑惡勢力,老百姓難過上安定日子;公安部長孟建柱也多次要求,對黑惡勢力要堅持嚴打方針,要堅決打掉黑惡勢力的「保護傘」,在全社會形成打擊黑惡勢力的強大輿論氛圍。

薄熙來又說,對此次打黑除惡,廣大市民拍手稱快,「個別人」卻酸溜溜地說他「作秀」,有些人還站在一邊指指點點:「適可而止、見好就收吧!」

挑戰多 做正確選擇

薄熙來還說,有人認為「打黑除惡」會把各路客商都嚇跑,會影響重慶經濟的發展,他強調,「只有包容,才能發展」。任何犯罪囂張、黑惡橫行的地方,絕不會有現代經濟的蓬勃發展。

當然,薄熙來的反擊仍留有「餘地」,他下令打黑出手前,曾向中央主要領導人提呈專門報告,獲得默許。

薄熙來對打黑警察們的一番談心,值得關注。他說:「人生如夢,日子過得很快,轉眼就是六十歲。人一生工作的旺盛期也就卅年、四十年,而大的挑戰並不多。當你面對挑戰時,一定要做出正確的選擇。」

陸版馬英九 仕途夯

離二○一二年秋天中共舉行十八大時間已不不遠,想要在十八大中央領導人事改選上有所「斬獲」,現在開始必須有所「部署」。未來的中共領導班子,除了黨中央培養指定,必須要有一定的「民意」,包括中共黨內一定範圍的票選。

薄熙來現在是政治局委員,若能在政績上有好的表現,加上民意的支持、競爭者的排除,對有「大陸的馬英九」之稱的薄熙來,在十八大晉升政治局常委,絕對有加分效果。

※ 相關報導:

* 懲罰不貞潔 印度盛行私刑謀殺
http://udn.com/NEWS/WORLD/BREAKINGNEWS5/52231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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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的遺產… 搶得才凶

【經濟日報╱編譯謝璦竹、范振光/綜合外電】2009.11.03

當紅的Facebook遊戲開心農場虛擬農夫人數暴增,凸顯虛擬商品市場的可觀商機,美國虛擬商品市場規模今年就上看10億美元,但在商機背後,身故網友的虛擬資產如何處理,存在不少爭議。

紐約時報2日報導,化名Enchant的女子和化名Leto的男子2005年在《第二人生》 (Second Life)虛擬世界相遇,同年虛擬結婚,並在一座虛擬海島上蓋了房子。Leto本尊在2008 年因肝臟衰竭去世,六個月後,《第二人生》業者林登實驗室(Linden Lab)根據合約條款,把他用林登幣(1美元可購買259林登幣)購買並登記在其名下的虛擬島嶼及島上所有不動產拆掉,Enchant只剩幾項複製虛擬物品,不免有怨言。

所有網路上的內容其實都有同樣的爭議:儘管電子郵件帳號與Facebook個人檔案沒有像海景別墅那麼壯麗,但使用者身故後同樣遭到銷毀,而這些數位產業的法律地位都一樣問題重重。

虛擬商品好肥 60億美元商機

社群網站也有數位遺產的問題,原因之一是社群網站已成為線上遊戲大本營。例如,Facebook的英文版開心農場線上遊戲自6月推出以來,已有6,200 萬用戶。而據Inside Virtual Goods發布的報告,美國虛擬商品市場規模今年將超過10億美元,全球市場更將達到50億至60億美元。

在真實生活中,郵局不會在某人的訃聞見報後,派人來燒毀他的信件;契約公司或產權代書業者不會在人死後,派工人來拆掉他的房子。但在線上,根據使用者與業者的合約,只要重新設定,信件或房子就煙消雲散。

美國新澤西州羅格斯大學(Rutgers)法律系教授拉斯托加說:「你若有一把劍或一枚金幣,你就擁有這件物品的專屬權利,且法律承認你的權利。但當涉及網路軟體的媒介或虛擬世界的所有者,它們卡在中間,是利害關係人,對虛擬資產也有權利。」

Myspace、YouTube這類網站顧名思義會讓網友認為,他們營造的內容屬於自己所有。但實際上,電子郵件服務、社群網路、虛擬不動產的提供業者可能掌握生殺大權。

爭奪數位資產 業者網友翻臉

美國士兵艾斯沃斯2004年底在伊拉克陣亡,雅虎以使用合約規定為由,拒絕提供艾斯沃斯的電子郵件密碼或郵件給他家人,糾紛鬧上法院,法官2005年裁定雅虎交出資料,但這類數位資產的法律所有權並無明確判例可循。

業者拒絕在使用者身故後、提供他人使用其帳號,而依約將資料銷毀,其中一個理由是保護隱私權。合約條款設計時即考慮到保護電子郵件與其他線上內容,以避免好事者窺探隱私,進而波及業者。

但業者已開始思考其他的做法。例如,自從2006年維吉尼亞理工大學掃射事件後,Facebook考量死者家人朋友的需求,創造一個檔案讓大家可以懷念死者生前的身影與笑語,並互相安慰。

網友去世,誰有權處理其名下數位資產,還是有辦法解決的。例如,網友生前可指定數位遺產執行人,網友死亡時,執行人有權取得最新密碼。

乾脆預設遺囑 省得死不安寧

普林斯頓大學科技政策資訊中心客座學者迪賽表示,網友申請帳戶時,業者可詢問申請人,身故時要把帳戶清除或讓別人處理,如果要讓別人處理,就指定數位遺產執行人,這樣或許可以輕鬆避免爭議。

研究新媒體如何改變人類生活中互動關係的堪薩斯州立大學文化人類學者魏許認為,已故者在網路上留下的種種資料將成為後人珍貴的資產。他舉例說,已故者也可以成為網路上一個身分,「電腦可以蒐集一個人在網路上留下的所有資料,讓親人復生,並與其網路的化身互動」。



◆ 上網、手機費太貴 NCC年底一併檢討

聯合新聞網 2009/11/03

立法院預算中心日前指出,我國行動電話業務費比香港高出6.8點至8.3倍,ADSL服務電路月租費更高出日本8.5倍,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重新檢討資費方案。NCC主委彭芸昨天表示,包括長途、市話、ADSL、行動通訊等資費年底都會一併檢討公告,「這些都會納入考慮」,新資費明年4月1日上路。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審查NCC明年度預算,立委紛紛抱怨行動電話及ADSL費率太貴,國民黨立委羅淑蕾表示,台灣的ADSL速度只有美國的6分之1,收費卻跟美國一樣,日本上網50M,台灣只有8M,但收費卻比日本貴了6倍,台灣的收費又貴又複雜。

國民黨立委徐耀昌也說,台灣手機費率及ADSL收費都比鄰國高出3~8 倍,他認為至少還有50%的降幅;國民黨立委楊麗環也認為還有調降空間。

彭芸表示,NCC在民國95年12月訂定「X值」,強制電信業者連續三年調降,共調降了15~19%之間,距離上次檢討「X值」已經快滿3年了,NCC年底會把價格上限及調降空間一併公告,到時要往那個方向走,目前NCC還在評估中。



◆ 家有兩位80歲以上老人 可申請外傭

【聯合報╱記者李承宇/台北報導】2009.11.03

因應台灣進入高齡化社會,勞委會擬放寬外籍幫傭申請資格,未來家中有兩位八十歲以上老人,就可申請外傭,預計最快月底公告。

勞委會擬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為了配合國內高齡人口增長趨勢,並兼顧老人照顧需求,將放寬八十歲以上老人申請外傭的資格。根據法規,家中如果有重度失能的特定照顧者,必須要有醫師證明才能申請外籍看護工;如果要申請一般外傭,可以幫忙普通家務,照顧老人或小孩,則需集滿一定點數。

六歲以下、七十五歲以上需要照顧的族群,每個階段有不同點數,同戶籍直系親屬中,這些族群點數加起來超過十六點,才能申請。原本八十歲以上到未滿九十歲這個族群的點數是六點,即使家中有兩位八十歲以上老人也無法申請。

修法後,這個族群的點數是八點,家中只要有兩位八十歲以上老人就達到申請條件。此外,九十歲以上族群點數也從七點提高到九點。

勞委會職訓局外勞管理組組長蔡孟良表示,修法目的是聽到民眾有這樣的需求,有許多八十歲以上卻不一定失能的民眾需要居家照護,以前的點數分配可能無法滿足這種需要。

有人認為照護工作不應該全數依賴外傭,擴大開放外傭,台灣的長期照護產業將無法建立,蔡孟良表示,勞委會在評估增加外傭與國內照護產業間的平衡點後,才調整點數,會注意國內中高齡婦女從事照護工作的就業機會。



◆ 影像追緝網 全民來破案

自由時報 2009.11.05

〔記者黃敦硯/台北報導〕為擴大民眾協助警察緝凶,警政署特別架設「影像追緝網」,把重大刑案現場附近監視器拍攝的歹徒身影po上網,歡迎社會大眾一起提供線索,讓全民扮演柯南,一同協助破案。

目前已有台北市日月光銀樓強盜案、台北縣新店金慶銀樓搶樓等7起刑案的影片上網,供網友瀏覽。

警方說,被害民眾或商家也可以將自家監視器拍攝的畫面提供給轄區分局,由警方審核過濾後,請分局代為上傳至警政署「影像追緝網」。網友可以先連結警政署官方網站,再從首頁右下角處,直接連結到影像追緝網。

警政署也指出,因各單位偵辦刑案進度不一,有時候若已掌握其他破案線索,不一定會在監視器畫面上著墨,所以po上網時間會尊重各機關。

警政署長王卓鈞有感於一些重大刑案發生時,雖然監視器畫面於案發之初,會經由平面與電子媒體報導,但報導曝光時間畢竟有限,民眾一不注意便稍縱即逝,若能將畫面po在網路上供人經常瀏覽,相信能增加提供線索進而破案的契機,遂由警政署資訊室架設「影像追緝網」。

追緝網的影片分成強盜、搶奪、竊盜、詐欺、毒品、暴力、性侵、其他等8個案類,各縣市警局轄區內一旦發生重大刑案,便由分局長或縣警局主任秘書審核後,將相關畫面上傳到網站,供網友點閱,希望能藉此讓更多人觀看,進而提供線索。

網友還可以選擇將畫面放大,看得更清楚,並附上偵辦單位聯絡人電話。



◆ ETC逃費大戶 擬依「孫道存模式」追討

【聯合報╱記者蔡惠萍/台北報導】2009.11.04

ETC開通後,近四年來累積了不少逃費大戶,欠費加上罰款已高達一億四千多萬,高公局明年起將比照「孫道存模式」將欠費大戶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名下財產,若再不繳錢,最重可能遭「管收」。

ETC車道在民國九十五年二月間開通後,成為許多惡意「逃票」者的便門,目前逃票紀錄中,最惡質的是一千五百次,共有兩輛車,其次的一千兩百五十次也有三輛車,一千次的也有八輛車。

高公局統計,目前ETC欠費有二二一二八車,欠費共八百多萬元,逾期未繳最高可開罰六千元,所以這些人至少還欠了一億三千多萬元的罰鍰。

這些逃費大戶面對追繳往往「擺爛」,雖然高公局與警方合作,從八月起對欠費大戶強制「扣車」,但由於高速公路攔車困難、執行不易,逃費大戶依舊在國道上逍遙。

由於行政規費執行期限只有五年,高公局表示,到明年二月ETC開通就滿四年,如果過了明年,政府對陳年欠費恐怕喪失追討權,不僅造成國庫一大筆損失,也對其他乖乖繳交通行費的用路人不公平。

因此,高公局從明年起將逃費大戶比照「欠稅大戶」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將優先移送民國九十五、九十六年具有追討急迫性的逃費大戶;不過,為了符合經濟效益,高公局會設定一定欠款金額以上才會移送。

但不要以為九十七年及今年逃費者就可暫時逃過,高公局說,去年與今年逃費金額比較高的也會一併移送。屆時行政執行處將可強制執行ETC逃費大戶名下財產或不動產,如果再「耍賴不繳」,就可能比照「欠稅大戶」遭到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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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法 遭家暴子女得不扶養施暴父母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即時報導】2009.11.06

行政院會5日通過民法、刑法修正草案,增列遺棄罪排除條款,對於曾經遭受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成年後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對父母親的扶養義務。

行政院表示,主要是避免曾遭受家暴、性侵或遺棄罪的子女,成年後可能面對當年加害人 (父母)訴諸法律要求扶養,形同在傷口上灑鹽。

【中央社台北5日電】

「天下無不是的父母」觀念將有重大變革。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民法與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父母若虐待、重大侮辱或性侵害子女,子女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現行民法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草案增訂,受扶養權利者故意虐待、重大侮辱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或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有其他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法院可免除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若無正當理由對負扶養義務者未盡扶養義務者,負扶養義務者也得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法院可免除扶養義務。

根據草案條文,若父母故意虐待、重大侮辱子女、子女的配偶或子女的直系血親,或對子女、子女的配偶或子女的直系血親有其他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或父母無正當理由未對子女盡扶養義務,子女可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此外,現行刑法有「遺棄罪」規定,修法草案也增訂但書。草案規定,無自救力之人曾對扶養義務人犯殺人未遂、性侵害或虐待等罪,或曾無正當理由未扶養扶養義務人超過2年,且情節重大者,都不處罰。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現行民法與刑法的規定,對曾受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而言,成年後可能面對加害人父母訴諸法律要求扶養,形同「傷口上灑鹽」。允許受害子女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並增列遺棄罪排除條款,將讓社會重新定位父母與子女間的扶養行為是「相對義務」。



◆ 學童交通車 明定違規罰則

【聯合報╱記者莊琇閔/台北報導】2009.11.05

台北市議會法規會昨天審查通過「台北市學生及幼童交通車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將以往的管理規則提升法律位階到自治條例,增訂駕駛人的資格,新增設置警報求救鈴、明定對於機關負責人的罰則,希望讓學童行得安全。

台北市教育局表示,管理的對象包含學校、補習班、課後托育中心、幼稚園及托兒所,對上下學時載運學童的交通車,由於過去對於違反規定的業者,沒有訂定罰則,難以管理,在新制定的自治條例中,特增列幼童專用車和交通車違反相關規定時,可以向負責人處以罰鍰,最高處罰4萬5000元,並按次罰到改善為止。

條例規定,交通車的駕駛人不得有妨害自由、性侵、恐嚇等前科,新增加設警報求救設施,以及駕駛人必須確認沒有學生留置車內,才能關閉車門的規範,違反規定將處負責人6000到12000元罰緩,避免幼童被悶死在車內的憾事再發生。

條例也要求各單位每半年應辦理一次交通車安全演練,駕駛人以及隨車人員每年應該參加交通安全研習課程至少8小時。

另外,條例也放寬業者租車的規定,不過必須增貼識別標示,市政府每年不定期稽查交通車致少要達60次,條例將在議會三讀通過後施行。



◆ 猥褻前科滿紙 狼師再染指兩女童

【唐嘉邦、林金池/北縣報導】2009-11-05 中國時報

北縣樹林一名胡姓國小老師,三日假借課後輔導名義,將兩名六年級女學生留在電腦教室上下其手,女童返家後告訴家長,家長氣憤地向里長投訴,發現胡老師是累犯。縣教育局表示,若查明屬實,將解聘處分;如果學校知情不報,也將查明嚴辦。

卅八歲胡姓男老師,在樹林這所國小已任職十四年,雖教學認真、屢次得獎,但曾因學生不交作業,而叫另一名學生賞他巴掌;還曾因學生屢次未帶餐具,要學生伸出雙手,將飯菜盛在手中,要學生用手扒飯吃,現在更傳出猥褻女學生的情事。

前天放學後,胡師將兩名班上的女學生留下,以課後輔導名義帶她們去電腦教室做數學習題,他先假裝查看功課,靠近其中一名學生,從背後環抱女學生,接著手就伸進衣服裡面亂摸,甚至還摸到下體私處。

隨後他又拉另一名女學生坐他大腿,一樣把手伸進學生衣服裡上下其手,兩名女學生被嚇得不知如何是好,不敢大聲張揚,只能頻頻拭淚,任憑老師逞淫威。

學生回家後向家長哭訴,家長氣憤不已,直接找上里長。家長指控,胡姓老師已不是第一次犯錯,他至少有三次疑似性侵紀錄,前科累累,最早受害的學生,今年已經讀高一,而最近一次發生在半年前。

家長質疑校方,只要求胡老師簽切結書,並保證不再犯,完全沒有上報教育局,明知道這名老師有問題,還繼續聘任,根本是刻意姑息。

學校黃姓教務主任表示,聽到消息後相當驚訝,為了保護學生,已將胡老師調離現職,從六年級導師轉往三年級當課任老師,並組成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

教育局主秘黃靜怡指出,若調查確有其事,將會給予解聘,決不寬貸。胡老師過去雖有其他不當體罰紀錄,但教育局並不知道他曾犯類似猥褻學生情事,校方是否知情不報,教育局查明屬實後,也會給予校方應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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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播音樂 單一窗口付費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235232.shtml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陳亮諭/台北報導】2009.11.06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5)日初審通過著作權法與著作權團體條例修正草案,未來大賣場、小吃店等商家只要支付一次費用給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單一窗口,就可以任意收聽廣播與電視節目,不用擔心因為授權市場混亂,動輒遭到刑責威脅。

此外,沒有加入集管團體、自行找上商家或電視台要求支付權利金的著作權人,未來不能動用刑事訴追權要求商家就範,只能透過民事的程序,要求使用人支付權利金。

此次修正草案影響層面廣大,所有常見播放廣播或電視的二次公播者,包括旅館、醫療院所、餐廳、咖啡店、便利商店、遊覽車等,還有播放廣告音樂的電視台業者等,都可望受惠。

目前營業場所最常見的問題,是為了營造氣氛,打開電視或廣播,並接上擴音喇叭播放音樂,這種利用著作的行為必須支付權利金,但因為無法控制廣播或電視播出來的音樂,且台灣管理著作的團體眾多,導致商家不知道該向誰支付權利金,又動輒被各路權利人以刑責威脅,飽受驚嚇。

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表示,新法仍保留著作權集管團體的刑事訴追權利,但為了解決授權市場混亂的情況,要求集管團體必須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單一窗口」,也就是說,但店家只要向單一窗口支付一筆費用即可,各團體再私下分帳。

王美花指出,未來二次公播的授權情況可以分兩種:第一種是使用有加入集管團體的著作,使用人只須向單一窗口支付一筆費用,就可以任意播放電視或廣播節目,如果不繳,仍有面臨刑責的風險。

第二種是使用沒有加入集管團體的著作,雖然仍有付費的義務,但可以免除刑責。

不過,集管團體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涉及其管理著作的數量與市占率,整合單一窗口也暫無共識,所以智慧局給了兩年緩衝期,在費率確定之前,利用人可以免除民刑事責任。

此外,電視台反應,播放廣告無法掌控當中音樂,卻也得因此面臨刑事責任,被不少大型經紀公司逼著每年支付上千萬元權利金;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也比照二次公播模式,限縮個別權利人的刑事訴追權。(修正要點詳見原站)

※ 相關報導:

* 美國參議院通過資料保護法案
http://www.ithome.com.tw/itadm/article.php?c=57969

兩項法案分別是「個人資料隱私與安全法案」以及「資料外洩通知法案」。在司法委員會通過了這兩項法案後,預料將能順利獲得參議院的全體同意。



◆ 狼師止步 立院三讀涉性侵不得續任教師

中央社 2009.11.06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教師法第14條,明訂涉性侵教師經學校性平會調查屬實,經報請核准予以解聘,通稱「狼師條款」。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趙麗雲受訪時說,老師與學生在校園內有上下權威關係,當學生被心目中尊敬的教師性侵,常導致受害學生心靈極大創傷;很欣慰教師法順利修正,配合這次通過的4項附帶決議,在實務面上應可讓「狼師止步」。

院會三讀修正增列第1項第9款文字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先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停聘「狼師」,靜候調查。只要經調查屬實,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狼師」。

院會尚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縮短教師涉性侵害事件調查時間,研議自受理申請或檢舉後1個月內完成調查的可行性;校園性侵事件,學校若隱匿不報,主管機關應對相關人員處以大過以上處分。

附帶決議還要求,教育部邀請司法人員參與性侵專業調查人力培訓,主動提供協助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落實調查,以利校園性侵害案件能迅速有效調查,早日結案;學校為校園性侵害事件調查時,應邀請辦理該性侵害事件的社工或警察人員共同參與,受邀參與調查該等人員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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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罰娼不罰嫖違憲 2年內失效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蕭白雪/台北報導】2009.11.07

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的規定,大法官會議昨天作出六六六號解釋,認為這種處罰標準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最遲兩年內失效。

至於娼妓、嫖客是否都該罰或者都不用罰,大法官沒有特定立場。但大法官特別點出,賣淫的大都是女性,社維法對「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以罰鍰」,等於在處罰從事性交易的女性;這些人往往迫於經濟壓力,再被處罰,會陷入更窘困的處境。

宜蘭地院法官林俊廷審理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案件,認為社維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與憲法的「男女平等權」相違,於是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

大法官作出解釋指出,憲法第七條所揭示的平等原則,是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和黨派,不是形式上的平等,而是要保障人民在法律地位的實質平等,不能有差別待遇。

解釋理由指出,社維法的立法目的在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明文禁止性交易;而性交易是娼妓、嫖客共同完成,雙方在法律上的地位應該一致,但社維法卻以有沒有意圖得利,作為處罰標準。

大法官認為,社維法只處罰意圖得利的一方(賣淫者),卻不處罰支付對價的另一方(買春者),這種標準已經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罰娼不罰嫖」的規定,明顯違憲。

對於性產業應該開放或限制,大法官未明確表態,只表示,性交易如何管制及應否處罰,是立法裁量的範圍。

解釋文最後指出,行政機關可以對從娼者實施健康檢查、職業訓練等管理或輔導措施,提升娼妓的工作能力及經濟狀況,不必再以性交易謀生;如果有限制性交易的必要時,政府得以法律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作合理明確的管制或處罰規定。

※ 相關報導:

* 大法官:性產業應受保障 除罪是趨勢
http://www.udn.com/2009/11/7/NEWS/NATIONAL/NATS2/5237555.shtml



◆ 內政部:性工作除罪 兩年內修法

【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2009.11.07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第六六六號釋憲案,內政部次長簡太郎昨天回應表示,內政部未來會朝「性工作除罪化、除罰化方向」研究辦理。

簡太郎表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罰娼不罰嫖」既經大法官會議解釋違憲,內政部將遵照大法官會議解釋,依兩年的期限儘速研議辦理。

簡太郎說,行政院前院長劉兆玄曾在今年六月廿四日召開行政院人權小組會議,除朝性工作除罪化、除罰化的方向研究辦理,也研究是否設立紅燈區。

簡太郎說,依人權小組結論,對成年性工作者未除罰化前,建議司法院轉知各地方法院簡易庭,考量對違反處以罰鍰,而非拘留,而罰鍰裁定宜符合比例原則。此外,內政部還將強化對助長成人性交易及人口販運行為的取締。

他也說,內政部長江宜樺曾在十一月五日部務會議指示,內政部法令,凡不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規定,包括社會秩序維護法在內的相關規定,應儘速完成修法。



◆ 勞保紓困貸款 可延到從給付扣

【聯合報╱記者程嘉文/台北報導】2009.11.07

勞保局紓困貸款,欠款未還清的保戶達十萬人。立院昨天三讀通過勞保條例修正案,明訂類似情況的保險人,其欠款可以延到其本人或受益人領取各項給付(老年、死亡、失能等)時,一併扣還。

修正條文也明訂,勞工償還的貸款本息,不適用「消費者債清條例」和「破產法」當中有關債務免責,以及其他法律有關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規定。勞保局每年都必須以書面通知被保人或其受益人,提醒仍有積欠,必須依規定償還。因此即使被保險人信用破產,曾經申請的紓困貸款還是必須償還。

立法院同時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勞委會必須規定資方在實施無薪假時,勞工月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而且月投保薪資應維持原投保的薪資,以保障勞工的基本權益。



◆ 1999免費 將限制通話時間

【聯合報╱記者邱瓊玉、錢震宇/台北報導】2009.11.07

台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自10月起,改為免付費電話,民眾無論是用手機或市話撥打都無需付費,不過市議員陳孋輝批評,1999已成私人電話,掛號、轉接全都來,根本就是變相的「全民買單」。

市長郝龍斌表示,高達8成多的民眾贊成將1999改為免付費電話,市府也順應民意,不過確實有進話量變多情形,將要求研考會檢討。

研考會組長黃臣豪說,目前1999有80席話務人員,改為免付費後,已快無法應付每月的進話量。

他說,未來考慮增加話務人力,並限制每通電話通話時間,避免占用真正需要市政服務的市民時間。

陳孋輝昨天在議會市政總質詢表示,1999話處理狀況分為諮詢服務、單一申訴案件、派工案件、轉接電話、告知電話等五大類。

其中轉接電話不分府內外,257所市立各級學校,皆可轉接,甚至選委會、台北縣政府、市議會、You Bike微笑單車服務都可轉接,比104查號台還好用。

陳孋輝指出,北市8至9月的1999進線量總計58萬6649通,轉接、直撥分機、聯合醫院掛號即占14萬7471通,比例高達25.13%,等於超過四分之一的私人通話費用要以公務預算支應,數量相當驚人。

陳孋輝強調,市府不應再便宜行事,以公務預算支應1999的私人掛號及通話費用,市民當家熱線是要當家,不是當冤大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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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規畫申請護照 本人要親辦現拍!

【聯合晚報╱記者邱珮瑜/台北報導】2009.11.12

民眾申辦護照程序明年將有重大變革,外交部規畫分階段實施民眾親自申請護照,護照用照片當場拍照。外交部調整護照申辦程序,是為了解決台灣經常發生的偽冒他人身分申請護照的問題,上午外交部舉行公聽會與民間業者進行溝通。

外交部上午舉辦「護照申請親辦及現場拍照」公聽會,現場邀集相關行政單位、旅行及照相業者共同研討。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局長羅由中表示,美國去年查獲多起 14歲以下孩童證件遭大陸人士冒用案例,進而冒辦護照與美國簽證,造成美國治安與境管問題,外交部為了強化護照申辦的程序嚴謹,分三階段進行改善,讓民眾逐漸接受親自申辦護照,目前規畫增設申辦點、立法配套、及現拍親辦護照等三階段,預計明年上半年開始實施第一階段。

羅由中表示,過去每年有100多萬件護照申辦,其中由旅行社代辦有6至7成之多,14歲以下沒有身分證,只憑戶口名簿或戶籍騰本申請,雖然制度便民,卻造成外交人員辨識困難,對照世界主要先進國家,代辦護照制度在國際社會顯得突兀,被國際質疑護照安全控管漏洞,更影響台灣在國際上的公信力,身為國際成員的一分子,我國有義務改善問題。

羅由中提出護照申請程序改為親辦現拍的缺點,他指出,個人親自申請護照將增加領務局櫃台收件業務,花費時間增加近一倍,申請人通常不熟悉程序,較易衍生爭議,加上委託各縣市戶政機關收件,郵寄與委託等業務,也將增加工作天數,現場拍照將增加4倍收件時間,護照親辦現拍可謂大改革、大挑戰,在相關配套未完成前,不會冒然行動。外交部常次林永樂說,大陸人士以語言與面貌相近,多利用台灣護照仿冒身分,成為偷渡至歐美的工具,侵犯我國國民身分權益,損害我國護照公信力和形象。



◆ 國民年金預繳保費 最長可達1年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2009.11.12

「小姐,我每年都會出國去探視住在國外的小孩,怎麼繳國民年金保費?」楊太太不想欠國民年金保費,但是又擔心自己每年都會固定出國一段時間,心急的向勞保局辦事處人員詢問「怎麼辦?」

勞保局人員一邊安撫楊太太的情緒,一面向楊太太說明新的預繳措施,因為今年9月起,勞保局其實就提供「預繳保費」新管道,讓民眾除了一般繳費、轉帳代繳保費外,又多了一項選擇。

去年10月上路的國民年金已經滿周年,相關繳費制度規劃也更完善,最近國民年金繳費方式除了一般繳費、轉帳代繳外,又多了「預繳保費」的保費繳納方式,如果民眾覺得每2個月繳保費不方便,最長可以預繳一年保費,只要一通電話,勞保局就把預繳保費繳款單寄上,直接到超商、郵局、銀行繳費。

有趣的是,「預繳保費」推出後不但反應熱烈,竟然還有一位老先生直接上門詢問「可不可以先預繳10年保費」。勞保局表示,這位先生擔心以後把錢花掉,因此請勞保局讓他直接預繳10年,也就是一次繳8萬多元。勞保局表示,雖然可以預繳保費,但是最長一次繳一年。

國民年金納保對象為未參加任何保險者,如家庭主婦、失業者等,去年10月上路後,至今納保對象達400多萬人。國保繳費方式一般由勞保局每兩個月寄保費繳款單,被保險人再持繳款單繳費,為了讓民眾更方便繳款,勞保局也同時提供「轉帳代繳」管道,直接每期從帳戶扣保費,民眾就不必每個月持繳款單繳費。

勞保局表示,一般轉帳代繳帳戶都僅限「本人」帳戶,但是國民年金的「轉帳代繳」卻接受任何人的帳戶代繳,只要有人願意提供帳戶,並將印鑑章蓋好,無論是父母、子女或親友的帳戶代繳,勞保局一律接受。勞保局表示,有些被保險人也許長期在國外,或是由子女代繳,只要有人願意繳保費,而且提供被保險人資料,大家方便就好。

至於「預繳保費」,則是讓被保險人繳費更具彈性。勞保局表示,開辦之初就有「預繳保費」構想,但是因為當時資訊建置尚不完整,因此無法立即提供此種繳費方式,如今相關資訊都已完整,預繳機制就可正式上路。如此一來,有些被保險人若擔心自己臨時出國,或是未來可能無法每期繳,可能被課利息,就可辦理「預繳保費」。



◆ 國科會審查員 電腦揀的?

【聯合晚報╱記者林進修/台北報導】2009.11.12

國科會為了建構人材資料庫,近來發函給國內學者,請他們自行填具自己的專長,再鍵入電腦建檔。消息傳出,學界譁然,一致認為專業被扭曲,多位立法委員今天也質疑這種透過電腦選才的可行性。

立法院教育委員會下午審查國科會預算,的國民黨籍立委洪秀柱抨擊,「學術審查不是樂透開獎!」她強調,國科會要學者自行填具專長並不可行,因為每個人對自己的專長認知,有太多的主觀成分,有的學者明明沒什麼學術成就,卻填了多項專長;有的學者學術成就很高,卻相對審慎,只填一、兩項專長。

洪秀柱擔心,這些學者被電腦列管後,國科會再透過電腦從中選出某些學門學術計畫的審查委員,很可能被挑出的是沒什麼學術成就的人,卻去審查學術地位崇高者,形成反常現象。

國民黨籍立委趙麗雲透露,學界對這種「電腦挑審查委員」的做法感到不解,一來是自行填寫的專長太多了,二來是自行填寫專長易陷入個人主觀,三是透過電腦挑選,也可能出現問題。

她說,一個學有專精的人,有一兩項專長就很了不起,哪有可能填到六項?「就算愛因斯坦、達文西,也沒有如此才能!」

國科會主任委員李羅權解釋,這個電腦挑選審查委員的措施,可避免某些學門被學門或學閥長期把持,較具公平性。被納入電腦建檔的學者,都是該領域排名前40%的菁英,且電腦選出來的人選若和該計畫有利益衝突,國科會也會要求迴避,應不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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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引用個資 須告知當事人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2009.11.13

立法院昨天協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初步共識包括媒體引用個人資料須先告知當事人,但有立委擔心此舉可能限縮新聞自由,恐需再協商。

修法對「個人資料」定義有大幅修正,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職業、教育、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聯絡方式、犯罪前科、財務狀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的資料,都在保護之列。

行政院版草案原規定,公務或非公務機關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時,應在處理或利用前告知當事人資料來源與蒐集目的,但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資料,以及學術機構基於研究目的,或大眾傳播媒體基於報導目的,可不必向當事人告知。

不過,國民黨立委謝國樑與民進黨立委黃淑英昨天協商時,法務部因曾徵詢台灣人權促進會等人權團體意見,已刪除民代及大眾傳播媒體的免告知義務。黃淑英認為無不妥,同意法務部的意見,但會後有立委擔心此舉將使媒體報導動輒得咎,有限縮新聞自由之虞,認為應該再評估。

該草案也提高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的罰則,未來個資遭違法利用、蒐集,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受害時,最高可聯合求償新台幣兩億元;意圖營利而違法蒐集利用個資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主持朝野協商的謝國樑表示,此案旨在保障個人資料,如果媒體有疑慮,將再召集協商。



◆ 個資遭盜賣 最高賠2億元
http://www.udn.com/2009/11/13/NEWS/FINANCE/FIN10/5248267.shtml

【經濟日報╱記者陳亮諭/台北報導】2009.11.1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12)日朝野協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朝野立委認為目前個資遭非法利用情形嚴重,因此協商提高罰則,最高上限提高十倍為2億元,同時也加重刑責。

朝野協商一結束,知名的入口網站及電信業者即致電立法院了解情況。這次個資法修正,對握有龐大個資的入口網站、電子商務網站、電信業者及金融業者等,將增加資安成本。若資料未經個人同意移轉給其他業者、販賣或遭盜賣個資時,不僅賠償金額大,也須負連帶刑事等責任。

國民黨立委謝國樑主持協商,民進黨代表立委為黃淑英,初步協商結論獲得雙方認同,未來待朝野黨團黨鞭簽字後,將排入立法院院會二、三讀。

協調結論還包括擴大個人資料保護適用範圍,保護對象不侷限「電腦處理」,所以,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電腦處理四個字將拿掉,改為「個人資料保護法」。

修正草案規範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遭違法利用及蒐集時,被害人依法可求償,現行法規定,每人每一事件可求償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的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合計最高總額是2,000萬元。

協商結論降低每人每一事件求償金額,降為500元至2萬元以下,但提高最高總額達2億元。若該原因事實涉及的利益超過2億,賠償金則以涉及的利益為主,連帶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也不受500元限制。

協商結果也同意提高刑責,對於意圖營利而違法蒐集利用者,將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現行規定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立委指出,希望未來更能保護個人隱私。

另外,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中新增一條,基於公共利益等,使用他人個資不必事前告知。可以免告知的使用者,行政院提案把大眾傳播媒體業者列入,因基於新聞報導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謝國樑把民代也列入,因有質詢問政的需要。但朝野協商結論,避免助長爆料風氣,刪除媒體及民代免告知義務。

立委表示,該條文具爭議,在朝野黨團黨鞭簽字前,討論空間仍大。 (表解詳見原站)



◆ 後年起 專科生不能考高考

【聯合報╱記者李光儀/台北報導】2009/11/13

民國一百年起,專科畢業生將只能報考公務員普考或者四等特考,不能再考高考三級或三等特考;考選部表示,專技高考也擬朝此一方向規劃,不過目前尚未取得共識。

現行公務人員高考三級考試或三等特考,規定「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不過立法院九十七年元月三讀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將高考三級的學歷規定修正為「獨立學院以上畢業」才能報考。

考選部次長董保城表示,當初修法除了配合教育普及現況,也是為了提升高考素質;修法時也訂「三年日落條款」,期限明年底為止。

董保城並表示,專科生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數所占比率逐年遞減,到今年為止,高考三級錄取人當中,專科學歷僅百分之二點六三,學士占百分之五十三,碩士占百分之四十四。

另外,考選部也在考慮修改「專技人員考試法」,比照公務人員考試法,讓大學畢業生才能參加專技高考;不過考選部內部仍有不同看法,有學者專家認為專技高考是資格考,和公務人員考試有所不同,不宜比照。



◆ 重大援外工程 全額政府負擔

【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2009.11.13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我國首部援外法案「國際合作發展法」草案,將政府援外工作法制化,明定重大援外的監督機制,未來若援外為五百萬美元以上的公共工程計畫,全額由政府負擔,並得附客觀公正第三人的可行性評估,避免類似巴紐案再發生。

行政院表示,巴紐案發生後,立法院國防外交委員會要求援外工作應法制化,外交部據此研擬「國際合作發展法」草案,並修正「國際合作發展基金設置條例」,希望將援外項目明確化。

草案明定,除非機密,外交部應定期公布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辦理情形。為鼓勵全民參與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外交部得公開最新的國際合作發展計畫。

草案也做出定義,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指台灣與友邦、友好國家、政府間國際組織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執行具政府開發援助、人道援助或其他相關性質的合作發展計畫。可提供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投資、貸款、保證、捐款、實物贈與、人員派遣、發展策略的諮商及其他可行方式。

有關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的範圍,包括透過參與雙邊或多邊合作發展計畫,促進友邦或友好國家的社會、經濟及生產部門的基礎建設與永續發展、對受天然災難或戰亂的國家及人民,提供人道援助,及其他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相關事項。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由外交部辦理,或得由其他政府機關、機構依職權自行辦理。必要時,外交部得協調辦理;外交部或其他政府機關、機構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時,得委託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其他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士辦理。



◆ 建築師法修正草案初審 利益團體橫行會議室

自由時報 2009.11.13

不顧政院反對 立委強行通過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審查「建築師法修正草案」,在利益團體現場運作下,立委不顧行政部門的反對,強勢通過修法。利益團體不但違反立法院規定登堂入室,還肆無忌憚在會議室內遊走,甚至有人坐上立委席,部分立委實在看不下去,掉頭走人。

建築師大缺失 增列「警告」

現行「建築師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規定,建築師若有設計、監造疏失責任,應受申誡或停業或廢止開業證明等處分,同時依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者,就要受停業一定時限的處分。當初立法考量在於設計、監造為建築師的主要職責,事涉公共安全,若有未依設計圖說施工、遵守建築法令規定監造以及未善盡查核建築材料規格品質等行為,即屬重大缺失,但國民黨立委黃昭順等人提案增列不痛不癢的「警告」處分,雖然內政部營建署堅決反對,質疑無法達到實質懲戒效果,卻在建築師公會遊說下,立委仍強渡關山。

根據「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規定,除新聞媒體外,一般民眾及團體除非受正式邀請,否則根本不能進入會議室旁聽,但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成員、前台聯立委陳銀河等人,昨天卻大剌剌地在會議室內遊走,未見會議主席、國民黨立委張慶忠制止趕人,甚至陳銀河還一度坐到立委席上和立委「討論」,有資深議事人員私下痛批「簡直不像話到底」。

國民黨立委吳育昇也說「看不下去」,但由於涉及同黨同志,他也不便多說什麼,只好提前離席。

原本營建署堅持反對,會議打算做不予修定的決定,但黃昭順走回會議室時極度不滿,堅持照提案通過,並獲在場的民進黨立委邱議瑩支持,草案順利通過。

營造業法擬修 不需直接停業

據了解,除「建築師法」外,最近民進黨立委賴清德、國民黨立委黃健庭等人不約而同提出「營造業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同樣針對營造工程人員與技師監造、督工疏失的處分,增訂「警告」及「申誡」規定,無須直接面對停業處分,而且兩個版本草案內容完全一模一樣,立院人士直指,營造業界遊說的實力可見一斑。

昨天初審通過的「建築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還裁撤省級公會,增訂縣(市)級公會,未來建築師公會將由目前三個,一下子增加到二十幾個公會,並產生二十多位理事長,而且建築師只要加入一個公會,可以全國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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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K有罪!全台大掃毒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260198.shtml

【聯合晚報╱記者陳珮琦、董介白/台北報導】2009.11.2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

新修正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持有大量毒品者,將予以加重其刑?
持有海洛英類1級毒品重達10公克,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
持有安非他命類2級毒品重達20公克,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
持有K他命類3級毒品重達20公克,可處3年以下徒刑
持有安定類4 級毒品重達20公克,可處1年以下徒刑。

明天凌晨起,依新版修正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拉K無罪」成為歷史,無故持有或施用第3、4級等新興毒品,將處以1萬元以上到5萬元的行政罰鍰,同時須接受4到8小時的講習。換言之,青少年被查獲施用K他命時,被警方裁罰的罰緩,如果繳不出來,將會被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配合毒品危害條例修正,警政署今天深夜起,執行掃蕩毒品專案行動,期望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將目前台灣社會最夯的K他命毒品消滅。

新修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0日零時起施行,規定持有第3級和第4級毒品逾20克,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局今天表示,若服用上述毒品逾量自殺未果者,也將移送法辦。

刑事局長林德華表示,無正當理由持有非醫療院所開立處方箋取得的FM2、一粒眠等強效安眠藥進行自殺者,如果當事人死亡,依法不予追究,如果未死亡,將依新修訂的法律,將持有過量且服毒自殺者移送地檢署。

新修正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持有大量毒品者,將予加重其刑:持有海洛英類1級毒品重達10公克,可處1年以上7 年以下徒刑;持有安非他命類2級毒品重達20公克,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持有K他命類3級毒品重達20公克,可處3 年以下徒刑。至於持有安定類4級毒品重達20公克,可處1年以下徒刑。持有20公克以下或吸食遭查獲,也將處以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鍰,同時限期接受4到8小時的毒品危害講習。(詳見原站)



◆ 毒品防制條例修正 逾20公克啟動刑事程序

【聯合報 ╱記者張榮仁/台北報導】2009.11.1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新制本周五上路,警政署責成刑事警察局訂頒「執行注意事項」,通令全國警察機關在查緝K他命、FM2等3、4級毒品時,以20公克作為刑事或行政程序的區隔門檻。

刑事局偵查科指出,警方查獲K他命、FM2等3、4級毒品案,秤重淨重超過20公克即啟動刑事程序,隨案解送地檢署偵辦;淨重未逾20公克,則對當事人問訊、採尿後釋回,待毒品送驗鑑定報告出爐後,由縣市警察局裁罰。

為因應新制上路,刑事局也通報各縣市警局緊急採購符合中央標準局規格的磅秤,估計全國派出所、刑事外勤單位約共採購2000餘具磅秤。

刑事局偵查科長邱念興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新制周五上路,目前訂頒「執行注意事項」要求全體員警在執行臨檢路檢等勤務時,攜行毒品試劑及磅秤,一旦試劑呈3、4級毒品陽性反應,並秤重超過20公克,即啟動刑事程序,解送地檢署偵辦。

如果試劑為3、4級毒品陽性反應,但秤重未逾20公克,則當事人帶回派出所問訊、採尿後即予釋回,待毒品送驗鑑定報告出爐後,依毒品純質淨重數值,呈報縣市警局裁罰1萬元到5萬元不等,並由衛生機關施以4到8小時的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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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司法院速審法到美國健保改革鬥爭

◆ 所謂速審法 猶如「法官吃案」

【聯合報╱張升星/法官(台中市)】2009.11.22

十三年前以尖竹刺入五歲女童下體,造成子宮摘除,小腸斷裂的案件,被告歷經多次「無罪」及「八年有期徒刑」的兩極判決,最近更七審再度獲判無罪。如果司法院的「速審法」通過,未來法官只要「終止訴訟程序」,就可以一推了事,結案歸檔。至於該案所暴露出檢警蒐證草率、嫌犯指認瑕疵等攸關司法正義的法律爭議,反正被害人已經死亡,絕對不是司法院關心的重點。

司法院面對各方質疑「速審法」內容時,始終不敢具體辯論法理基礎,只是利用「置入性行銷」的愚民政策強渡關山。司法院一再援引美國「聯邦速審法」作為立法依據,但是「聯邦速審法」是為了限制「行政濫權」的司法救濟,司法院的「速審法」卻是包庇「司法卸責」的義務逃避!

「速審法」原本規定案件超過十年仍未確定者,法院可以「裁定駁回」,現在則改為判決「終止訴訟程序」。但不管是「裁定駁回」還是「終止訴訟程序」,都只是玩弄法律名詞而已,它的本質就是法官「拒絕審判」。法官鬼混,不做實體判決,一推了事,不是「拒絕審判」不然是什麼?說得白話一點,就是「法官吃案」!警察吃案,必須遭受嚴厲懲處,但是法官吃案,卻可以掰出保障人權,解除訟累的理由,這就是刀筆胥吏指鹿為馬,顛倒是非的深厚功力。

當代民主法治國家,禁止人民私力救濟,於是設置法院裁判紛爭,所以法官不可以用「任何理由」拒絕審判。民法第一條規定,法律未規定者,應依習慣及法理做出裁判;刑法第一條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處罰,法官就應為無罪之諭知。哪來什麼「終止訴訟程序」?這是法學緒論的ABC,不是什麼高深的理論,翻翻教科書就知道了。

司法院說「速審法」是為了「與國際刑事司法人權的潮流接軌」云云,絕對是睜眼說瞎話!請問有哪個國家允許法官「拒絕審判」?是美國?英國?法國?德國?還是日本?連老共都找不到這種規定,搞不好北韓可能會有。

此外司法院還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三)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等語,作為制定「速審法」的理由。拜託!你嘛幫幫忙,人家是叫你「迅速審判」,怎麼硬拗成「拒絕審判」呢?司法院把上述條文作為「終止訴訟程序」的根據,這是和國際潮流「接軌」還是「出軌」?

簽署兩項國際公約是馬總統引以自豪的政績,但是司法院把「迅速審判」扭曲為「拒絕審判」,要是通過立法,台灣的司法審判就從「不告不理」變成「告也不理」,這才真是台灣奇蹟!

司法院的「速審法」草案雖然包裝華麗,但是卸妝後的素顏面目才是法案的真正本質。為了澄清真相,實務工作者在案牘勞形之外,還要應付這些高居廟堂,藏頭露尾的司法官僚,其實頗有「予豈好辯哉?」的感慨!



◆ 移民 美國健改鬥爭犧牲品
http://udn.com/NEWS/WORLD/WOR6/5265321.shtml

【世界日報╱編譯中心綜合21日電】2009.11.22

休士頓紀事報報導,在健保改革引起的政治沸騰中,參院法案為爭取民主黨溫和派和保守派支持,住在美國的移民可能成為最新的犧牲品。

就像眾院犧牲支持墮胎者的心願,以換取反墮胎的民主黨人支持健保法案,參院領導層也在其法案納入條款,禁止對非法移民提供任何補助,同時限制對合法移民的援助。

不願納入更多移民獲得健保,對像德州這種移民眾多的州有很大影響。根據移民政策研究所10月發表的研究,德州沒有健保的移民在全國最多,至少有150萬人。

對移民批評者讓步,震撼了西語裔權益組織,他們原本強烈支持民主黨改革健保。眾院西語裔議員大為光火,伊利諾州民主黨眾議員古提艾雷斯(Luis Gutierrez)直斥參院條款「心胸狹窄、非人性化」。但是參院領袖覺得他們除了讓步以外,別無選擇。

就像眾院最近通過的版本一樣,參院法案禁止聯邦補貼以協助非法移民買健保。但是參院法案更進一步,禁止非法移民參與健保集散系統(health insurance exchange),即使他們用自己的錢支付全額也不能參加。

合法移民也成為受害者,參院版規定,他們要等待五年才能獲得任何聯邦補貼。眾院法案則允許一些低收入的永久居民獲得政府補貼,以減低健保費用。

醫療業者認為,不僅是移民,一般納稅人也將是不讓移民看基層醫生、把他們轉到醫院急診室的終極受害者。德州哈里斯郡醫院地區執行長洛培茲說:「這些問題不會消失,除非移民可以向基層醫療系統的醫生求診,而不是看病就得上急診室。」

美國嚴重的經濟衰退,和在保守的南部各州引起反彈,使得移民獲健保成了爆炸性的政治議題。德州共和黨眾議員Ted Poe表示:「我們的醫療系統陷入危急狀態,是非法移民引起醫院債務而造成的結果。我們因為這種濫用,醫療系統快要崩潰,絕不能繼續這種情況。」(相關報導見焦點)

※ 以上所有言論不代表本人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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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勞工積民怨 勞委會擬優先修法

中央社 2009-11-23

愈來愈多公司使用派遣勞工執行勞務,但因保障不足而逐漸積累民怨。勞委會今天表示已著手研擬修法,明年2月會送立法院審議,並列為優先推動法案。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上午開會審查勞委會99年度預算,邀請王如玄列席並備質詢。對於派遣勞工逐漸成為常態,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林鴻池、鄭麗文質詢時都表示關切。

林鴻池指出,每週工時低於35小時的微薄工作者,統計發現,2007年下半年共有51萬人,2008年下半年成長到76萬人,預估今年應該還會再成長。

他說,根據統計,微薄工作者的薪水約為全職工作者的47.6%,其中25萬人是兼職或派遣,甚至像台電、中油公司等公營事業單位使用派遣工作比例高達41%,若未積極改善將積累民怨。

王如玄表示,派遣勞工是長久存在的問題,過去勞委會曾想制定「勞動派遣法」,但因工會有不同意見而延宕至今。

不過,因為派遣工作致勞工遇職災、職場性騷擾等保障不足問題已逐漸顯現。王如玄說,勞委會一方面加強與工會溝通,一方面也已開始邀集專家學者擬定法條,盼明年2月立法院開議後,將勞基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並列為優先推動法案。

由於年關將近,今年勞工紓困貸款何時可開放,勞保年資15年以上勞工貸款額度多少,也引起立委關注。

王如玄說,符合資格勞工申請紓困款,每人仍以新台幣10萬元為限,核貸總額不會低於100億元,詳細方案一週內會對外公布。



◆ 敢脫敢玩?她們的勞動困境

【唐文慧、王宏仁】2009-11-23 中國時報

報載越南女子從事色情的新聞,內容指她們「敢脫敢玩」,吸引不少客人上門。這與許多過去報導其實非常類似,都在影射新移民女性的「撈女」形象,然卻從沒問,為何她們「要脫要玩」?而這正是目前少有人去正視的移民工作權議題,移民女性的就業困境非常需要我們進一步檢視。

結婚來台的越南太太,想外出工作的原因可能是因家庭收入不足,必須賺錢補貼家用,也可能因為想寄錢回越南幫助娘家的父母,不管如何,她們「幫助家庭」的動機,應該是值得肯定的。但,事實上,她們要能夠順利去工作,並非那麼容易。

首先她們必須克服來自夫家所持傳統「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性別分工期待,或存著太太外出工作可能會「學壞」的疑慮。即使能夠獲得夫家支持,她們進入台灣勞動市場後,卻又因為移民身分而被歧視,不得不接受較差的勞動條件。有些雇主以她們還沒有身分證為由,給予她們跟外勞一樣的工資,縱使她們的工作內容和一般台灣人是一模一樣的。

我們也看過雇主把某條生產線都交給越南女性,而另一條生產線給台灣工人,以便區分工作內容跟工資,只為降低移民女性的薪資,讓雇主節省成本。也有雇主以她們的中文不流利,來苛扣她們的薪資,縱使她們的工作根本用不到中文。種種的歧視使得她們在台灣的勞動市場中被邊緣化,補充著台灣人不想從事的3D(危險、骯髒和勞累)類型的工作。

從此角度來看,假如一定要出外賺錢,那麼躲入地下行業,是可選擇的方式之一;假如不想被歧視,而要多賺點錢,那麼坐檯陪酒顯然是個比苦幹十二小時,卻又領比台灣人薪水少的好工作。因此,勞動處境的惡劣,找不到好工作,往往是她們淪落色情行業的主因。

有許多娶越南太太的丈夫,整天疑神疑鬼,相信太太在外面的工作「做黑的」,這樣的想像有許多社會根源,媒體整天報導這種「敢脫敢玩」的新聞,正是這種不安全感的重要來源之一。但當媒體做這些報導時,是否應該更仔細地去檢視外籍配偶在台灣惡劣的勞動條件,而不是只以少數個案來渲染她們的「敢脫敢玩」。

(唐文慧為中山大學通識教育與社會學研究所副教授;王宏仁為中山大學社會學研究所教授兼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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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快速亂判 還不如不判

【本報訊】2009-11-24 中國時報

司法院正在積極推動刑事妥速審判法,主要目的據說是在實現被告的基本人權,讓被告享受迅速而公正審判的權利。然而,檢視司法院所擬具的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顯然存有諸多的爭議與質疑;否則,何以一部號稱為了實踐司法人權的政策,會在立法過程中還面臨來自司法人權團體的阻力?

司法院推動妥速審判法,原來該是兼顧「妥」與「速」。刑事被告有獲得迅速審判的權利,也有不因司法求取速度而犧牲妥當審判的權利。刑事訴訟的妥當性,建築在無罪推定原則的堅持。對於久懸不決的刑事案件,被告應該同時享受無罪推定的保障與迅速審判的權利。如果只求迅速,卻浮濫的判決被告有罪,絕不是保障人權的正確手段。迅速而草率的有罪判決,其實是比久懸不決的訴訟遲延更糟,如果刑事妥速審判法只是求速而不求妥,那就失去了制定這項法律的意義。

簡單地說,如果是用司法快速亂判來取代審判推延,那快速亂判其實還不如不判。

細審現在交由立法院審議的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存在一項嚴重的問題;為了不使刑事審判推延過久,竟是要犧牲無罪推定原則!草案第六條規定,刑事訴訟超過十年而未能確定者,法院得為減輕其刑或終止訴訟程序的判決。減輕其刑的判決可否上訴?並不清楚。如果可以上訴,那就是讓法院用輕判有罪來取代不判無罪,這項規定的背後,其實躲藏著推定有罪的幽靈!同條又規定終止訴訟程序的判決還可以上訴,這仍然達不到迅速審判的目的,鼓勵法院用有罪輕判來解決久懸未判的案件,似乎是法案起草者的偏好。但是,這背離無罪推定原則,不是追求人權進步的國家所應有的司法改革氣象。

更大的破綻,存在於草案的第九條。此條規定,案件超過六年,而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應該如何處理。試想:已然周折如此的案件,草案規定二審如果更審維持一審無罪,或是更審無罪判決已經是第三次無罪判決,就不能再由檢方上訴而無罪定讞,然而這是多麼嚴苛的條件?因費時過久而要無罪定讞,必須一審二審都判有罪,或是一審有罪而二審三次判決無罪才行。講究無罪推定的訴訟制度要判無罪定讞會這麼難嗎?

相對地,更審判決有罪的情形,被告要再上訴最高法院,卻更加重了限制;即使可以上訴,最高法院還可以終結訴訟,那也意味著會以有罪判決定讞。簡單地說,妥速審判法第九條規定,會讓久懸不決的案件,用有罪判決迅速定讞相當容易,用無罪判決迅速定讞則相當困難。這部妥速審判法草案,實質上否定了無罪推定原則,也就根本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終極憲法指導原則。

妥速審判法應該具備的內容原本很簡單,在無罪推定原則之下,被檢方起訴的被告,法院久久不能判決有罪,就顯示了尚有合理的懷疑存在;時間的經過也顯示證明有罪的證據出現愈加困難;為了保障被告應受迅速審判的人權,就該一律以無罪判決定讞才是。現在,司法院的草案與此背道而馳,立法院不該支持。

司法院的草案,其實還有針對現有若干個案而設計的斧鑿痕跡。以幾件著名的久懸不決刑事案件,例如蘇建和案、陸正案的審理記錄來看,如果適用妥速審判法草案的規定,其法案以有罪判決迅速作收的機會很大,以無罪判決迅速結案的可能微乎其微。這,是不是意味著,連司法高層也不知道法案背後真正的用意所在?



◆ 教團籲解決性侵舊案 教部:隱匿者處分

中央社 2009.11.24

教師法修正後,23日上路,教育團體今天呼籲教育部公布校園狼師「黑數」,儘快處理舊案,將性侵狼師趕出校園。教育部表示,將修正校長與老師考核辦法,隱匿案情者將受處分。

人本教育基金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防暴聯盟等兒少權益團體,今天上午在臺大校友會館召開記者會,呼籲教育部在教師法修法上路後,考慮溯及既往處理性侵屬實的舊案。

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表示,高雄市某國中有1名男老師去年10月性侵女學生,12月經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查證屬實,建議解聘,但學校教評會僅決議停聘該教師至司法定讞,至今已領了11個月的半薪,很不合理。

馮喬蘭說,許多校園性侵案雖經性平會查證屬實,但教評會為了怕得罪老師,僅以停聘處分,司法程序曠日費時,教育團體肯定修法方向,同時呼籲教育部儘速解決先前累積的舊案。

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建議,性騷擾的老師應納入教師法規範,如調查屬實應立即解聘,以維護學童權益。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葉大華指出,教育部修法後未明確表示是否溯及既往,建議教育部再討論如何處理多年舊案,勿讓狼師領半薪、甚至繼續任教。

台灣防暴聯盟督導陳尉滿指出,有校長不希望校園醜聞遭披露,因而刻意隱匿教師性侵案件,他建議隱匿不報的校長應受連坐處分。

教育部人事處第2科科長陳惠娟在記者會中回應,教育部正研擬修正高中以下校長考核辦法以及教師考核辦法,性侵與性騷擾案件若隱匿不報,將來可望列入考評標準。

針對修法是否溯及既往,陳惠娟表示,若案件是在新法上路前通報,則需等停聘期滿後,才適用新法處理程序。



◆ 川震豆腐渣工程涉國家機密? 黃琦撰文揭發判3年

【李文輝/綜合報導】2009-11-24 中國時報

曾質疑五一二川震豆腐渣工程的大陸維權人士黃琦(見圖,美聯社),廿三日被四川成都武侯區人民法院,依「非法持有國家機密」罪名判刑三年;由於美國總統歐巴馬訪華前夕,眾議院甫通過決議呼籲釋放黃琦,此案庭訊早於八月五日辯結,選此刻作出判決,時機相當「巧合」。

曾質疑五一二川震豆腐渣工程的大陸維權人士黃琦,廿三日被四川成都武侯區人民法院,依「非法持有國家機密」罪名判刑三年;由於美國總統歐巴馬訪華前夕,眾議院甫通過決議呼籲釋放黃琦,此案庭訊早於八月五日辯結,選此刻作出判決,時機相當「巧合」。

根據總部設香港的中國人權民運資訊中心表示,黃琦是繼謝長發、郭泉後,第三宗涉批豆腐渣工程、因言賈禍而被判刑個案,另有譚作人尚未宣判。之前兩人同遭指控「顛覆國家政權」獲罪,九月一日謝長發被湖南長沙法院判刑十三年;十月十六日郭泉被江蘇宿遷法院判刑十年;而京奧鳥巢體育館顧問艾未未為譚作人大力奔走,也遭受非人道待遇。

汶川去年五一二強震導致大量校舍倒塌,五千三百卅五名學生死亡或失蹤,學生家長質疑校舍建築質量有問題,出面呼籲家屬或媒體獨立調查、協助追究豆腐渣工程的數人,不約而同遭到起訴,而被維權人士或機構認為是當局「槍打出頭鳥」。

據了解,黃琦現年四十五歲,是維權網路「天網」創辦人,川震後撰文揭發豆腐渣工程,於六月間因涉嫌非法持有國家機密罪被捕並遭起訴。成都作家譚作人也因呼籲民間獨立進行川震遇難學生校舍工程調查,於三月廿八日被依涉嫌煽動國家政權罪逮捕、起訴。

黃琦於八月五日受審時,法院以「涉及國家機密」為由,不准親人旁聽。律師指出,黃琦身體比以前更差,腹部有兩個硬塊瘤,正為他聲請保外就醫。

黃琦妻子曾麗聆判後強調,法院判處黃琦「非法持有國家機密罪」最高刑罰入獄三年,卻連他究竟持有甚麼機密都沒有說明,只說是「與某件事的相關文件」,「他們甚至連一張判決書都沒有給我。因此,我相信這是為了報復他調查四川地震豆腐渣工程和其他維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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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大檢討 219條恐違人權公約

中央社 2009.12.02

總統馬英九要求五院及各部會檢討有無法令違反聯合國人權公約後,經法務部匯整,包括民法規定結婚年齡限制以及集遊法等219條法令恐違人權公約,皆被列入待檢討修正。

今年3月底立法院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兩項人權公約後,馬總統7月要求法務部檢討相關法令,如有不符公約之處,儘快修正。法務部長王清峰明天將在行政院院會中報告檢討結果。

根據法務部匯整中央機關檢討情況,認為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全部符合兩公約精神」機關,包括國安會、立法院、監察院、行政院、國防部、財政部、經濟部、蒙藏委員會、中央銀行、中選會、主計處。

故宮博物院、新聞局、衛生署、環保署、陸委會、退輔會、青輔會、原能會、公平會、消保會、研考會、原民會、客委會、體委會、金管會、經建會、國科會、北美事務協調會、飛安會等30機關。

認為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部分不符合兩公約」機關,則有總統府、司法院、考試院、內政部、教育部、交通部、外交部、法務部、僑委會、海巡署、農委會、文建會、勞委會、工程會、人事行政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16機關,共計219條相關法令。

法務部官員舉例,像現行民法規定「男未滿18歲者,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法務部在檢討時認為恐構成歧視,可能違反兩公約;而現行集會遊行法規定集會遊行採「許可制」,也被列為可能牴觸兩公約的法令,納入修正範圍。

法務部官員表示,219條待檢討法令只是各機關「自我檢討」的結果,法務部會在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前向總統報告,並正式對外公布這219條法令,也不排除經各界討論後,檢討修正更多法令。



◆ 兒盟催生 軟體分級有「罰」可循

【朱芳瑤/台北報導】2009-12-02 中國時報

限制級遊戲軟體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但業者若違反分級規定,目前仍無法可罰。兒福聯盟昨日表示,將推動兒盟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增列違反分級規定之罰則,並要求政院成立跨部會工作小組,全面把關兒少上網安全。

經部新修訂的《電腦軟體分級辦法》一日起上路,電視遊樂器及掌上型電玩遊戲軟體比照電腦遊戲,全面分級銷售。但目前僅有辦法內容無罰則,原因就在母法兒少法欠完備。

立法院今日審理兒少法修正案,兒福聯盟與立委侯彩鳳、林鴻池、徐中雄等人擬提出兒盟版兒少法修正草案,增列電腦及遊戲軟體應分級管理,違反規定的業者處三萬元至十五萬元罰鍰;對未成年兒少租售、散布限制級電腦及遊戲軟體,最高開罰十萬元。

兒盟研發處組長李宏文表示,遊戲軟體分級尚不足以保護兒少上網安全及愈來愈多網路成癮案例,兒盟草案並主張,應由政院成立跨部會工作小組,處理網路分級評定。他說,針對兒少上網安全成立跨部會委員會是國際趨勢,英國去年成立「網際網路兒童安全委員會」,結合公部門、民間公益組織及企業等百個單位把關。



◆ 北縣病床荒 衛署將有「辦法」

【聯合報╱記者黃福其/板橋報導】2009.12.02

台北縣雖是準院轄市,但急性一般病床數嚴重不足,不少急重症病患苦等不到病床,縣長周錫瑋揚言要自行批准北縣醫院增加病床,衛生署長楊志良上周拜會周錫瑋,透露即將公布「醫院擴充設立許可辦法」,可解決各縣市病床荒。

周錫瑋肯定衛生署作法,認為可紓解「看病住院得看命好不好,才排得到病床」的民怨。北縣衛生局長許銘能估計,衛生署新訂辦法可增加台北醫療區(含北市、北縣東北角6鄉以外的23鄉鎮市)4800張病床。

縣府9月調查亞東、淡水馬偕及新店慈濟醫院,包括急診、門診每天等病床者平均199人,亞東就占115人,認為北縣386萬人僅5613張病床,平均每萬人14.58床,較北市261萬人卻有1萬6480床對比懸殊,卻因屬同一醫療區,分配病床數超過每萬人35床門檻,導致亞東、慈濟等醫院申請增床遭中央擱置。

周錫瑋上月在縣政會議發飆,要求衛生局向衛生署爭取增病床後,楊志良25日與周錫瑋會面表示,衛生署已草擬「醫院擴充設立許可辦法」,正徵詢各縣市意見,最近即可公布;楊志良認為醫療資源不能集中在少數幾家醫學中心,將持續管控500床以上規模大型醫院。

許銘能說,署新辦法限制500床以上大型醫院擴床,規定500床以上醫院若所在醫療區達萬人6床,即不准再增床;但500床以下醫院不准增床門檻則是每萬人50床,以台北醫療區約600萬人,平均每萬人41.29床,換算後,500床以下醫院共可增加4800張病床。

許銘能說,新辦法另規定獲許可但醫院遲未開放的病床數,可收回將50%床數移轉其他醫院(不分500床以上或以下醫院),經統計北縣目前撤銷的病床數367床,獲許可但尚未設置開放的病床465床,在新辦法實施後可妥善管控、運用。

※ 相關報導:

* 南山標售案 一場心中沒保戶的戰爭
http://mag.udn.com/mag/newsstand/storypage.jsp?f_ART_ID=224621



◆ 專利審查快速道 下月拓寬

【經濟日報╱記者林安妮/台北報導】2009.12.0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加快審查發明專利速度,明年元旦起,只要廠商提出美、日、歐專利局在審意見書,或是提出產品有上市急迫性,都可進入審查快速道,審查時間可望從原來的900多天,大幅縮減到只要52天。

智慧局年初實施「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AEP),只要廠商申請專利,已在海外獲得核可,即可進入快速審查程序。明年元旦起,AEP將擴大到只要持美、日、歐專利局的在審意見書,或提出商業急迫性,也可以「插隊」審核。

智慧局長王美花昨(1)日表示,AEP作法是仿效美、日國家行之有年的「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制度」(PPH),和PPH不同之處在於,PPH多是美、日國家對外雙邊談判結果,可惜台灣對外談判不易,因此我方作法是單方參酌他國專利核可。

王美花指出,廠商檢附外國專利核可書,僅代表該廠商能進入快速審查道,不表示最後一定能獲得專利。

不過,和「一般件」常要排隊30多個月相比,循AEP通道的「急件」,審查時間可大幅縮減到50多天,還是讓廠商趨之若鶩。

根據智慧局資料顯示,AEP制度自年初實施到10月,智慧局一共收到475件「急件」,發回301件審查結果,平均處理時間是52.5天。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0月,智慧局收到91件「急件」,據瞭解,是鴻海精密大量送件結果。

王美花解釋,業者過去常抱怨在台申請專利時間太過冗長,後來才發現智慧局的AEP制度已經上路了,於是趕在10月、11月,搬出以往在大陸、美國已獲得的專利,申請進入AEP通道,因此近來出現爆大量情況。

王美花說,AEP制度有助申請人快速得到審查結果,明年初AEP制度將持續擴大。智慧局資料顯示,今年申請進入AEP通道的審查案類別,前五項分別是「光電液晶類」、「電力、量測、光及儲存裝置類」、「生活用品類」、「機械類」及「半導體類」。

新聞辭典》專利快速審查

經濟部智慧局今年起實施「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AEP),只要取得海外任何一國家核發專利,前往智慧局申請專利,即可進入快速審查程序,不必再像以往,必須歷經30多個月的等待期,此舉有助企業提早取得專利、讓產品及早在市場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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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部長,單親爸偷用婦女經費…

【聯合報╱邱孟麗/前社工員、自由業(北縣永和)】2009.12.03

看到新聞報導,內政部江宜樺部長希望公務員能透過觀賞「不能沒有你」電影,來瞭解民眾的需要,不要像電影中公部門的官僚作風,把單親爸爸當成皮球推來推去,而且別老拿依法行政當護身符。

曾經在中華單親家庭互助協會工作過的我,百感交集,因為過去數年,協會在服務單親家長的過程中發現,「單親爸爸」是社會福利中的弱勢,這兩年雖然各縣市政府都鬆綁了法規,但是,單親爸爸仍然要偷偷使用婦女福利經費中的單親家庭資源,真正屬於單親家庭的福利資源到底何時才會來臨?

感恩社會福利基金會發現國內單親爸爸研究文獻的缺乏,因此贊助協會長期的單親爸爸研究計畫;聯合勸募有感於不只是單媽貧窮化,弱勢單親爸爸的數量也逐年上升,補助協會單親爸爸的年度服務方案;以及關心民生議題的立委們在今年通過「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修正案」…,這些機構非常有心的認同單親爸爸也需要幫助,沒有因為他們不符合政府的福利資源分類,就將他們排除在外,因為他們看到了真實的社會需要。

民間團體一直很樂意為政府察覺社會的需要,卻也感到很心酸,難道民間團體永遠只能當先行者嗎?為什麼總要默默努力許多年以後,政府才會發現社會的需要呢?以佔單親家庭百分之四十五的單親爸爸為例,他們不是現在才出現,而是一直存在,只因為沒有被歸類在社會福利範疇中,所以單親爸爸就不需要幫助了。

希望這次江部長和公務員看完「不能沒有你」後,不僅培養與民同在的體貼,還能培養敏銳的「社會需要察覺眼光」,早點瞭解社會的真實需要,別讓民間團體老是默默的苦撐著。



◆ 修三法全管制 羶色腥新聞 文圖都罰

【曾薏蘋、戎華儀/台北報導】2009-12-03 中國時報

壹傳媒動新聞效應擴散,為管制色情暴力的模擬畫面,立委與民間社團聯手,分別修訂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兒童少年福利法,從電視、平面媒體到網路全面管制羶色腥新聞內容;未來相關新聞報導不得包含「詳細描寫犯罪、自殺行為之工具、方法及細節」及「暴力、色情、恐怖、血腥或猥褻之圖片」的「動畫式新聞(動新聞)」等。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昨天審查備受矚目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但內政部長江宜樺卻缺席,此舉引起朝野立委抨擊江宜樺藐視立法院,提案通過予以書面譴責,相關法案審查也無具體進展。

雖然法案審查無進展,不過,立委連署修法動作相當積極,國民黨立委洪秀柱、費鴻泰、徐中雄等人聯合提案,修正廣電法、衛廣法,提案說明中指出,壹傳媒集團以所謂「動畫式新聞(動新聞)」,報導有關性侵、家暴、虐兒、凶殺等充滿腥羶色及血腥暴力犯罪行為,對案件當事人造成二度傷害,實已違反人權、戕害社會人心,更嚴重違反新聞倫理與道德。

洪秀柱表示,分級不能解決問題,羶色腥畫面依然存在,所謂新聞報導應該是「普級」,適合所有年齡層收看;「動新聞」之所以令人深惡痛絕,在於本質根本不是「新聞」。

為避免壹傳媒或其他廣電平台用類似手法,有必要修法嚴禁任何廣電媒體不得以「動新聞」散佈色情暴力、教導犯罪細節。

立委提案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條文,增列播送節目內容不得有「以模擬圖示動畫或其他不當方式,描述報導關於性侵害、性騷擾、虐兒家暴、綁架殺人及自殺等案件細節」。

另外廣播電視法相關修法也比照上述修法內容,相關罰則也配合修正。

此外,兒童福利聯盟透過國民黨籍立委徐中雄、侯彩鳳、林鴻池等人聯合提案,提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二條條文,增列「錄影節目帶」、「遊戲」應予分級。

更受矚目的是新增第三十三條條文規定,「新聞報導」不得包含「詳細描寫犯罪、自殺行為的工具、方法及細節」、「過度描述恐怖、暴力、血腥情節,足以引發兒童及少年模仿」、「誇大渲染性行為、過度描述強制性交過程細節」、「暴力、色情、恐怖、血腥或猥褻的圖片」。草案新增罰則,「違反第三十三條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此部分已直接規範文字媒體報導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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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債務清理法 司法院擬修法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2009.12.08

司法院長賴英照上午表示,為健全破產法,同時發揮應有的功能,司法院決定修正破產法,以「債務清理法」的新面貌,兼顧對勞工的保障及企業經濟的發展。賴英照說,近六年來,聲請破產的案件共有3698件,年平均約600多件。其中,96年法院受理高達1200件,今年只有260件左右,但有八成的比率因不合規定被法院駁回不准。由於修法有其困難和複雜度,賴英照希望透過集思廣益,建立健全而有效的新制度。

司法院上午在東吳大學城中校區,舉行破產法修正草案研討會,邀請專家學者及司法實務界人士,從破產法修正方向談我國債務清理新制,對擔保人權利的限制,以及重整制度的運用和修正趨勢等議題廣泛討論,司法院計畫在破產法草案辦公聽會後,再會銜行政院送立院審議。由於朝野對於「孫道存條款」、「阿B條款」都有共識,預料在民氣可用下,修法應可順利過關。

前太平洋電信電纜董事長孫道存,積欠巨額稅款,生活依舊奢華,行徑極為招搖,司法院決定修正破產法增訂「孫道存條款」,債務人只要被聲請破產,法院就可以斟酌裁定要求他過「通常的生活」;港星鍾鎮濤在香港被宣告破產後,自此就無法再享受奢華生活。司法院修法委員會得到啟發,著手研修破產法,更名為「債務清理法」,草案訂有「阿B條款」,要求被宣告破產者只能過簡單的日子,否則可拘提管收。

考量到債權人的利益,司法院在研修債務清理法草案時,所增訂的「孫道存條款」,只要債務人被聲請破產,債權人就可以聲請法院「約束」債務人的生活水平,法官可依職權裁定,限制債務人必須過「通常生活」。

司法院長賴英照表示,債務清理法草案的研訂目的,是在全面檢討破產及重整制度,讓這兩個制度更加健全,更有效率,修法的基本原則是擴大適用範圍,提升處理效率,同時兼顧勞工權益的保障以及企業經濟的發展,對企業經理人和會計師加重責任。

債務清理法主要是解決財務艱困債務清理法令,內容將包括法院與訴訟外的和解,若有重建更生可能的企業,即進行重整,若無法重整,即宣布破產;隨著草案的修正,現行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規定,將隨債務清理法通過而刪除,未來有關新股東資金債權保護,以及破產等相關實質操作等,將有更完備的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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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世界人權日/偵審濫訊、拖案 司法累民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dec/9/today-so1.htm

自由時報 2009.12.09

〔社會新聞中心/台北報導〕明天是「世界人權日」,政府在維護司法人權這一塊,有長進嗎?

板檢移案士檢 從頭再問一遍

就在上月三十日,張姓女公務員以證人身分到基隆地檢署出庭,她說,因逢更年期身體發熱,隨手拿起文件搧涼,沒想到檢察官要她兩手貼腿罰站半小時。半年前,蘇姓民眾投訴,他被人亂告,大老遠到板橋地檢署出庭,該講的都講了,結果檢察官把案子移轉士林地檢署,士檢重來一遍,把他傳去問一樣的事……。

司法機關不注意人民的感受,官員口口聲聲將「要給人民溫暖的司法」掛在嘴上,但小地方都做不好,如何讓人民信賴司法?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正說:「司法人員要有同理心」,一件官司背後往往隱藏一個家庭的痛苦,受累者常不只被告一人;司法人員的態度不當及制度出問題,不但造成訴訟人身心俱疲,更損及司法威信。

問兩句就休庭 當事人疲奔命

當過立委的一位律師說,他的當事人被控背信等案,檢察官好久沒開庭,好不容易等到傳訊,卻只問兩句就休庭,說下一次再傳。「分明就是案子拖太久沒動,故意藉開庭證明案件仍在進行」;法院也有同樣情況,有開庭、沒進展,當事人疲於奔命。

司法機關有永遠消化不完的積案,十多年等不到一個答案的案件,比比皆是;司法院及高檢署統計,至今年十月底,全國院檢積案多達五萬一千八百多件,其中逾期未結者有兩千七百多件,積案情況嚴重。

全國5萬積案 防濫訴累無辜

有人望穿秋水等不到「遲來正義」,有人被司法粗糙品質連累;司法院數據顯示,每年有六千多人被判無罪確定,他們承受漫長的偵審痛苦,縱使最後無罪,但一場官司早已影響個人名譽、家庭、工作,甚至親朋關係,無罪結果能挽回逝去的人生嗎?

以第一銀行中山分行押匯案來說,進行快三十年才得到無罪確定判決,人生能有幾個三十年?這樣的司法如何對得起當事人?

「台灣法治促進會」理事長張學海、林?正不約而同的說,檢察官要多替被告想想,「請不要為了衝業績,就草率起訴」。

剛卸下檢察官職務轉任律師的謝岳龍說,地檢署只重數字、不重結果,依數字打考績,卻不重偵查內容結果,導致濫行起訴或胡亂不起訴情況一再發生。

監察院統計顯示,監院收到的人民陳情案,逾四分之一與司法相關;民怨多到這種程度,司法院與法務部高官感受到了嗎?(相關報導詳見原站)



◆ 妨害司法罪何其重!

尤伯祥 2009-12-09 中國時報

歲末年終,法務部舉辦了刑法部分條文修正公聽會,增訂了妨害司法罪章,並擴張教唆偽證罪處罰範圍。如此已然閉塞評論司法的言路,並實質消滅辯護制度了。

首先,草案第一六五及一六八條對於教唆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刑事證據之行為,乃至教唆證人、鑑定人、通譯偽證之行為,增訂獨立處罰之規定,僅需有唆使行為即已成罪,無待正犯著手實施犯罪行為。抑有進者,法務部在這兩條規定的修正草案裡,夾藏處罰教唆被告虛偽陳述以及使被告隱匿於自己刑事案件有重要關係之證據的罰則。這不但悖謬被告有權緘默、不自證己罪的刑事訴訟基本原理,而且一旦被告被認為虛偽陳述或隱匿對自己不利的證據,辯護人即有被懷疑進而偵辦此罪的危險。如此一來,恐怕就是我國辯護制度死亡的紀念日。

草案第一七二之一及之二條是「騷擾證人罪」,對意圖妨害作證、鑑定或翻譯,就自己或他人之案件,騷擾證人、鑑定人、通譯或與其有利害關係之人科處刑罰,對前述人等實施騷擾以外之犯罪行為者加重其刑。問題是,誰能講清楚何謂「騷擾」?可以預見,這兩條一旦通過,日後刑事被告必須冒觸犯此罪的風險找人幫自己作證,因為只要證人不歡迎被告,就有可能認為遭到被告「騷擾」;而且辯護人也受到相同待遇,如此辯護制度還有什麼意義!

草案第一七二之三條妄言司法罪,對於持有或知悉證據資料之人,在訴訟程序終結前,將證據資料重要部分於訴訟程序外為不正當之使用者科處刑罰。但「不正當使用」也是可以輕易入人於罪的不確定法律概念,所以司改會等社運團體以往根據卷宗資料撰文、召開記者會,對蘇案等矚目案件之批判,日後都可能被官方指為引起輿論壓力,不當干擾司法的訴訟外抗爭。當評論、批判司法竟有可能構成犯罪時,司法與專制帝王何異?更可怕的是,未來名嘴、記者即使只是在法庭旁聽,進而據以評論,也可能被官方指為引起輿論壓力的訴訟外抗爭而送法辦!這會徹底閉塞評論司法的言路,進而杜絕公眾藉由媒體報導對司法的監督!

草案第一七二之四條對司法大不敬罪,對於審判時或偵查時,為不當之言詞動作,或違反法官、檢察官之命令或指揮、或妨害司法程序之進行者科處刑責。何謂「不當之言詞、動作」、「妨害司法程序之進行」呢?是否檢察官或法官所有的命令或指揮,都在這條規定的射程範圍內?這不就是處罰「不聽話」嗎?

以上這幾條草案規定,無一不對公眾的資訊權、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以及刑事被告的防禦權、受律師協助的權利,造成嚴重威脅。真通過的話,別說當事人及律師得在公堂裡俯首貼耳,就連媒體人及一般公眾恐也得噤若寒蟬,屆時法庭官員自然不怒而威,也就用不著衙役高喊威武助勢了。(作者為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刑事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 警調限制出境權 擬限24小時

自由時報 2009.12.09

〔記者項程鎮、林慶川、黃敦硯、范正祥/台北報導〕情治機關不能再無節制的限制民眾出境。內政部將提「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草案規定,情治機關僅能在二十四小時內,暫時禁止當事人出境,超過時效須先報請檢察官訊問;至於情治機關範圍,因國安局放棄被列入,未來只有調查局和警政署才能暫時禁止民眾出境。

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國安事件及內亂、外患等案件,國安局、調查局及警政署有權對涉案民眾限制出境。

內政部認為,母法「入出國及移民法」未授權國安局等情治機關有限制出境權,子法「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卻有此規定,明顯逾越母法,因此決議修改。

法務部官員指出,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限制民眾出境前,必須先訊問當事人,但「入出國及移民法」及施行細則,卻讓情治機關不經訊問就限制民眾自由,非民主國家常態,也違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和比例原則的意旨。

至於修法後會不會因情治機關通報檢方不及,導致縱放重大案件嫌犯?資深檢察官認為,未來檢警調應加強相關聯繫作業,以免發生三不管窘況。

基層調查官則指出,調查局偵辦案件相當注意程序正義及人權,若犯罪嫌疑人涉案情節重大,須限制出境時,大多會呈報檢察官核可,由檢方做強制處分,故修法動作對辦案不會有太大影響;但有時情況緊急,仍須立即限制出境,盼修法過程有完善配套。

警政署對修法限縮權限表示尊重,移民署則澄清,該修法意旨絕非「限縮警、調對被告限制出境權力,限境權擬全交檢方」,相關修正不但不影響辦案,更能尊重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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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0年 完成檢討廢死刑

【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2009.12.10

今天是國際人權日。法務部長王清峰昨天受訪指出,逐步廢除死刑是政府的既定政策,法務部即將成立逐步廢除死刑研議推動小組,邀集各領域公正人士推動廢除死刑,並擬於後年(一百年)十一月底完成檢討廢止死刑,希望以終身監禁替代。

王清峰昨天出席國家圖書館「全力反貪腐,用心保人權」活動,接受訪問指出,馬總統簽署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已正式國內法化,政府就必須面對該公約第六條「任何人的生命不得無理剝奪」的內容。

她說,這四年來我國已累積四十三個死刑犯未執行,未來執行死刑的可能性不高。

王清峰表示,根據法務部所做的問卷調查,有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受訪者支持將死刑改為終身監禁。被問到是不是據此民調就可廢除死刑,王清峰說,可再觀察民意的支持情況。

※ 相關報導:

* 馬批公務員 不解人權是啥
http://www.udn.com/2009/12/10/NEWS/NATIONAL/NAT1/5300130.shtml



◆ 陸多省市廢除槍決 改用注射死刑

【聯合報╱記者鄭惠元/即時報導】2009.12.10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布,即日起,該省將採用注射方式執行死刑。其他省市也將陸續跟進。

有關人士表示,用注射方式執行死刑,可以減少罪犯在行刑之前和行刑時的恐懼與痛苦,並能夠盡量保持罪犯身體的完整性。

用注射方式執行死刑,需要各省市具備執行注射死刑的工作室或專用車。目前,遼寧省內的各市法院已陸續添購器材了,由於部分縣市執行死刑者較少,因此會採用異地調動死刑執行車的方式完成。

據中新社報導,北京亦將在今年年底全面改為注射死刑。北京第一看守所的「死刑注射執行室」年底前將被使用。相關人員也進行了專業培訓,以確保死刑工作的順利完成。



◆ 孔傑榮專欄-中國、台灣和國際人權日

【本報訊】2009-12-10 中國時報

今天是國際人權日。台灣慶祝人權日的方式再好也不過了─她將世界上兩個最重要的人權公約規定納入國內法,從今天開始實施。

因為台灣當前被排斥在聯合國之外,所以她最近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批准不能得到國際社會的正式承認。但是這並不妨礙台灣將公約的規定納入國內法,以鞏固發展中的民主與法治。

從今天起,台灣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必須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的規定。政府除了避免侵害人權外,還要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的實現。

這可不是空談。政府正在建立人權報告制度,以監督實施過程。執行兩公約保障各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將會優先編列。政府機關也必須檢討所有法令和行政措施,確保與公約相符。在未來兩年內,不符公約的法令和行政措施將會被廢除、修訂或者被新法取代。

法務部負責建立人權培訓計畫,培訓所有的政府官員、檢察官和法官。學者、律師、其他專家以及積極的公民組織也已經開始提出改革建議。與蔣介石威權時期相比,這確實是一個巨大的改變!

中國的情況比較複雜,也不太樂觀。中國已經批准了二十多個國際人權文件,包括《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反酷刑公約》。但是要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面臨的挑戰更多,不僅僅是因為該公約要求國家實行民主自由和宗教自由,它也要求國家全面性地保障刑事司法系統裡的正當法律程序。

雖然中國十一年前簽署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中國的現實和公約的要求之間還存有很大的差距。共產黨嚴酷地打壓未經官方允許的政治活動,哪怕是一點苗頭也不例外。不被官方承認的宗教,其信徒被騷擾,還經常受到懲罰。在沒有任何檢察官或法官的批准下,警察對數以萬計的人處以長達三年或四年的「勞動教養」。較為嚴重的違法者,會被處以時間更長的刑事處罰,而刑事訴訟的程序通常都未能滿足國際基本標準。

取保候審(保釋)很少被批准,酷刑和刑訊逼供是審前羈押的特徵,辯護律師會見其在押當事人和接觸政府證據的機會相當有限,許多被告從未見過律師。「無罪推定」在法律和實踐上都不明確,嫌疑人被要求回答自證其罪的問題。

審判經常是不公的。證人很少出庭;積極有為的辯護律師往往面臨被訴或者吊銷律師資格的危險;共產黨的政法委員會控制著法院,任何帶有敏感性的案例不對公眾公開;中國死刑犯罪種類繁多,導致每年有幾千人被處決。

但是,儘管處在當今保守的政治氣氛下,情況也不是完全沒有希望。一些司法改革正在進行中,比如修改死刑案件的上訴程序。雖然中國未能如一些人所預期的,在去年奧運會前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但領導層原則上還是繼續支持批准,並且許多致力於此的中國官員和學者正在起草施行該公約所需的立法修訂。

樂觀主義者舉出一些可能的預兆。例如,在政府否認多年後,最近一份官方雜誌承認「黑牢」的存在,「黑牢」是用來非法懲罰那些尋求平反各種冤案的上訪者。上周溫家寶總理也承認需要改善法律制度,以減少不公正現象。

中國可以縮小國際標準和其國內目前狀況的差距,對公約做出一些「保留」(reservation),使某些缺陷至少是暫時性的免受聯合國監督,同時漸進地進行必要的改革。這正是美國在一九九二年批准該公約的做法,雖然美國「保留」過頭,批准公約使得美國可以進入公約的系統,使各國應遵守的基本價值「普世化」。

聯合國迫切希望中國接受公約,並且毫無疑問的,聯合國會用對待其他人權保護不足國家相同的耐心、彈性和協助來對待中國。現在中國已經成為一股世界經濟力量,她同樣希望展示其「軟性」的政治力量。除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之外,沒有更好的途徑。正如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提高了中國國內外的經濟地位,加入公約同樣將改善中國國內外的政治地位。

(孔傑榮Jerome A. 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紐約外交關係協會兼任資深研究員。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譯。英文原文請參www.usasialaw.org。)

※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人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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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業 明年立法規範

【聯合報╱記者莊琇閔/台北報導】2009.12.16

為提升寵物產業並保障寵物飼主權利,台北市政府預定明年上半年將制定「寵物業輔導管理自治條例」,擴大寵物業者的管理範圍,除了犬隻之外,也將貓類、鳥類及爬蟲類納入規範,未來管理範圍也將擴及寵物的租賃、訓練及展示。

台北市動檢所所長嚴一峰表示,所謂寵物租貸是指時下流行的寵物出租行業,是指民眾以付租金方式租寵物回家飼養一段時間;寵物訓練就是坊間常見狗學校,包括寵物生活常規訓練及技能訓練的學校,寵物展示即出借寵物拍攝影片的行業。未來要從事這些行業,都須申請特許執照,從業人員也必須取得認證;如果違反相關條例,將予處分。

不過,嚴一峰表示,辦理認證及特許的方式,目前尚未定案;罰則也還在研議。

嚴一峰表示,目前北市的寵物業者共有200多家,若連寵物美容、飼料行業更高達一千多家,寵物市場方興未艾,預估5年將有一倍以上成長率,自治條例法規的制定將可以提升動物福利,也讓民眾在買賣、飼養上更有保障,條例預計最快會在明年完成送法規會審議。

嚴一峰說,自治條例將輔導業者接受在職進修、接受認證、建立寵物生產履歷制度等,國內養寵物的人越來越多,台灣每100個家庭就有17隻狗寵物,隨著人口負成長,寵物行業將愈來愈興盛,台北市動檢所邀請東南科技大學研究東京、香港、新加坡、紐約等七大城市對於寵物業的規範,將研擬「寵物業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動檢所所長嚴一峰表示,自治條例將提供消費者更好的消費服務,業者必須善盡告知消費者照顧責任的義務、建立完整的寵物生產履歷和晶片植入制度、也要求寵物業者必須做好在職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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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訴訟文書得以傳真科技設備遞送

中央社 2009.12.22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行政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得以傳真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給法院。此外,新增法院有溢收人民訴訟費用時,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返還給當事人。

司法院在提案說明中表示,隨著科技進步,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文書日漸普遍,為達成「便利人民訴訟」目標,提案修正訴訟文書的遞送方式,增進審判效能。

修正條文增列行政訴訟法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即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相同。

此外,修正草案新增,其他法院將訴訟移送行政法院者,移送前所產生的訴訟費用,可以視為行政法院訴訟費用的一部分;如果法院有溢收人民行政訴訟費用時,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返還給人民。

修正條文也規定,訴訟文書寄存送達自寄存當天起10日內發生效力,避免當事人外出旅遊期間來不及獲知寄存文件內容,影響訴訟權益。

另外,為避免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人民苦等訴願決定,修正條文三讀時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盡快修正訴願法,將訴願機關應在3個月內決定的期限縮短為2個月。



◆ 立法院三讀通過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

【聯合晚報╱記者蔡佩芳/台北報導】2009.12.22

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案,教師因學校不當解職,導致年資中斷者,回復教職後,教師申訴或訴願期間,得以合併計算為退休年資,以保障其權益。

提案立委管碧玲指出,教師若遭到學校不當解職,依照教師法規定,得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但是申訴期間若無校可教,導致年資中斷,即使申訴成功回復教職,中斷年資的計算卻因為法令不足,無法依循,應貫徹大法官釋字第301號釋憲案精神,補救因類似情況導致權益受損的教師權利。

新修定法案增列教職員任職年資應包括「教師遭停聘、解聘或不續聘,依法令規定提起申訴或訴願,經評議決定或訴願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之申訴或訴願期間之學校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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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旅外國人 外交部成立緊急連絡中心

【聯合晚報╱記者高凌雲/台北報導】2009.12.23

外交部原本給人的印象是高不可攀,專辦洋務。過去一年來,隨著政權更迭,外交部積極推動許多便民措施,民眾都能發現外交部氣象一新,尤其外交部成立緊急連絡中心,方便國人出外旅遊,遭遇緊急狀況時,協助國人解決許多疑難雜症,明年春節又有九天年假,外交部希望國人出國旅遊時能夠充分利用。

外交部不只是辦外交,也協助民眾解決困難。今年元月起在桃園國際機場成立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由資深領事人員擔任主任與副主任,全年無休,24小時輪值,協助旅外國人的急難救助事件。

外交部開設專線電話,國內可撥免付費緊急服務專線電話:0800085095,取諧音為「您幫我,您救我」。海外可撥付費電話:886800085095。國人在海外遭遇緊急危難時,都可以透過這個專線電話尋求協助,外交部也提醒民眾,如果不是海外急難救助事項,請不要隨便撥用這線電話,以免線路過度負載,影響海外緊急事故處理時效。

外交部在馬英九總統指示下,外交部駐外人員返國述職,或是新任駐外人員外放前,都由外交部安排下鄉,了解台灣基層民眾的需求,掌握民意的脈動。同時可以協助地方政府,爭取拓展國際商務機會,加強民間交流合作。尤其是了解地方特殊產業對外拓銷的需求,可促進友邦的經貿交流。

外交部本於服務的精神,對於我國海外僑民,提供行動領務計畫服務,利用台灣駐海外的29個館處,以巡迴服務的方式,協助僑胞辦理護照、簽證、文件證明、領務諮詢等工作。尤其是在僑胞聚集、台商投資,國人觀光遊覽地區為重點,加強服務海外僑胞與旅外國人。



◆ 免簽證國接二連三 下個目標:歐盟

【聯合晚報╱記者邱珮瑜/台北報】2009.12.23

馬英九政府上任以來,推動活路外交政策,修補過去烽火外交路線造成的種種傷害,自去年520上任後,英國、愛爾蘭、紐西蘭等國陸續給予我國民眾非工作性質免簽證待遇,由於國際環境氣氛不同,有利於未來將積極推動爭取歐盟免簽證待遇,屆時將為國人節省更多旅遊費用,使得旅遊過程更為便捷。

自今年3月3日起,英國政府給予我國護照持有人赴英國旅遊、投資或留學等,給予不超過6個月非工作性質免簽證待遇,這是自1993年我國開放英國國民來台免簽證30天後,兩國顯著的合作友好關係。

另一歐洲國家愛爾蘭也於今年7月1日起,給予我國護照持有人赴愛爾蘭90天非工作性質免簽證待遇,是今年度第二個給予我國免簽證待遇的歐洲國家,許多國人在結束英國旅遊行程後,選擇到愛爾蘭旅行,大大增加國人赴愛爾蘭旅遊人數,也讓台灣腳步更進一步深入歐洲國家。

紐西蘭自今年11月30日起給予我國人3個月非工作性質免簽證待遇,我國為回應紐西蘭之善意,也同步互惠延長紐西蘭人民免簽證來台停留期限至90天。除了免簽證待遇國家增加外,台日雙方簽訂「台日打工度假簽證制度」,自今年6月1日起18歲以上30歲以下國民可申請停留日本一年時間,從事打工活動,賺取旅遊所需資金。 另外,台日也自去年10月起實施全面性駕照相互承認互惠措施,去年6月起與加拿大魁北克省相互承認駕照。

外交部下一個目標將是爭取歐盟免簽證待遇,外交部歐洲司長邱仲仁表示,目前正與歐盟洽談開放免簽事宜,若一切順利,可望在明年4至6月間獲得歐盟免簽證。若能順利取得免簽待遇,每年可再為國人節省可觀的簽證費、申請手續與時間。

活路外交實施之初,曾帶給外界種種質疑,深怕外交休兵,等於宣告外交工作停止。不過,一年來活路外交路線,減緩了兩岸彼此互挖牆角,國際上感受到兩岸緊張降溫,對於台灣推動的許多外交措施,也比較能夠在沒有壓力與顧忌下,放寬對台灣的許多限制,許多國家願意給予台灣民眾免簽證待遇,正是活路外交的具體成果。



◆ 陸資爭取落地簽 經部:維持一年多簽

中央社 2009.12.23

經濟部投審會執行秘書范良棟今天表示,中國大陸企業希望爭取相關人員來台適用落地簽證,實務上有困難,仍將維持現行一年多次簽的做法。

隨同大陸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的大陸企業,今天在陸資來台投資說明會上表示,希望簡化陸資企業人員來台手續,甚至有陸企希望台灣給予「落地簽證」。

范良棟表示,經濟部11月就針對陸企希望人員來台手續簡化議題進行檢討,12月初已提送內政部移民署。

他說,目前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規定,來台考察可以停留 2到 4個月,投資案獲得投審會核准後,有兩類人員可以在 1年內多次出入境,分別是公司董監事與辦事處負責人,以及經理人、主管及專業技術人士。

不過總人數有限制,投資金額20萬美元以上的陸資企業,董監事及負責人可有 2人來台,每增加投資50萬美元可增 1人來台,但總數不能超過 7人。

經理人、主管及專業技術人士,則是投資金額為30萬美元時可有 1人來台,每增加投資50萬美元可增加 1人來台,總數同樣不能超過 7人。若是對台灣就業有特殊貢獻,可專案申請。

至於商務人士來台考察,范良棟說,目前僑外資企業年營業額達新台幣 1億元以上,可邀請中國大陸人士來台考察;台灣企業邀請中國大陸人士來台考察原本是年營業額需達10億元以上,陸委會已在修改,將放寬為年營業額為 1億元以上,但尚未公布。

他重申,簡化外籍人士出入境有 3個階段,首先是逐次加簽,於離境時加簽,下次入境就不用等待簽證。其次是現在的多次入境簽證做法,1 年內或是特定時間內可多次入境。由於落地簽幾乎等於免簽證,要由主管機關考量,目前政府傾向維持現行做法。

至於陸企要求提供租稅優惠,范良棟說,陸資在台灣設公司就是台灣法人,與台灣的外商適用一樣的租稅規定,若要優惠,必須要連外資一起檢討。

他表示,陸資也提議希望來台投資,能與台灣企業技術合作,把技術帶到中國大陸;經濟部已回覆陸企,若是與民間企業技術合作,政府不干預,若是與政府出資的企業合作,技術至少要綁 2年才能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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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法修正草案 新聞紙勿刊色情暴力細節

中央社 2009.12.24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新聞紙不得報導暴力、色情細節與網際網路自律規範規定。除新聞紙外出版品、錄影節目帶與遊戲軟體都應分級。

現行條文規定,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分級。草案則修訂,新聞紙外出版品、錄影節目帶與遊戲軟體都應分級;原條文規定,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物品經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草案則修正為「其他有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之物品」,經主管機關認定應分級者就要比照辦理。

至於分級類別、內容、標示、陳列方式、管理等事項,草案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

草案增訂,新聞紙不得刊載描述(繪)犯罪、施用毒品、自殺行為的工具、方法及細節的文字或圖片,也不得刊載描述(繪)暴力、血腥、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細節的文字或圖片。違者處新聞紙業負責人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開姓名或名稱。

草案也增訂,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身心發展的網際網路內容,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應訂定防護機制,訂定自律規範採取明確可行的防護措施。

若經主管機關告知網際網路內容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未採取明確可行的防護措施者,應採取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措施或先移除。

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若未採取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措施或先移除,由主管機關處新台幣 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媒體質疑這些規定限縮媒體的言論與報導自由。內政部兒童局長簡慧娟上午於行政院新聞局舉行的院會後記者會表示,新聞自由與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一定有平衡點,希望以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報導。目前是媒體自律,除非侵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狀況實在不太恰當才會裁罰。

此外,草案增訂,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成人用品零售業,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都列為兒童及少年保護責任通報人。



◆ 孔傑榮專欄-精神病鑑定和中國刑事司法

【孔傑榮】2009-12-24 中國時報

中國大陸的最高人民法院剛剛宣布了一個死刑判決,這個死刑案件對英國政府、歐盟以及中國、外國人權人士來說,意義重大。案子發生在二○○七年九月,一名英籍巴基斯坦後裔阿克馬爾.謝赫(Akmal Shaikh),在新疆烏魯木齊機場因涉嫌走私毒品被拘留。他在二○○八年十月被定罪、判處死刑,即將在十二月廿九日被處決。在一個每年處決上千人的國家,這本是一個普通的死刑案例,但這個案子之所以特殊,是因為據說被告謝赫有嚴重的精神病史。

和中國大陸其他許多案件一樣,這個案件缺乏透明性。但目前看來,是因為謝赫幻想自己可以在中國成為流行歌手,中亞走私者便利用他的妄想症,說服他攜帶一個藏匿了大概四公斤海洛因的行李箱入境中國。

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不法行為的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此外,喪失部分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減輕刑事處罰。但是,謝赫的一審法院,在為時半小時的庭審中,完全忽略了這個重要的司法層面。

二○○九年五月廿六日,當二審法院展開審理程序時,倫敦的人權組織「緩刑」(Reprieve)派了一名英國的法醫精神專科醫生 Peter Schaapveld前往烏魯木齊,希望能夠評估謝赫的精神狀態,提供給法院參考。遺憾的是,在沒有任何解釋的情況下,當局拒絕Schaapveld醫生與謝赫見面,也不允許他旁聽法庭審判。另外,當局起初表示會讓當地醫生鑑定謝赫的精神狀態,後來也改變了主意。於是,在這個關鍵問題上,二審法院沒有任何專家意見可供參考。而且,法院顯然在律師反對下,讓謝赫當庭作了胡言亂語、前後矛盾的陳述,聽到被告的陳述時,法官還忍不住笑了出來。

謝赫是否具備受審的能力?以及他行為時的精神狀態如何?儘管這兩個問題還懸而未決,但二審法院卻決定維持一審的死刑,而最高人民法院也剛剛核准了謝赫的死刑判決。儘管英國政府和歐盟已經表示關注,而且人權組織「緩刑」和其他組織也蒐集了大量證據,證明謝赫長期患有嚴重的躁鬱症,但目前仍然沒有任何跡象顯示他的精神狀況接受過專業鑑定。Schaapveld醫生表示,謝赫的躁鬱症很可能導致了他的妄想性精神病,使得毒品走私犯有機可乘,利用謝赫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為他們運輸毒品。

根據這個案件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本來應該按照中國法律和國際法律標準,在最後判決前對謝赫進行徹底的心理鑑定。但是,在中國大陸最近幾宗高度曝光的死刑案件中,精神障礙的被告被控以令人髮指的罪行,比如多起謀殺,而最高人民法院都未能按照正當程序堅持對被告進行精神鑑定。去年因殺害員警被處決的楊佳,只不過是其中最為惡名昭彰的例子。

儘管如此,中國法院在這個問題上有時候也算處理得宜。例如,幾年前在北京,一個美國人殺死了中國妻子,因為他幻想妻子對他下毒,他最終被診斷為妄想型精神分裂症。審理該案的法院讓當地精神病院專家對被告進行了徹底的檢查。在認真研究之後,六名專家遞交了報告,認定被告精神狀況的嚴重程度,以及其精神狀態與案件的關聯性。當受害人家屬反對這些專家的結論時,法院再要求另外一組專家作出第二份評估。而在這些專家也得出類似的結論後,法院將本來可能判處的死刑減為十五年有期徒刑。雖然,這個精神失常的被告也許應該獲判無罪,獲判無罪後也可以關押在比監獄更好的場所,但至少法院讓他保住了性命。

遺憾的是,現在對謝赫進行類似的精神評估已經太遲,但英國目前正遊說中國政府對謝赫減刑,說不定中國會改變決定,免他一死。但無論如何,中國大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該立法確定詳細的程序保障,在被告提出合理要求時,確保被告獲得公正、準確的精神鑑定。

(孔傑榮Jerome A. 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紐約外交關係協會兼任資深研究員。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譯。英文原文請參www.usasialaw.org。)

※ 以上所有言論不代表本人立場。

fsj 提到...

彈劾+急速處分…陳聰明非下台不可?!
http://www.udn.com/2010/1/19/NEWS/NATIONAL/NATS3/5374967.shtml

【聯合晚報╱記者吳志雲、王聖藜/特稿】2010.01.19

監察院上午二度開會審議檢察總長陳聰明(見圖)被指違法失職案,並以「壓倒性」票數過關。陳聰明因個人因素,在扁案偵辦以來,適任與否一直受外界爭論,但最後總因缺乏實証,不了了之;如今,監察院不但通過彈劾陳聰明,並罕見的祭出要求主管長官「急速處分(處理陳)」,此舉,監察院表明了是直接要求法務部令陳聰明儘速下台。「上台靠機會,下台靠智慧」,陳聰明正面臨抉擇難題。

有人認為監察院此次彈劾的另一效應,是「順便」幫馬政府解套,但在解套的同時,卻也傷害了司法。事實上,特任官遭到監察院彈劾已屬罕見,職司追訴犯罪的檢察總長被彈劾,更是司法界的首例,可說已是相當難堪。不過,即使如此,監察院這項的彈劾結果,若套在司法案件上,大致有如司法程序的「起訴」階段,未來公懲會是否認同監察院的結論,尚未可知。

「以前過不了關,為何這次可以通過彈劾」,如果在沒有新事實、新証據(迄中午監察院尚未公布內容)下,通過彈劾陳聰明,監察院靠的是民氣或說是氛圍,無論是檢察官或監察院辦案,民氣當然可用,但司法案件或彈劾案在民氣(名嘴)用完後,還是要回歸事實,回歸專業,回到「有一分証據,辦一分案」嚴謹。

監院下午要召開記者會說明,大家一定期待監察院能夠拿出有說服力的證據,說明陳聰明如何違法失職,屆時,大家應為監察院終於打了隻大老虎來喝采;反之,監院此次彈劾,若僅是依社會氛圍或名嘴內容辦案,拿出的只有似似而非的「證據」,那笑話就鬧大了。


何謂急速處分?

【聯合晚報╱王正寧】

依根據監察法第14條規定,公務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情節重大,有急速救濟之必要者,監察院將該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時,得通知該主管長官為急速救濟之處理。主管長官接到前項通知,不為急速救濟之處分者,於被彈劾人受懲戒時,應負失職責任。

監察法第16條也規定,彈劾案經向懲戒機關提出,及移送司法或軍法機關後,各該管機關應急速辦理,並將辦理結果,迅即通知監察院轉知原提案委員。(彈劾過程與系列報導詳見原站。)



◆ 一度山窮水盡 監委查陳聰明案峰迴路轉

中央社 2010.01.19

監察院通過彈劾檢察總長陳聰明,監委調查此案1年多,中間一度「山窮水盡」,辦不下去,後來是一位資深法官的關鍵證詞,再加上當事人約詢過程漏口風,最後才彈劾成功。

監察委員李復甸指出,從2008年9月開始調查最高檢察署辦案疏失以來,陳聰明案已經調查年餘,其中還一度走到「山窮水盡」的程度,當時輿論要求彈劾陳聰明的聲浪比現在還要大,但因為沒有確切的證據,最後只能通過一項對最高檢的糾正案。

不過,糾正案通過後,外界多項檢舉資料開始湧入。李復甸說,當時1天至少接到3、4封檢舉信。去年5月一位資深法官透露,2月26日陳聰明到前新光醫院副院長黃芳彥私宅會面當天,當時的法務部長施茂林也在場。這位關鍵性人物提供的資訊,讓監察院的調查再度動了起來。

他表示,對於這場會面,陳聰明與法務部都提出書面報告,但報告都沒有提及施茂林。

李復甸與另一位監委錢林慧君親訪黃芳彥所住大樓的住戶,並陸續約談陳聰明、施茂林,施茂林一度不肯接受監委約詢,監委以「要了解檢察總長任命制度及作為」為題,發出約詢通知。

李復甸說,陳聰明與施茂林在約詢時各自漏了口風,「刀對刀、鞘對鞘」、「如果不是查到施陳兩人同時出現在黃芳彥家中,不可能有彈劾案」。

事實上,監察院處理陳聰明彈劾案,格外低調小心,日前首度提案彈劾陳聰明未過關,包括政論節目名嘴對監察院多所批評。監察院二度處理陳聰明案,換了一批監委,有監委事前就私下表示,不管第二次彈劾案通不通過,監院都會被罵。

二度彈劾審查會,由監委陳永祥、沈美真、吳豐山、劉興善、洪德旋、馬秀如、葉耀鵬、林鉅鋃、程仁宏、楊美鈴、陳健民11位監委出席,最後以8票對3票,通過彈劾陳聰明。

監委透露,這次彈劾審查會氣氛,較上次來得輕鬆。兩次彈劾案文內容其實差不多,只是相較於第一次彈劾案文把「誠實」部分放前面,這次調整案文順序,把「失職」部分挪前,再羅列民國96年2月26日陳聰明到黃芳彥私宅會面之前的幾項前總統陳水扁家弊案重要事件時序,凸顯226會面有「犯罪嫌疑」。

面對監察院作出彈劾陳聰明後,外界有不同的看法,李復甸希望社會莫做過多聯想猜測。至於此案牽扯出檢察總長任命及能否適用糾舉等問題,李復甸則有意尋求監院支持、聲請大法官釋憲。



◆ 侵害司法權 轉移馬無能

記者劉志原/特稿 2010.01.19 自由時報

陳聰明領軍的特偵組偵辦前第一家庭洗錢案,所提證據已讓台北地院重判扁珍無期徒刑,扁家罰金共八億元,扁仍遭押,理應已符合國民黨期待。但馬英九上台後,施政滿意度大崩盤、選舉連連敗,國民黨檢討認為,都是陳聰明的錯,此時監院竟通過彈劾,似乎替馬政府轉移了施政無能焦點,此舉卻已然造成侵害司法權的爭議。

彈劾權是監委的法定職權,五權分立的憲政體制下,五院相輔相成、相互制衡,如果檢察官案子放水,該起訴不起訴、貪污收黑錢、喝花酒,監察院當然要重重地辦。

此次陳聰明遭彈劾的兩大理由,一是黃芳彥、二是魚翅宴,陳聰明與黃芳彥是舊識,他見黃芳彥時,還沒有扁案,目前所知的洗錢案,當時仍未爆發,黃芳彥仍非被告,後來黃芳彥在扁案爆發後潛逃美國,特偵組的確該檢討,但若要說這是陳聰明「縱放」、「有犯罪嫌疑」,實在太牽強。

至於魚翅宴,陳聰明是為與名嘴打好關係,但藍營名嘴「要吃又要人下台」,陳聰明只因未在第一時間說清楚詳情,即被痛批,落得遭彈劾。

吃過魚翅的藍營名嘴天天上節目,眼見扁已遭重判失去話題性,隨即鎖定陳聰明,不斷強調國民黨執政後的敗選,都是因馬英九未處理陳聰明。

國民黨檢討敗選也認定是「陳聰明的錯」,沒看到失業率居高不下、八八水災救災不力、平均薪資一再下降,名嘴為戲劇效果而激情演出,情有可原,但身負「整飭綱紀」、「超然」重責大任的監委大人難道也隨之起舞,甘於淪為服務政治的角色嗎?

如今陳聰明主動請辭,雖是監察權侵害司法權的結果,但未嘗不是件好事,馬英九政府失去了「陳聰明防護罩」,或許從今起只能全心為民生、拚經濟,沒有藉口再卸責了。



◆ 監院通過彈劾陳聰明 檢察官唏噓

中央社 2010-01-19

監察院今天通過檢察總長陳聰明彈劾案。在司法界服務30餘年的陳聰明,檢察界對他的評語多半是圓融、但不善表達;對於陳聰明被彈劾通過,多名檢察官都倍感唏噓。

部分檢察官也表示,陳聰明若在此際下台也不失為是1 個好的時機,可藉機凸顯檢察總長的提名制度,以及特偵組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

原本計劃退休的陳聰明,在民國96年意外接到當時總統陳水扁的推薦,經立法院同意,成為法院組織法修法後的首任檢察總長,並接下組成特偵組的任務。

1 名不願具名的特偵組檢察官指出,特偵組成立後1年接手扁案這個燙手山芋,但在檢察官嚴謹辦案態度下偵結、起訴,法院1審也認同檢方的主張,判處陳水扁等人重罪。但外界總是有不同的意見。

這名檢察官表示,扁案自偵查行動開始,媒體及社會上則充斥著各種謠言、放話,把扁家的「犯行」誇張到無限制的地步,若檢方的偵查動作不符合「社會期待」,引起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等關切。

陳聰明多次在內部會議中對特偵組檢察官說,檢察官偵查案件的過程中,必須依法、依「證據」辦案,才能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經得起考驗。不過,對於外界以放大鏡檢視的方式批判特偵組辦案,陳聰明都一肩扛下。

監委調查陳聰明涉及扁案關係人、前新光醫院副院長黃芳彥潛逃赴美案、陳聰明曾赴黃家喝春酒案、陳聰明與名嘴的魚翅宴案等而提出彈劾。多位特偵組檢察官表示,陳聰明不會干預案件偵辦,而是屢次阻擋外界不當壓力。

檢方高層指出,包括首長特別費及扁案偵辦期間,特偵組均曾受到各種各樣的「關切」,若是公布出來,「保證讓外界嚇一跳」,正因看見長官已擋掉諸多壓力卻還被部分輿論質疑,特偵組全體檢察官才會在民國97年9月間一字排開,公開力挺陳聰明。

熟悉陳聰明的人士指出,陳聰明不善於為自身辯白,經常默默承受一切,也不隨外界壓力而拋開應有的堅持。

這名人士表示,民國89年總統大選期間,當時擔任台北地檢署檢察長的陳聰明外傳曾受到高層壓力,希望能對偵辦中的興票案、彩票案採取「積極作為」,但陳聰明不為所動,大選後不久便被調任到高雄高分檢,冷凍6年。

※ 以上所有言論不代表本人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