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09

該修該廢的惡法 何只檢肅流氓條例

【中時社論】 2009-01-09 中國時報

立法院終於通過廢止檢肅流氓條例了!民國七十四年還是戒嚴時期制定的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條例,改名之後持續是惡名昭彰的惡法,歷經大法官前後三次宣告違憲,終於在二十四個年頭後走入歷史;標誌了台灣法治進程上的一塊試誤界碑。

檢肅流氓條例,是為了對付流氓。流氓,是危害社會的惡人;對付惡人的檢肅流氓條例,卻是一部惡法。用惡法對付惡人,不是法治的原則。國家法律必須以正制惡,要用良法善法制惡;以惡法制惡人,國家就喪失了制惡的正當性,這是檢肅流氓條例這部惡法,即使確實可能部分發生某一程度維護治安的作用,卻終不能見容於民主法治社會的終極原因。大法官在十三年之間,鍥而不捨,一次比一次更明確地指出檢肅流氓條例所以是違憲惡法的理由,應居憲政首功。

立法院廢除此一惡法的行動,雖是遲來的善舉,卻也有值得稱道的地方。

第一,大法官先後三次宣告檢肅流氓條例違憲,立法院均能配合修法,其間雖然有快有慢,但都能從善如流。這次的廢法,尤其明快,應予肯定。

第二,大法官在去年年初第三度宣告檢肅流氓條例違憲,但也並未以為整部法典即時失效,而係要求於一年之內付諸修改。現在立法院中朝野取得共識,毅然加以廢除,可說是展現改革決心的正確選擇,自該給予正面評價。

第三,過去立法院配合大法官憲法解釋,修改違憲的法律,往往被要在失效的最後數日,甚至是修法期間已過,才姍姍行動。此次則在大法官訂下較短失效期限屆至之前,提前修法,彰顯了積極配合的精神,確實是立法院值得鼓掌的一件好事。

也許很多人不知道,檢肅流氓條例的存在,在國際上若干有識之士的眼裡,是台灣仍未遠離威權習染的一個活標本。此一條例,常被拿來與對岸不經司法判決,期以通過罪刑法定要求的勞動改造、勞動教養一類的制度對照比較,甚至相提並論。立法院能繼釋憲者之後,以廢法的方式向惡法時代告別,當算是可為台灣法治在國際上正名的一項有效作為。

廢除檢肅流氓條例之後,從行政部門到立法部門還仍有當為之事。檢肅流氓條例對付流氓,原本是要防制犯罪行為輕微,但確足以威脅社會成員安全的一些惡劣行徑。廢法之後,治安措施有賴回歸刑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機制作用。弔詭的是,檢肅流氓條例原本是要彌補此二部法典若干照顧不週的死角,但是它致命的問題,卻是在於始終未能給予死角犯行明確的界定,加上適用的程序過於粗糙簡陋,賦予執法者過多裁量的空間,才難逃違憲落幕的命運。

現在廢法成真,但是如果確還有需要填補的治安死角存在,行政主管機關就需思考如何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加入定義明確的違反社會秩序行為規定;另一方面,在執法的教育訓練上,也應該以廢掉的惡法實踐為戒,對於警察執法判斷以及裁量上不能逾越的法定界線,再加培訓要求,避免過去的執法習慣,繼續相沿成風。

另一個值得提醒立法院的是,經大法官以憲法解釋宣告違憲而應付諸修法的,不止檢肅流氓條例一項而已,新近大法官宣告違憲的羈押法,乃至於相關的刑事訴訟規定,應該就是下一次工作。而在更早之前即遭宣告為違憲而尚未經立法院積極修法的法典,也不乏其例。譬如大法官早在民國九十年間宣告為違憲的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諸多條文,本應於兩年內修法完畢,迄今已逾七年,卻仍文風未動,形成憲政法治上重大待補的缺陷,立法院難辭其咎。如果也能本著廢除檢肅流氓條例相同的態度,劍及履行地修法,那就算是補做了過去八年之間該做而未做的功課。

現在立法院中朝野分布明顯,立法院再也沒有拖延的理由,再也沒有可以推卸的立法責任。

希望立法院推行憲政的正面立法作為,不僅廢止檢肅流氓條例一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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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會前拚業績!立法院會挑燈夜戰 1天過12案

記者陳思穎/台北報導 2009/01/12

立法院即將於13日休會,今(12)日召開院會進行「法案大清倉」,上午優先處理無爭議的法案,下午則進行朝野表決大戰,院會從上午9點開到將近晚間9點才結束,一整天下來通過了「博弈條款」、「航空城條例」等12項重要法案,對於立法院挑燈夜戰拚業績,守在立法院的記者雖然司空見慣,但仍舊難掩疲憊之情。

立法院12日上午三讀通過的法案包括「人口販運防制法」、「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等,還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物權編」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部分條文等。

下午則通過包括「博弈條款」、「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條文」、「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條文」、「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航空城條例」)等,還三讀修正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聽力師法」,並增訂「貨物稅條例」部分條文等。此外,立法院會也通過央政府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

立法院三讀通過的「人口販運防制法」內容包括人口販運定義、各主管機關分工權責、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措施、專案許可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申請永久居留、提供被害人工作許可、沒收加害人財產補償被害人。

此法還訂有對加害人從重求刑之刑事處罰規定,如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等不法手段,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若公務員包庇犯罪者更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ㄧ等。

「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則是將中低收入單親爸爸及父母無力扶養之隔代教養家庭,納入「特殊境遇家庭」,給予保護扶助,修正案將於總統公布後3個月施行。

此條例還適度放寬「65歲以下」的年齡限制、將大專院校子女教育補助比例提高到百分之六十、放寬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資格等。

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物權編」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部分條文,未來如果民眾撿到遺失物,不再只能交給警察或自治機關,也能夠交由拾獲場所的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與管理人,並將物品交存。

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則是把現行的遺贈稅率由最高邊際稅率50%,皆調降至10%單一稅率;修正條文除了將贈與稅免稅額提高至220萬元,也將遺產稅免稅額調高至1,200萬元。

立法院還三讀通過增訂「貨物稅條例」部分條文,因此,年底前,購買2,000C.C.以下的小客車、小貨車與小客貨兩用車,將可定額減徵貨物稅新台幣3萬元,至於機車則可減徵4,000元。

針對備受關注的「博弈條款」,綠營在表決前即表態堅決反對,至於希望讓總統馬英九兌現競選支票的藍營則召開黨團會議決議「一致支持」。雖然民進黨主席蔡英文特別坐鎮立法院,但表決時仍以71票支持、26票反對、1票棄權順利通過,令蔡英文的希望落空。

「博弈條款」最終修正版,主要是要求在引進發展觀光投資的前提下,才允許附設賭場,條文指出,前項觀光賭場應附設於國際觀光度假區內。國際觀光度假區之設施應另包含國際觀光旅館、觀光旅遊設施、國際會議展覽設施、購物商場及其他發展觀光有關之服務設施。

立法院會也三讀通過「航空城條例」,未來可望適用於設在台灣的國際機場,不過,究竟適用於哪些國際機場,必須由行政院定之。「航空城條例」更排除相關法規的限制,希望增加「航空城」招商的誘因。

雖然立法院會從白天開到深夜,但由於尚有許多法案未處理完成,因此,在休會的前一天,立法院13日本會期最後一天,恐怕還會繼續上演挑燈夜戰的戲碼。



◆ 民法物權編修正》社會大改變 80年舊法不夠用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9.01.13

法務部指出,這次民法物權編修正主軸,在配合當今社會居住形態,增訂相關條文,以符合「物盡其用」及「保障交易安全」;這是因為物權編從民國十九年立法以來,近八十年未修正,但社會生活、交易形態都已大幅改變,舊條文對於新的生活形態有許多規範不足,致使法院裁判經常出現爭議。

現代都市社會,公寓、大廈住戶互動雖不多,但樓上樓下可能遇到鄰居冷氣、馬桶漏水,廚房排油煙機朝向對面住戶客廳或房間的情形,糾紛不斷;或是工廠排放汙水、廢氣影響附近居民健康等,都是早期社會未曾遭遇,卻是近來經常引發爭議的案件,法務部民法物權修法小組因而一一增訂相關規定,並訂出遇有爭議,可要求法院介入強制執行。

此外,多人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從原本三種增加為八種,像已故台灣醫學之父杜聰明遺言要求子女不得變賣祖產,但後代中有人因欠債希望變賣土地、引發意見不一鬧上法院,將來因分割方式更多元,不一定要全部繼承者意見一致才能買賣,可以分割處理,想賣的人可賣名下持分,要遵守先輩遺言的仍可維持持分。

民間常見房子建築越界,有意或無意侵入他人土地,過去依法必需拆屋還地,新法增訂越界者可直接向原地主買下越界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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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父債子還修正後... 九成背債兒 還在扛債

◆ 「父債子償」條款只修一半 九成背債兒 還在扛債

朱芳瑤/台北報導 2009.01.21 中國時報

家扶基金會調查,舊民法「父債子償」條款修正一年後,仍有高達九成的背債兒繼續扛債,多數銀行根本不願意免除債務,也沒有標準協商程序。家扶表示,「法只修了一半」,推估全台有近萬名背債兒還活在龐大的債務夢魘下。

家扶基金會扶助的三五○位背債兒中,僅六名與銀行協商成功,得以免除債務。台中的劉小弟才小學二年級,就背了數百萬元債務,根本無力償還,在家扶律師協助下,銀行同意免除債務。家扶研發室專員武桂甄說,該銀行分行主管事後被總行訓斥,指責太草率行事,又為公司添了一筆呆帳。

武桂甄說,許多銀行基層人員雖然非常同情背債兒,但擔心如果免其債務會無法向上級交代,最好由政府建立協商平台。

家扶調查,修法後,六成年幼無工作能力的背債兒仍被銀行持續加計利息與違約金;開始上班的背債兒則被追債扣薪,有人因此被迫辭去正職,改當臨時工或擺攤,以躲避債務。

蔡家四姊弟繼承父親債務時,小弟一歲不到,原本二百多萬債務經過十幾年利息加計,暴增到三千多萬元。四姊弟一度與銀行談好,將老家持分地給銀行,再償還十幾萬元現金,但銀行又反悔,協商陷入僵局。

蔡家大姊說,她肯定民法修正可造福後人,但身為修法前的背債兒,修法像是「為背債兒開了一扇窗,又在外頭加裝無法逃生的鐵柵欄」,錢不是我們借的,也不是我們花的,還要我們去還,顯失公平!

才讀小六的小君(化名)二歲就繼承父親千萬元負債,父親去世後,小君與阿嬤同住,銀行、法院寄來的催繳通知有如奪命連環CALL,阿嬤哽咽落淚,「我不敢看,不敢想,根本不知道該怎麼辦,拜託政府幫幫忙」。



◆ 無辜背債兒 還有上萬名

自由時報 2009.01.21

〔記者謝文華/台北報導〕家扶基金會、法律扶助基金會昨天指出,民法繼承編修法屆滿一年,追蹤調查仍有九成八、推估上萬名背債兒繼續扛債,此舉損及兒少生存權!呼籲政府自三月一日起,提出統一的申請程序及窗口;另呼籲銀行不要再扣背債兒薪水及自有財產。

法扶基金會表示,舊法規定繼承人未向法院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得概括承受債務;九十七年一月四日修法生效,改為繼承當時為未滿二十歲或禁治產人,由其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因繼承人須提訟訴,加上「顯失公平」認定空間過大,背債兒得歷經冗長訴訟和花大筆律師費與銀行周旋。

家扶在去年十二月廿五日至今年一月十五日,針對三百五十名背債兒追蹤調查,發現高達九成八仍繼續扛債,其中六成都是尚年幼無工作能力者,四成開始上班的背債兒則面臨遭銀行追討扣薪,或自行請律師打官司與銀行對簿公堂,且繼承稅款或罰款遭國稅局扣薪或扣存款,生活困頓。

蔡家四姊弟昨泣訴,父親生前替人作保留下五百六十萬債務,母親賣房子償還三百萬,未料姊弟相繼成年,銀行強制執行,兩百六十萬元經廿多年複利計算,竟暴增為五千萬債務。

蔡姊姊痛批:「這筆天上掉下來的債務,不是我們借的、花的,卻要我們還債,修法後的『顯失公平』似為背債兒開一扇窗,卻又在外頭加裝了無法逃生的鐵柵欄!

家扶透露,修法進入三讀才發現多出「顯失公平」四字,法務部應再修法讓背債兒提出證明後,就能免除債務。

法務部表示,目前只能對銀行進行道德勸說,已由金管會銀行局發函建議各銀行對背債兒討債應「妥善並審慎處理」,另要求國稅局應針對背債兒繼承稅款及罰款從遺產中扣抵,將由兒童局邀集相關單位與債權人針對爭議個案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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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羈押法到警察權力 愈修人權愈倒退?

◆ 修羈押法 愈修人權愈倒退

自由時報 2009.01.22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法務部列為今年重點研修法案的羈押法草案日前出爐,草案研修期間,總統馬英九、法務部長王清峰多次公開宣示,草案修正方向將朝「保障被告人權」及「提升律師辯護權」等方面著手,不料草案對被告和律師的權利限制更多,馬、王所開人權支票「馬上就跳票」。

草案最具爭議為第六十四條的「律師接見限制」,和第六十五條的「禁止律師傳遞被告訴外訊息」;另外,草案第四章勞動規定,和第五章生活輔導規定,法界也多持反對看法。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民間司改會等法界社團對此強烈不滿,這些社團昨在與法務部舉行「律師業務聯繫會議」時,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顧立雄當面向法務部次長吳陳鐶等官員表達反對立場,但未獲正面回應,法務部今將召開草案公聽會,顧立雄等司法團體代表是否會採激烈抗議備受關注。

限制變多... 被告接見律師 審檢有權監控

顧立雄表示,羈押法草案不但未如預期規劃,放寬對被告和律師接見權的限制,反而「愈修限制愈多」,甚至擴大到無以復加地步,已違反聯合國「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之原則」等公約,這是立法的倒退,更是非常明顯的不當修法。

顧立雄指出,法務部作法是戕害和箝制律師及被告人權,例如草案第六十四條規定,不管被告是否遭到禁見,法官、檢察官有權監控被告和律師,還可錄音錄影,連律師是被告的近親或家人,或被告遭審檢認定有勾串、湮滅罪證、或涉嫌貪污、洗錢等罪名,都須監控並錄音錄影,比現在還嚴格。

阿扁條款... 禁止律師發表案情外談話

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尤伯祥認為,羈押法草案條文還有高度針對性,如草案第六十五條,禁止律師發表與被告案情外的談話及通信內容,明顯就是針對前總統陳水扁和委任律師鄭文龍而設,法務部根本沒有改革誠意,違背大法官第六五三號釋憲意旨。

尤進一步指出,草案第六十五條規定律師在接見被告時,只能討論案情,但難道律師不能和被告閒聊天氣嗎?不能談到被告家人近況嗎?本條文把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移列到羈押法草案第六十五條,等於從原先行政命令層級提升到法律位階,這不是限制更嚴,又是什麼?

違反無罪推定... 被告得作勞動 進行生活輔導

另外,草案第四章規定在押被告得作勞動,草案第五章規定須進行生活輔導,也被法界人士認為是大開人權倒車,因為依無罪推定原則,被告未被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前,應視為無罪,但上述規定,等於將被告視為受刑人。

不過有法務部官員認為,其實草案沒那麼糟,看守所對被告和律師的錄音、錄影,未來不可當審判證據,這也是重要的進步。



◆ 孔傑榮專欄─抑制警察權力:台灣vs.中國

【孔傑榮、陸梅吉】 2009-01-22 中國時報

門口高掛著「東成技能訓練所」的單位並非台灣版的美國麻省理工學院。「技能訓練所」是對裡面關有許多台灣流氓的監獄之委婉表達方式。隨著立法院本月上旬決議廢止落伍的《檢肅流氓條例》,所有在技能訓練所關押而無須服其他刑罰的流氓將被釋放出來。該條例的廢止不僅對接受感訓處分中的那些人具有重要性,其更彰顯了台灣法制改革的成功,與預示中國大陸可能將朝向類似的發展。

在台灣糾纏於對前總統陳水扁與其他人追訴爭議的同時,該法條文意含糊的條例之廢止,並未引起太多人矚目。惟包含立法和行政機構,以及特別是司法部門,對於這個條例的廢止都應獲得由衷的讚賞。

自從廿年前解嚴開始,台灣已經大幅度地改革了刑事訴訟法。今日,除非院檢能達到最基本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人能被定罪或監禁。然而,警方曾擁有監禁流氓的權力(雖然後來改為須經特別但配套不適當的「治安法庭」的裁決),是該等進步發展中的一個例外。對該逾四十年國民黨獨裁統治遺留之產物,似是而非的辯解,乃是對流氓的監禁並非刑罰,而是感化。

仰賴獨任法官扮演糾問者的角色,無檢方蒞庭,且祕密審理的治安法庭,與現今台灣刑事訴訟程序採用的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形成愈加強烈的反差。雖然一般犯罪嫌疑人能收到具體指控罪嫌的起訴書,更容易接近辯護人,以及在公開法庭交互詰問證人,但相較之下,被指控為流氓者卻仍未能獲致具體罪嫌指控、政府資助的法律辯護以及對質指控渠等的祕密證人之權力。

此外,渠等往往被兼控流氓與罪犯之雙重身分。如此同一非行能導致行為人同時接受治安法庭與普通刑事法院的審判,因此造成令人困擾的一事再理與一罪兩罰的問題。

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接連以解釋否定《檢肅流氓條例》的部分條文合憲性之驅使下,在現今「新」國民黨主導下的行政與立法部門確認該條例已無法與台灣憲法上對被檢肅人的人權保護相容並存。惟因不會有立委對犯罪寬容而勝選,該決定因此是令人意外同時應受到歡迎的。忖及公眾對該條例的廢止會導致犯罪增加的疑懼,廢止該條例因而是需要勇氣的作為。

該條例的廢止也彰顯了政府透明度的進步。大法官會議前後三次做成解釋檢視該條例,公告解釋內容與其詳盡推論,亦同時刊登了不同意見書。雖然每一號解釋僅要求立法院解決該條例特定違憲之處,在第三次的解釋之後,行政與立法機關同意繼續修補該條例不如直接廢止之。這段邁向廢止的過程乃為司法、行政與立法以民主、合作及透明的方式完成各自職責的範例。

兩岸在這個議題的對比是鮮明的。時至今日,中國公安仍然能對廣泛且定義模糊的政治、宗教、「流氓」與一般犯行裁處長達三年(執行機關可再將之延長一年)的勞動教養(勞教)。同樣的,其缺乏說服力的理論仍是該等拘留並非刑罰;甚至沒有「治安法庭」審視公安的決定,也僅偶爾有些被勞教者能在之後獲得法院司法審查救濟。

然而,將勞教制度修正以符合中國的刑事訴訟法的提議,卻始終在中國政府考量之中,儘管公安部與部分對社會動盪浪潮感到疑懼的領導人堅決反對。諷刺的是,許多公眾抗議行動反映出公眾對該公安所為普遍且獨斷的拘禁感到憎惡,而改革者正是冀求對公安之權力加以限制。中國政府的缺乏透明度使我們只能猜測對勞動教養改革提議的命運。與此成強烈對比的是,台灣於官方網站公布司法解釋內容、行政機關的建議以及立法草案與會議紀錄。

中國也不允許對勞教制度進行獨立的違憲審查。對中國憲法解釋的權力不在法院,而在人大常委會,可惜的是人大常委會對該項權力的行使一直裹足不前,備而不用。相反的,在台灣是大法官會議對《檢肅流氓條例》的違憲審查,是由身負處理流氓案件的法官所聲請的。

《檢肅流氓條例》的廢止並非一蹴而幾。台灣的法官、行政官員、立法委員與公民團體均應因為此一漫長且爭議不斷之過程畫上完美的句點而得到嘉許。現在,中國是否要接受勞教制度的挑戰了呢?(孔傑榮Jerome A. 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外交關係協會」兼任資深研究員/陸梅吉Margaret K. Lewis,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資深研究員/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研究員宋名晰編譯)

※ 以上所有言論不代表本人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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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律師接見在押被告 大法官:違憲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09.01.23

針對收押禁見中被告,律師前往看守所辦理律師接見時,被全程錄音、錄影的現有規定,大法官中午作成釋字第654號解釋,宣告羈押法有關「監視」律師的部分條文違憲,其中,現有規定錄音、錄影所方應呈報檢察官或法官部分,應從今年5月1日起失效。

本案是前台北縣長周錫瑋的辦公室主任麥安懷,因涉及貪瀆案遭收押偵辦後,針對羈押禁見被告,律師在接見時全程錄音、錄影的羈押法條文規定,認為有違憲之虞,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現被羈押中的前總統陳水扁,也有類似的問題。

中午出爐的釋字第654號解釋意旨指出,羈押法第23條第三項,以及同法第28條規定,「監視」律師前往看守所辦理律師接見,全程錄音、錄影的現有規定,妨害被告在訴訟中的防禦權,因此被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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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平台─多變的假釋減刑

【許澤天】 2009-01-25 中國時報

日前法務部長王清峰向受刑人戲謔地說「只要跟總長抱抱就能夠假釋」,引發輿論爭議。其實,一般人可沒注意過去諸多假釋與減刑政策,更是一堆背離理性刑事政策的不當措施,其效果絕非王部長的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可以比擬。

就減刑來說,曾以慶祝開國六十年與八十年及紀念解除戒嚴為由減刑,讓人不知其間的合理關聯性為何!一九七五年與一九八八年追思兩位蔣總統的減刑,更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帝制思考!照此推算,兩年後又要以慶祝開國一百年為由減刑一番,而這豈非變相發給潛在犯罪人犯罪消費券,鼓勵及時犯罪!

歷年來假釋門檻的改來改去,亦讓人眼花撩亂。有期徒刑的假釋,自一九三五年來長期維持著服刑二分之一始能假釋的門檻,一九九四年的馬部長任內突然改為三分之一,一九九七年又改回二分之一;無期徒刑的假釋,則從一九三五年來一直維持的十年,一九九七年加碼成十五年,二○○五年又躍升為二十五年。這些劇烈轉變,絕非只是無關痛癢的數字,背後必須要有堅強的理論與實證研究基礎,絕對不能恣意調整。

修法是否恣意,可引無期徒刑為例。○五年的修正係以重大暴力犯罪者假釋後的再犯偏高危險性為由,提高假釋門檻成二十五年,預期將使許多受刑人至死難離監獄。而這是否符合監獄行刑法第一條所標榜的再社會化原則,甚值懷疑。並且,此類受刑人假釋後再犯率較高的依據為何,是否經過充足地實證調查,亦非無疑,如參照德國經驗,此類假釋人的再犯率該遠比其他假釋者來得低。更讓人不解的,因貪汙犯罪而被判無期徒刑的受刑人,如何會有假釋後的再犯問題!如此低落的立法品質,真是讓人難過!其實,有期徒刑假釋與減刑的調整,真正的原因出在監獄人滿為患;無期徒刑的假釋一再提高,關鍵在社會大眾對犯罪的莫名懼怕,以及國家拿不出有效的犯罪預防對策。

假釋門檻、易科罰金與去年底新修的易服社會勞動等問題,必須具有理性的刑事政策目的考量,不能削足適履地只考慮監獄設施的工具問題。如有合理的刑事制裁需求,國家有義務加蓋設施完善的監獄,以履行監獄行刑法第一條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之任務,而非放走不該放走的人犯。如要避免短期自由刑的流弊,就應如已故刑法學者林山田教授所主張的,在刑法總則裡制訂原則上不得宣告六個月以下徒刑的規定,並刪除拘役,而非侷限在刑法第四十一條的易科罰金刑與易服社會勞動。如要避免貧富不均所造成的罰金弊端,以致不敢使用罰金取代徒刑,就應考慮引進林教授長期主張的德國刑法的日額罰金制度,先以其罪責決定罰金日數,再考慮其經濟能力決定每日罰金額度,以使貧者富者所擔負的刑罰相當其罪責。

※ 以上所有言論不代表本人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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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嘴條款」遭批! NCC:媒體誤解

◆ 衛廣法修正草案/規範新聞節目 增列名嘴條款

自由時報 2009.02.05

製播與評論 須符事實公平

〔記者許敏溶、陳尹宗、牛姵葳/台北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昨公佈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明定「新聞製播及評論,應符合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違反者可處三十萬至兩百萬罰款,嚴重者甚至可要求停播,被外界解讀為「名嘴條款」。

違者將罰款 嚴重者須停播

面對台灣談話性新聞節目氾濫,口水滿天飛,有的爆料更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地步,部分政論名嘴及節目主持人的針對性言論,更被質疑成為政治工具,NCC於新修訂衛廣法的第二十條中,明列上述限制規定。

名嘴很不屑 直指規定違憲

不過,電視政論名嘴們對此條款則多嗤之以鼻,金恆煒、楊憲宏直指此規定違憲,侵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謝志偉也說這是「笑話一場」,並痛批馬政府上任後,台灣言論自由的尺度已大幅退縮;陳立宏表示,這是新的戒嚴時代來臨,這次修法莫非又是想藉此打壓異議聲音。

NCC則表示,新增條文的規範對象是所有新聞製播及評論,並非只針對名嘴或政論性節目,也包括電視新聞,並不是想限制言論自由;未來處理民眾申訴案將採取審議制,根據修正法第十九條設立內容諮詢會議,設置十一至十七名委員,主管機關代表僅一人,另有五至八人為公民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四到七人,業者代表一人。

NCC表示,民眾若覺得新聞或評論節目內容不符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可向NCC檢舉,相關案例則送交委員會議進行審議,處罰對象以電視台為主,審議初審通過後,被投訴者若對處罰有意見,可在接到通知後七日內說明,若業者還是不服,未來不排除以類似聽證會方式,訴諸各界公評。

NCC也重申,新聞媒體營運本來就應符合事實、公平、公正、客觀,新修訂衛廣法二十條只是要求媒體經營應落實上述原則,並讓媒體更有秩序,此舉並非是箝制言論自由。

修正草案也明訂,政府不得動用公家資源為候選人助選,所以不得播出有候選人參加、或以候選人為題材,並來自政府出資、製作、贊助或置入性行銷的節目或廣告,違反者可處四十萬至兩百萬罰款,且可連續處罰,情節嚴重者還可勒令停播。

兒童頻道 也禁置入性行銷

衛廣法修正草案同時修訂,兒童與新聞頻道將不可播放置入性行銷廣告,包括政府出資、製作、贊助的置入性行銷也不允許,在其他頻道播出時也應揭露委託製作單位名稱。

NCC強調,近來不少電視新聞置入行銷作法,導致觀眾受資訊影響而不自知,也使得新聞中立、客觀及可信度等專業蕩然無存,更可能誤導兒童,嚴格禁止才能建立獨立新聞專業,條文草案須送立法院三讀通過才能定案。

另,為鼓勵業者播出藝文及運動性賽事,草案放寬可播出贊助者訊息,例如在螢幕某個角落可貼出贊助者標誌,不會計入廣告時數,但廣告也不可中斷運動比賽或藝文活動內容,維護民眾收視權益。



◆ 「名嘴條款」遭批!NCC:媒體誤解 僅要求新聞查證平衡

NOWnews.com 2009/02/05

國家傳播委員會(NCC)所公布的「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中,最受外界關注的,就是被媒體戲稱為「名嘴條款」的內容。NCC委員鍾起惠今(5)日說明澄清,沒有所謂「名嘴條款」,未來電視媒體記者在採訪時,若採訪對象「爆料」,媒體必須要盡查證平衡責任,否則將會被處罰,至於政論節目,僅以文字提醒,但並不處分。

由於「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第20條明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等業者若製播新聞與評論,應符合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且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將處以新台幣3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緩,情節重大者可處以停播」的內容,引發媒體報導此為「名嘴條款」,未來政論節目可不能亂爆料。

對於媒體的解讀,NCC委員鍾起惠特別在5日的說明會上澄清,沒有所謂「名嘴條款」,更不會管制「政論節目」的內容,而衛廣法修正草案第20條,主要是規定未來電視媒體記者在採訪時,若採訪對象「爆料」,媒體必須要盡查證平衡責任,否則將會處以罰鍰,嚴重者甚至停播,至於政論節目,僅有文字上的提醒,但是並不處分。

也就是說,未來若按照NCC版本修法通過後,當某名嘴在接受媒體訪問時「爆料」,電視記者在處理新聞時,報導內容不能僅有名嘴說法,必須要加以查證平衡,否則NCC可以針對此新聞處分媒體,但不是名嘴。

NCC委員翁曉玲也表示,傳播內容雖有憲法保障,但是也應該有事實查證的義務,而這也是新聞的普世價值。

※ 以上所有言論不代表本人立場。

fsj 提到...

NCC 修正案 回覆權恐戕害新聞自由

* NCC增回覆權 恐戕害新聞自由
* 一旦通過 將有寒蟬效應
* 挖野花兩株 被銬上警局
* 搞景觀砍植栽 公家工程,罰!


◆ 挖野花兩株 被銬上警局

自由時報 2009.02.06

〔記者謝鳳秋/中縣報導〕會不會太超過?台中縣五十六歲高姓婦人挖了豐原市路旁空地兩株波斯菊,被埋伏在旁的便衣警察以竊盜罪移送法辦,還銬上手銬,折騰八小時才釋回。撒下花種的豐原市公所估計,這兩株波斯菊,市價最多兩元。

兩株波斯菊 市價兩塊錢

高姓婦人說,本週三下午二時十分左右,先生騎機車載她行經豐原市北陽路四百五十巷與豐原大道間,她看到空地上的波斯菊很漂亮,就動手挖了兩株,打算帶回家種。不料這時候一名著便服男子從附近一部車裡走過來,表明警察身分,並說:「你們在偷花,我要以『現行犯』逮捕你們」,她嚇壞了,乖乖配合。

警方找來豐原市公所清潔隊林姓隊員,林員指認說,為美化新闢道路,清潔隊在路旁空地撒了波斯菊種子。警方進一步請林員估算價值,林員認為頂多一株一元,也同意與高婦和解。和解書中,高婦寫道「因不知是公所植栽而犯錯,經公所林員諒解達成和解,以新台幣兩元和解」。

高婦說,原以為和解就沒事了,但警方仍依竊盜罪將她銬上手銬移送,先送到警分局,再送到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晚上近十時裁定釋回。

折騰八小時 才獲檢釋回

為這件事,折騰到晚上十點半才回到家。高姓婦人說,她一輩子沒做過壞事,這次真是飽受驚嚇、惡夢連連。

台中縣議員陳清龍批評警方小題大作,空地上沒有花台或矮籬區隔,民眾確實容易誤解為野生花草。陳清龍質疑,員警疑為「春安」績效,硬要入人於罪,執法作為不符法律上所謂的「比例原則」,陳清龍認為警方當時頂多口頭告誡一下即可。

縣議員抨擊 警執法過當

轄區豐東派出所所長黃東榮表示,當地經常發生民宅、公物竊案,郭姓、簡姓員警前往執行肅竊,見「偷竊現行犯」若不執法也是瀆職,高婦帶鏟子去挖波斯菊,明顯是「預謀」,他不認為員警執法過當。

豐原警分局長陳清新說,「以社會觀感來看,是有點過當」,高婦行為違法,但員警執法應顧慮比例原則及犯意。

而對於高姓婦人因兩株波斯菊被當竊盜現行犯上銬移送法辦,檢方認為,這是警察逮捕人犯的程序,是否過當,檢方不予置評,而類似案件通常會予以不起訴處分。



◆ 搞景觀砍植栽 公家工程,罰!

【聯合報╱記者黃福其/板橋報導】 2009.02.05

北縣城鄉局正在板橋市縣民大道進行景觀改善計畫,但包商日前施作人行道、造型燈桿時,兩度破壞綠美化植栽,農業局大為光火,主動開罰並求償6萬餘元,創下農業局首度依「北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開罰公家工程首例。

縣長周錫瑋前天在縣政會議,指示農業局要求鄉鎮市公所修剪路樹,不能把樹剪到光禿禿,台電、電信公司牽電纜線時亂剪樹也要開罰,不必顧忌同屬公部門而手軟。

城鄉局去年10月在縣民大道進行兩側整體景觀改善工程,做為北縣街道景觀示範道路,除將中山國中水泥圍牆打掉,改設綠籬圍牆,縣民大道兩側人行道、自行車道鋪面也將重新鋪設,結合大型植栽、灌木,成為嶄新形貌的示範道路。

但包商日前未告知農業局,施工時將縣民大道、板南路口槽型島及分隔島部分聖誕紅及4棵楓香苗木移除,農業局察覺後立即警告,並依樹木保護條例處罰3千元;不料第一張罰單還在簽辦,又有植栽被破壞,一棵鐵道木的枝幹被怪手扯斷,讓農業局非常光火,另採最重罰款5萬元,兩次罰款連同苗木求償金8千多元,合計開罰近6萬2千元。

蔡光榮說,雖是縣府工程,但工程與綠美化衝突,須通知農業局處理,不能恣意破壞,農業局將發文各國營事業或公家單位,清查有無綠美化與工程衝突者,另將召集各鄉鎮市公所集訓,研討正確的修剪路樹作法。


◆ NCC增回覆權 恐戕害新聞自由

【林上祚/台北報導】 2009-02-06 中國時報

第二屆NCC委員推動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案,增訂第卅四條,將違反新聞事實查證原則列為處罰標的,關於報導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回覆權與法律假處分規定;事實上,近來「回覆權」規定在許多東歐國家立法後,已經受到國際人權團體的關切。引發政府戕害新聞自由的嚴重關切。

NCC包括加強媒體自律並建立問責機制(「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處罰」)、納入公民參與之他律機制、報導錯誤之更正回覆權等,都是對新聞報導的管制,如果立法通過,恐將不利台灣言論自由。

第三十四條「回覆權」係NCC委員翁曉玲所主張,翁曉玲當時以被報導者,因為新聞報導導致名譽與隱私遭受侵害,從報導者與被報導者「武器對等」原則,援引民法假處分規定,賦予被報導者透過法院,主張新聞停播等回復新聞報導尚未發生前法律狀態。

東歐多國實施 引發媒體抗議

翁曉玲表示,「回應請求權」規範,在其他國家也有,被報導者可以直接向衛廣業者提出請求,如果業者認為請求有理,則必須給當事人答辯,若認為無理也須給予書面回覆,業者如果不作為,民眾則可依據民事訴訟法,向法院主張可以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但根據經濟學人報導,回覆權的相關規定,在東歐各國實施後,卻引發箝制新聞自由的結果,去年六月斯洛伐克因為回覆權規定實施,當地媒體以版面留白,抗議新聞自由遭箝制。

獨裁政權的復辟 造成疑慮

東歐媒體主管表示,回覆權規定實施後,所有報導對象都可以要求媒體給予答辯空間,媒體也不得再就答辯內容進行評論,如果不刊登該項答辯,媒體將因此遭到高額罰款。許多記者認為回覆權規定,是九○年代初期獨裁政權的復辟。

國際新聞自由機構自由之家指出,前共產國家,是過去幾年新聞自由倒退最嚴重的地區,拉脫維亞斯洛伐克與波蘭等國,目前新聞自由排名均居全球廿名以後;而NCC提出的修法條文,居然就有被國際人權團體批評的條款。

翁曉玲解釋,憲法雖然給予新聞報導最大自由保障,但為了保護被報導者個人名譽,不被錯誤報導傷害,國家本來就可以就法律,針對言論進行管制,將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納入處罰標的,是在刑法誹謗罪之外,增加他律機制。

※ 除了高額罰款之外,媒體不得再進行評論爭議也很大,真理愈辯愈明,鴕鳥的頭只會愈埋愈深。



◆ 一旦通過 將有寒蟬效應

【羅暐智】2009-02-06 中國時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擬修法,新聞製播與評論應查證,否則將罰鍰或停播,還要求在東歐國家極受爭議,被視為嚴重戕害新聞自由的「回覆權」立法。NCC負責電視頻道分配,插手新聞內容,已不適當,現在又立出如此箝制言論自由的立法,更是非常具爭議性。

試問,什麼叫「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憲法保障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廣電相關法規已經規範新聞報導者的責任與當事人的法定申辯管道,如果真有涉及人身攻擊,還有刑法可以規範,NCC修法以行政罰鍰與停播來規範,當然有箝制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之疑慮。

況且,NCC與名嘴都不是司法人員,沒有司法調查權,針對媒體爆料內容,NCC也沒有能力去裁判爆料內容的真實性,未來執法該如何去認定是否符合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這不但是擴張行政裁量權,更是箝制言論。

所謂的回覆權立法更不合理,「回覆權」以被報導者因為新聞報導導致名譽或隱私受侵害,從「武器對等」的原則,援引民法假處分的規定,讓被報導者透過法院,主張新聞停播等手段回復新聞報導尚未發生的狀態。

但試問報導者與被報導者如何「武器對等」?媒體的報導對象多是政商名流高官巨賈,為了一難以查證或無法查證的新聞,動輒被處以停播關報關台等假處分,必然對新聞帶來寒蟬效應。

台灣媒體亂象叢生,也許引人詬病,但台灣的新聞自由得來不易,更是台灣民主自由的重要基石之一。亂象該管理,但不宜由行政權介入,搞不清楚這當中的分野,NCC還是趕快收回這種草案,以免國際人權團體記上一筆,讓台灣人權分數下降。



◆ 挖野花兩株 被銬上警局

自由時報 2009.02.06

〔記者謝鳳秋/中縣報導〕會不會太超過?台中縣五十六歲高姓婦人挖了豐原市路旁空地兩株波斯菊,被埋伏在旁的便衣警察以竊盜罪移送法辦,還銬上手銬,折騰八小時才釋回。撒下花種的豐原市公所估計,這兩株波斯菊,市價最多兩元。

兩株波斯菊 市價兩塊錢

高姓婦人說,本週三下午二時十分左右,先生騎機車載她行經豐原市北陽路四百五十巷與豐原大道間,她看到空地上的波斯菊很漂亮,就動手挖了兩株,打算帶回家種。不料這時候一名著便服男子從附近一部車裡走過來,表明警察身分,並說:「你們在偷花,我要以『現行犯』逮捕你們」,她嚇壞了,乖乖配合。

警方找來豐原市公所清潔隊林姓隊員,林員指認說,為美化新闢道路,清潔隊在路旁空地撒了波斯菊種子。警方進一步請林員估算價值,林員認為頂多一株一元,也同意與高婦和解。和解書中,高婦寫道「因不知是公所植栽而犯錯,經公所林員諒解達成和解,以新台幣兩元和解」。

高婦說,原以為和解就沒事了,但警方仍依竊盜罪將她銬上手銬移送,先送到警分局,再送到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晚上近十時裁定釋回。

折騰八小時 才獲檢釋回

為這件事,折騰到晚上十點半才回到家。高姓婦人說,她一輩子沒做過壞事,這次真是飽受驚嚇、惡夢連連。

台中縣議員陳清龍批評警方小題大作,空地上沒有花台或矮籬區隔,民眾確實容易誤解為野生花草。陳清龍質疑,員警疑為「春安」績效,硬要入人於罪,執法作為不符法律上所謂的「比例原則」,陳清龍認為警方當時頂多口頭告誡一下即可。

縣議員抨擊 警執法過當

轄區豐東派出所所長黃東榮表示,當地經常發生民宅、公物竊案,郭姓、簡姓員警前往執行肅竊,見「偷竊現行犯」若不執法也是瀆職,高婦帶鏟子去挖波斯菊,明顯是「預謀」,他不認為員警執法過當。

豐原警分局長陳清新說,「以社會觀感來看,是有點過當」,高婦行為違法,但員警執法應顧慮比例原則及犯意。

而對於高姓婦人因兩株波斯菊被當竊盜現行犯上銬移送法辦,檢方認為,這是警察逮捕人犯的程序,是否過當,檢方不予置評,而類似案件通常會予以不起訴處分。



◆ 搞景觀砍植栽 公家工程,罰!

【聯合報╱記者黃福其/板橋報導】 2009.02.05

北縣城鄉局正在板橋市縣民大道進行景觀改善計畫,但包商日前施作人行道、造型燈桿時,兩度破壞綠美化植栽,農業局大為光火,主動開罰並求償6萬餘元,創下農業局首度依「北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開罰公家工程首例。

縣長周錫瑋前天在縣政會議,指示農業局要求鄉鎮市公所修剪路樹,不能把樹剪到光禿禿,台電、電信公司牽電纜線時亂剪樹也要開罰,不必顧忌同屬公部門而手軟。

城鄉局去年10月在縣民大道進行兩側整體景觀改善工程,做為北縣街道景觀示範道路,除將中山國中水泥圍牆打掉,改設綠籬圍牆,縣民大道兩側人行道、自行車道鋪面也將重新鋪設,結合大型植栽、灌木,成為嶄新形貌的示範道路。

但包商日前未告知農業局,施工時將縣民大道、板南路口槽型島及分隔島部分聖誕紅及4棵楓香苗木移除,農業局察覺後立即警告,並依樹木保護條例處罰3千元;不料第一張罰單還在簽辦,又有植栽被破壞,一棵鐵道木的枝幹被怪手扯斷,讓農業局非常光火,另採最重罰款5萬元,兩次罰款連同苗木求償金8千多元,合計開罰近6萬2千元。

蔡光榮說,雖是縣府工程,但工程與綠美化衝突,須通知農業局處理,不能恣意破壞,農業局將發文各國營事業或公家單位,清查有無綠美化與工程衝突者,另將召集各鄉鎮市公所集訓,研討正確的修剪路樹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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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鍊vs.鬆緊帶:從彭芸單挑NCC談起

* NCC:被報導者有假處分權
* 彭芸反對修衛廣法抑制新聞自由
* 鐵鍊vs.鬆緊帶:從彭芸單挑NCC談起
* 公安要求改名 趙C護名打官司

◆ NCC:被報導者有假處分權

【林上祚、楊舒媚/台北報導】2009-02-07 中國時報

二月廿一日即將邁入第四年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遭外界質疑戕害新聞自由,搞得主委閉門寫不同意見書。NCC昨日極為低調,僅強調新法將「假處分」概念引進,只是以此「提醒」被報導者,不會造成報導者與被報導者之間,權力關係的改變。

府方高層表示,NCC是獨立機關,最近新版衛廣法引發戕害言論自由爭議,總統府方面並不方便置喙。但府方很擔心,新版衛廣法成為自由之家調降台灣新聞人權評等的藉口,正密集關切NCC內部發展。

不過NCC委員鍾起惠等人,為了澄清新版衛廣法並未戕害人權,昨日主動致電多位傳播學者爭取奧援。對於彭芸對新版衛廣法提出反對意見,NCC發言人李大嵩強調,NCC不會因為彭芸的不同意見,就改變原先通過的修正案版本。李大嵩強調,新聞與兒少節目,因為閱聽人會傾向相信播放內容,因此才對它有較高的道德標準。



◆ 彭芸反對修衛廣法抑制新聞自由

【林上祚/新聞幕後】2009-02-07 中國時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委員會,去年由政大資深傳播學者彭芸最後一刻空降擔任主委後,彭芸與副主委陳正倉、委員鍾起惠等結下心結,終於在衛廣法修正案引爆。「反彭委員」攻訐彭芸「換位子換腦袋」,導致彭芸憤以主委身分寫「不同意見書」,NCC風暴正式引爆。

彭芸昨日表態將撰寫衛廣法不同意見書後,昨日全天避不見面,傍晚聲明「知識分子要忠於自己的良知,更要忠於自己的專業」。由於彭芸所指專業,正是新聞傳播業,昨日聲明顯然指向系出同門,且曾經是彭芸學生的鍾起惠而發。

一位不願具名頻道業者表示,第二屆NCC委員和第一屆委員,最大不同的地方,在於第一屆委員與民進黨政府不合,即使各個委員滿懷理念,但前主委蘇永欽,為了避免一些行政處罰,遭到放大解讀,當時對於廣電業者發文,「都不敢用改正,只敢用注意事項」。

相較之下,第二屆委員因為沒有了政府的掣肘,在頻道「監理」過程火爆十足,尤其是鍾起惠長期研究置入性行銷,在民進黨執政時代還曾到民進黨中央上過課,上台後對於置入性行銷盯得特別緊,並且主張將置入性行銷納入規範。委員翁曉玲具備留學德國法學博士背景,力主將歐陸「回覆權」制度法制化,與「前輩」彭芸產生多處意見不合。

頻道業者表示,NCC三個月前針對衛廣法修法方向,與業者溝通,業者們多次反映,置入性行銷規範將使業者動輒得咎,NCC仍執意立法。

NCC先前把三十件疑似置入性行銷新聞,挑了二十個送廣告諮詢委員會審查,有高達十三件被認定是置入性行銷遭計點。彭芸由於同情現有業者經營困境,反對將廣告與新聞管制訂得太死,與陳正倉、鍾起惠、鍾曉玲等委員終於槓上。

第二屆NCC委員上任半年,每次向媒體談起廣電法修法,都向大學教授一樣,把記者當學生教,記者詢問「假處分」對新聞從業者影響,翁曉玲居然要記者「回去翻民事訴訟法」,絲毫沒有想過,台灣媒體曾經遭到大企業老闆多次假扣押恫嚇。

前NCC委員表示,儘管歐陸國家普遍都有新聞回覆權設計,但先前日本政府打算透過判例,將回覆權成為正式慣例,也因輿論強烈反彈作罷,他搞不懂NCC委員為何此時,仍要碰觸這個議題。



◆ 鐵鍊vs.鬆緊帶:從彭芸單挑NCC談起

【聯合報╱社論】 2009.02.07

彭芸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的主委,她對NCC最近修法對新聞和廣告加強管制的作法難表同意,在無法阻止其他委員通過該修正草案的情況下,獨自寫下萬言書表達異議。此一「主委單挑委員會」事件,與其稱為NCC「內訌」,倒不如視為台灣對言論自由的一次有意義的思想辯論。

NCC提出的「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中,較受爭議的重點包括:一,新聞製播和評論若未盡查證及公平原則,將處以卅萬到兩百萬的罰鍰,甚至將停播,此即所謂的「名嘴條款」。二,增設廣告分級制,媒體若在一般時段播出色情、暴力廣告,將處四十萬至兩百萬元罰鍰。三,禁止新聞與兒童頻道出現任何形式的「置入性行銷」。

不難想像,NCC委員新官上任,都想有所作為,因此提出諸多管制措施,企圖導正社會亂象。但問題在於:NCC的行政大刀出鞘,一不小心即可能傷及言論自由的神經,損及媒體經營和廣告創意的動脈。因此,如何適度維持媒體經營秩序,卻同時又能尊重民主社會的言論歧異和多元勃發的商業競爭,不僅需要有高度智慧,也需要一隻輕巧的手細心拿捏。如果一條鬆緊帶就可以繫住的倫理,何須大肆動用鐵鍊來綑綁?

以「名嘴條款」為例,目前電視台的名嘴論政節目確實已有氾濫跡象,品質良莠不一,有些甚至經常出現偏頗或不負責任的發言。但無論如何,這些評論都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即使政治色彩再鮮明,民眾反感再強,恐也不宜由行政權妄加干預,而應讓媒體經由市場回饋機制自行修正其走向。別忘了,從戒嚴年代走來,台灣社會耗費了可觀的代價爭取民主,很重要的部分就在保障新聞和言論自由;此時更要謹慎行事,不能輕易走上回頭路。

再以「彎道情人」的機車廣告為例,女主角在橋上丟下皮包、男主角立即飆車追回,遭NCC以「破壞公序良俗」為由開鍘,限制只能在午夜時段播出,也有小題大作之嫌。儘管不少家長反應,這支廣告可能帶給孩子不良的行為示範;但事實上,其呈現手法並非故意以觸怒社會規範為樂,更多年輕人則對其創意表示欣賞。試想:如果人們對於稍微違反傳統的「虛擬情境」都不能容忍,那麼社會多彩多姿的動力要從何而生?

不可否認,目前媒體的不少亂象確讓許多民眾感到厭煩及不安,有必要設法整治;但這絕不是修法加強言論管制,或者對電台經營者課以重刑峻罰,即能奏功。進一步說,社會的進化是一個多元、互動的過程,觀眾其實並不是新聞或廣告的消極承受者,他們可藉由頻道、商品的選擇表達自己的褒貶及喜怒,也在其間學習分辨好壞及容忍歧異。NCC應該把更多的裁判權交給閱聽受眾,毋需將自己武裝成一個全能的捍衛戰士。

彭芸沒有利用主委身分壓制NCC委員的共同決定,僅以個人身分撰寫不同意見書,以凸顯不同的思維向度,正是一個不自甘沉默、卻又容忍異議的示範。彭芸認為行政管制不應過度干預言論自由及廣告創意,這相對於NCC委員希望介入整頓媒體秩序的理念,各有不同著眼。究竟是自由重要?還是秩序重要?這是所有社會始終存在的辯論,如何賦予其與時俱進的時代精神,更需要更多的腦力激盪。彭芸的不同意見,或許對後端的立法者能有啟發。

台灣社會經過那麼多年的抗爭與紛擾,許多人都很期待重新扶正秩序;但必須謹記,言論自由及創意表達是一個社會發展與平衡的神經中樞,NCC絕不能輕易動用管制的鐵鍊。



◆ 公安要求改名 趙C護名打官司

【黃淑嫆/綜合報導】2009-02-07 中國時報

名字裡到底能不能有英文字母?近日,江西一名叫「趙C」的男子,因其獨特的名字無法輸入公安部戶籍網路系統中,被當地公安單位要求改名,雙方各執一詞鬧上了法庭,並入選為二○○八年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案。

這項「趙C案」要從○六年八月說起。江西鷹潭市月湖區廿三歲的男子名字很特別,就叫「趙C」。《資訊日報》報導,當時趙C到鷹潭月湖區公安分局江邊派出所申辦第二代身分證時,被告知名字裡的「C」不符合規定,而且進不了公安部戶籍網絡系統,當地民警因而建議他改名。

在貴州就讀大學的趙C覺得奇了,名字用了廿多年,出生戶籍登記、申辦第一代身分證都沒事,怎麼申辦第二代身分證就不給登記了,反倒要他換名字。多次溝通無效下,趙C向鷹潭市月湖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以捍衛自己的名字。

月湖區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姓名權屬於公民的人身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的禁止性規定,就可以使用,因而趙C贏得勝訴。但不服判決的月湖分局提出了上訴,目前,該案已進入二審。

另一方面,趙C案也引起公安部高度關注,在近日對江西省公安廳的一份批示中表示,「姓名登記項目必須使用漢字填寫」,因此,趙C名字不能取「C」。三日,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已收到這份批文。趙C能不能繼續當趙C,猶有變數。

※ 以上所有言論不代表本人立場。

fsj 提到...

通傳會真要扮演箝制新聞自由的幫凶?

【中時社會】 2009-02-09 中國時報

通傳會新版衛星廣播電視法草案出爐,不尋常的是,通傳會主委彭芸女士對此獨排眾議,但因無法阻攔其他委員以多數決通過修法草案,只能獨自寫下萬言的不同意見書。

彭芸主委所爭執的,主要是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的觀念。新的衛廣法草案彷彿大開倒車,回到了新聞局主宰一切的時代。從修法草案看起來,第二屆通傳會委員對言論自由願意容許的程度,相較於第一屆通傳會委員顯然相當不同。當年大法官擔心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的委員對於廣電主管機關的獨立性有害而宣告其組織違憲,現在通傳會對於行政院全權任命而與行政部門擅於管制的心態轉趨一致,不知道是否有噬臍莫及的感覺。可預見的是,這一份修法草案如果是在立法院中照案通過,不旋踵之間,大法官應該就有機會審查此法的內容有無嚴重違反憲法上言論自由的保障。

我們所以有如此把握,並非無因。此次修法草案中加入了許多高度威脅言論自由的規定,第一是授權主管機關將廣電節目(不只是廣告)分級(第廿一條),如果稍有不慎,政府部門極其容易藉著分級制度審查甚至箝制廣電節目內容,這是極其嚴重的關防,已遭逾越。

第二是禁止製播違反事實查證之新聞,對於即時播出的廣播電視新聞節目而言,如果主管機關認真要求查證,時效的掌握將會極其困難,其結果很可能是無新聞可播,如果主管機關自有尺度,就可能形成「順我者播、逆我者禁」的局面,寒蟬效應隨之而至,可以想見。

第三則是管制置入性行銷,這也許並非壞事,但是「置入性行銷」的定義過於寬鬆到「特定觀念」、「資訊」的「宣傳」(第二條十三款),就很可能株連甚廣,以至於主管機關可以無所不管、無所不問,而無所不在。

第四是所謂「回覆權」的規定,草案法條明文規定廣電節目所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停播或更正,廣電事業拒依請求處理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即得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可以預見的是,法院如果不能體會司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義務,善盡其責任者,將來可能會有設置新聞法院來箝制言論自由的場景出現。

第五是主管機關可對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之新聞處以高額罰鍰(第四十五條),正式宣告主管機關用「事實」管制廣電新聞的時代降臨。不要以為這不是在控制「評論」,評論都係以事實為根據,要求報導絕對真實,不只是控制事實報導,同時也是在控制評論。由行政機關監控新聞,台灣的新聞自由就是走上了回頭路。

第六是授權主管檢查所有節目內容並為扣押(第四十七條),原法規定只適用於廣告,現在新聞及其他節目也要涵蓋。當年警總動輒扣押違禁出版品的盛況,想必不久即將在通傳會重現。

其實,單從此次修法中關於「權利保護」,尤其是「罰則」章節加入密密麻麻的規定,主管機關加強箝制管控的弦歌雅意,不待知音即可辨識。此種舖天蓋地的管制機制,大概足可與昔日新聞局加上警備總部的時代相提並論。

不要忘了,刑法誹謗罪、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規定依然存在。此項修法草案似乎擔心法院的工作負擔不夠重,更令人不解的是,「假處分」規定是源自英美法法官保留原則的概念,也就是非經法院許可,政府部門不能自行動用公權力箝制言論自由。修法草案加入了法院假處分,卻又同時授權通傳會自行扣押廣電節目,政府的髒手隨時可以伸入廣電媒體,法院的介入不是在抑制政府濫權,反而像是要作政府的幫凶,彭芸主委教了一輩子的新聞自由,難怪要在過年期間動筆寫萬言的不同意見書。

如果這樣的修法草案可以通過,彭芸主委大概要辭卸其職,才能貫徹其學問良心。對於彭芸主委期期以為不可的修法草案,為了台灣的言論自由,有識之士鳴鼓而攻之可也!

※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人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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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的新聞自由 18禁電玩傾銷台灣?

◆ 二分之一的新聞自由

【馮建三】 2009-02-10 中國時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召開記者會,公布《衛星廣播電視法草案》。其中,因增加所謂的「名嘴條款」、廣告分級與禁止新聞及兒童節目置入行銷(第廿至廿二條),以及補強衛星節目的「內容事實所涉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第卅四條),引發物議,許多評論都說這些規定可能引發寒蟬效應,侵犯國人得之不易的新聞與傳播自由。

NCC是否有這個意圖、是否沒有意圖但會造成未曾預期的後果,以及相關反應是否合理持平,都值得討論。NCC草案能夠激起輿論關注新聞自由,理當有功。同時,這些引發新聞自由爭議的條文,其實還有更豐富的內涵,值得發掘,否則我們的新聞自由會是半調子,會是一種二分之一的新聞自由。

試想,如果名嘴能有合理的製作團隊與經費、能有不受短線市場競爭壓力的自由,他們難道一定願意道聽塗說、信口雌黃嗎?換個方向說,有了前述經費與自由之後,即便還有名嘴樂此不疲,總不至於全部吧?不是全部,那麼就讓兩類名嘴各盡所能、服務各自的觀眾,難道不行?

次談廣告分級。其實,分級涉及問題不一定是侵犯自由,而可以是規則清楚,反倒對特定群體(如兒童)有合理屏障、不會讓創作者動輒得咎而更能自由創作。中國大陸近年來迭有節目與廣告分級的公民呼籲,其政府並不首肯,原因就在不分級、沒有標準,可以讓主管單位更有空間上下其手,恣意認定。

分級真正問題在它需要有相對應「管制成本」,誰來付費?誰來依據哪些比較寬容或不合理的標準,作篩選與分級?換句話說,通過分級給予創作者更清楚自由範疇,除標準何在,同樣須正視的是,有沒有充分地分級及其認定與處理爭議的「經費」?南韓設有獨立的分級委員會統整廣電、廣告、遊戲(含線上與單機)、舞台表演等內容的分級,經費不知凡幾。

最後是置入行銷問題,這誠然是商品銷售的自由,卻違反新聞傳播的專業,但何以這個現像層出不窮,近年為烈?

置入行銷有兩大原型,一種是人心不足蛇吞象的問題,一種是飢寒起盜心的表現。前者是資本增殖的本能衝動,如好萊塢賺大錢之餘,在其電影與電視節目中,還要拚命欺騙觀眾,甚至由全職公司與人員,安排合適的商品,嵌鑲於相應的場景。後者恐怕是今日若干台灣傳媒因營收短缺,致而不得不壓迫或誘惑其某些部門的人,鋌而走險或競相從事的根源。雖然,到頭來因為廠商的廣告與行銷總額不變,致使傳媒即便從事這些不誠實行為,可能也無法增加收入。於是,置入行銷如同飲鴆止渴,起初有用,最終無濟於事,在此過程卻已經折損傳媒的專業,長期以往,必將使得其最重要的衣食父母,也就是社會大眾減少對於傳媒的信任與接觸。

張佛權的古典著作《自由與人權》說的很清楚,「諸自由即諸人權」,而任何權利的滿足都需要資源投入,即便是所謂免於被搶被偷等人身安全的消極自由,也得政府投入相當的教養與安全維護之成本。上個月美國總統歐巴馬任命的法規與管制改革首長、對於新聞自由與經濟關係頗有鑽研的孫思坦(Sunstein, Cass)教授,數年前更有專著,正是說明自由與權利何以倚賴稅收與公共政策的調節。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繩」的心境,應該尊重,隨時警覺與偵測政府的不當干預,很有必要。但是,我們同時得擺脫陰影的糾纏,至少不能因噎廢食;那麼,眼前必須面對的題目是,如何責成政府的作為,不再是新聞自由的「鬆緊帶」、「管制的鐵鍊」,而是救荒脫困的繩索、是指引新聞自由之康莊大道的路標。(作者為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



◆ 台灣是「18禁」電玩傾銷地?

【聯合晚報╱社論】 2009.02.09

越來越多人注意到,電腦遊戲和網路,取代電視、電影、雜誌和書刊,成為傳播暴力和色情的主要管道。為了製造聲光效果,讓遊戲看起來更逼真,有些電玩軟體的血腥和暴力畫面,遠超過傳統媒體所能呈現。整天在電腦遊戲和電視遊戲裡打打殺殺的兒童和青少年,真能分辨那只是遊戲,和真實世界的規範有所不同?還是把打打殺殺視為理所當然,可能將虛擬世界的暴力行為帶到現實世界裡?

這個問題引起注意。充滿血腥暴力的遊戲軟體隨處可得,且目前台灣的電視遊戲未分級;線上遊戲則由業者自行分級,卻徒具形式,甚至有業者說「遊戲女主角沒爆乳就賣不了」。如此景象怎不使得父母師長憂心?

分級沒有用,不應成為業者反對分級的藉口。如果規定分級的法律本身沒有嚴厲罰則,或分級之後卻不嚴格執行,那當然會產生「分級無效論」。但以保護兒童和青少年的原初用意來說,正本清源之道是要嚴格落實分級制度。對父母來說,需要「指標」去了解子女接觸的遊戲內容如何;對販售業者來說,應有規範去區別什麼能賣、什麼不能賣給兒童和青少年。這樣的法律規範,在販售菸酒、電影分級等事項上都做得到,沒有理由對電玩遊戲做不到!

如果立法強制分級,而嚴厲的罰則使得業者違法變成划不來的事,這樣就可以把色情和暴力電玩的供給面控制住,兒童取得沒那麼容易,受到傷害的範圍才可能變小。這在其他很多國家都做得到,卻為什麼到了台灣,電玩展會有業者打算闢出「18禁」專區,光明正大推銷其他國家「十八歲以下禁止購買」的遊戲?

如果說電腦遊戲和電視遊樂器遊戲軟體無法可管,那麼趕快立法;如果說現有法令可能透過解釋和認定,將遊戲軟體納入分級,主管機關就應該趕快公告認定。否則,台灣將成為被血腥暴力遊戲軟體傾銷的大國。兒童和青少年沈浸在殺人放火、砍頭血肉模糊的畫面裡,長大之後會成為怎樣的國民?台灣禁娼禁賭、高調談道德的場面不少,但執行起來,很多色情和暴力的傳播卻是「條條大路通少年」,對青少年兒童的保護實在欠缺,有待快快把這個漏洞補起來!

※ 相關報導:

* udn數位資訊 - 血腥電玩沒人管 孩子愛「殺人」
http://mag.udn.com/mag/digital/storypage.jsp?f_MAIN_ID=321&f_SUB_ID=2944&f_ART_ID=176277



◆ 血腥色情電玩無法可管挨批 工業局:已提案修法!

NOWnews.com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09/02/09

暴力色情的電玩遊戲隨處可見,往往越裸露、血腥就越暢銷。不過更令人驚訝的是,這些遊戲在台灣根本都沒有規範,由於現行法律只管制線上和電腦軟體,對於市場上最主要的電視遊戲,現階段只能靠業者自律,因此根本就「無法可管」。

無論是恐怖血腥又充滿暴力的電玩,還是模特兒穿著學生制服,擺出可愛表情,衣服卻愈脫愈多、動作愈來愈大膽的限制級電玩,越裸露就賣的越好,特別是不景氣下宅經濟發酵,業者更是大推各種遊戲搶商機。

像這樣的限制級電玩,在商場上隨處可見,不過最令人驚訝的是,有部分政府根本沒有任何管制。由於現行的軟體分級辦法將電玩分為普遍、保護、輔導、限制等四大類,目前只有規範線上以及電腦軟體,至於市場上最熱銷的電視遊戲,則沒有任何分級規範。

換句話說,不論買家年紀多小,幾乎都可以買的到,而且販售店家也完全沒有觸法的疑慮。對此,經濟部工業局組長呂正華表示,「電視遊樂器這個目前法律沒有管理辦法,不過還沒完成立法之前,去年也已經邀集工會、業者,要求這些廠商自律。」

由於目前並沒有法律可以管制,只能要求業者自律。這也讓很多家長不禁要問,修法動作慢半拍,跟不上科技的腳步,放任國家未來主人翁在成長過程中,被血腥暴力情節影響,這個責任又該由誰來負責呢?(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黃欽旻、鍾武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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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院驚:電玩要分級 消保會併入公平會?

◆ 府院驚動:電玩要分級

聯合新聞網 2009/02/15

血腥暴力遊戲軟體無法可管,造成青少年隨處可取得購買,驚動了總統府。總統府找工業局、內政部協商後,決定修正兒童及暨青少年福利法,將遊戲軟體的分級納入規範,立法前工業局將行文業者「自律管理」。

血腥暴力遊戲軟體無法可管,造成青少年隨處可取得購買,驚動了總統府。總統府找工業局、內政部協商後,決定修正兒童及暨青少年福利法,將遊戲軟體的分級納入規範,立法前工業局將行文業者「自律管理」。
府方人士表示,暴力電玩問題確實得到府院黨的關注,認為這個問題必須解決。

內政部官員指出,目前補助的方向是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明確規定遊戲軟體必須分級,如果販售限制級產品給兒童或少年,將受到處分,這項規定經濟部工業局負責執行。

官員指出,去年政黨輪替前,內政部原本就規畫修正兒少福利法,其中就包括遊戲分級;政黨輪替後內政部已重新檢討,至於電玩軟體部分要不要抽出來單獨處理以加快速度?內政部目前沒有接獲指示。

台北國際電玩展在本月十二日登場,業者闢有「十八禁」遊戲專區,專門販售十八歲以下不能購買的遊戲,總統府副秘書長賴峰偉主持總統府輿情會報時,邀請工業局長陳昭義及內政部次長林中森與會,除了解法制現況,也研商因應之道。

目前兒童青少年可以取得的遊戲軟體,內容十分驚悚,如人頭落地、屍塊內臟齊飛等畫面,台灣小學生能玩、能買,沒有法律可以規範。陳昭義在會中表示,工業局將協調台北市電腦公會,希望電玩展能先行「自律管理」,未修法前也視同已修法,請業者不要賣「不宜」遊戲軟體給兒童或青少年。

相關官員說,目前電腦線上遊戲依兒福規定,分為普通、保護、輔導和限制四級,電視遊戲軟體也擬比照分級。

【聯合報╱記者李順德、李光儀、李志德/台北報導】

※ 會不會與「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疊床架屋?因為有許多電玩都是線上遊戲。



◆ 消保會併入公平會?消保會憂心 消基會抗議

中央社 2009-02-15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5日電)行政院組織改造擬將由副閣揆兼任主委的消保會併入公平會,消保會憂心恐損及消保權益推動。消基會也表示,依世界潮流與工作執行力,公平會才該併入消保會,消基會將提出抗議。

消保會將被併入公平會一事,引發消費者權益主管機關憂心與民間反對聲浪。

消保會指出,全世界各國政府組織縮編下,只有兩個單位的編制不減反增,那就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機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及維持產業競爭公平性的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如今卻要將兩個機關合併,似與潮流反向而為。

消保會說,相對於產業競爭力的平衡業務職掌,除有公平會,還有經濟部此一強勢部會扶植產業;但消費者權益保障的落實,端賴消保會主委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才得以主持跨部會會議,落實攸關台灣2300萬消費者的權益保障。

例如日前傳出500多隻狗因寵物飼料有毒喪命,後續事件處理,就是靠行政院副院長邱正雄裁示,才確立由農委會擔任寵物食品、用品、喪葬、醫療與動物保護主管機關。

再看單車熱潮風行全台,但煞車系統與機車不同,引發單車騎士急煞不當飛出,腦受重創致死;也是因為有副閣揆兼任消保會主委,才得以召開跨部會協調會議,確立相關業務主管機關。

前年爆發亞力山大健身中心無預警倒閉,雖未完全退費予受害會員,但能讓持有完整文件者,自金融單位申辦殘值退費,也是來自消保會跨部會積極協調。

行政院擬將消保會併入公平會,未來副閣揆將不再兼任消保會主委,跨部會協調功能將盡失。消保會認為,未來併入公平會後,層級「最多一個處」而已,擔憂未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功能受限。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謝天仁說,消保會併入公平會不但違反各國政府組織改造潮流,依現況看,任誰都會認同人力編制遠低於公平會的消保會,「做的事比公平會多」,「政府組織要縮,也該是公平會被併入消保會,怎會是消保會併入公平會?」況且,連日本都要學台灣設置層級相對其他機關高的消保機構。

謝天仁表示,聽說政府擬將消保會併入公平會,各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團體都很不以為然,具產官學界聲望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關與相關前輩都持反對意見。消基會將會串連各界人士,例如柴松林教授、監察委員程仁宏等,對此事提出抗議。

※ 以上所有言論不代表本人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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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衫軍無罪 施明德盼成判例

【何醒邦、郭良傑、陳志賢/台北報導】 2009-02-21 中國時報

「我是非常感觸的,不是喜悅也不是哀悼,我想如果判拘役五十天,我一毛錢也不會去繳,我一定要去坐牢。」兩年前發動「天下圍攻」被控違反集會遊行法的紅衫軍十六人,昨日地方法院一審全無罪,總指揮施明德獲知判決後激動哽咽表示,他的心情百感交集,有種走過歷史的沉重感,希望此判決「不只是先例,更要成為判例」,讓弱勢者的群眾運動,不再受集遊法的懲罰。

九十五年間發起的紅衫軍「天下圍攻」反貪腐倒扁行動,總指揮施明德等十六人被控違反集會遊行法,台北地院廿日全部判處無罪。判決指出,倒扁集會雖未經許可,或造成民眾些許不便,但確實引起許多迴響,仍在民主社會得以忍受之範圍,國家自應予以尊重。

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錦村表示,檢方將等收到本案的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昨日獲判無罪的包括施明德、簡錫(土皆)、沈智慧、魏千峰、李新、王麗萍、張富忠、劉坤鱧、羅淑蕾、范可欽、盛治仁、郭素春、鄭龍水、李永萍、姚立明、林正杰等十六名倒扁總部幹部。

地方法院宣告無罪判決同時,施明德與倒扁紅衫軍幹部重回舊地,與紅衫軍幹部從辦公室步行到總統府前凱達格蘭大道的「白色恐怖受難者紀念碑」,準備聆聽判決。

出發前,施明德堅定表示,不管怎麼判,都不會上訴,若被判拘役,也不會以繳罰鍰取代,早有坐牢準備,「為公義受難,最後必將獲得歷史的獎賞與桂冠」。

施明德一行人走到凱道靠近紀念碑前,警方一度又以紀念碑前是非法集會區,試圖攔阻,一度爆發激烈口角,施明德對著中正一分局員警說,「這位警官,你問我要到那邊,現在不是戒嚴時期,你沒有權力問我要到那裡去。」

最後警方讓施明德繼續前進,避免了一場可能的衝突。紅衫軍直行碑前席地而坐,靜候判決。十幾分鐘後,律師李念祖到現場告知,全案因警方執法未符合集遊法的比例原則,因此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無罪。

施明德聽到後,一度激動哽咽,他感性地說,就算是四十七年前面對第一次政治審判,他心情都還沒這次這麼沉重,因深怕台灣又出現新的政治犯。施明德並指出,希望這個判決,不是因為他們十六人都是名人,所以才獲判無罪,更希望以後弱勢者的群眾運動,都可不再受到集遊法的懲罰。

施明德話鋒一轉痛批總統馬英九總統,「你(馬英九)的黨在國會裡有四分之三,所有反貪腐法案一步都沒有動,你對得起人民嗎?你對得起你說過的話嗎?請這位總統先生反躬自省。」施明德批評馬英九「積極不作為」,讓反貪腐運動「寸步難行」,對不起人民。離開凱道前,施明德等人向矗立在總統府前的「白色恐怖受難者紀念碑」一鞠躬。



◆ 法院聲聲催 立院加把勁

【何醒邦/新聞分析】2009-02-21 中國時報

施明德被控違反集會遊行法,昨日獲判無罪。如果換成一般老百姓,是否能有此「特殊待遇」?集遊法若遲不修改,弱勢者群眾運動,很難不受到懲罰。

現行集遊法的規定,充斥著防堵集會遊行的閉鎖心態,早就不符合時代潮流。首先,以刑罰制裁輕微的違規行為,相當荒謬;其次,集遊還需政府「許可」,也不符憲法的要旨。

不論是紅衫軍,或是野草莓,訴求的內容或許見仁見智,但他們確有和平表達意見的權利,應受到尊重與保障。這種「我不同意你的論點,但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乃是言論自由的基本觀念,政府有義務提供場所,給予人民表達意見的空間與保護,不該只是宣布他們因為未受許可而違法。

此次法院判決書最後也提到,集遊法是否應由許可制改成報備制、是否廢除相關刑事刑罰的規定及核准機關與執行禁止之機關是否應分立,實為我國邁入成熟民主國家的重要關鍵,具有重大象徵意義。因司法機關有被動性及個案性的特質,立法單位應該就此規定草案,盡速進行審查。

令人遺憾的是,即使集遊法朝野都認為該修,但上會期在立法院還是過不了關。連法院都在聲聲催促,朝野立委,還不加把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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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來台難 陸配十一歲子淪乞兒

中時電子報╱羅暐智/台北報導 2009-02-24

五年前,大陸配偶劉茜改嫁到台灣,礙於法令的限制,劉茜遲遲無法將與前夫的親身骨肉彭小弟接到台灣,共享天倫之樂。悲慘的是,彭小弟遭前夫棄養,近年生活困頓,因偷竊被大陸公安抓到,衣服被寫上「小偷」兩大字並遊街三天,輾轉知情的劉茜痛不欲生,找上立委幫忙。劉茜泣不成聲說,「如果孩子有個什麼三長兩短,我這當媽媽一定也活不下去!」她希望立委能幫忙,讓她們骨肉能重逢。

劉茜在大陸有一段婚姻,與前夫育有一子,兩人離婚時,彭小弟的撫養歸給前夫,幾年後劉茜改嫁給台灣老榮民汪少祥,汪的身體不佳,需要劉茜在身邊照顧,同時彭小弟也被前夫棄養,已達就學年齡卻成天在街頭乞討,生活無以為繼。

去年初,彭小弟因偷竊被大陸公安抓到,公安在彭小弟的衣服背面上寫了「小偷」兩大字,並將彭小弟遊街三天。劉茜知情後傷心欲絕,希望能將彭小弟接來台灣照顧,沒想到卻遇到台灣法令的種種限制,一年多的奔走仍是無解。

按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汪少祥在台灣已有子女,因此不能再收養大陸子女,劉茜找上朋友當人頭,不料在士林地方法院公證時,過於熱心解釋「案情」的劉茜被公證處「抓包」,公證處以「不實收養」為由將其退件,要求劉茜以先生汪少祥名義重新提出。

重新提出申請的同時,劉茜在大陸也辦妥公證程序,沒想到士林地院以「不符法令」為由駁回此申請案,劉茜向高院抗告,高院認定「違反家庭團聚權」,要求地院重審,但仍得到一樣的答案。

由於汪少祥已在大陸辦妥收養程序,換句話說,彭小弟也不能再以其他人名義辦理收養。更急迫的是,台灣法令對認養大陸養子女有十二歲的限制,再過半年,彭小弟年滿十二歲,就無法申請收養來台。

上個月,劉茜拿著親手寫的陳情書到立法院,找上國民黨立委徐中雄幫忙,當場下跪希望徐中雄能伸出援手,幫助她將小孩帶在身邊照顧。



◆ 嚴法拆散家庭 立委促修法

中時電子報╱羅暐智/台北報導 2009-02-24

承辦劉茜案的士林地方法院公證處主任張滋偉,原以為以《民法》收養規定,應可接受讓劉茜以先生汪少祥名義申請收養,因此勸退劉茜以朋友名義申請收養案,沒想到卻成為讓彭小弟至今仍滯陸無法來台的關鍵。

得知劉茜案結果後,張滋偉十分愧疚,仔細鑽研相關法律問題,找出現行法規的不合理處,並介紹劉茜找長期關心陸配人權的國民黨立委徐中雄幫忙。張滋偉認為,法律對收養子女增設不必要的門檻,違反《憲法》的自由權保障,以及平等與比例原則,剝奪法官在認可程序中針對收養的裁量權。

這樣嚴苛的法令,不只辦理法定收養程序的法院公證處大感意外,連立委也直呼不合理。

事實上,除了劉茜案例外,還有不少台商在大陸結婚生子,要將親身骨肉帶回台灣,也受限於「超過十二歲就不能回台定居」的規定,造成不少家庭悲劇。

此外,收養大陸子女也有名額限制,現行規定是每年六十名,收養外籍子女則無名額限制。徐中雄已在立法院提出修法,將十二歲的門檻調整為廿歲,且收養大陸配偶親生子女時,不受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已有子女不得收養的限制。

不過,此修正草案上月在立法院院會遭民進黨團阻擋,本周五將再度闖關。徐中雄表示,陸委會應儘速提出修法,他也希望朝野能一致支持他提的版本,儘快修法,扭轉這些悲劇。

徐中雄也說,馬英九總統承諾就任一年內要簽署完成國際人權公約,如果政府對此悲劇視而不見,這些承諾根本是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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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C同意改名 公視預算應修法

◆ 趙C同意改名 姓名權官司落幕

【聯合報╱中新社】 2009.02.28

大陸取姓名千奇百怪,備受關注的首例公民討要姓名權案,結果是訴訟雙方達成和解,訴方「趙C」同意改名。

這場姓名權官司,從去年一月至今,引起大陸各界廣泛關注。

去年一月,江西籍民眾「趙C」,為了捍衛姓名權,將江西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告上法院。同年六月,鷹潭市月湖區法院一審判決「趙C」勝訴,月湖區分局隨即提出上訴。

「趙C」父親趙志榮是律師,他沒想到廿三年前別出心裁給兒子取的極富個性帶英文字母C的名字,讓父子陷入持續兩年多的姓名權官司。

趙志榮說,他給兒子取名「趙C」,是希望兒子把英語學好。同時,「C」是英文單詞「中國」的首字母,而且以「C」開頭的單詞最多,有人丁興旺的意思。兒子此名用了二十多年。

鷹潭市法院日前二審,雙方進行三個多小時激烈的法庭辯論,爭論的焦點是,C是不是大陸居民身分證法規定可以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

最後,在法院協調下,雙方和解;「趙C」將用規範漢字更改名字,月湖區公安分局則免費為他辦理更名手續。

「趙C」姓名權官司引起網友熱議,有人手稱快,認為中國人就應用中文起名;有人認為,想起什麼名字,完全是個人自由,誰也管不著。



◆ 學者建議修法 讓公視獲充足預算

中央社 2009-02-28

(中央社記者鍾張涵、張聲肇台北28日電)台灣師範大學大眾傳播研究所教授陳炳宏今天在卓新論壇表示,立法院不該審查公視預算,應修法讓公視有充足且固定的經費,讓它放心製作優質節目。

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與中央通訊社上午舉辦第一場卓新論壇,由卓新獎基金會董事長陳世敏主持,與會者針對日前公視簽署「對社會大眾承諾書」、公廣集團獨立性、公視預算凍結和公民參與等議題熱烈討論。

公視副總經理鍾裕淵指出,公視預算新台幣9億元捉襟見肘,公廣集團的理想與規劃受限於預算不明確,法律競合是最大問題,建議修法界定集團的營運範疇。

對公廣集團觀念的落實,現任公視董事陳勝福以明華園團長身份,認為公廣集團經營方式應透明公開,以平息大眾疑慮。陳炳宏也認為董監事的提名與選任,可接受所有公民的參與和推薦。

卓新獎基金會董事姚仁祿以紐約時報和BBC為例,強調紐約時報發行人被問到「未來五年紐約時報的發展」時,回應道「I don\t know, and I don\t care.」顯見紐約時報預見新科技將一改傳統媒體的傳播方式,媒體得重視群眾結合,以「互動」為優先。

政大新聞系教授翁秀琪指出,公視網站的網路公聽服務,使用相當不便,有興趣的民眾根本搜尋不到,更難以發表意見。

前Kiss Radio執行董事盧治楚認為,公視現在的節目無法扣人心弦,未來在製作上首重影響力,且不該以收視率為標竿。前華視總經理李遠則分享個人經驗,期許公共新聞勇敢帶領社會議題。

鍾裕淵則回應:「公視仍有許多可努力的空間,如何增強社會大眾的認識、內部管理的問題、與各界溝通平台的建立等,都應自我檢討。」

下一場卓新論壇預定下週六 (3月7日)舉行,以「商業廣電生態下支持公廣集團之必要」為重點,預定邀請政大新聞系教授馮建三、前公視總經理胡元輝、前華視副總經理高武嵩、交大傳研所教授魏玓等討論華視加入公廣集團的問題。

卓新論壇未來也將討論「後新聞局時代的廣電政策」、「第四權的自律與他律」等重要議題。

主辦單位指出,大家都說「媒體是社會亂源」,但如果沒有媒體,批評它的聲音也無法傳出,這正是媒體問題的一大弔詭--必須仰賴我們所批評的。「正因為我們如此仰賴它,所以我們希望它向上提升,而不是向下沉淪」,卓新論壇希望喚起更多關心,爭取更多認同,累積媒體改革的社會能量。

※ 以上所有言論不代表本人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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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以無薪假計薪 婦女「生」氣

【唐鎮宇/台北報導】 2009-03-07 中國時報

無薪假解釋又生爭議,勞基法規定婦女生產應給予二個月全薪產假,但勞委會最近卻發佈函示,指若產假在無薪假期間,雇主可用無薪假後縮水的薪資給予產假,勞團痛批勞委會「開什麼玩笑」,認為婦運出身的主委王如玄主持的勞委會做出這樣的解釋,是台灣女性勞工的浩劫。

勞委會最近接到投訴,有民眾在雇主實施無薪假後申請產假二個月,照勞基法規定應「工資照給」,但雇主卻以無薪假後縮水的薪資計算產假薪資,形同變相懲罰懷孕婦女,希望婦運出身的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能夠主持公道。

但勞委會最近卻發佈函示,指無薪假是「雇主受景氣影響,經勞資雙方同意暫時減少工時、工資之期間」,可視為勞動契約變更,故這段產假內雇主給付的薪資,應依無薪假期間勞雇雙方約定的工資計算。

此函示一出,若依主計處統計無薪假人數與有投勞保者申請生育給付的件數估算,從十月無薪假風潮開始,約有二千名懷孕勞工的權益將因此受到影響。

勞委會最新統計,女性在求職、調薪等因性別受到不平等的待遇情形較過去改善,也有六成的企業提供婦女「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但勞委會對於無薪假期間的產假薪資解釋,卻讓勞團直呼「開什麼玩笑」。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表示,這樣的解釋等於是讓勞基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精神蕩然無存。

孫友聯指出,產假是雇主可以預期勞工會在何時放的假,勞委會這樣的解釋「是對台灣女性勞工的浩劫」,幫資方大開方便之門,未來雇主就可以用這種方式縮減婦女產假薪資。

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林佳和則認為,國內實施無薪假九成以上都是「雇主用指示權單方面變更契約內容」,不是勞資合意,勞委會對於無薪假期間的產假薪資解釋雖然沒有問題,但關鍵在於對「無薪假」的定義太過通案,應該要依個案認定無薪假是否合法,懷孕婦女的權益才不會被犧牲。

※ 勞委會不妨改名為資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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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如棄兒 分居夫妻 還要「稅」一起?

* 分居夫妻 還要「稅」一起?
* 分居夫妻「稅」一起 會計師:除非修法才能改
* 王清峰:6月以下刑期改服勞役 種花種菜不錯
* 熱門話題-我繳罰金你分紅 不合理
* 司法如棄兒 改革一拖再拖

◆ 分居夫妻 還要「稅」一起?

【聯合晚報╱記者邱珮瑜/台北報導】 2009.03.08

立委批不合理!

婚姻懲罰,違反租稅中立,要求採分開申報。

今天是婦女節,民進黨立委黃淑英主張已婚婦女應可與先生分開報稅。黃淑英表示,現行夫、妻兩人納稅必須合併申報制度,無疑是婚姻懲罰,違反租稅中立的原則,若法院已宣告夫妻雙方分別財產制,卻仍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實屬不合理。

現行所得稅薪資所得部分依照所得稅法第15條第二項規範,選擇分開計算稅額,但仍要合併申報,依此產生三種申報情況,第一是以夫或妻為納稅義務人,夫妻之薪資所得合併計稅,二是以夫為納稅義務人,妻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稅,三則以妻為納稅義務人,夫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稅。

台北市國稅局曾表示,原則上以薪資所得較多者分開計稅較有利,但不論怎麼計算,都比單身稅額來得重,黃淑英指出,所得稅法第15條最大的變革,是在2002年6月修正,將法定財產制由聯合財產制,改訂為「所得分配制」,夫妻財產得以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與舊制規定由夫管理或夫妻推派一人管理的規定大相逕庭。

黃淑英表示,在這樣的規定下,夫妻對於彼此的財產狀態有絕對權利,既不用向對方報告,亦無法定財產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在財產上,夫妻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個體,然而,依目前所得稅法與財政部的函示解釋,仍需採合併申報,違反民法親屬編修正之本意。

黃淑英指出,倘若夫妻分居已久,申請分別財產制,但仍需合併申報,即為先個別申報後,再由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並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比率計算,減除其已扣繳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

她說,分居後申請分別財產制,實務上多半是因為兩方無法忍受彼此,但又有某些考量暫時無離婚打算,透過法院宣告,配偶間的財務關係已一刀兩斷,綜合所得稅卻仍得合併申報,實在很不合理,民法上各自獨立,所得稅法卻又綁在一起,完全違反分別財產制的精神。

黃淑英說,妻子一方已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法院宣告為分別財產制,但當初妻子為納稅義務人,採用分別財產制後,妻子並不清楚丈夫財產狀況,也不瞭解丈夫是否繳稅,但最後因為丈夫沒有繳稅,導致妻子財產遭行政執行,此不合理的現象發生,法務部確實有重新檢討制度的必要。



◆ 分居夫妻「稅」一起 會計師:除非修法才能改

【聯合晚報╱記者仝澤蓉/台北報導】 2009.03.08

漢邦會計師事務會計師史芳銘表示,除非我國稅制出現重大改變,將以「戶」為所得稅申報單位改為以「人」為申報單位,或是民法改變分居夫妻必須進行登記,如此分居中夫妻才可能分開報稅。

史芳銘說,以人為單位和目前以戶為單位的所得稅法差異極大,這樣必須對稅法進行大規模修改,影響層面很大。更何況如果這對夫妻有小孩,小孩的撫養扣除歸夫妻哪一方,必須要協調,過程中也可能因為爭取撫養而引發爭議。

史芳銘表示,我國目前無分居制度,因此分居不具有法律效應,除非改成分居必須先行登記,然後夫妻雙方持分居登記證明向稅捐機關申請分開申報,就像有些國家離婚之前必須先分居幾年,分居達一定時間後離婚才能生效一樣。如果我們的分居有法律效應,分居夫妻要採取分開申報才比較可行。



◆ 王清峰:6月以下刑期改服勞役 種花種菜不錯

中央社 2009-03-08

(中央社記者楊思瑞台南縣8日電)法務部長王清峰今天上午前往台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她在參觀台灣國際蘭展時表示,將研究讓6個月以下刑期者可改服義務勞役,到農園裏種花、種菜是很好的方式之一。

王清峰今天安排訪視台南縣、市及嘉義縣毒品危害防治中心行程,由於她相當喜愛花卉,便順道前往在台南縣舉辦的台灣國際蘭展會場參觀,台南縣長蘇煥智等人全程陪同導覽,王清峰當場向業者採購20盆各式蘭花,準備送到法務部各辦公室。

王清峰表示,6個月以下徒刑雖可易科罰金,但有些人繳不出罰金就只能入監,但這6個月的服刑時間可用「威嚇無功、教化無用、學壞剛好、學好不足」來形容,加上各地監獄超收情況嚴重,因此希望以改服勞役的方式,讓他們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對社會有貢獻,同時在保有基本尊嚴的情況下,繼續自己的日常生活。

她說,目前在各監所內的園藝治療成效不差,能讓收容人學到一技之長,栽培植物過程中也能培養耐心及信心,較不會胡思亂想;未來可能以設置農園的方式,讓選擇改服勞役的人到裏面種花、種菜,產品除了可以賣給各監所外,還可以送給有需要的公益團體或清寒家庭。

※ 昨日 NGC 的《美國監獄危機》探討許多令人震撼的真相。
http://channel.nationalgeographic.com/episode/prison-nation-3457/Overview



◆ 熱門話題-我繳罰金你分紅 不合理

■胡顏/北市(國小校長)2009-03-08 中國時報

報載,台北市去年開出近四百萬張的交通罰單,總金額超過卅六億,更氣人的是,罰單六%被拿來作為官員獎勵金,從主管到工友都有獎。

舉發違規是交通主管部門與交通警察的基本「職責」,既然做的是本分工作,怎能巧立名目再領取額外的獎勵金,若說其用意是在於獎勵「績效」,那這些公務員每年依績效考核結果,已經領取一至兩個月的考績獎金,經濟相當不景氣,民眾動輒被開單罰款苦哈哈,反觀官員們除了月薪、年終獎金和績效獎金,長期以來還能從民眾的罰款中抽成領取獎勵金,看在民眾眼中,實在不是滋味。

交通罰款抽成當獎勵金,這種不合情理的作法,建議有關單位還是早日透過修法改制度加以改善。

※ 罰金應作為公基金使用。



◆ 司法如棄兒 改革一拖再拖

【王兆鵬】2009-03-08 中國時報

論司法,馬英九總統與前總統陳水扁先生實在太像了,這卻是台灣人的悲哀。

他們都曾被起訴而稱遭司法迫害;他們的辯護律師都曾將檢察官訊問證人筆錄公諸媒體;他們都曾向人民傳達司法不可信的訊息;他們都是台大法律系畢業生,但當他們當總統時,卻都對司法漠不關心。

所有的律師都知道,律師的戰場在法庭,但馬總統候選人與前陳總統成為被告時,他們的律師都將主戰場自法庭轉移至媒體,向全民控訴檢察官是如何誘導證人、羅織罪名,司法是如何迫害他們的。偵辦馬總統候選人的檢察官,為此憤而追訴馬的辯護律師相關責任;特偵組檢察官與少數學者,最近也批評前陳總統的律師,認為其違法公開證人訊問筆錄內容。

兩位先後任總統都是法律高材生,所聘律師也都是全國首選大律師,難道他們不知道訴諸媒體,非但無助於訴訟,反而常激起審判法官的反感?為何他們仍如此抉擇?明智或失策?他們的律師是否應受處罰?

這個問題有如早期農民帶著青菜、豬仔北上佔據凱達格蘭大道;又有如早期之民進黨立法委員,霸佔立法院發言台,以肢體動作表達抗議。辛勤不語的農民,為何不護田犁地,卻千里迢迢北上抗議?民選立委為何放棄議會協調,卻以斯文掃地的方式表達意見?答案應該是:對既有體制不能發揮功效的徹底失望與絕望吧。若能知彼原因,即可明瞭兩位總統何以放棄法庭,而訴諸媒體。單純適用法條文字,農民與民進黨委員,當然皆已違法;依法處罰農民及民進黨委員,只會加深人民對既有體制的厭惡。處罰律師,亦復如此。

律師公布證人筆錄,是秋毫、是浮塵;司法的不可信,是輿薪、是勝義。國人的通病是見秋毫而不見輿薪,逐浮塵而不求勝義。

藉律師公布證人筆錄,兩位先後任總統其實是想傳達:司法不公正、不可信。這一點,兩位總統倒是相當成功,也喚起了許多人民的共識。人民早已對司法無太多信心,再加上偵訊光碟片的推波助瀾,兩位總統登高一呼,人民對司法的信心如土崩瓦解。根據中研院的最新調查,發現國內有百分之五十一的人不相信司法。司法的重要性,毋庸贅言,但二十一世紀的台灣,司法卻如此不受人民信賴,悲慟!

陳水扁哀鳴遭司法迫害,其多少應自負其責。畢竟執政八年,不見其好好改革司法,卻常見其以言語嘲弄或輕蔑之。撫今追昔,悔已晚矣。馬總統是在上任前遭「司法迫害」的,但在判決無罪當總統後,竟對司法改革漠不關心,不可原諒。

台灣的司法問題,在於執政者對於司法議題既無遠見,也無智慧,又無魄力。執政者常以為只要增加預算、增加司法人員,就算是對司法改革的支持。錯!大錯特錯!執政者殫精竭慮傾全國資源,拚經濟,改造政府,那司法呢?司法首長提不出一套有效的改革計畫,行政首長也不願意沾惹干涉司法之嫌,司法就任其自生自滅吧!殊不知先進文明國家,都有設於總統或國會之下的司法改革委員會,長期監督司法議題或擬議司法改革計畫。台灣呢?在民國八十八年李登輝時代曾轟轟烈烈舉辦了三天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弄出了一大堆決議。經過十年了,有那一個執政者關心這些決議是否被執行?執行成效如何?是否應予修正?未來應如何?司法有如棄兒!

當兩位先後任總統都要人民不相信司法,而且有一半以上的人民已經不相信司法,司法難道不需要改革嗎?馬總統要公務員如觀世音菩薩聞聲救苦,籲請馬總統毋須向外探求,只要回憶當時遭「司法迫害」的心境,再思維無權無勢的蒼生百姓,幾可得知非大刀闊斧改革司法,無以使人民相信司法。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 以上所有言論不代表本人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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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擴權查個資 是人民的頭家嗎?

* 立委擴權查個資 立院將成最大徵信社
* 法部:立委可查個資 不得違法
* 立委是人民的頭家嗎?

◆ 立委擴權查個資 立院將成最大徵信社

自由時報 2009.03.10

〔社會新聞中心/台北報導〕立委提案增訂個資法立委免責條款,讓立委問政可不經告知而任意蒐集民眾負債、政黨傾向、升遷等個人資料,並獲法務部同意,民間司改會律師高涌誠說,若立院通過這法案,有可能讓立院成為全國最大的徵信社,並助長爆料文化;也有檢察官說,這有違法務部宣傳海報「個資無國界、保護零威脅」口號。法務部面對各界撻伐,昨晚突一改立場表示「還要審慎評估」。

法界憂助長爆料文化

原本法務部到昨天傍晚,仍表示同意增訂「立委免責權條款」的立場,並指要發新聞稿說明,但昨晚九點多政策大轉彎,政務次長黃世銘說,法務部會審慎評估,並取消發新聞稿。

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指出,個資法草案的主管機關是法務部,立院委員會審查草案時,司法院曾建議在立委免責條款內,加上但書:「對於無關公益屬於私德者不行(免責)」,顯示司院其實是反對立委免責條款。

民間司改會律師高涌誠認為,這是立委擴權的「自肥立法」,他看不出有立此法的必要。他說,將蒐集個人資料列入民代免責權範圍,是個孤兒立法,雖然大法官解釋認為立委有調查權,但目前立委如何執行調查權並無法律規定,也就是說,立委目前難以執行調查權,即便修法讓民代可不經當事人同意蒐集個資,也不等同醫院、學校或公務單位就一定得提供個人資料給民代。他指出,公務機關可以拒絕立委調閱個資的要求,立委僅能自行去蒐集,因此,高涌誠認為現階段立這個法「很奇怪」。

法部改口要再審慎評估

有資深檢察官指出,這個法律若通過,立委自第三人處取得的個人資料,可未經當事人同意而運用,將來有可能出現一種狀況,就是有人去廣泛蒐集個人資料,然後再販賣或提供給立委,立委即可任意蒐集個人資料,這恐會讓立法院成為全國最大的合法徵信社,有心人士也會藉提供個資供立委爆料的方法,達到打擊政敵或對手的目的。

高涌誠指出,立委不經通知,即蒐集個人資料拿來問政,他認為「問政」的定義也不明確,應該只能限用在質詢台上;而且他認為,質詢不等於爆料,兩者應該要有區隔,相關的法律條文應該要更明確,以避免爭議。



◆ 法部:立委可查個資 不得違法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09.03.09

立委版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建議免除國會議員蒐集個人資料的事前告知義務。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上午表示,基於憲法保障立委的言論免責權,法務部雖同意立委問政質詢時,免除事前告知的義務,但立委在運用相關個資時,仍不得違法,否則將負起衍生的民、刑事責任。

黃世銘說,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修正,並非立委有權去查他人的個人資料,主要是讓立委在問政時,可以免除事前告知的義務,與立委的調查權仍有相當距離。

他舉例說,如果立委要調閱他人的前科資料,就不被允許,只有執法的主管機關基於法定職掌,認為有必要時,才能公布,除非經當事人同意才可以。

藍委就個資法修正的提案版本,主要的修正重點在賦予立委於質詢時,免除向當事人事前告知的義務,與立委可以漫無目的去查閱他人的個人資料,意思完全不同。

【記者邱珮瑜/台北報導】

對於外界質疑民代可以調查民眾個人資料,法務部長王清峰上午在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答覆立委質詢時,不置可否。她說,她是看報紙才知道這件事,將再與法務部同仁研究。提案人國民黨立委謝國樑表示,民意代表問政,有權提出質疑,同時也要付出相關的法律責任,若民代的質疑不正當,當事人也可提出誹謗告訴。

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正在立法院審議中,謝國樑等人提案增列「民代免責條款」,免除民代蒐集個人資料前的告知義務,外界認為,此法通過將增加民代權力。

謝國樑表示,民代沒有所謂的「特權」來調閱他人個資,均按一般管道,即由民代發文給各行政單位,就像國民黨立委邱毅努力透過管道查證資料,倘若揭弊還要獲取當事人核可,如何揭弊?這應該是所有民代質詢時所應有的權力,但相對的也要付出其相關法律責任。

謝國樑強力主張民代沒有通知當事人的義務,若揭弊有誤,民代應付出法律責任,這也是應有的社會責任,報導曲解他的用意。他也痛批民進黨被弊案打得太慘,所以對這樣的方式有所反對。

高志鵬指出,這是「邱毅條款」,若此法通過,不只立委擴權,包括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等一體適用,倘若有民代因選舉和派系鬥爭而濫用資料,想來就令人不寒而慄,民進黨團反對到底。

民進黨黨團幹事長李俊毅表示,未來每個國民的病歷、財政、旅遊等所有涉及個人隱私資料,將會是民代隨時可取得的問政資料,他反問所有人:「你願意嗎?」立委陳亭妃也說,個資保護排除民代問政使用,那麼所謂問政標準何在?若遭民代濫用,個人資料隱私保護權責又何在?



◆ 立委是人民的頭家嗎?

【聯合報╱黑白集】 2009.03.10

立法院審議「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國民黨立委謝國樑等人提案增列民意代表免責條款,蒐集個資可免除事前告知義務。如果通過,立委要查公民個人資料,將如入無人之境。

立委自以為是誰?別忘了,他們是「人民頭家」一票一票選出來的。一旦當選,就搖身變成人民的頭家了嗎?可以為所欲為,查人家的帳,探人家的隱私嗎?小自信用卡帳單,大至身家財產資料,這種事,憑什麼「門戶洞開」讓民代可以「免責」地伸手進來?如此提案,還真無法無天哪!

民代在議會內言論免責,已經發生了很多被稱為社會亂源的現象。「以民主之名」,老百姓勉強忍耐著這種後果。但立委越來越囂張,仗著免責權,沒有什麼話不敢說,沒有什麼事不敢做。

也怪台灣的政治和法治沒出息,亂象叢生,更造成「以亂治亂」的局面。例如邱毅針對扁案一日一爆料,包括向公眾抖出陳致中、邱義仁等人的信用卡明細,這都是非正當管道取得個資、洩漏個資的做法。很多人因為痛恨阿扁而覺得大快人心。但洩漏個資就是洩漏個資,檢察官有權調查是一回事,立委卻是什麼身分可以如此無法無天?結果金管會還為此罰款銀行,而銀行又是代誰受過呢?

日後如果修法,進一步使民代的免責權擴大,立委誹謗人也不受罰,侵害隱私也不受罰,老百姓毫無人權保障,「頭家」拱手讓給立委做算了!這樣的提案由藍營立委提出,更可見「完全執政,一黨獨大」的後果。陳水扁把「人權政府」變成笑話,馬英九時代也要跟隨這種紀錄嗎?

※ 以上所有言論不代表本人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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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遊法修正:10人以下免報備

【聯合報╱記者李光儀/台北報導】 2009.03.11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朝野協商「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確立集遊法將採「強制報備制」,十人以下的活動不必報備;違反集遊法的行政罰鍰下限,也由之前討論的五萬元,降為三萬元。

經過一個上午的協商,朝野達成的共識包括室外集會遊行「應」於舉行四日前,由負責人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備書,但「因不可預見的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四日前報備期間的限制」。

另外,有四項活動不在強制報備限制範圍,包括依法令規定舉行的集遊,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等活動,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十人以下的集遊活動。

內政部提出總統府、行政院、各級法院、國際機場港口、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各國駐華領使館應畫定安全距離,民進黨主張刪除,國民黨未同意,留待院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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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 租稅公平

◆ 法與時轉 通姦除罪

【徐昌錦】2009-03-16 中國時報

日前報載某潘姓女星被捉姦在床,引發社會爭議不斷,婦女新知基金會並呼籲修法將通姦除罪,讓想離婚的人,可以更平和的離開婚姻;也讓在婚姻外發生親密關係的人,不必背負刑事犯罪之罪名。對於前開報導,我閱後不禁有些感慨。

其實,就各國立法例觀察,日本刑法於第二次大戰前原設有通姦罪的規定,但戰後已將通姦罪的規定刪除;德國刑法雖仍有通姦罪的規定,但僅限於親屬通姦,亦即僅限於尊卑親屬或兄弟姊妹間的通姦行為,才給予處罰;中國大陸刑法於制定時,也沒有通姦罪的規定;而在美國,通姦實際上已幾乎完全不受刑事法律制裁;在義大利,該國憲法法院亦於一九六八年將通姦罪以違憲而宣布無效,足見通姦罪的除罪化,似已逐漸成為各國立法的趨勢。

儘管如此,我們的大法官仍在九十一年間作出五五四號解釋,認為通姦罪的規定,是「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並未違憲。

我們不妨反思一下,難道已通姦除罪的多數國家都無法「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了嗎?其實中國大陸與我國人文相似,日本、德國與我國刑法理論亦屬相近,大陸未將通姦入罪;日本及德國刑法上亦將通姦除罪,都沒有看見更多的男人或女人公然外遇,社會價值扭曲,或衝擊家庭的體制等問題。所謂「通姦除罪」會造成更多的人公然外遇,無法維護婚姻、家庭制度的說法,不僅沒有根據,也應屬多慮。

單純違反道德之通姦行為,事涉人性及感情,已非單純國情問題,尤其當真情湧現,任何道德法律均無法制約。因此通姦罪的規定,無助於立法目的實現,不能達到其所要保護之法益,顯已違反「恣意立法之禁止」的原則。且通姦罪之立法是「刑章具在,祇生空文」,法律規範僅具形式之意義,而不具實質之規範效力,難認有「實效性」。

此外,就法律執行面檢討,通姦犯罪在所有司法案件中所占比例甚小,因通姦罪而被處罰之件數自然有限,告訴人及國家以龐大成本追訴處罰,所得實際效益甚少,亦難認其具有實質之規範效力。尤其依據統計資料,男性因通姦被訴之比例較高,但就因通姦罪而被科刑之被告性別數量,女性超過男性,且有逐年遞增趨勢,通姦罪之存在顯然對婦女較為不公平。

但為什麼我國刑法仍「擇惡固執」,遲遲未將通姦罪除罪化?除立立法功能遲緩或不健全外,最重要者,乃是有相當多的婦女害怕通姦除罪後將助長男性外遇,手中再無任何籌碼可以保障自身之權益;並認為現行法律對處於經濟弱勢之妻子缺乏保障,一旦通姦除罪將更不利於女性,應是最主要之原因。而良好之法律制度也必須審酌人民之法律情感後所制定。是若我國刑法要將通姦罪除罪化,必先解除前述疑慮。

而淺見以為,我國刑法如要將通姦罪除罪化,應該有下列配套措施:一、修法放寬離婚原因;二、保障無責配偶之子女親權之行使;三、放寬贍養費請求之規定;四、提高通姦及離婚之損害賠償額;五、放寬並提高子女扶養費之給付;六、政府及社會團體應加強法治宣導;七、落實婚前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八、提供外遇及因而離婚之家庭各項生活扶助;九、推行婚姻保險等,以解除前述婦女同胞的疑慮。

法律並不是萬靈丹,法律也有極限,道德問題無法用法律制約,應透過其他的途徑尋求救濟。主張通姦應該除罪者,並不是否定夫妻之間感情的可貴,更不是否定婚姻家庭的重要性;而是在告訴我們,要維護婚姻及家庭制度,就要更努力經營婚姻關係,刑法對通姦行為的干預,不僅得不償失,而且無具體效果。(作者為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 建照錯勾「新市鎮」 豪宅契稅2550萬竟免繳

【聯合報╱記者黃福其/台北縣報導】 2009.03.16

台北縣新板橋車站特定專用區豪宅群之一的「史丹佛」,因縣府工務局錯將新板特區註記為新市鎮特定區,一百七十六戶憑空獲租稅減免,可免繳兩千五百五十萬元購屋契稅。稅捐處、工務局直指這件「豪宅免稅」案是國內首見的惡例。

工務局九十四年核發新板特區建照誤勾「新市鎮」的建案,除了史丹佛,還有國家世紀館、台北官邸、權世界、超級F1等五案。前三案九十六年完工交屋,建築與使用執照都誤註「新市鎮特定區」,其中台北官邸卅九戶也申請退還契稅近六百萬元,遭稅捐處駁回即未訴願;國家世紀館四百一十八戶則未申請退稅。

新板特區被稱「北縣信義計畫區」,九十四年工務局核發史丹佛建照,在「加註事項登記表」錯勾「本案位於新市鎮特定區」;九十六年底建案申請使用執照,工務局依建照資料,加註「新市鎮特定區」。

依新市鎮開發條例,新市鎮建案第一年免徵房屋稅、地價稅、契稅,此後逐年增課兩成房屋稅、地價稅,第六年起全額開徵;史丹佛住戶乃據以向板橋市公所取得免契稅證明,要求縣府免稅。

稅捐處察覺有異,向內政部營建署查詢新板特區非屬新市鎮特定區,除請工務局註銷史丹佛建照、使照加註內容,也補課契稅共約二千五百五十萬元,去年四月又開徵房屋稅約三百零九萬元。

史丹佛住戶向縣府訴願;契稅、房屋稅訴願案上周經訴願會討論,認為契稅在使照更正前即獲免徵,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應維持免徵;但房屋稅是使照更正後開徵,沒理由不繳,駁回住戶訴願。



◆ 出錯承辦員 月初才升官

【聯合報╱記者黃福其/台北縣報導】 2009.03.16

九十四年在史丹佛等五建照加註勾選「位於新市鎮特定區」的承辦人盛筱蓉,在台北縣政府服務六年多,本月初剛調升建照科長,是工務局首位女性科長,對發生失誤,她非常自責。

工務局說,盛筱蓉確有疏失,但應屬無心之過,暫不追究她的行政責任,但將調整建照「登記加註事項表」格式,避免類似錯誤。

不過,市公所得知市庫收入損失二千五百五十萬元,相關人員氣得跳腳,「用膝蓋想也知道,千萬豪宅怎可能一毛稅金都不必繳?」稅捐處也憤憤不平。

盛筱蓉說,核發建照原可不勾選加註事項,她為了提醒同仁新板特區的建築管理,才特別勾選「新市鎮特定區」欄位,後來得知有誤,立即清查及更正,怎知衍生稅款風波,她非常抱歉。

稅捐處說,訴願會決定撤銷補課契稅,還不准另為其他處分,令人難以接受。工務局犯錯在先,但只要更正,仍然應該依法課稅,這才是稅法規定「核課錯誤有五年追溯期」的精神。否則假設有公務員填錯資料,造成應課稅者免稅、已婚變未婚,都被「信賴保護」而不能補課稅、更正已婚,豈不天下大亂?

訴願會則說,稅捐處無法舉證訴願人「不當得利」,尤其訴願人若當時因看中可減免稅才買下房子,且源自政府公文書,自然產生對政府的信賴保護原則。不過若已繳稅款、尚未提訴願者,不得循例要求回溯退稅。



◆ 信賴保護 打敗租稅公平

【聯合報╱本報記者黃福其】 2009.03.16

「本案位於新市鎮特定區」十個字,讓新板特區史丹佛大樓免課二千五百五十萬元契稅,一字值二百五十五萬元。

北縣訴願會基於人民對政府的「信賴保護原則」做成決定,雖有其依據,但買賣千萬豪宅免繳契稅,不僅有違社會通念,且不符租稅公平原則。

此案確是縣府核發建照、使照「錯誤加註」在先,致使住戶「平白享受租稅優惠」,但社會觀感恐很難接受訴願會支持住戶的救濟之舉。試想,若到公營行庫領錢,行庫溢發幾萬元,就可據為己有嗎?

況且工務局更正錯註、稅捐處補課契稅,對住戶只是課徵「應繳稅款」,並非「加課稅款」。若因公務員的加註錯誤,就可平白享受租稅優惠,對其他納稅人,有何公平可言?

對縣府而言,此案幸有稅捐處及時發現有異、主動查證並提醒工務局更正,否則更難收拾。工務局除須檢討疏失,更重要的是今後對特定區、新市鎮特定區或其他特定專用區的定位、條件,各局處須明確釐清,加強員工訓練與橫向聯繫,減少出錯,害公庫損失。

※ 以上所有言論不代表本人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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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稅漏洞 300萬人退稅有機會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2009.03.17

財政部稅務作業有重大漏洞!每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戶超過五百萬戶,所得稅法規定,國稅局必須在核定納稅人報繳所得稅後,逐一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給納稅人;但多年來國稅局除補、退稅案,其他一般申報案從來沒寄過,形同稅額不確定。

每年約三百多萬納稅戶沒接到核定稅額通知書,不具名會計師指出,因為報稅案件一直「未確定」,財政部日後若發布對納稅人有利解釋令,三百多萬納稅戶都可依新解釋申請退稅,國庫可能得多花一筆錢。

會計師透露,已有納稅人利用這項漏洞,向國稅局申請更正適用最有利的納稅方式、並要求退稅。

不過,會計師許祺昌說,不是所有沒收到核定通知書的納稅人都可申請退稅,行政程序法規定請求權只有五年;亦即九十二年度以前綜所稅申報案件,恐將失去申請退稅的權利。

國稅局官員表示,所得稅法規定,稅捐機關查核完納稅人的申報資料後,必須填寫核定通知書送達納稅人,才完成整個申報查核程序;報稅案「確定」後,財政部日後發布任何對納稅人有利的解釋令,確定案件就不適用。

官員說,民眾報完稅後,國稅局都得寄核定通知書給納稅人;但多年來國稅局為了節省一億多元郵資,目前只有補稅或退稅款申報錯誤的納稅人,才會收到核通;如果是不補不退、或是退稅款申報正確的納稅人,國稅局就不會寄發核定通知書。

官員強調,,如果財政部發布對納稅人有利的解釋令,所有未確定案件都適用,才會衍生後遺症。

官員舉例,財政部去年修訂促產條例,對於公司減資收回緩課股票的營利所得計算,從原本的以十元面額申報,改為可以淨值或收盤價,還溯及既往;後來許多公司股價跌破面額,只要是「未確定案件」,當初多繳的稅,都可申請退稅。以往申請的人不多,可能是不知道可以申請。



◆ 因小失大 財部公告補救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2009.03.17

國稅局未寄核定稅額通知書給超過三百多萬戶納稅人,財政部賦稅署官員昨天坦承問題「很嚴重」,為了補破網,賦稅署近日將邀請全國五個國稅局長研商解決方案,避免日後爭議不斷出現。

官員表示,初步構想是,將在各大報章媒體刊登公告方式,讓納稅人知道國稅局已經核定稅額,有疑問的納稅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復查;最慢在四月底,財政部就會公告九十六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稅額核定通知。

至於九十五年度以前的案件,官員說,核定通知書沒寄是事實,目前只能採個案解決的方案;基本上,只要疏失是在稅捐機關,大多會採從寬認定,退還納稅人溢繳的稅款。

官員無奈的說,平均每年有三百卅萬戶納稅人查核結果是不補不退,如果統統要寄核定通知書,依法須用雙掛號,以一件卅四元郵資計算,總共每年要花一億一千二百廿萬元郵費,這還不包括其他人事作業成本。國稅局從來沒寄發核定通知書,主要是為了節省成本。

不過,官員說,以往曾有核定為不補不退的納稅人,在財政部發布有利的解釋令後,主張未確定案件申請退稅,但財稅機關大多以納稅人當初沒提行政救濟,而且國稅局每年初完成所得稅案件交查核定後,都會發布新聞稿,實務上形同寄發核定通知書,駁回納稅人的退稅主張。

官員說,由於類似案件愈來愈多,過去的認定標準有「理虧」之嫌,為避免爭議持續擴大,決定尋求解決之道。

※ 寄了也不環保,看來一堆法令規章也該好好檢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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鬆綁採購法基層大恐慌 交通罰款逾期加倍挨轟

◆ 鬆綁採購法 基層大恐慌

【聯合晚報╱記者林修全/台北報導】 2009.03.27

為加速政府採購腳步,並提升公共工程品質,據了解,行政部門最近正研擬鬆綁政府採購的規定,不再依循近年來以「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的政策裁示,以利各項計畫和工程推動;不過,憂心各界施壓搶標,以至於遭牽連陷入弊案泥淖,政院此舉已引發基層承辦人員疑慮。

尤其前第一夫人吳淑珍介入南港展覽館弊案,當時就是指示前內政部長余政憲採取「最有利標」,並涉嫌將評審名單洩露給廠商;基層人員反映,未來若是放棄「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的標準,各級政府弊案可能層出不窮;尤其是年底三合一選舉將至,以最有利標原則發包的工程,極容易引發外界質疑是為選舉鋪路。

根據政府採購法的規定,「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最低標辦理為限」,但前行政院長蘇貞昌在95年3月22日的行政院會上,聽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最有利標決標機制之檢討改進措施報告」時,認為最有利標遭到濫用,如93年到94年期間,採取最有利標的工程,在一年之內即爆增258億元。

當時,工程會的報告中也指出,地方政府、鄉鎮市公所採取有利標的件數較浮濫,且衍生出決標價格偏高、評選委員公正性受質疑等弊端,更屢屢傳出不肖廠商結合官員綁標或圍標,因此,蘇貞昌裁示未來政府採購以「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

宣示這項原則後,根據統計,各機關採最有利標的件數和金額明顯下降,從95年的1433件、493億元,降至去年的804件、123億元。

不過,改採最低標原則發包的工程,雖降低了政府相關工程預算,但也引發工程品質不佳批評,此外,在世界各國競相藉提升城市風貌促進觀光旅遊之際,最低標原則也迭遭質疑是台灣公共工程缺乏創意、美感的最大障礙,公共工程委員會日前因此以部分機關反映推動公共工程,有採行最有利標的需求為由發函,呈請行政院核示停止適用蘇貞昌有關「最有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的指示,行政院已交由經建會與法務部、經濟部研議。

惟此一政策修改已引起不少基層官員恐慌,負責政府採購的官員私下表示,多數採取最有利標的工程,經常會遇到民意代表或上級長官的關心,如今四年5000億擴大公共建設即將推動,年底又遇上縣市長、議員和鄉鎮市長的三合一選舉,放寬規定後,各方施壓搶標肯定沒完沒了,恐怕會重蹈過去關說、圍標的情事。

※ 全面降低公共工程品質吧?



◆ 交通罰款逾期加倍 挨轟違憲

【聯合晚報╱記者林修全/台北報導】 2009.03.27

許多駕駛人都有逾期未繳納交通罰鍰,遭到加倍處罰的經驗,民進黨立委管碧玲上午在施政質詢時,強調這項規定違憲;行政院長劉兆玄當場允諾,將會責成交通部檢討,交通部長毛治國也說,將會研議這段過渡期該如何處理。

管碧玲上午在立法院施政質詢表示,目前民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時,若逾期未繳罰鍰,會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將罰鍰加倍,例如,汽車無照駕駛是3600元,逾期30天未繳納,變成6000元,超過60天變成1萬800元。

管碧玲進一步引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23號解釋文,指過去空氣污染防治法採取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同樣方式,逾期滯納加倍處罰,卻被視為違憲,大法官解釋認為,法律是要處罰違法行為的情節,而不是處罰遲繳行為,若以遲繳為由加倍罰鍰,已違反母法授權。

管碧玲並強調,她統計因違憲要求人民增加的罰款,今年多搶錢到36億元到42.8億元。

劉兆玄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雖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裁罰基準,但不包括逾期繳交,既然法律沒說逾期繳交要加倍,從基準表設計到執行,將責成請交通部徹底研究、檢討。

毛治國指出,法律規定有依據與設計理念,若執行過當或考量不周,可以檢討,若基準表有需要修正,交通部會儘速修正。

※ 想錢想瘋了?以上所有言論不代表本人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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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和解 離婚就生效

自由時報 2009.04.02

修正案初審通過 簡化程序

〔記者曾韋禎、項程鎮、謝文華、許紹軒/台北報導〕有意離婚的男女注意了,未來經法院調解、和解達成離婚協議者,婚姻關係即不存在!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民法增訂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簡化離婚程序,不須再另至戶政機關登記。本案仍須送請立院院會三讀通過。

目前離婚制度只有兩願離婚和法院判決離婚兩種,但法院訴訟實務上有太多案例,夫妻關係已形同水火,但只要有一方不願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就算經法院已調解或和解離婚也沒用,新制將可提升法院公信力,解決怨偶問題,提升婚姻品質。

不必攜手辦登記 怨偶福音

根據內政部統計,九十二年到九十六年,我國平均每年約有六萬餘對男女訴請離婚,離婚率變化不大,依序是十二.九七%、十二.四九%、十二.五○%、十二.八四%與十一.六一%。

法務部次長吳陳鐶指出,修法後,透過調解、和解達成離婚協議者,其婚姻關係即自動消滅,效力等同於判決離婚,民眾不去戶政機關辦理變更也無妨,離婚一樣有效。

據現行戶籍法規定,離婚登記事件經法院裁判確定者,經催告後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未來即使民眾在調解、和解離婚後,沒主動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相關手續,戶政事務所也能以法院寄發的通知逕行辦理。

司法院和法務部對於立院初審通過離婚新制表示歡迎和支持,司法院官員指出,傳統上勸合不勸離,但如今社會風氣已有調整必要;法務部官員也表示,本案通過象徵男女平等權更進一步,也大幅提升女性政經社會地位,不再須要勉強維持婚姻。

至於新制有無可能增加離婚率?各方見解不一,官員表示,就算男女雙方真的一時衝動離了婚,事後冷靜下來願意破鏡重圓,一樣可重新辦理結婚登記。

提升法院公信力 婦團歡迎

司法院官員提醒,新制僅限法院主持的離婚調解或和解才有效,不包括地方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辦理的婚姻調解,新制也剛好回歸法律規定:「法院調解與和解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姚淑文曾在法院擔任調解委員,目擊不少想要離婚的男女,原本在法院已經協議離婚,事後卻有一方反悔,不願履行裁定到戶政事務所登記,這使得有意離婚的另一半無法完成手續,權益未獲保障,也破壞法院公平、公正、公開的調解制度。

「台灣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王蘋也表示,離婚程序簡化,本來就是政府應該做的服務,既然兩個人已沒有意願在一起,死綁著不放,也違反性別自主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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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經法院調解成立即生效

◆ 離婚 經法院調解成立即生效

【聯合晚報╱記者王正寧/台北報導】 2009.04.14

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在現行的協議與裁判離婚制度外,再引進國外行之有年的調解離婚制度,增訂的1052-1條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不須再到戶政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現行的離婚制度協議與裁判離婚制度,但由於前者無法保護弱勢一方,常常發生威脅或是通謀離婚,後者則是條件過於嚴苛。立委黃淑英等提案,增訂法院調解離婚制度,讓當事人透過法院介入可以理性並獲得保護地完成離婚,而後續必須要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都可一次解決,因為經調解離婚,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黃淑英表示,現行制度下,就算夫妻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仍須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若其中一方反悔,遲遲不去登記,之前的法院調解等於「做白工」,徒增民眾困擾。未來只要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就消滅,不必再去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避免當事人不辦理離婚登記時可能衍生的爭議。



◆ 調解好處→讓怨偶可坐下來談善後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09.04.14

怨偶離婚有新選擇!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關於法院裁判離婚前的「調解離婚」機制,法界人士表示,過去的訴訟離婚前的調解程序,通常是勸合不勸離,調解根本難有成效,法務部在增訂調解離婚後,在調解過程中,雙方並可就子女監護權及財產等複雜問題一併談妥。

民法增訂調解離婚的程序有別於過去「只能勸合,不能勸離」的調解,婚姻失和的一方,在向法院起訴請求裁判離婚前的「調解」階段,都是表明非離不可,以致過去的調解機制形同虛設。

家事法庭法官表示,法院裁判離婚增加調解離婚的途徑,可以避免怨偶在法庭互揭瘡疤,或互相攻訐,最後婚離了,但對雙方家庭,乃至孩子造成嚴重的無形傷害,新制由司法事務官負責調解,如果談得成,再將離婚調解筆錄交由法官確認後生效。

家事法官表示,調解的好處是讓要離婚的夫妻雙方有機會坐下來談一談離婚善後事宜,現行裁判離婚的調解,只要一方不同意,即因調解不成而進入實質審理。

雖然增訂調、和解離婚機制,但由於雙方是協議離婚談不成,才會到法院打離婚官司,法界人士表示,除了夫妻感情破裂外,還牽涉財產分配、子女監護等問題,要在調解階段,談好離婚,恐怕還是並不太容易,需靠當事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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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工權設仲裁機制 周四可望過關

【江慧真/台北報導】2009-04-15 中國時報

勞委會主張勞工具有合法罷工權,但招致各界疑慮,六大工商團體今天更揚言到行政院見真章!據悉,行政院長劉兆玄兩周前已委由政務委員薛承泰召集協調,包括罷工權中爭議最大的金管會、經濟部、交通部,終於得出最大共識,保障勞工罷工權之機制,但也設立須有第三者在場的「強制仲裁」原則,預計本周四行政院可望順利通過。

據悉,罷工權牽涉單位甚廣,勞委會版本一出,幾乎各部會跳腳,包括金管會、交通部、經濟部和教育部等,薛承泰兩周來幾乎「上午一場、下午一場」,場場協調都出現瓶頸,但由於這是馬大選政見中所強調的精神,最後終於在本周最後一輪協商中,得到最大公約數。

儘管六大工商團體今天將會見劉揆,希望基於勞資和諧下,能限制罷工權的行使範圍,但據悉,劉揆認為,這是各部會積極努力協商的結果,已經把所有的可能性都考量進去了,會盡全力和工商界說明溝通,但基調不會改變。

勞委會最後和經濟部的協調版本,將在法案中設計強制仲裁機制,若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或金管會,認為員工罷工恐使公共利益受損之虞時,可建議將勞資爭議交付仲裁,凡進入仲裁程序,就不能行使罷工權。有這項「煞車閥」設計後,金管會、經濟部等不再強力反對,經濟部並增列大眾運輸、銀行及石油等行業為限制罷工對象,勞委會也有所讓步。

據指出,本周四勞委會將提報行政院院會,若無爭議可望順利過關。勞資爭議處理法中將明定,禁止罷工對象包括教師、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勞工。對於限制罷工行業,將以「影響大眾生命安全」之事業為主,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包括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及證券周邊單位包括台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台灣期貨交易所、台灣集保結算所等。



◆ 工會法今審議/教師與軍人 禁發動罷工

自由時報 2009.04.16

〔記者黃維助/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今將處理「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工會法修正草案」,主要變革是大幅鬆綁罷工權,其中,教師與軍人被列為禁止發動罷工的對象,但開放學校教師可以籌組工會。

至於公務員部分,官員指出,公務員因另有公務人員協會法等相關專法規範,不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中規範禁止公務員罷工,但基本上公務員也是不准罷工。

有關限制罷工的行業(有條件罷工),官員指出,包括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之事業,因為均屬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及權益的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勞資爭議 得申請主管機關仲裁

此外,上述事業若無法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其勞資爭議,當事人之一方得申請主管機關交付仲裁,等於由政府提供強制仲裁。

在禁止發動罷工的對象方面,草案明定,包括教師、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均不得罷工。

上述兩項法案的修正重點,還包括將權利事項爭議納入得仲裁範圍,舉例來說,過去積欠工資的爭議,只能透過調解與訴訟途徑解決,未來可尋求仲裁解決;另明定不當勞動行為態樣,建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等。

至於工商團體訴求勿強制勞工加入工會,改為讓勞工自由入會,政院經評估後,仍將維持勞工應加入工會的條文。

政院已將「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工會法修正草案」排入今天院會,六大工商團體昨拜會行政院長劉兆玄,希望今天先不要處理這兩項議案,但劉揆指這兩項法案必須在今天通過,才有機會趕在本會期完成修法。

六大工商團體另建議正在立院審議的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延後立法,政院發言人蘇俊賓轉述,劉揆指政府仍應續推這項立法。

※ 台灣政府太偏資方了。以上所有言論不代表本人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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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救卡奴... 「善意」通往地獄路

【聯合報╱張升星/台中地院法官(台中市)】 2009.06.16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屆滿周年,其立法目的是為了解救卡奴,但是實證結果不如預期,因此現在應該檢視司法實務與立法政策之間的落差,藉此重新反省立法委員的熱情、利益團體的遊說和公共政策的盲點。

雖然法律授權法官可以「免除」卡奴的債務,但是法官普遍態度保守,卡奴獲得重生救贖者雖非罕見,但是仍屬少數。其原因並不是法官高居廟堂,不食人間煙火,而是台灣社會對於「信用」的輕忽與濫用,因此衍生的高度道德風險一旦面臨法律評價,往往難以正當化而獲得寬宥。

檢視法院駁回更生、清算之聲請,或者不予免責的理由,主要就是因為卡奴的不當消費。例如,借貸卡債從事股票交易、業務銷售刷卡膨脹業績、旅館酒店百貨精品消費、直銷商品囤貨換取獎金、槓桿操作購買高額保險、信用貸款清償親友債務、申辦卡片提供他人使用以及財產收入故為不實陳述等等,行為態樣雖然各有千秋,奢侈投機卻是始終如一。

上述爭議行為倘若偶然為之,只是輕率消費,尚難苛責;但是如果持續不當開支並且累積鉅額債務,就有可能構成「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的「不免責」事由。而卡奴之所以成為卡奴,就是因為長期舉債,毫無撙節所致,因此法律評價對其不利,亦屬無奈。

尤其是台灣社會獨有的「假刷卡,真套現」的畸形怪狀,由卡奴與店家共謀,利用虛偽交易規避現金借貸的風險控管,這樣可以享受免責利益嗎?同樣的行為如果發生在美國、日本,難道不會被認定為「信用詐欺」嗎?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雖然提供了卡奴重生的機會,但是卡奴對於法律規範欠缺認知,往往淪為代辦業者與不肖律師二度剝削的禁臠。在法院實際審理案件中,許多卡奴哭訴已經付款十二萬元,為何仍然無法免責?這些利用卡奴的茫然無助而吸血噬骨的禿鷹集團,在誆騙高額律師費用後,只是代撰制式化的聲請書狀,始終拒絕出具委任書,也不出庭維護卡奴權益。除了意圖逃漏稅捐所得、迴避不實陳述責任,還有什麼正當理由?本法施行迄今,卡奴沒有解救多少,但是代辦業者和不肖律師海削一頓,倒是真的!

當初極力推動立法的利益團體,慷慨陳詞的扮演拯救卡奴的白衣騎士,現在正忙著分食每件十二萬元的市場大餅,而可憐的卡奴卻在專業資訊不對稱的劣勢下,任人宰割,予取予求。

例如,卡奴主張繼續繳納房貸,但卻要求卡債打折清償,假如法院同意這種更生方案,豈不是在減免債務的同時,卻允許卡奴享有對不動產所有權的利益?其客觀上並未盡力清償,主觀上也違背公平原則,勉強進入司法程序,既無實益,徒增折磨,只是肥了業者,苦了卡奴。

海耶克說得對:「通往地獄之路,是用『善意』鋪成的!」

※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人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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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戴爾錯標事件檢討網購交易問題

◆ 社論-由戴爾錯標事件檢討網購交易問題

工商時報 2009-07-12

戴爾電腦公司為美國電腦大廠,其在台灣經營的網站短短11天連續發生兩次離譜失誤。第一次三項LCD螢幕、筆記型電腦、桌上型電腦等產品標錯價格,近 24小時才修正,對數十萬訂單不認帳,只願以1至3千元折價作為補償;第二次原價6萬900元的高階商務電腦,只要換個顏色,價格立刻降低4萬餘元剩1萬 8,588元,經過10小時才出面處理;網友搶訂的數量超過萬台,戴爾將問題歸咎於程式故障,並答應以2萬元折價處理,遭致消費者及消費者團體的不滿,引起嚴重的消費糾紛,政府部門包括公平會、消保會等,也都一致寄予高度關注。

隨著網際網路運用的快速普及,網路商業經營已成不可抵擋的趨勢,未來網路電子商務更可能取代傳統實體通路的營運模式,成為國際商務主流。依據商業司資料,國內B2C交易額在2007年已突破千億新台幣。戴爾順應此發展趨勢,相繼在各國設立銷售網站,台灣也不例外。作為全球知名企業,戴爾理應正派經營,卻連續在短期內兩度發生有損消費者權益的事故,著實令人意外。

事實上,網路上的標價如同要約,照理消費者只要同意簽點,契約即告成立。對消費者而言,契約既已成立,賣方就應照標示出貨,否則就構成違約事由。由於網路上購買者瞬間可以湧入大量訂單,錯誤會為企業帶來嚴重的財務損失,且類似錯誤不斷發生,還將破壞電子商務的信用機制,對企業形象更造成重大傷害。戴爾為跨國大企業,其在利用網站進行商品銷售時,本應知道其可能存在之風險及所應負擔的法律責任,因此內部應設置控管機制,以避免標價錯誤的情形出現。而當發生錯誤時,如何迅速改正爭議行為,並與消費者協商妥善解決之道,都是企業應作的危機處理,但戴爾未能有效因應,反而拖延時間,引起輿論強烈撻伐,對企業、對消費者而言,可謂形成「雙輸」的局面。

鑑於網路購物已成不可遏止的趨勢,而網購所衍生的交易問題又屢見不鮮,除標價錯誤外,尚包括誇大不實廣告、個人資料外洩、租稅稽徵等問題。我們認為政府相關部門應藉著此次戴爾的錯標事件,全面檢討網路購物交易衍生的各項問題,並預先研擬處理方案;經由這些努力,將網路商務導向正軌,為此新興行業建構健全的經營環境。當前主管單位可以進行的作為包括:

一、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應著手調查戴爾公司有無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廣告,或其他違反公平交易法的情事。

二、透過網際網路買賣已是一種成熟的交易模式,網路銷售已逐漸取代一般商店成為消費者的主要購物管道,特別是近年來個人網路商店已不再只是銷售日常用品而已,不僅供貨企業化,營業量亦有超越店面銷售量之趨勢。一般商店面對網購業者無店租負擔,又未嚴密課稅,競爭上明顯處於不利地位。為了賦稅公平,財政部宜研擬網路交易課稅機制,以營造公平合理的商業競爭環境。

三、經濟部應加速擬定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包括:網路購物契約生效要件、錯標的賠償標準…等。

四、鑑於網路購物個人資料容易外洩,經濟部應將購物頻道或網購業者,增列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適用範圍,以避免消費者因網購個人資料外洩而受害。

除此之外,我們也要呼籲戴爾公司應加強內部控管,並對此次錯標事件,比照以往在中國大陸或其他地方,於發生錯標時採取的解決方式,誠懇與消費者再協商妥適解決方案,以挽回受損的企業形象。同時,國際消費組織(CI)目前正積極倡導跨國企業的企業倫理,並草擬國際企業倫理的ISO基準,推動訂立企業的消費者憲章,行政院消保會或消基會宜藉此事件向CI反映,加速推動企業消費者憲章的訂定。戴爾公司作為國際知名企業,如能登高一呼、率先響應,主動參與企業消費者憲章的擬定,相信對其公司形象的扭轉,一定會產生極大的助益。



◆ 新聞分析-戴爾事件發展 對台灣電子商務業具指標意義

何英煒 2009-07-12 工商時報

台灣電子商務網站近來發展蓬勃,不論是PChome Online網路家庭(8044)或是Yahoo!奇摩旗下的興奇科技也都曾經發生「標錯價」的事件。

但戴爾事件迄今仍餘波盪漾、加上消費者打算尋求團體訴訟爭取權益,而未來法律會如何判決,將對台灣電子商務產業,產生一定的指標意義。

國巨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簡榮宗律師表示,戴爾標錯價的事件必須要探討的最核心事情,就是該交易合約是否成立。如果交易合約成立,賣方有邀約、買方有承諾,那麼消費者可以主張戴爾應該履行交易合約來出貨,但如果該交易不算完成,那消費者頂多只能主張戴爾公司的廣告不實。

電子商務交易是在網路平台上完成,不像實體商店有銀貨兩訖的交易行為可以當面完成。

通常消費者下標,即使是刷卡和匯款都完成了,但仍不算交易合約完成,通常業者必須針對下單的消費者給予確認函才能算「合約成立」。

但即使合約成立,戴爾也可以表示「意識表達錯誤」而不出貨。如果交易沒有成立,消費者可以主張戴爾在電子商務的訊息錯誤、廣告不實,從消費者現在尋求消保官協助及交由公平會等處理,可推測戴爾標錯價的事件,其交易本質應未成立。

而電子商務的同業,像是Yahoo!奇摩旗下的興奇科技及PChome Online網路家庭等業者則是表示,戴爾電腦第一次標錯價時,就應該詳細檢視整個電子商務的交易流程有那裡出現錯誤,整件事情的發展,業者則是認為,問題出在戴爾並沒有管理好電子商務交易的風險。

由於網路家庭、興奇科技等本土的業者,過去也偶爾發生過標錯價格的事件,為了保障自己及降低風險,業者都有一套保護機制。

興奇科技表示,該公司有一套風險控管系統,設定值為「售價不能低於成本」,一旦違反這個原則,即發出警示提醒平台管理人,這個商品可能標錯價格。而PChome Online網路家庭為了保留交易完成與否的彈性,在接到訂單後的電子郵件確認函,特別註明「公司保留訂單承諾與否的權利」,該公司表示,另外還會透過系統設定庫存出貨的最高數量,或者告知消費者一旦超過多少的下單量,必須直接洽尋業務人員。

而資策會科法中心則指出,戴爾標錯價是很明顯的誤失,但消費者明知戴爾標錯價格而拚命下單,在實務上恐怕也不容易獲得同情。雙方要在法庭上相見,彼此的勝算在伯仲之間。

但對於戴爾來說,多次的標價錯誤所帶來的商譽損失,恐遠超過實際金錢的認賠損失。

※ 以上所有言論不代表本人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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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議集遊法 122位學者集體自首

【朱真楷、曾薏蘋/台北報導】 2009-07-14 中國時報

台大及師大教授李明璁、林佳範,因聲援野草莓運動遭起訴;昨日,一二二位來自中研院、台大、政大等單位的教授及社運人士公開喊話,「如果他們有罪,我們也有罪!」強調檢方不撤回告訴,他們將向法官「集體自首」,並由民間司改會號召五十位律師組辯護律師團,全力對抗集遊惡法。

公開聲援野草莓對抗集遊法的李明璁、林佳範,被台北地檢署認定違反集遊法遭提出公訴,消息傳出引發外界爭議。

在民間司改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單位串聯下,包括中研院研究員吳乃德、澄社社長黃秀端、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人本教育基金會董事長史英等一二二位學界、社運人士,挺身聲援李、林兩人,強調自己都曾參與遊行,「要是檢察機關認為本人違反集遊法,我願意自首!」

「我是吳乃德,曾在集會遊行場合呼喊口號、拿麥克風發表演說,我願意自首... 」包括吳乃德在內的所有「自首人」,全都簽署這份「自首聲明書」,但都強調「不認同參與集會遊行有任何不法」。因此,聲明書載明三項訴求,除要求檢察官撤回起訴、未來不得再以集遊法起訴任何人,更呼籲政府終結集遊惡法。

「媽祖繞境時,警方的保護動作,就是最理想的集遊法!」台大國發所教授劉靜怡說,集遊法應以「保障集會遊行」為出發,豈能把「限制」當成中心思想。她說,媽祖繞境無需事前報備,警方就能把數十萬人的遊行保護到滴水不漏,「為什麼相同情況換成其他團體,就有暴動之虞?」

清華大學社會所教授李丁讚強調,紅衫軍被判無罪,就是集遊法違憲的最佳證明。因此,若檢方不撤回起訴,所有自首者都將到法院跟法官自首,並表明「集會遊行法不止恫嚇人民言論自由,更已製造社會對立,不可原諒!」

林鈺雄也說,所有人將持續追蹤因集遊法而遭起訴的人,直到集遊惡法終結。

不僅如此,前總統陳水扁的委任律師顧立雄,也自動加入由民間司改會號召的「五十人辯護律師團」,強調只要進入法院審理,五十位律師將無條件為李明璁、林佳範及一二二位「自首者」展開訴訟。

為避免行動染色,主辦單位看見民進黨主席蔡英文有意上台發表意見時,立刻予以婉拒,讓蔡英文直說「不好意思」;但她強調,「如果要自首,我也要,因為我那攤(民進黨一○二五遊行)最大攤。」

新聞局長蘇俊賓表示,集遊法修正版本已從許可制,改為報備制,是民進黨堅持不讓它過,只要行政院版本能通過,教授因集遊法被起訴的問題,就可解決,他希望各黨捐棄成見,盡速讓法案通過。



◆ 集遊法 權力者無法捨棄的魔戒

【朱真楷/台北報導】2009-07-14 中國時報

新的政院版集遊法草案從許可制改為報備制,儘管號稱融合民間與在野批評意見,但整部草案依舊是貫徹警察裁罰權,甚至還能當場命令活動解散,依舊充斥保守與箝制概念,這當然無法令人滿意。

人民集會遊行,是「公民與政治權力國際公約」所肯定的價值權利;在這種觀念下,符合民主潮流的集會遊行法,應該避免出現任何可能侵害人權、違背民主意識的法條。換言之,「和平集會有罪」的概念,不應該出現在集遊法裡。

只是,不論誰執政,集遊法就像魔戒,明明所有人知道誰拿到這只戒子,誰就等著狼狽不堪;但弔詭的是,真正體會過魔戒用來測試人性的「奇幻美好」假象後,要他放下魔戒,卻又萬般不捨地充滿眷戀與渴望。學者說得好,媽祖出巡,大批警力可以連日站崗護衛,為何換成人民透過集會遊行表達意見時,卻又動念處處箝制?

當執政黨把宛若魔戒的集遊法揹在身上,就像擁有掃除一切反動勢力的尚方寶劍。只是時代變了,台灣民主潮流已經容不下這種反民主的思維,政客們何不捫心自問,如果沒有辦法抵擋集遊法的誘惑,何不學學小說裡的佛羅多,縱身一揮把戒子丟入火山,否則就等著被人民識破那張貪婪權力的嘴臉。

※ 以上所有言論不代表本人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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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被封口了嗎?

【聯合報╱黑白集】2009.07.19

先前傳出法務部要訂「名嘴條款」,名嘴在電視上亂爆料將會被罰;現在是熱騰騰的「學者條款」、「教師條款」公開上市,學者或教師發起政治性連署、站台或主持集會,皆可能違法。

中研院一批學者最近聯名向總統抗議,認為新實施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把他們列為規範對象,嚴重侵犯了其人權和言論自由。對他們而言,這些都是以前可以做的事,到了廿一世紀突然變成違法;台灣的言論自由尺度,為什麼越縮越緊?

公務人員應該遵守中立的規範,是因為他們握有公權力,心態或行止稍有偏差,即能左右政策,影響民眾的權益。但中研院的學者只是獨立從事學術研究的個體,手上既無公權力,業務亦與一般民眾無關;硬把他們套進公務員的框框,把他們的嘴巴貼上封條,根本搞錯了對象。

不止中研院,一般公立學校兼行政職的教師也須受行政中立法規範,影響的人數更眾。如此一來,同是校長或系主任,在公立學校任職者不能做的,私校卻可以,這等於設了雙重標準。且根據該法,只要辦公室出現任何政黨或候選人徽誌,皆屬違法,這恐怕將導致「無心犯罪」的案例層出不窮,讓主管機關窮於應付。

據說,草案原僅對公立學術機構「兼行政職」的人員設限,但立法時遭立委邱毅、潘維剛等人刪除,反波及了大批無辜學者。身為爆料天王,邱毅對「名嘴條款」深惡痛絕;沒想到自己隨便幾句話,竟向社會撒出了漫天封口貼條。

※ 你投錯票了嗎?



◆ 銓敘部:中立法適用範圍較模糊

【何醒邦/台北報導】2009-07-18 中國時報

考試院銓敘部昨日表示,《行政中立法》並未就「公民身分」評論政策的權利予以限制,也未限制言論及講學自由。但法規司長周秋玲坦言,該法的準用對象很多,卻沒提到適用範圍,確實比較模糊,近日將召集相關單位、學者研議,在「施行細則」中補強。最快八月公布細則,也會與立委繼續溝通,實際運作後若出現問題,也不排除研修條文,希望能排除學者的疑慮。

銓敘部表示,中立法適用對象為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即常任文官。對於公立學校教師,基於「公教分途」原則,中立法僅將有行政權力或資源的「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列為準用對象;至於未兼行政職務教師須否規範,則屬教育部權責。

《行政中立法》自民國八十三年著手草擬至今年完成立法,期間雖歷經政黨輪替,但歷次送立法院審議的版本,規範內容並無重大變動。該法研擬之初,僅將「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列為準用對象。

但今年三月審查時,國民黨立委邱毅與潘維剛等人提議將「兼任行政職務」等字刪除,等同將中研院在內的所有公立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納入規範,因屬立委審議法案職權,銓敘部只能「予以尊重」。

近日學者批評中立法箝制講學自由及剝奪政治權利等質疑,銓敘部表示,《行政中立法》第九條僅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如站台、拜票、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等高度政治性活動。

但該條文並未就基於「公民身分」評論政策的權利,及研究或學術言論自由部份予以限制,對公務人員加入政黨,或下班時間參與政黨等所發起的遊行、集會或連署等活動,及未使用行政資源的情況下,為特定政黨等編印製、散發文書宣傳品等部分,也都沒有限制。



◆ 社論-時空錯亂數十年的行政中立法

2009-07-20 中國時報

立法院在五月十九日三讀通過了「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宣稱其目的是要確保公務員行政中立、規範其參與政治活動,但因其內容太過離譜,遭中研院與國立大學教授們強烈反彈,各大媒體亦普遍予以指責。解嚴之後廿餘年,考試院竟能推動制訂出這麼一部箝制知識分子言論的爛法,真的是匪夷所思。

依該法規範,任何公立大學兼任行政主管的系主任、院長以及所有中央研究院等公立機關研究人員,都不能以公家的電腦與印表機繕打或列印任何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的文件、紅衫軍期間不能穿紅衣、不能支持綠黨節能主張、不能簽名連署政黨公共議題的廣告。不止如此,該法第九條第七款還列出「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的禁制規定,空白授權限制權利,更明顯違反憲法廿三條的法律保留原則,幾乎是開了數十年的人權倒車。若依該法規範,胡適之、傅斯年當年抵抗威權、批評時政的作為當然違法,更不用說蔡元培任北大校長與中研院院長時,對北洋軍閥政府不假辭色的訓斥了。

追根究柢,這部行政中立法最大的問題,在於推動立法者不了解行政人員與知識分子的差別。草擬法令的考試院根本無法分辨國立大學、研究機構與公務機關的異同,竟試圖將所有「領國家薪水的人」一網打盡。大學教師與中研院研究員都是知識分子,他們的法定任務就是要在不受框架限制的環境下做無主題拘束的學術研究。數百年來,教授與研究人員不論他們有沒有兼任行政主管,都有權利挑戰地球的形狀、宇宙的中心、教皇的腐敗、政黨的威權、戒嚴的不當、總統的貪腐、統獨的利弊、戰爭的得失。知識分子做這些挑戰與行政中立與否完全扯不上關係,而是他們基於獨立判斷的見解發抒。更何況,知識分子是社會的白血球,經常要站在掌權者的對面指三道四,也要站在社會洪流之外臧否褒貶。簡單地說,知識分子根本就不是狹義的公務員;他們所做的事絕大多數皆非「行政」,又豈有所謂「行政中立法」之適用?

行政中立法的第二個問題,就是立法程序的草率。據報載,中研院曾經對考試院表示不該將所有研究人員全數納入。但在立法院審查時,竟因少數國民黨籍立委之意見,就率爾刪除若干關鍵字句,使得法案完全走樣。考試院列席立院之人員完全不解說知識分子角色之應然,亦不察此法箝制言論之嚴重性,竟然以「因屬立委審議法案職權,只能予以尊重」而不發一言,我們認為是嚴重怠忽職守,應該要追究責任。如果當初立委的審議意見不是放寬適用對象,而是要對違法的教授「送交綠島管訓」,難道考試院也予以尊重、也沒有意見?考試院送一部法案到立法院審議,列席者卻像啞巴一樣坐在那裡任憑立委胡刪亂改,那麼去列席幹什麼?更何況,考試院院長關中在法案三讀之後次日,竟然發表談話表示欣慰,也未對立法院所做文字修改表示遺憾,把全案當成考試院的政績。當初如此宣揚,怎麼會在學界反彈後,就由銓敘部以「尊重立法院」之詞來搪塞呢?

這一部行政中立法箝制知識分子、壓抑言論與講學自由之情形已如前述,但即使是對一般行政人員,該法第九條規範內容亦有違憲之嫌。我們可以同意對狹義公務人員使用行政資源與行使權力的作為有所約束,但是像徽章、服飾這麼接近人身表意自由的符號,是否適宜以法律限制禁止,就有商榷餘地。此外,日後考試與行政兩院可以依第九條以命令包山包海禁止公務員從事種種行為,更是民主國家極為少見的惡劣立法,亦需同時修正。

中研院為亡羊補牢,要研究人員提出修正意見,再與立委溝通修法,但我們認為本末不應倒置,解鈴仍需繫鈴人,理應由考試院主動為自己推出來的爛法收拾善後,而沒有理由讓法案的受害者(知識分子)去央求立委。也許最簡單的做法,就是比照集遊法的抗爭,由研究人員連署刊登廣告,各自支持特定政黨,再向其上級機關──總統府自首,請求依行政中立法第十六條大刑伺候。恐怕到那個時候,考試院才會真正了解行政人員與知識分子的不同。

※ 以上所有言論不代表本人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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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了的十年司法改革

【聯合報╱社論】2009.08.01

七月過去了。十年前的七月,司法院主辦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隆重登場,總統李登輝、副總統連戰分別「加持」開幕、閉幕典禮,審、檢、辯、學、社會人士一百多人經過三天舌戰,達成多項共識。

十年匆匆,十年後的今天,卻不見官方主動展示或討論十年改革的成敗及未來方向,十年來的種種,彷彿就這麼憑空消失。

司法改革不容易,沒有一任司法院長不談、不推動司法改革,但十年前的那場會議,說它是象徵儀式也好,大拜拜也好,至少有官民各界合作、統治者正視司法改革的意象在裡面,蘊涵一股新的改革氛圍。

十年間,司法院推動改革會議的共識,帶動社會注目司改的發展,曾有席捲社會焦點的風光,也有迎戰反對勢力的挫敗。吸引社會目光的是,檢察官被推進法庭,必須和被告、律師交互詰問,嚴謹起訴,有備而後到庭;挫敗的是成套的刑訴修正,只過了一審,二、三審如空中樓閣,積案、纏訟的情形依然嚴重。

司法院的組織改造,更是不動如山,且激起終審如最高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官的頑強對抗,因為不願被併入司法院成為幾個法庭而「消滅」。

這些只是十年司改的一端。起意改革本來就不保證成功,走了十年的司改政策,不管要延續、調整或改弦易轍,司法院都該正視檢討,不能任由十年光陰竟如雲淡風輕,不當回事。

十年司改,從司法組織、訴訟設計、民間改革團體角色、法律扶助的資源分配、法官自治與行政干預勢力的消長、法官保障評鑑與淘汰、審判內部外部獨立、到裁判品質的提升、司改聲勢的消長等等,司法院都不能不省思十年來的改變及未來應達成的目標。

比如說,司法院是否仍應走向終極一元化,由十五個大法官兼管釋憲、審判和司法行政,領導司法?刑事訴訟應否立即將二、三審改為事後審、法律審,在迅速審判與減少人民上訴機會間該如何選擇,又該如何教育民眾正義價值的轉變?法官自治意識提高,但自律功能不彰,行政督導力量可如何適當介入?

又面對民間改革團體長期以律師為主導的現實下,如何避免司法改革方向受律師左右的譏評,並加強律師自身的改革?在司法資源有限的情況下,以協助刑事被告訴訟出發成立的法律扶助基金會,在初始目標未竟其功前,應否過度涉入民事、卡債等案件?

此外,淘汰法官是否一定得坐等法官評鑑或法官法,可否以加強現有自律及公務員懲戒的功能來呼應外界期待?裁判品質能如何有效提升?是否一定要引入國民參審制,已草擬完成的專家參審新制,究竟有無違反憲法須由法官審判的精神而要繼續推動立法呢?

更重要的是確保審判內部、外部的獨立,不讓政客、名嘴恣意對司法指三道四,對法官作人身攻擊;不屈從政治壓力,以關說個案交換預算或法案的利益;持續引領司法的氣魄、風骨,清楚告訴大家,司法改革要往哪裡走?

十年司改,前任院長翁岳生做了八年多,賴英照承接大業也快兩年。現今的改革藍圖雖非賴所擘劃,但賴既願意接下院長重擔,即責無旁貸,不但應提出「續航或改航」的清楚主張,還要展現積極的實踐行動,拿出時間表,不宜含糊其詞,泄沓其行,一切等待後任者來解決;而賴既就十年司改準備資料,也不宜暫放一邊不公布,以免外界誤會其有意閃躲。

改革的歷史會記錄所有的過程,包括司法自我的漠視。司法權本是三權中的弱勢,敵不過行政或立法,時而難免於政治的染指,司法只有透過不斷改革的自我要求、努力,贏取人民的信賴,才能持續保有豐沛的力量獨立審判。如果連司法院都不看重十年司改,誰還會搭理?司法院不能再冷眼默看十年司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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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10年未定讞法院可駁回起訴

【陳志賢/台北報導】 2009-08-06 中國時報

司法案件延宕多時,積案久懸未決,導致「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司法院為了迅速審判,避免人民訟累,及時實現公平正義,正積極研擬「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未來刑案若超過十年或十二年未判決確定,法院即可駁回起訴,像過去案件動輒纏訟廿、卅年的情形,將不會再發生。

司法院積極研擬「妥速審判法」

司法院說,依大法官會議四四六、五三○解釋,人民享有受法院公正、合法及迅速審判之權利,因此,保障人民受有公正、合法迅速審判之權利,亦屬我國刑事被告的基本權之一。鑑於妥速審判已成人權議題之普世價值,司法院已積極研擬「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草案共有十六條。

司法院表示,草案重點包括:參與訴訟程序之人(指檢審辯、當事人及代理人等)需依誠信原則行使訴訟程序上之權利,不得濫用,不得無故拖延;法院應落實準備程序,行集中審理;除了檢察官起訴案件外,自訴案件亦準用速審法。

法院對於被告在羈押中之案件,應以優先且特別迅速之方式連續開庭審理;案件自繫屬已逾「一定期間」仍未能判決確定,法院於審酌相關事項後,得以裁定駁回起訴之結案機制。

起訴經駁回 檢不得任意再起訴

司法院說,考量國內司法實務現況,草案將「一定期間」定為十年或十二年,及法院開庭間隔日數不得逾七日或十四日,各列為甲、乙兩案,以提供各界討論。

草案規定若經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確定,檢察官不得任意再行起訴,除非有發現有新事實、新證據或再審事由,才能再行起訴。

此外,刑案自一審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三次以上,檢察官不得上訴最高法院。

刑案審判若係因檢察官、辯護人之事由,導致妨礙訴訟程序進行,或藉故拖延審判,法院得通知檢察長官或律師公會,作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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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服勞動 公家拒、民間挺

【聯合報╱記者牟玉珮、何祥裕/連線報導】2009.08.29

九月一日起社會勞動服務新制上場,基隆地檢署發現公家機關興趣較缺,民間公益團體熱烈響應。基隆地檢署千拜託萬拜託,願意配合執行的單位數從廿二家增加到卅三家,但當中政府機關數量只及一半,顯然是公家冷、民間熱。

法務部認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的短期自由刑,是一種「威嚇無功、教化無效、學好不足、學壞剛好」的處罰,因此刑法修正增訂社會勞動制

度,讓這些輕罪的受刑人可聲請社會勞動,代替「關起來」或「把錢拿出來」,尤其對經濟弱勢的受刑人更是一項福音。

原先緩起訴易服勞務的合作對象是公益機構和團體,這次擴大到政府機關。基隆地檢署檢察長涂達人說,過程中看到公

務部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要不斷解釋配套措施,費了不少唇舌。」

反而民間團體或社區紛紛來要人,受基隆巿府委託辦理中低收入戶失能老人收容、老人送餐的恆安老人養護中心就先要了十人,主任余國康表示這些人力幫得上忙,多多益善。

板橋地檢署聲請社會勞動的受刑人不多,僅四十九人。檢方指出,最大原因在於易服社會勞動時間太長,可能占用正常工作時間,因此職業穩定者寧可選擇罰錢。

主任檢察官戴東麗表示,目前與八十五個公、私立機關團體合作,連殯儀館、看守所都想要人,台北縣警局也與檢方接洽希望能獲得社會勞動人力。

戴東麗表示,過去地檢署受緩起訴處分的被告,在學校服義務勞務時,學校接納度極高。以土城市安和國小為例,學校要將樓梯安全防護網調高,結果找外面廠商估價要七萬元,後來由緩起訴被告來做,一毛錢都不用花。

上周社會勞動安和中心揭牌時,校方就說,他們運用緩起訴被告工作十個月,起碼省了七十萬。

社會勞動是什麼

社會勞動是仿效歐美的「社區服務」制度,讓非惡性重大、微罪、犯行較單純者,提供無償的勞動或服務,代替罰錢或被關。

九月起,應執行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受刑人,都可向地檢署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每提供六小時社會勞動,可折算徒刑或拘役一日,必須一年內履行完畢。

但身心健康因素不適合社會勞動者,或數罪併罰案件,應執行刑超過六個月者,檢察官得裁量不准易服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的項目包括環境清潔、生態巡守、社會服務、文書處理等,若受刑人不履行社會勞動,就可立刻執行原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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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將增「孫道存條款」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2009.09.09

前太平洋電信電纜董事長孫道存的招搖行徑,民眾看在眼裡很不以為然,司法院決定修正破產法增訂「孫道存條款」,債務人只要被聲請破產,法院就可以斟酌裁定要求他過「通常的生活」;否則宣告破產後,債務就不能一筆勾銷。

所謂「通常的生活」,指不能出入高級餐廳、穿名貴服飾、到百貨公司血拚、購買精品等,等於是提前限制債務人的奢華生活。修法通過後,孫道存如不還清債務,恐怕就無法帶著嬌妻逛大街、買精品。

港星鍾鎮濤在香港被宣告破產後,無法再享受奢華生活,司法院修法委員會得到啟發,著手研修破產法,更名為「債務清理法」,草案訂有「阿B條款」,要求被宣告破產者只能過簡單的日子,否則可拘提管收。

孫道存聲稱沒錢、欠稅超過三億元,卻被拍到偕「嫩妻」到微風廣場買精品,引發各界抨擊,立委頻向司法院詢問破產法出了什麼問題?修法委員會才發現,因為孫道存尚未被宣告破產,即使有阿B條款,對他也無可奈何。

考量到債權人的利益,司法院決定於債務清理法草案中增訂「孫道存條款」,只要債務人被聲請破產,債權人就可以聲請法院「約束」債務人的生活水平,法官可依職權裁定,限制債務人必須過「通常生活」。

債務人若不遵守法院裁定,一旦被宣告破產,將不能享有免責待遇,債務不能一筆勾銷,還要努力賺錢還債。當債務人有工作能力,又故意不就業,法院可命令他接受職訓,輔導他就業,債務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司法院將於年底就破產法草案辦公聽會,會銜政院送立院審議;由於朝野對於「孫道存條款」、「阿B條款」都有共識,預料修法會順利過關。



◆ 本末倒置的速審法

【張升星】2009-09-09 中國時報

為了回應社會對於刑事案件久懸不決的不滿,司法院主張制定《妥速審判法》,草案規定刑案審理超過十年或十二年仍未判決確定者,除非可歸責於被告或辯護律師的不當拖延,否則法院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頂著「保障人權」旗號,再取個響亮好聽的名字叫「妥速審判」,尤其是涉及法律實務專業障礙,別說是一般民眾,即使是立法委員恐怕也難以分辨其利弊得失。雖有論者認為上述草案係屬「改革方案」,應予支持,然而無論從法學理論還是司法實務的角度,《妥速審判法》的內容殊值商榷,礙難贊同!

司法院認為制定本法是參考歐美法制,援引美國《聯邦速審法》佐證。但《聯邦速審法》法源基礎是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所稱:「刑事被告應享有公正陪審團迅速而公開之審判…」等語,因在英美法系國家歷史上,法官成為國王或殖民者統治工具,所以須由百姓選出陪審團取代法官,制衡警察和檢察官濫權。為避免被告遭警方逮捕或檢察官起訴後,遲遲不交司法機關審查,明文規定被告享有迅速接受陪審團裁判權利。

換句話說,《聯邦速審法》是為了拘束「行政權」管轄的警察和檢察官而設,但是司法院卻以此作為限制「司法權」行使的理由,顯然是張冠李戴,移花接木的權力偷渡!無論是聯邦還是各州的速審法(Speedy Trial Act),都是規定警察或檢察官不在一定期間內起訴送交法院審查,被告就應釋放或免訴。相關英美案例及法律規定,並沒有像司法院草案所稱,在「法院」審理超過十年或十二年後,竟然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如果真有這種立法例,敬請司法院舉出具體實證,以受公評。

其實,台灣司法真正的問題並不是審判前「偵查程序」的遲延,而是案件進入法院後,「審判程序」的遲延才是社會不公的真正元凶!長期纏訟每每造成正義遲來,戕害人權的價值混亂。當然,審判遲延的原因不一,有時候是偵查草率,蒐證不全,因此難以定罪。但不可諱言,主要原因還是法官積重難返的「司法考古」心態,一味要求鉅細靡遺的「回到未來」,斤斤計較於犯罪細節的現場還原,非要在不疑處有疑,案件當然無法確定。「審判遲延」如此令人不耐,但司法院的草案等於是明白承認案件進入法院後,可以審理長達十年或十二年之久,實在令人匪夷所思!

應該如何改革「審判遲延」?正確的方法就是司法院善用人事政策和勤務考評,努力建立審判系統的金字塔化。這個結論早在十年前的「全國司改會」就已形成共識,只是司法院從來不敢得罪既得利益,為了滿足法官的「陞遷」需求,繼續增加上級審法官,製造更多的見解分歧與價值混亂。等到民怨沸騰,再推出掛羊頭,賣狗肉的「妥速審判法」來轉移焦點,顯然本末倒置。

例如法官貪汙收賄,高院認定「違背職務收賄罪」,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認定「不違背職務收賄罪」,最高法院也撤銷發回。不然是要怎麼辦?按照司法院的草案,這個案子只要拖個十二年,就可以裁定「駁回起訴」,被告就能順利脫身,這對嗎?

雖然法理與實務均欠妥當,但司法院必定會強力推動本法,以示有所作為。這種完全未經人體實驗的藥物,司法院卻敢大力代言,藥品安全出問題,社會正義受到戕害,應該去找司法院。

本法一旦通過,輿論咸認最可能適用於蘇建和一案,只可惜蘇建和也不大領情。他說:「與其制定速審法,不如徹底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可見得三折肱而成良醫,當了十八年的被告,蘇建和的法律觀念遠比司法院還要正確。

(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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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提案修民法 受虐子女可免扶養父母

【聯合報╱記者楊湘鈞/台北報導】2009.09.15

被生母控告棄養的少婦「阿雲」鍥而不捨的陳情,加上近來發生多起父母凌虐或性侵子女案,國民黨立委謝國樑與邱毅已分別提案修改民法,由法官裁量,受虐子女可以免除扶養父母的義務。

生下來即沒左手掌的阿雲,八個月大時遭生母朱姓婦人棄養,後來阿雲的父親告朱姓婦人遺棄,法官判處一年徒刑、緩刑三年。未料卅三年後,朱婦反過來控告阿雲棄養,基隆地院駁回朱婦之訴,但她提起上訴。

阿雲被生母控告期間,不斷向法務部、司法院陳情。四月彰化發生震驚社會的燙嬰案,強化了修法的正當性。謝國樑指出,依現行民法,受虐子女成年後,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僅可以減輕、但不能免除扶養義務,對當事人造成二次傷害,有違人情常理,也有欠公平。

【記者楊湘鈞/台北報導】「如果燙嬰案的女嬰有幸活著,長大後卻得扶養把她丟進滾水裡的父親,這對嗎?」阿雲說,希望立法院能儘速通過修法,不要再讓不合理的法律繼續存在。

住在基隆市的阿雲去年突然有一名六十歲婦人到她家按門鈴,破口大罵:「不孝女,白養妳卅多年!」她到警局後才知道婦人是卅三年來從未謀面的朱姓生母。朱婦在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協助下,向基隆地院控告阿雲棄養,要求她每月支付六千元生活費。

「我沒工作,每月只有丈夫給的一萬五千元全家生活費,哪有餘力再扶養生母?」阿雲昨天說,其實另一不願扶養母親的重要原因是,她才是生母的棄養者。

阿雲說,父親是船員,她又遭生母遺棄,曾經住過育幼院;在被生母控告前,從來都沒再見過生母一面,母親還曾因此觸犯遺棄罪被判刑,不知道母親為何反過來告她棄養。對於立委打算修法改掉不合理規定,阿雲說,燙嬰案發生後,她終於有了最有力的說詞:「想想那名被丟進滾水裡的女嬰,未來還可能要負擔凶手的撫養義務,還有比這更不合理的事嗎?」



◆ 民法修正/勵馨:刑法「遺棄罪」也要修

【聯合報╱記者何定照、蘇位榮 /台北報導】2009.09.15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認為,由法官裁量免除受虐子女扶養父母的義務,應一併修改刑法「遺棄罪」相關條文,受虐子女若是遭性侵或從小遭遺棄,也應免除扶養義務。

紀惠容表示,凡遭家暴或從小遭遺棄不聞問者,絕無扶養加害人義務,無須顧及「家庭倫常維繫」,還得由法官裁量;光修民法不夠,因為加害人仍能就刑法告被害人遺棄。

勵馨基金會以受害者「馮寶」(化名)為例,她就是被媽媽威脅告遺棄才向勵馨求救。

馮寶因父母離婚,和好賭的媽媽同住,小學先遭媽媽友人猥褻,後來又在媽媽縱容下遭家人性侵,媽媽卻還說「肥水不落外人田」;國一起馮寶被迫陪酒,國二才被導師發現異狀而遠離煉獄。

未料多年後,馮寶都已成家,媽媽卻因嫌她給的生活費不夠,揚言告她,讓收入不豐的馮寶走投無路,「遺棄罪的問題,也是關鍵」。

日前一位童年遭受嚴重家暴及被母親逼迫遭受性侵的女子,在受暴創傷後,送到寄養家庭,長期和父母疏於聯絡,今年卻接到母親的來信要求她善盡扶養責任,如不匯款就要控告她遺棄,讓女子痛苦萬分,而向勵馨基金會求救。

勵馨基金會表示,可參考國外的立法案例,如法國民法規定,父母子女間的扶養義務,應為互惠對等,如父母嚴重違反對子女的義務時,法官可免除子女的扶養責任。

勵馨指出,德國也規定,若父母對子女有故意重大侵害行為者,子女只需給付合理公平的扶養費,如父母提出的請求顯示公平,子女的扶養義務可完全免除。



◆ 子女分完產 8旬嬤擺攤餬口

【林郁平/台北報導】2009-09-15 中國時報

養兒真能防老?八十一歲的阿婆蔡陳葉,可能不作如是想,她生了八個小孩,除老二過世,沒有一個要養她,老伴去世後,家產被分光,她擺水果攤維生,想到坎坷遭遇,她哽咽地說「中秋節快到了,過去的事我也不計較了,只希望子女們能回來看看我!」

每天清晨五點,北市南港昆陽街就會出現一個老婦人傴僂的身影,吃力地拉著裝滿水果的小板車,到附近國小旁的人行道上擺攤。這位阿婆蔡陳葉,個性樂觀,聊起水果,她可以滔滔不絕,但提起家中往事,又忍不住紅了眼眶。

七個孩子都不理 她盼中秋能相聚

蔡陳葉說,她沒讀過書,二十歲嫁給在水泥廠做工的丈夫,生了三男五女,其中兩個女兒在滿月後就送人撫養,二十七歲起,她就背著小孩開始賣水果,和丈夫省吃儉用,陸續在南港三重路買了三間公寓。

不料,子女長大後,卻是蔡陳葉惡夢的開始,先是丈夫一百六十萬元的退休金,全被子女索討一空,十八年前,大兒子向老爸討錢不成,爭鬥中竟奪走父親的拐杖,害他從樓梯間滾落後送醫不治。

蔡陳葉名下的三間房子,也在三個兒子要求下分別過戶,但不到半年就都被賭輸掉,兒子有時到水果攤向她要錢不成,還會砸攤洩憤,蔡陳葉指著傷痕累累的雙腳說,這裡是被兒子潑硫酸、這是兒子拿椅子打的,但她因心疼兒子,從未報警處理。

蔡陳葉因多年踩三輪車賣水果,導致膝關節退化變形,一度幾乎無法行走,與二兒子住在租來的鐵皮屋,兩年前,二兒子又突然心臟病發暴斃,只剩她孤苦伶仃。

每天從早拚到晚 鄰居常特地光顧

後來在社福團體的幫忙下,協助蔡陳葉開刀治療雙腳與白內障,也幫她租了一個小房子,定時去探視送米。但阿婆不願完全受人資助,今年七月開始,每天凌晨三點到三重批發水果,然後上街擺攤賣到晚上七、八點,鄰居不忍她年歲已大,還在外日曬雨淋,總會特地前來光顧生意。

蔡陳葉說,上個月她在擺攤時,還曾看到女兒騎車經過,儘管她大聲喊叫,女兒仍不理她,加速騎走。蔡陳葉無奈地說「我也不圖子女們照顧,難道停車打聲招呼都是奢望嗎?」



◆ 中共今四中全會 將推陽光法案

【聯合報╱特派記者賴錦宏/北京報導】2009.09.15

中共十七屆四中全會將於今天在北京舉行,「反腐」成為全會的討論議題。中共高層將對黨內民主、黨的建設、反腐敗等進行討論,並推出「陽光法案」。此外,中共政治局常委習近平是否接下中共中央軍委副主席,也是觀察重點。

北京官員透露,一連四天的四中全會,主要議程除了政治局向中委全會報告工作外,最引人注目的是「研究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問題」。其中,發展黨內民主、強化執政能力和推進反腐廉政建設是最主要的議題。

中共中央黨校退休教授杜光在接受媒體訪問時稱,中共黨內腐敗現象普遍存在,致使黨和群眾的距離愈發疏遠。四中的討論焦點,應是「怎樣把黨從腐敗的泥沼中挽救出來」。

他說,黨建是實現黨內民主的手段;反腐敗是黨建的重要內容;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則是反腐的有力措施。「但不可否認,財產申報制度觸痛了既得利益者」。

據權威人士透露,四中全會將在社會最期待的加大反腐力度作出制度性安排,通過有關確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決定,以利於鏟除腐敗。大陸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陽光方案)從一九八八年立法動議至今,迄未得到全面的推動與落實。

另外,各項問題接踵而來,尤其是新疆騷亂兩度爆發,促使中共高層內部形成了穩定權力核心,以安定黨心民心,防止敵對勢力見縫插針為主要目標。據透露,四中全會上,習近平的軍委副主席位置將得到確認,李克強在政務系統接班的態勢也會更加明顯。

四中全會也將對黨代表任期制問題作出部署,在近幾年部分省市試點的基礎上,下一步擴大任期制範圍。實行任期制後,將改變以往黨代表只是每五年開一次會的模式,將賦予更多日常工作職能,此舉有助擴大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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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 做筆錄不再捺指紋

【聯合報╱記者陳金松/台北報導】2009.09.19

到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將不必再按捺指紋!警政署通令,十月一日起,警察受理案件製作筆錄等各類文書、表單,不得再要求當事人按指紋;犯罪嫌疑人也只能以指紋卡掃描建檔,不能強迫在其他文書留指紋,違者議處。

這項作法對警察實務造成衝擊,基層員警擔心會有人冒名應訊。不過,警政署認為按指紋欠缺法源,且對於犯罪嫌疑人已有指紋卡建檔機制,基於保障人權,決定全面取消現行強按指紋的作法。

今年三月六日,一名高中生在嘉義高鐵站向馬英九總統嗆聲,高喊「馬英九下台」,被警察帶走要求留下身分資料並按指紋,引發戕害人權的爭議。馬英九得知後,指示警政署檢討,結果發現根本沒有按指紋的法令規定。

八月一日起,警政署就先取消非刑事案類文書、表單按指紋的作法。至於刑事案類的文書、表單,因為牽涉司法訴訟及當事人的權益,警政署為求慎重,函請司法院刑事廳解釋。

司法院函覆指出,刑事廳認為簽名、蓋章、按指紋三擇一即可。也就是說,警方要求當事人在筆錄和每頁的騎縫處簽名、按指紋,是錯誤的作法,卻沿襲至今。

警政署強調,未來除了「保護令執行紀錄表」等少數表單,依規定必須簽名並蓋章或指印,其他文書、表單,當事人可以選擇簽名、蓋章或按指紋。就算是犯罪嫌疑人,除了刑事建檔的指紋活體掃描,嫌犯的權利也不得侵犯。



◆ 把帳戶給陌生人 怎是被害人?

【聯合報╱梁義順/檢察官(雲縣虎尾)】2009.09.19

近日警察大學葉毓蘭副教授,因外甥女帳戶成為詐騙案之「人頭帳戶」,遭各地警方通知到案而南北奔波,大力抨擊檢警人員冷血、欠缺同理心、辦案有問題云云。身為司法人員,深覺有必要說明,以正視聽。

司法實務上對於提供銀行帳戶的行為,普遍以幫助詐欺罪偵辦、判刑,邏輯道理簡單,因為帳戶的功能在於提供存款、提款或匯款,存簿、提款卡及印章均為個人重要物品,理當妥善保管,正常人不可能把存簿、提款卡、印章交給陌生人。

開戶者將帳戶交付他人後,以往常常辯稱:帳戶遺失,且因為密碼寫在存簿上,所以別人可以提領、轉帳云云。但這種辯解極不合常理,怎會恰巧在帳戶「遺失」後剛好就有被害人匯款,且「遺失」時帳戶內又都沒有存款!所以偵審人員當然認定開戶者故意提供帳戶幫助犯罪,以往作這種辯解的人幾乎都遭到判刑。

然而,近來常見的辯詞則是:因為應徵工作,需要薪資轉帳,所以應公司人員要求而提供帳號及提款卡云云。但辦理薪資轉帳只要提供存摺影本即可,怎麼還需要交付提款卡呢?我們怎麼會把提款卡交給陌生人呢?這樣的辯解仍無解於幫助犯罪的成立。

由於提供他人帳戶已是犯罪行為,雖然在身分被冒用開戶的情形下,被冒名者確實是被害人,而且可能因為受騙匯款的被害人數眾多,並在不同縣市就近報案,而須到處奔波。

被冒名者如果收到不同縣市警察單位的到案通知,可以依通知書上記載先與承辦員警聯絡,表示有遭到冒名開戶的情形,請承辦員警先向開戶銀行調取開戶資料,被冒名者可以先寄送身分證件影本供承辦員警核對,以證明本人證件與開戶資料不符,證件確實遭到冒用。因冒名者係親自到銀行開戶,由行員拍照,從照片可以看出與被冒名者證件照片有別。

被冒名者亦可提供在職證明、其他帳戶存款證明,以證明有穩定工作及收入,不可能出賣帳戶。如果又收到其他警局的通知,被冒名者可請求向第一次作筆錄之警局調取筆錄影本。

最後,警局將案件移送檢察官後,如果認定身分遭到冒用,檢察官是會以不起訴處分偵結本案,其效力與無罪判決相當,被冒名者不會再因同一事件受到偵辦。



◆ 個資遺失 報案求自保

【聯合報╱徐國楨/法務部調查員(彰化市)】2009.09.19

報載,莊姓一家四口因資料疑被詐欺集團冒用,全家燒炭自殺的不幸事件,令人感到遺憾。

詐欺案件橫行氾濫,個人資料遭冒用已非單純之司法案件,已形成社會問題,更對民眾日常生活造成不安。

當今社會愈趨複雜多元化,個人隨時都可能涉及刑事司法問題,對於如何保障個人權益,應具備基本的自我防衛概念。司法調查係以證據作為事實判斷的核心,只要能提供事證供司法人員佐證,就可以讓自己在司法案件中脫身。如何防止類似事件發生,茲提供建議如下:

首先,當個人身分證件遺失時,必須警覺證件可能會陷入被其他人濫用之風險等。若認為到派出所報案感到麻煩,或自認警方不會重視此類案件,而捨棄報案。

然向警方報案仍是留下事證的最佳途徑,縱然警方無法正式立案偵查,但當事人前往派出所報案會留下錄影畫面,足資證明當事人確實有報案的行為。

其次,手機有錄音功能,到派出所報案,並用手機錄下對話,日後可提供個人確實曾經報案的錄音資料。也可寄發掛號信函給轄區治安機關,除向治安機關報告外,更可留下個人遺失資料的書面證據。

此外,發電子郵件報案亦是方式之一,電子郵件寄發之內容及紀錄,同樣可以證明當事人曾經受害並有報案之具體作為。

個人資料遺失,在未發生刑事不法案件之前,司法機關並無法做任何之處置或協助,基於風險觀念,個人要預作防範,留下個人合法行為的跡證,更要厚實自我的防衛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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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提案修法/成年改姓 不須父母同意

自由時報 2009.09.22

無政治爭議性 通過可能性大

〔記者孫友廉、項程鎮/台北報導〕子女改姓很可能出現新變革!曾經由「章」孝嚴「變姓」成功的立委蔣孝嚴,與其他廿五位立委連署提案修改民法,主張成年子女更改姓氏不需要父母同意,理由為「姓氏選擇權」屬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範疇,國家不用管太多;立院程序委員會今將討論本案,預料過關排入院會可能性極大。

民法第一○五九條第五項原本規定,子女姓氏須有「不利影響」時,法院才能宣告改姓;實務上,除非是性侵亂倫、家庭暴力等重大傷害事件,能否改姓常取決於法官個人自由心證,有意改姓的民眾備感困擾。

屏東六月間發生一起改姓失敗官司,二十八歲陳姓女子自幼父母離異,她靠打工與母親賣菜唸完大學,最近與男友論及婚嫁,不料男友家規卻規定「不准娶姓陳的」,對她如同青天霹靂。於是她聲請改為母姓卻失敗,因為承審的屏東地院法官認為「應該改的不是姓氏,而是男友父母觀念」;如本案立法通過,陳女就能成功改姓,有情人終能成眷屬。

主張姓氏選擇 憲法保障權利

立委表示,如法官認為只是當事人主觀的想要改姓,往往不會放行,導致聲請民眾遭受莫大社會壓力,國家機器介入民法太深入的結果,已使成年人喪失對自己姓氏的自主權。

更改姓氏最有名個案為提案立委蔣孝嚴,他原本從母姓「章」,經他多方爭取,後來內政部以個案認定方式,循戶籍法管道從寬解釋,讓他順利認祖歸宗改姓「蔣」。

立委的提案內容指出,現行條文要求單親子女欲變更姓氏,須向法院提出原姓氏對其「不利影響」的事實證明,規定過於嚴苛,使想改姓的單親子女遭遇許多困難和障礙,忽略成年人有能力衡量個人需求和特殊處境,自行決定改姓的權利。

法務部和司法院昨天都有官員私下表示,本案內容不具政治爭議性,獲得通過的可能性很高;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則說,等看到草案條文再仔細研究。

成年前後改姓 維持各改一次

相關修法意見還包括,法院可以子女「最佳利益」宣告改姓。至於同條第三項規定,成年子女變更姓氏,原則上須父母同意,但成年後或成年前,最多只得各改姓氏一次;在改姓次數方面,立委提案內容未作變更。

法界對本案看法不一,贊成修法者認為,個人擁有姓氏自主權,不宜以群體、家族意識限制個人意願;反對者主張,姓氏隨意更改不利交易安全和身分安定,戶政、執法機關或銀行管理個人資料也很不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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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擬修法 10年重罪單一審級最多押15月

自由時報 2009.10.03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審前羈押制度可望大幅變革,司法院將研議修改刑事訴訟法,考慮將偵查中羈押改為最長二個月;被告所犯十年以上重罪,在單一審級審理中,從無限期羈押縮短至十五個月,以確保被告人權;對此,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表示尊重司法院意見。

偵查中羈押 改為最長二個月

司法院擬將偵查中羈押由現行的以二個月為限,必要時延押一次,也是二個月為限,修改為一個月為限,必要時延押一次,也是一個月為限,最長只能羈押二個月;審判中羈押,所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者不變,最長九個月。

至於對最重本刑十年以上者,從現行羈押無限期,司法院擬改為羈押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可延押六次,每次以二個月為限,也就是最長只能羈押十五個月,法官就要審結或放人。

至於已羈押逾九個月的前總統陳水扁是否有機會適用等問題,司法院刑事廳長劉令祺昨天在記者會上否認修法與個案有關,強調修法是全盤制度化思考。

電子腳鐐 納入被告具保監控範圍

另外,電子腳鐐納入被告具保監控範圍新制,司法院已與法務部達成修改刑訴法共識,以減少羈押對被告人權限制;由於扁日前在高院延押庭主動提出,願意戴電子腳鐐換取羈押,因此上述新制被外界認為與扁有關。

不過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否認,謝說,九十六年三月即將刑訴法修正草案納入電子腳鐐具保監控條款,並與內政部和警政署協商,草案也送到立法院審議,但警方礙於人力和設備不足,因此草案未過關。

法務部高層指出,最近因屢有被告交重保,調查局監控人力不足,例如前遠航董事長崔湧涉嫌掏空公司,遭檢方起訴求刑,移審法院後法官裁定九千萬元交保,但崔湧仍棄保潛逃成功,引發社會關注,因此調查局建議修法,經司法院和法務部召開院部會議通過,未來考慮在縣市警局設監控機制。

此外,司法院記者會公布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完整版,被告案件進入一審審理後,十年內未結案,依法有機會減刑或終止訴訟程序;如案件一審後審理超過六年,一、二審皆判無罪,或經最高法院三次以上發回更審獲判無罪,法院也可限制檢方上訴權。

一審十年未結 有機會減刑或終止訴訟

由於學童陸正遭撕票案、汐止吳銘漢夫婦被殺等兩起重大刑案,分別延宕二十二、十八年未能審結,一銀押匯案更已纏訟三十年,讓民眾質疑司法效率,司法院積極推動速審法立法,以平息民怨,司法院表示草案會儘快送立院審議。

至於監聽等通訊監察議題,司法院昨天表示,監聽票改由法官核發後,監聽已由過去最多一年六十多萬線,去年大幅降到僅約六萬線,國安監聽件數也銳減超過一半,司法院認為監聽票從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採法官令狀主義,人民通訊自由已獲實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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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卸責? 速審法的魔術數字…

【聯合報╱張升星/法官(台中市)】2009.10.05

想像下面的場景:洋基與紅襪延長到十五局下半,兩人出局滿壘,兩好三壞滿球數,投出一顆好球帶邊緣的球,全場觀眾都等待主審關鍵性的判決……但是主審遲遲無法做出裁判,最後乾脆宣布比賽取消,紀錄不算!

這樣荒謬的場景當然不可能出現在棒球場上,但卻出現在司法院的「妥速審判法」草案。其中規定:刑案超過十年仍未判決確定者,法院審酌相關事項認為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權者,法院可以判決「終止訴訟程序」或「減刑」;「終止訴訟程序」後,除非發現新事實,否則案件就此確定。此外審理超過六年,發回更審三次以上時,若判無罪三次,不能上訴;若判有罪,嚴格限制上訴,藉此減少案件纏訟。

司法議題冷僻而且專業,加上官方鋪天蓋地的宣傳攻勢,顯然司法院已將「速審法」視為仙丹妙藥,未來強力推動勢在必行。不過該法內容悖離法學理論與實務需求,紊亂行政權與司法權的區別,違背審檢分立的制衡原則,實難苟同。

「迅速審判」固然是普世價值,但形諸文字而成為法律條文者,舉世罕見。司法院雖然援引美國法制作為背景說明,但美國「聯邦速審法」是為了防止「檢警濫權」,因此提供「司法審查」作為制衡工具。「聯邦速審法」規定:被告逮捕後,應於卅日內提起公訴;起訴後,應於七十日內進行審判等。

遍查「聯邦速審法」及各州「速審法」的規定,絕對沒有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十年後,竟然還可以「終止訴訟程序」!道理非常簡單,因為既然進入審判程序,不管判決「有罪」還是「無罪」,法官的天職就是提供正義的給付,豈能推諉卸責,來個不知所云的「終止訴訟程序」?更誇張的是,地院「法官」必須做有罪或無罪判決,但上級審「推事」卻可以一推了事「終止訴訟程序」,這是什麼法理?

一言以蔽之,「聯邦速審法」是為了限制「行政濫權」的司法救濟,司法院的「速審法」卻是包庇「司法卸責」的義務逃避!馮京當作馬涼,失之毫釐,差之千里。

退步言之,假如司法院的方案真能解決案件纏訟,久懸不決的司法沉痾,倒也值得採納。然而速審法草案規定的「十年、六年更審三次」等標準,這些「魔術數字」究竟有什麼學理根據?「六年更審三次」和「七年更審二次」的差別何在?為什麼前者可以適用速審法,後者卻不行?這種恣意的法律歧視,能夠通過憲法「平等權」的檢驗嗎?還不如去看大聯盟的比賽,至少人家的魔術數字都是有跡可循的。

再以社會矚目的「蘇建和案」、「陸正案」為例,如果法官「終止訴訟程序」,被告十幾年的羈押期間,可以請求冤獄賠償嗎?「終止訴訟程序」到底是有罪還是無罪?既然未做實體判決,為什麼必須發現「新事實」才能繼續審判?

說來好笑,「速審法」的最大反諷不是別人,就是司法院的大法官會議!因為草案第五條規定,被告羈押之案件,法院應「優先且密集」集中審理。但是阿扁的釋憲聲請迄今已逾八個月,遲遲沒有下文,大法官何不按照司法院的草案,自己「速速看」?如果兩派見解相持不下,乾脆來個「終止訴訟程序」,如何?



◆ 健保IC卡註記安寧醫療 「無法」如願

自由時報 2009.10.05

註記不能等同意願書正本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三年前健保IC卡開放「安寧緩和醫療意願」註記,至今已有三萬人完成登錄,不過,註記卻無法律效力,在緊急狀況下,意願書正本未隨身攜帶,家屬又堅持急救,即使IC卡讀出病患的意願,但還是會被插管,結果仍「不得安寧」,台灣安寧照顧協會呼籲政府儘速修法,避免憾事發生。

我國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實施已九年,不過,推動困難的關鍵之一,就是在家屬與病患間「拔河」。有癌末婦人希望臨終不要急救,但兒子因為還沒拿到母親承諾要給的錢,堅持要醫院急救到底;也有女兒不忍心看到父親嚥下最後一口氣,於是違背父親的意願,要醫師為意識不清的父親插管。

家屬堅持急救 仍不得善終

健保IC卡註記原本應該得以讓病患依照自己心願,有尊嚴地「善終」,但依照現行法規,健保IC卡註記並不等同於正本,在看不到正本,家屬又堅持急救下,許多醫師為求自保,也只好硬著頭皮為病患插管、電擊、心臟按摩。

台灣安寧照顧協會常務理事莊榮彬指出,依照「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意願書或同意書應以正本為之,因此健保IC卡的註記並不具備正本的法律效力;本來衛生署打算修施行細則,但法務部門認為,IC卡註記欄位過於簡單,無法看到意願書的「法律要件」,包括兩名見證人的資料、個人簽名等,如果要IC卡註記有效,應修母法,但修法卻又曠日廢時。

安寧協會設計心願卡 方便攜帶

有民眾認為,健保IC卡註記後還要隨身攜帶正本,相當不便民,進而影響預立的意願。台灣安寧照顧協會董事長方俊凱表示,三年來,民眾索取二十五萬份的意願書,真正加註健保IC卡的僅三萬人。該協會因而另行設計「安寧心願卡」,方便民眾隨身攜帶,彌補IC卡加註不足的問題。

蓮花基金會董事長陳榮基說,匆忙急救如果被插管,只有病患本人事先有簽署意願書,才能拔管;如果病患沒有簽署,家屬無權要求醫師拔除,顯見預立意願書的重要。



◆ 國外偷人生女 通姦不起訴

自由時報 2009.10.05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黃姓男子與李姓中國籍配偶離婚後,才發現戶籍謄本竟多出一名女兒,不甘戴綠帽,怒告李女和她的台灣男友通姦,基隆地檢署調查,認定2人是在國外發生性行為,我國無審判權,處分不起訴。

承辦檢察官李元銘說,刑法規定,海外犯罪行為,除犯內亂、外患、偽造文書等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重罪,否則我國無管轄權。因通姦罪的刑度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因此在海外通姦,回國不必受罰。

不起訴處分書指出,黃姓男子95年與李女結婚後產下1子,97年2月起,2人因感情轉淡分居;今年6月黃某與李女協議離婚後,重新申請戶籍謄本,才發現多了一個女兒。

李女與吳姓男子坦承有性行為,但發生地點在中國海南島。檢察官查出李女生產在今年2月,推算李女受孕期間應是去年5月,再調出2人入出境資料,李女去年2月出境,同年11月才入境,吳某去年5月21日出境,6天後才入境,2人供詞可信,認定2人通姦行為不在國內,我國法院無審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