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29

從《民法》修繼承編到司法改革的長路

◆ 《民法》修法 避免年幼子女繼承債務

劉鳳琴、姚盈如/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07.10.29

為了避免年幼子女「繼承到貧窮」,法務部《民法》繼承編研修小組修法「保護未成年人利益」,並與教育部、衛生署等相關單位合作,宣導「限定」及「拋棄」繼承的法律規定。除了印製傳單,並要求死亡證書上加印限定及拋棄繼承規定,以提醒繼承人了解自己權益。

民進黨司委會召委楊芳婉表示,目前法務部的修法是朝「改良式的限定繼承」進行,只針對未成年人放寬。亦即將未成年人聲請限定繼承的期間從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時起三個月延長為六個月;「知悉」時點也改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知悉才算數,算是變動幅度較小的版本。

限定繼承起算擬改知悉死亡

《民法》繼承編雖早於民國十九年十二月公布施行,但最近幾年因信用卡及現金卡過於泛濫,導致卡債族及為債務走絕路燒炭自殺者愈來愈多,若年幼子女未適時拋棄繼承權,就得繼承債務。

彰化一名單親家庭的六歲男童,母親突然死亡,留下卅一萬餘元的卡債,母親死亡後,他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因沒有拋棄繼承,後來銀行興訟向他追討。

開庭時男童由姑媽陪同,六歲的孩子哪懂得什麼繼承,他向法官哭訴媽媽沒留任何錢給他,也不知道媽媽欠銀行錢,他連學校的營養午餐都繳不起,在法庭上哭著要銀行人員放過他。

將在死亡證明書上加註警語

幸好承審此案的法官宅心仁厚,考量此案的特殊性,不能與一般繼承案件相提併論,但銀行討債也於法有據,因此採切割式的判決,判決男童有生之年,須代母清償卅一萬餘元的欠款,但銀行不能追討利息及違約金,銀行接受判決並未上訴。

讓名兒童背負突然而來的債務,及膨脹的利息及違約金,勢必讓他終身陷於貧困,因此審理此案的法官從禁止過度侵害的原則考量,認為銀行必須讓步。

聲請限定繼承三月延為六月

還有個案例是台中一戶林姓人家,男主人十一年前死亡,留下一千六百萬元債務,由妻子及四名年幼的子女繼承,因不懂法律,當時只有林妻辦理拋棄繼承,四個不到十歲的孩子並未辦理拋棄繼承權,其中最小的才六個月,後來債權人終日追討,苦得林妻幾乎走上絕路。

去年三月,林家長子年滿廿歲,一位林姓律師知悉此事,認為廿歲的成年人已有能力判斷要否繼承,因此代他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權。

《民法》規定,拋棄繼承權應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二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所以一、二審法官都以逾越時效駁回,後來案子到張德寬法官手中,他打破傳統之見,認為讓未成年子女繼承貧窮是立法疏失,首次做出讓未成年人在成年後二個月內拋棄繼承權的判決。

但張德寬法官的見解,不見得會獲其他法官的認同,在現行法有缺失,新法尚未研修下,為免讓幼童繼承貧窮,法務部決定先從大力宣導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的規定著手,盡量減少類似債務悲劇延續到下一代的錯誤發生。



◆ 了解繼承順位 留意申報期限

劉鳳琴/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07.10.29

《民法》繼承編「陷民於不義」,讓繼承問題處處是陷阱,甚至有些銀行得知債務人死亡,故意等過了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的申報期限,才採取法律行動,讓繼承人來不及補救。

為了避免「天上掉下來的債務」,律師建議,遇到親人往生,民眾千萬不要以為可「置身事外」,若自己是在法定的「繼承順位」之內,則要趕快與其他親人聯繫,了解死者生前財產情況,及繼承順位在前的親人,是否拋棄繼承。若苗頭不對,就要把握二個月的「黃金自救時間」,決定是否要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如果這段期間在國外或失聯而不知情,則一定要記住舉證,證明自己真的不知情,不過,這部份比較難認定,律師建議,最好不要隨便「不告而別」。

但惡法當前,不計較就會一不小心「禍延子孫」,立法的缺失,讓孩子承擔父母的過失與債務,並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但在修法完成前,人民也只有好自為之。

劉鳳琴/台北報導

《民法》一一三八條規定的繼承順位,除配偶外,依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但有些兄弟姊妹感情並非深厚,對於彼此的財產狀況未必清楚,實務中就有一位負債累累的男子往生後,其妻兒、子女為免繼承債務,都趕辦拋棄繼承,但未通知丈夫的兄弟,致其兄弟被迫繼承債務。被繼承人債務大於遺產,繼承人可以拋棄繼承,但必須在知悉得繼承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假如不清楚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可以選擇「限定繼承」,若被繼承人有債務的話,選擇「限定繼承」時,只須就繼承遺產部分清償債務,債務若大於繼承遺產,不必負清償責任。

現行法對於「限定繼承」的時點,係以被繼承開始時三個月內為之,若不知被繼承人死亡,而錯過了呈報時間,將採概括繼承,必須承受被繼承人的債務,相當不合理。



◆ 司法改革的長路

張升星 中國時報 2007.10.29

我國律師團體在上個周末發起集會遊行,要求立法院儘速通過「法官法」,他們認為唯有制定法官法才能淘汰爛法官,避免烏龍判決。無獨有偶地,遠在太平洋那一端的美國,法官們也同樣遭遇來自社會各界的嚴厲批評,雖然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實務運作並不相同,但是法官不約而同的成為社會公敵,倒是有些同病相憐的感慨!

近年來美國社會對於司法判決的批評主要是肇因於Terri Schiavo的案子。在一九九○年Terri Schiavo因病成為植物人,必須仰賴插管餵食,她的丈夫在一九九八年向法院主張妻子不會選擇這種方式延續生命,請求准許拔管;另一方面,Terri Schiavo的父母則認為女兒仍然具有意識,要求駁回女婿的聲請。後來法官認為Terri Schiavo並不願意以此方式維持生命,因此同意拔管,雖然國會緊急通過特別立法,該案並且提出上訴,但是聯邦最高法院連續四次拒絕受理上訴。終於在二○○五年,Terri Schiavo拔管後死亡,她的父母則把矛頭指向法官,痛批「司法謀殺」。

有鑒於社會對司法系統的強烈不滿,「美國法官協會」在上個月提出〈司法白皮書〉,希望緩和社會輿論對於「司法獨裁」的批評。白皮書中明確指出若干美國司法的弊病,諸如:當事人欠缺充分陳述的機會、法官的不當肢體語言(例如欠缺眼神接觸、使用諷刺語氣、顯露憤怒、嫌惡或嘆息等情緒、抓癢、剔牙、挖鼻孔等)、只重判決結果而忽略程序以及因為案件負荷過重而欠缺耐心。

針對這些缺失,「美國法官協會」認為「程序公正(procedural fairness)」才是改革司法實務,爭取社會認同的關鍵,而其具體作為則可摘要略述如下:

一、法官應該使用「能夠理解的語言(understandable language)」告知訴訟當事人、證人及陪審員關於司法訴訟中的各種程序及其意義,讓參與訴訟的人充分理解司法程序乃是法官責無旁貸的工作。

二、法官應該學習更好的「傾聽」,「傾聽」並不只是保持沉默,它的首要工作就是自我分析,認清法官自己的優點和缺點。

三、法官應該在法庭擺件物品作為心理提醒(mental reminder),因為「耐心(patience)」是一種不容易實踐的「美德」。

四、在案件開始時,法官可以說明基本的法律規範及必要的程序進行,例如為什麼某些判例與本案相關?為什麼當事人發言時間受有限制等?

五、與法院職員討論法官的開庭風格,他們可以提供法官回饋、提醒與支持。

六、法官可以安排將自己開庭的實況錄影,利用觀看錄影而了解法官在旁人眼中的形象如何。

七、參與溝通與肢體語言的課程,專業諮商將會提供法官相當助益。

仔細比對美國和台灣司法實務所受到的批評,其實大同小異,而上述建議也不需要什麼高深的法學理論,為什麼法官不能確實履行?如果只把問題歸咎於法官「權力的傲慢」,恐怕是過度簡化的推論。

真正的原因是司法系統對於法官、檢察官的評價,始終是以「統計數字」做為主要的考評因素。若能快速結案,就會獲得鼓勵,至於案件反覆發回,久懸不決,既然責任難以究明,何樂而不為?法官與其追求裁判品質,倒不如降低積案數字,這才是務實的生存之道。

總之,先把原因弄清楚,再來想想「法官法」應該如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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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j 提到...

別再阻擋「法官法」的立法

中時社論 中國時報 2007.10.31

「我要法官法」遊行周末在台北街頭出現,數十餘民間團體聯合發起的社會運動,有百餘位律師及法官加入行動。呼籲立法院在本次會期通過久懸不決的「法官法」草案,藉以提升司法審判品質。

為「法官法」催生,做為社會運動的主題,雖然未必會引起一般民眾的廣泛重視,卻是一項眼光獨到的選擇。如果不是關係重大,也很難勞動許多律師與法官在街頭振臂呼喊,犧牲假期表達心聲。

行動聯盟所發出的新聞資料指出,「法官法」關係到司法改革中「人」的改革。簡單的說,「法官法」是要建立一套正確的法官人事制度,從而確保司法獨立與司法素質。

平心而論,相較於威權政治年代,法官審判維持獨立的程度,確是有明顯而大幅的進步,但是裁判的品質,卻仍是良窳不齊,差異極大,並不能讓社會普遍滿意。審判獨立精神之提升,也多半出自法官體悟司法責任的覺醒,而非制度改革的結果。法官能否持續獨立,審判獨立的法官能否以其裁判令社會折服,其實都與法官人事制度的內涵息息相關。

長期以來,法官總被視為文官體制的環節;「法官」與「公務員」甚至成為不可區別的概念。其實這不符合權力分立的制度原理。文官體制是為了建立上命下從的行政官僚系統而建構的。職司獨立審判的法官不能納入行政官僚的人事系統運作,也不能照章搬用,換湯不換藥。必須有一套合乎審判系統組織原理,能讓司法充分發揮功能的人事制度。制定「法官法」的道理,就在於此。

用「法官法」來樹立審判系統獨有的人事制度,審判獨立不受指揮不能等同於審判獨裁,必須另有配套措施防止法官濫權審判,像是法官職務監督機制、法官評鑑機制,以及大陸法系國家採用法官職務法庭的機制來淘汰不適任的法官,都應納入「法官法」的內容。至於法官的來源,也必須有異於一般公務人員考試方式的思考。英美法系由具有法律實務經驗的檢察官、律師、學者遴選為法官是個值得借鏡的做法;現行司法官考試經常大批錄取年齡過輕、社會經驗閱歷不足的法律畢業生受訓後即予分發而就審判位置,必須大幅調整,才能改變形成法官能力不足的制度性制約。

承載建立完整法官人事制度的「法官法」,既符合當代法治國家需要,為何躺在立法院中遲遲不能通過?掣肘的力量來自兩方面。一是來自法務部檢察系統的抵制。其主要的動機在於擔心法官確立了審檢人事制度的分野與區別,法官得以理所當然的脫離官僚體系,檢察官屬於文官體系環節而與法官的制度性格有異,乃益發明顯,檢察官在人事制度上為何同享終身職保障,就愈難有正當合理的解釋,這當然成為「法官法」不受法務系統歡迎的檯面下原因。另一方面,則是審判部門現有既得利益的抗拒,因為新的制度總不免引發舊勢力失勢的顧慮,在立法院中尋隙阻擋,也就不令人意外。

然而,在藍綠政治鬥爭日烈的今日,一個獨立運作而體質健全的司法體系,愈益顯出重要。經驗顯示,檢察一體的有效運作或機制失靈,可能都是政治力操作所致,因而審判與檢察部門釐清制度分際也更為必要。檢察官不能因為需要現行制度庇蔭其比照法官終身任職的不合理而再繼續拖延立法,執政黨就此應有明確的立場。在野黨也應該辨明正確的制度改革方向,不受制於既得利益團體的私利影響。「法官法」在立法院本會期之中完成立法,確已不容蹉跎。

本次立院會期之中,關乎司法改革的重要法案能否完成立法,不只一起。我們鄭重呼籲,特別是具有法律背景特長而能了解此立法案重要性的立委們不分黨派,傾力合作支持推動司法改革的關鍵法案,「法官法」及時立法是其中一項,刑事訴訟法及時修法是另外一項。立法院中以法律專業見長立法委員,相較於西方國家議會,所占比例雖然大幅偏低,但也有助這些立委透過專業知識發揮領袖群倫的地位,立法院在選舉季節中努力挽回國人信心,就在此一舉!

fsj 提到...

限定繼承溯3年 難救7成背債兒

【聯合報╱記者朱淑娟/台北報導】 2007.11.19

為避免未成年人還沒就業,就繼承長輩的一堆債務,立法院上周協商同意將「民法繼承編」的未成年人改為「限定繼承」,且溯及既往三年。但家扶基金會調查發現,七成的未成年人背債已超過三年,即使新法通過也無法平反,緊急呼籲修正案應再加入「給予所有未成年人兩年的聲請期」。

現行民法繼承編以概括繼承為原則,繼承人接受過世親人留下的財產及債務。民法規定,親人過世三個月內可聲請限定繼承,繼承的債務限定在繼承的財產額度內。如要聲請「拋棄繼承」,放棄繼承債務及財產,得在親人過世兩個月內聲請。

但很多人因不懂法律、或不知過世親人財務狀況、有的甚至連親人過世都不知道,然後莫名其妙背負一大筆「天上掉下來的債務」,許多未成年人因此陷入一生都要躲債的噩夢。

家扶基金會抽樣調查一千八百戶家庭,發現三成三的家庭不知道必須繼承親人生前的債務。高達五成二的家庭不知道可辦拋棄繼承,高達六成六的家庭不知道可辦理「限定繼承」。

台北市政府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表示,這表示政府做得不夠。以台北市為例,雖印製說明手冊,但他相信很多人不會主動翻來看,「政府不應只丟給民眾一本書就算了」,應主動要求民眾,在幫親人做往生登記時,也要一併考慮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家扶進一步調查已背債的一百卅多位孩子,發現七成從未成年起至今背債已超過三年,國小生背債者人數最多,佔三成三;國中生佔兩成五、高中生一成九、大學生一成七。學齡前兒童也佔百分之五。

調查發現,有七成孩子背債超過三年,其中四成孩子背債四到六年、三成孩子背債六到十年。有的背債金額已超過一千萬元。家扶基金會強調,即使修法通過追溯既往三年,還是有大批的孩子無法擺脫這個惡法,人生還沒開始就已經毀了。

包括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陳長文、政大法學院院長陳惠馨等一百多位律師、法官、學者連署,呼籲立法院本會期應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正案,不只給三年追溯期,還要加入「兩年聲請期」,才能真正做到保護弱勢,因為「沒有一個孩子應該被放棄」。



◆ 八年扛債七千萬 「讓我重生」

【聯合報╱記者朱淑娟/台北報導】 2007.11.19

研究所一年級的何同學,國三那年在不知情下繼承了爺爺三千多萬元債務,到今年本金加利息已累積到七千萬。他說,這是「不教而殺」,沒人提醒過他要聲請限定繼承,「是這個社會放棄了我,還是我應該放棄這個社會?」

何同學的父親八十四年時過世。而幾乎已不連絡的爺爺八十八年過世時,他才國三,沒人告訴他爺爺過世了。前幾年他到提款機領錢,發現帳戶餘額是零,到郵局去查才看到法務部一紙強制執行公文通知,才明白原來他隔代繼承了爺爺的債務。

何同學說,三年前由學校老師幫忙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但已超過受理期限。連法官都覺得很抱歉,「這是立法的疏失,害你們要背債務」。

何同學說,他不怕貧窮被笑,只怕社會的不公義讓他不能往前走。他背債已八年,即使民法繼承編本會期修法通過,但他也不適用。

今年十六歲的沈小弟,父親在他很小時就離家,母親在兩年前墜樓身亡,他投靠阿嬤。阿嬤幫人家洗碗,一個月賺三、四千元。兩年前得知母親生前欠了卡債,到現在已累積一百多萬元。

就讀清大博士班的蔡同學說,父親七十五年過世後,得知父親曾幫人作保五百六十萬,後來房子被彰化銀行查封還債。一家人以為債務還清了,廿年後因姊姊申請房貸,才發現當時只還了三百萬元,還有兩百六十萬債務,年息百分之十五,過了廿年已變成三千萬。

蔡同學昨天說,得知背債的事,想到未來的薪資全都要被扣三分之一還債,就不知道奮鬥有什麼意義。



◆ 法官陳業鑫:限定繼承 全民權利

【聯合報╱記者朱淑娟/台北報導】 2007.11.19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陳業鑫率先質疑民法繼承編是「野蠻繼承」。他九十三年時曾向大法官聲請釋憲被駁回。他昨天說,不只未成年人應有限定繼承權利,「全民都應該有這個權利」,且應無限期追溯既往。

陳業鑫說,九十二年時他調到高雄縣旗山簡易法庭,遇到大量有關債務繼承的案子,看到太多人哭著跟他說,「不懂法律就該死嗎?」才讓他驚覺這根本是個欺凌弱勢的法律,下定決心「一定要修」。

台北市政府法規會主委葉慶元昨天說,有些銀行說全民限定繼承可能損及權益,這種說法不合理。因為銀行在借錢給某人前都會先評估他的還款能力,沒道理讓沒能力負擔的人繼承債務。

日前法務部表示,如果全民都採限定繼承,法院案件會暴增。葉慶元說,「難道要因政府的無能而讓民眾背債?」全面限定繼承才符合公平正義。

陳業鑫認為限定繼承權不應該分成年人、未成年人。例如單身無子女者如欠債自殺,債務會轉移到七、八十歲老媽媽身上,如果媽媽不懂拋棄繼承,養老的存款帳戶會被扣押,「難道要老媽媽也走絕路?」

※ 親人掛掉要注意,免得莫名奇妙背了一屁股債。

fsj 提到...

限定繼承全面回溯 背債兒解脫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2007.12.15

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修正案,昨天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以後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將採「強制限定繼承」,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這項修法將可協助社會上為數不少的「背債兒」脫困,以免未成年尚無謀生能力就繼承一大筆債務。而為避免修法有「為德不卒」的遺憾,施行法也增訂「全面回溯條款」,不設期限。不過,可以全面回溯限定繼承者,以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為限,已成年而未受禁治產宣告者並不適用。

修法期間一度引發爭議的「保證債務」部分,朝野協商後,維持保證債務仍為繼承標的,但對於繼承開始後才發生的保證債務,繼承人僅負有限責任,即以所得遺產為限,還完之後即可免責。

此次修法另一重點,即未來不論是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都一律從「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應於三個月內呈報法院。

這項修正是為避免現行限定繼承從「繼承開始」起算,當事人若不知有繼承事實,恐將失去向法院呈報限定繼承的機會。

立委李復甸表示,本案起源於台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劉宏恩帶了一些受害人向他陳情,從此展開一系列公聽會、修法及協商過程,引起社會大眾關注。他對修法結果十分欣慰。



◆ 銀行怕脫產 貸款將更嚴

【聯合報╱記者羅兩莎/台北報導】 2007.12.15

銀行公會理事長許德南昨天表示,對弱勢族群和未成年人繼承債務「無限期追溯」,「雖不滿意可以接受」,但銀行最擔心的是未來債務人的道德風險。

銀行公會表示,下周各銀行內部應該都會針對三讀通過的版本討論相關配套措施。已有銀行主管私下表示,銀行未來貸款可能將更趨嚴格。

銀行主管說,根據法務部統計,目前採「限定繼承」方式多是債務大於資產的繼承人,占所有繼承案件的百分之七。因其中有些債務人擁有不動產,銀行最擔心的後遺症就是債務人脫產等道德風險。

銀行主管說,未成年子女不再是「父債子還」,而是限定繼承,有多少財產才還多少債。過去保險業擔心民眾帶病投保;未來銀行將會怕民眾帶病借錢,未來民眾向銀行申辦貸款時,除了財力證明,「可能還要檢附健康檢查結果。」

銀行主管指出,未來銀行對房貸等長期貸款因為風險提高,擔保品估價將更保守,貸款人的可貸金額可能會減少。至於消費性貸款,未來銀行業可能會要求貸款申請人買產險公司的貸款信用保險、指定受益人為銀行的壽險,及提供更周延的財力證明。

一旦貸款人必須投保信用保險、由銀行為受益人的壽險,未來借款成本勢必會增加。例如,信用保險費率通常是貸款額度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三,貸款人等於貸款利率再增加一到三個百分點。大型銀行主管表示,當繼承人未採限定繼承方式時,若財產大於負債,債務人只要還債即了事;但採限定繼承後,一切依法律程序走,處理方式等於是宣告「死人破產」,大幅增加銀行的作業成本及負擔。

舉例來說,若甲欠銀行五十萬元,但名下有三百萬元財產,按理,甲的遺產繼承人只要拿五十萬元還債即可;但採限定繼承後,依法將強制清算。換句話說,屆時債務人的所有資產都會被凍結,法院用公事催告方式,通過所有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後才開始清算、拍賣、分配債權等等。

銀行業者說,採限定繼承後,未來可能產生的道德風險是,A先生如果發現自己已得不治之症,且家中有未成年子女,A先生就可能利用此一漏洞,大肆向銀行貸款、向民間借貸,然後再把貸出來的錢,脫產給子女。

fsj 提到...

財長:遺贈稅 明年底合一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雷盈/台北報導】 2008.01.06

財政部長何志欽昨(5)日表示,政府正積極檢討現行稅制,在所得稅部分,將取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各項租稅減免,並調整所得稅稅率,也將取消現行未分配盈餘必須加徵10%營業所得稅的政策。

在遺贈稅的部分,最快明年年底,規劃遺產贈與兩稅合一,實施終生財富移轉稅制,將最高邊際稅率進一步調降至20%,與目前個人綜所稅最低稅負稅率相同。

何志欽認為,所得稅改革政策,將使大多數的傳統產業均可獲利,並減少企業稅務成本,增進我國招商投資誘因。遺贈稅的改革,將可兼顧社會公平與經濟效率。

財政部提出有關於遺贈稅、所得稅、土地稅、金融商品四大稅制改革方案,已經獲行政院會審查通過,已送立法院審查。何志欽昨天參加由台大金融研究中心所主辦的台大金融領導營,以「我國租稅改革之規劃與展望」為題發表演講,針對爭議最多的遺產贈與稅、所得稅兩大稅制,提出改革計畫。

以遺產贈與稅而言,何志欽表示,不少人建議乾脆把遺產稅廢了,他則認為遺產稅「宜改不宜廢」,因為現在政府並未對證交所得課稅,而遺產稅主要的功能就是平衡社會的財富。

何志欽說,台灣現在遺產稅與贈與稅兩稅分徵,級距繁複且稅負偏高,但租稅規避誘因很高,造成資本使用效率偏低。

針對遺贈稅的改革,財政部將分成短期、長期兩計畫。短期內將簡化稅率級距到五級,其次,將調降邊際稅率到40%,與個人綜合所得稅相同。

此外,將提高遺產稅免稅額度,將由779萬元,提高到1,000 萬元,父母生前可贈與子女。何志欽說,父母生前就可以把財產轉移給子女,不論是給小孩買棟房子,或是送小孩出國留學、給小孩創業基金,也能讓父母在世時就能看到資金的運用。

遺贈稅的長期改革方案,將建立「終身財富移轉稅制」,遺產稅與贈與稅「兩稅合一」,最高邊際稅率訂在20%,與目前個人綜所稅最低稅負稅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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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違憲的惡法否定四十年的婚姻事實?

中時社論 中國時報 2008.01.07

嘉義地方法院日前依據九十四年間業已廢止之軍人婚姻條例,判決於民國五十六年締結至辦理戶籍登記的一椿婚姻無效,解散了並不美滿的家庭,也讓勝訴的丈夫從妻子處得到一百萬元的財產。如果婚姻仍為有效的話,丈夫即無權請求分配登記於妻子名下繼承自岳父的財產。這則社會新聞的背後,隱藏著法院之憲法高度令人不敢恭維的問題。

其實,做出判決的法官並不諱言無奈,故已酌情降低丈夫所得分配的財產金額;類似以當事人締結婚姻時稱做戡亂時期軍人婚姻條例的法律,否定事實上長期的婚姻效力,各地的法院,均曾做出「惡法亦法」的相同判決。令人驚訝也感到遺憾的,一位法官可以根據今天已經廢止而係於四十年前存在的法律,否定一個締結了四十年的婚姻事實,不曾深入思考此中涉及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問題,欠缺了憲法所要求於司法應有的正義高度。若是不止一位法官如此,而是如此判決的各地法院法官比比皆是,那問題嚴重的程度,就不容法界人士忽視了!

軍人婚姻條例中規定,未事前報請長官核准的軍人婚姻,「其結婚無效」。不論這是中國章回小說中「不許陣前私自招親」的文化觀念產物,還是歐陸國家軍人與國家之間具有特別權力關係不容當事人異議的思想遺緒,都是對軍人基本人權的嚴重侵犯;而此中的受害人並不以軍人為限,身為平民的軍人配偶,婚姻效力同遭否定,基本人權一樣受到侵犯。若謂做成判決的法官缺乏憲法人權觀念,並不冤枉他們,因他們至少忽略了多起司法院大法官的憲法解釋。

從民國七十八年起,大法官曾經一再解釋自由締結婚姻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不能任意受到國家侵犯;大法官也曾一再解釋,特別權力關係並不當然即可否定軍人或公務員的基本人權。民國八十五年,大法官曾解釋業已廢止的法律規定,若是含有違憲的條文在內,即不應於廢止之後繼續被法院所適用;民國七十八年,大法官也曾在鄧元貞案的解釋,表達了法院事後否定一椿成立超過廿五年以上的婚姻效力,是侵犯基本人權的錯誤法律適用。最起碼法官面臨是否援引業已失效的軍人婚姻條例惡法做為判決基礎的抉擇,也該讀一讀大法官於民國八十四年做成的解釋,確信此一法律是否違憲,停止手中的審判聲請大法官解釋。這麼多可援用的憲法解釋先例存在,而法院的判決書中若竟可不置一語,完全忽略法官有適用憲法而為裁判的義務,怎能不令人浩歎?

其實,也許連大法官都不認為法官應該具備足夠的憲法素養,據之從事審判。不過是三年前,一位大法官還在她的協同意見書中寫道,大法官才是憲法專家;法官不是憲法專家,「縱使因為憲法知識上的盲點。也不應該遭到責難。」就是這種法官其實不必懂憲法的錯誤觀念,才是導致法官根本不在審判程序之中思考憲法人權的根本原因。法官連憲法知識都不需具備,又何須知曉大法官的憲法解釋?然而,法官不必懂憲法,不必用憲法,不必援引憲法解釋,那大法官的憲法解釋寫給誰看?大法官的憲法高度,其實也是丈量法官憲法高度的標尺。

法院法官在審判中完全忽略憲法人權保障的重要性,其實是相當普遍的現象。在一般升斗小民的案件,人權經常遭到忽視;即使是在達官顯要的案件中,人權一樣不是判決的考量基點。民事案件如此,刑事案件亦是如此。在一般刑事案件中,偵查筆錄記載不實而故入人罪,就是司法正當程序的基本人權受到嚴重侵犯的顯例,審判中的法官,發現控方用不實的筆錄侵犯被害人的情形其實所在多有,但司法實務上,從無法院在裁判書中指出其涉及憲法保障的程序基本權,故意以不實之筆錄追訴被告的控方,應該受到譴責,也該受到法律制裁。升斗小民的案件不聞其例,最近喧騰一時的特別費案件中出現相同的問題,法院的裁判對於「憲法基本人權」的觀念,仍然是三緘其口,無一語置評。

台灣的人民,只該享有如此憲法高度之法官的訴訟基本人權嗎?

※ 司法界應該積極檢討廢止舊法的適法性與法律創造的問題。

* 適法性與法律創造 -- 以法律為例,說明學生自治組織的功用
http://planetoid.info/weblog/2003/07/27/0004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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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保證債務 將回溯限定繼承

姚盈如、羅暐智/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08.04.12

民眾因繼承保證債務而受害的情況有解了!年初民法修正,規定成年人繼承保證債務者,只負「限定繼承」責任,但修法前已繼承的人不能適用;國民黨立委徐中雄認為不公平,提案修法讓之前所有繼承保證債務的民眾,都能就尚未償還的部分主張「限定繼承」,此案昨在立法院委員會初審通過。

「限定繼承」責任,指的是繼承人只以所繼承的財產為限負擔繼承債務。例如父親留給兒子五十萬財產,債務卻達百萬元,身為繼承人的兒子若主張限定繼承,就只需要清償五十萬元後,其餘免責。

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在年初修正公布,基於保護未成年人利益,對未成年人採取「當然、全面限定繼承」,同時規定可無限期溯及,不管修法前、修法後的「背債兒」都能得到保護,重新展開人生。但對於成年人,新法僅就繼承「保證債務」部分,允許其限定繼承,卻沒有設回溯規定,使得許多因不知情而繼承父母、親戚保證債務的成年人,也莫名其妙背債、甚至面臨財產被查封拍賣的命運。

立委徐中雄、謝國樑等人提案,讓未成年人繼承保證債務,也可溯及適用新法。舉例來說,若父親生前幫人做保一百萬,財產留下五十萬,後來兒子繼承父親財產及保證債務,新法通過後,若兒子還沒還錢,現在可以只還五十萬就好。

但要注意的是,已清償之債務不能請求返還,也就是說,在上面的例子中,若兒子在修法前已經先還了八十萬,這些錢不能夠再要回來。而成年人回溯適用「限定繼承」的債務,也只有保證債務,並不包括其他債務。因此若父親是自己欠錢倒會而非幫人作保,還是得「父債子還」。立委翁金珠、吳清池和江義雄都贊成修法,只有費鴻泰反對,認為這樣的修法將嚴重衝擊金融市場,不宜貿然通過。

司法院與法務部則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債權人的信賴保護原則反對修法。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簡色嬌表示,該草案剝奪債權人權益,對於信賴法律而已還錢的繼承人也不公平。年初例外讓未成年繼承人得以回溯,是考量未成年人處於弱勢,但若成年人的保證債務也比照辦理,很可能違憲。



◆ 擺脫飛來債務 自救會:喜極而泣

姚盈如/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08.04.12

立法院初審通過成年人繼承保證債務可回溯適用「限定繼承」規定,目前有三千多名會員的「繼承保證債務全國自救會」召集人吳燦輝高興地表示,很多因繼承保證債務被壓得喘不過氣、差點家破人亡的會員都喜極而泣,直呼:「有救了!」

吳燦輝說,他自己也是受到繼承保證債務所害,才在兩年前成立自救會,沒想到短時間內就有三千多名同病相憐的會員報名,「這三千多人每人代表一個家族,所以保守估計,全台灣最起碼有幾萬人面臨這種慘劇。」

吳燦輝以自己為例表示,他母親多年前向銀行借一百萬,提供房子作為物保抵押之外,他父親也幫母親作人保,後來他父親在民國八十一年過世,房子拍賣償還後,所欠本金只剩三十幾萬,但銀行給他的利息、違約金等帳目加起來卻高達二百六十多萬,早就是當初作保時本金的好幾倍,「這樣合理嗎?」

「接觸那麼多案例以後,才知道銀行對保流程很多都是黑箱作業!」吳燦輝指控,有會員的父親被人模仿筆蹟簽名作保,銀行沒有具實核對,該會員的父親不知情,父親死後兒子才被「天外飛來的債務」嚇一跳,走投無路;還有會員的弟弟過世,因為沒後代所以輪到姊姊繼承,「嫁了廿多年的姊姊不知道弟弟為人作保,房子、財產全被查封抵債,弄得全家愁雲慘霧,這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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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制度早該走入歷史

邱彰 中國時報 2008.04.24

台灣目前ㄟ錢最多的經濟犯,應該是王又曾與王金世英夫婦了。他們聯手掏空了台幣近千億元,其中包含了王金世英以力霸董事長名義,向兆豐金借貸不還的兩千多萬美金,她並就此提供個人擔保。

在王氏夫婦落跑後,兆豐銀行於去年向加州法院就王金世英個人擔保部分,提起民事求償。案子是個簡單的債務糾紛,但原告與被告在訴狀上,就攻防了一百多回合,拖延至今,法官遲遲未判,主要就卡在我國特有的印鑑制度,給了王金世英一個藉口。

王金世英向庭上否認她的用印是個人行為,她主張,她個人的印鑑僅代表她是力霸的負責人。她說,不但印章何時刻的她不知道,連何時蓋的都是由董事會集體決定,與她無關。王金世英振振有辭的告訴法官,她的印章交由兆豐金保管,兆豐想蓋就蓋,她才是受害人呢!弄的美國法官一頭霧水。

印鑑證明的制度始於一九○六年台灣總督府府令第四十二號,當時規定台灣人必須在法院或其他公家單位辦理印鑑登記,凡入籍、開戶、買賣土地皆然。之所以會採用印鑑而非西方的簽名制度,是因為台灣當時不識字的民眾居多,用印鑑證明比較方便。

從日據時代到今天,台灣早已轉型成沒有文盲的國家,連立法院也著手數位簽章的相關法令制定,唯獨「印鑑證明」這個古董,在配套法令尚未齊全的情況下,仍然在苟延殘喘。

印鑑證明的缺點很多,像是夫妻失和的一方,可以拿著對方的印鑑偷偷辦理財產過戶;兒女為了爭奪遺產,可以拿父母的印鑑去辦理房產過戶;重男輕女的家族中,女兒的印鑑會被父兄拿去辦理拋棄繼承,甚至到郵局去領掛號信,本人去了也沒用,因為郵局只認印章不認人。

為此,內政部於二○○三年四月一日宣布,戶政機關停辦印鑑證明。原訂七月一日實施,但到了六月十七日政策大轉彎,因為民眾不習慣而反彈,再加上地政士公會的強烈反對,政府決定暫緩實施。時至今日,一般地方性的銀行及戶政、地政機關仍堅持要用印鑑,唯獨台北市的單位實行簽名及印鑑雙軌制。一國數制,得過且過,沒想到現在卻影響到了國際訴訟的進度。

美國是個案例法的國家,任何判決均會影響到未來無數個判決,更何況還有好幾個案子在等用本案為案例,因此法官寧可晚判,不可誤判。債權人不知何時才會盼到黃河水清。

看了王金世英在美國法庭上裝窮,裝可憐,十分感慨。她告訴法官,她身為力霸董事長,每次出席費僅有三千元,但力霸年報分明就寫董監事每年領約三千萬的酬勞。最諷刺的是她說「台灣人都很相信別人!」沒錯,我想台灣被王家坑了五百多億的廿六家債權銀行及力霸、嘉食化、中華銀行、亞太固網的數十萬個股東,大家對她這句話都心有戚戚焉。

新內閣即將上任,希望他們能注意台灣法律與國際接軌,該廢止的陋規就趕緊廢止,以免台灣特殊的印鑑制度,成為經濟犯罪的溫床。 (作者為美國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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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為民的黃昏

林峰正 中國時報 2008.05.25

目前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中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眾多,其中較特殊的是新增第一六五條之二、第三百十條之一及第三六六條之一僅三個條文版本。以上三個條文有一個共同特色,那就是犧牲涉訟人民的訴訟程序保障,減輕法官的工作負擔。此話怎說?

新增第一六五條之二的重點為,倘若被告表示知悉證據內容者,審判長得僅曉示「證據名稱」,詢問該當事人有無意見。換言之,在被告表示知悉證據內容的前提下,法官便不須逐一提示證據,使被告辨認,向被告宣讀、告以要旨或交付閱覽,藉以加速訴訟程序的進行。然據筆者長期在法院進行法庭旁聽的經驗顯示,如被告未選任律師為辯護人,光是「證據能力」或「證據力」等法律專業名詞就足以讓被告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更不用說在法庭應訊當下極短時間內有能力知悉證據內容。因此,法官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程序逐一提示,使辨認、宣讀要旨或交付閱覽,讓被告能有較充裕時間與機會對證據表示意見,顯為憲法所保障被告應有之訴訟權利。設若冒然增訂本條,只怕往後證據調查程序極易流於形式,僅由法官以極快速度宣讀證據名稱,不明究裡的被告也只能在無從表示意見的情況下,被迫接受法官所提示的證據,被告所應享有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勢將日漸空洞化。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有罪的判決書應詳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及理由,藉以服人。另規定第三百一十條之一,於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罰金或免刑者,得僅記載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是為例外。此次修正草案的重點即將此例外門檻提高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依司法院二○○七年出版的二○○六年統計年報記載,當年度判決有罪的被告人數約十五萬人,有罪判決處六月以下者約十一萬人,若提高至處二年以下者約為十四萬三千人。要之,如以原規定標準,得簡化判決書的案件約有七三%,若依修正草案提高至以二年為門檻,則有高達九五%的案件。實際數字顯示,判決書簡化早已達到七○%以上案件量的水準,如今又要修法達到九五%的超高水準。反面言之,我們的原則規定,其適用比例只有總案件量的五%,原則與例外竟至如此荒謬。

另新增第三六六條之一則是明白將刑事訴訟的第二審改為「事後審」,意即經第一審調查的證據,第二審便不再為調查。假設第一審的判決品質已達到多數人民可信賴的水準,為了訴訟經濟的原因,適度限制第二審調查證據範圍尚可接受,若否,採取如此做法又有何正當性可言?

簡簡單單三個條文,都是在訴訟經濟的大旗下,於法官的工作負擔與人民的訴訟權益間所作的選擇。司法院所支持的修正草案明顯採取了法官本位的立場,此舉本也無可厚非,只是若以降低廣大人民的訴訟權益保障作為代價,那就是司法院所揭諸「司法為民」口號的最大諷刺了。

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審查在即,謹以民間的角度提供以上觀點供立法諸公參考,也奉勸司法院高層再加斟酌,則人民幸甚。

(作者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 最近修的法要好好監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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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流氓條例決廢止到勞工爭議強制仲裁

◆ 流氓條例決廢止 社維法代打

蕭承訓/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08.06.01

施行即將屆滿五十三年的檢肅流氓條例,在面臨三度被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後,警政署已邀集司法院、法務部等單位討論,並整合警察內部意見,決定建議廢止檢肅流氓條例,改以符合保護人權方式進行治安維護工作,順應時代潮流,若能廢止,對於司法人權保障可說又邁進一大步。

由於大法官會議訂了一年的落日條款,警政署雖朝廢止建議,仍需視內政部的意見,而內政部必須在立法院新會期對於是否修法還是廢止做出決議送交立法院,檢肅流氓條例能否在此會期正式走入歷史,備受矚目。

三度宣告違憲 修不如廢

大法官會議在今年二月一日作成釋字第六三六號解釋,認為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第三款關於欺壓善良,第五款關於品行惡劣、遊蕩無賴的規定及第十二條等規定與憲法意旨不符,並宣告至遲於一年內失效。

雖然這已是大法官會議第三次做出解釋宣告檢肅流氓條例違憲,警政署仍擔心斷然廢除該條例,恐造成太大的衝擊,決定由刑事局著手研議是否修法或廢止。

刑事局在今年四、五月分別召集各縣市警局、司法院、法務部、調查局、憲兵司令部及多位法學界的專家學者進行研討,綜合各方意見,認為修法弊多於利,況且在大法官宣告違憲後,修法相當困難,為免讓警署繼續背負違反人權的惡名,建議直接廢止檢肅流氓條例。

另起爐灶 社維法治流氓

此外,警政署也指示各警察機關今後強化「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執行,對介於犯罪與非犯罪之間的流氓行為可以據以處罰,不致讓條例廢除後,出現社會治安惡化的局面。

對於警署的決議,學界多表贊成,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教授侯崇文指出,任何對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必須以法律訂定之,檢肅流氓條例雖只是一個條例,但具有相當大的權力,況且已不合時宜,他認為現在是廢止的時機。

該校犯罪學研究所所長許春金也認為,該條例當年有其時代背景,但迄今時空環境改變,已經可以廢止,並且回歸到刑法,可以避免一罪兩罰的爭議。

不過周愫嫻教授則擔憂,檢肅流氓條例廢止後,一些刑法無法懲罰的行為,例如白吃白喝或是地痞流氓,霸占店家,不出聲、不動手,卻影響到店家做生意,其行為還不構成刑法,若沒有配套措施,恐無法予以懲處約束。



◆ 一道行政命令 箝制人權半世紀

蕭承訓/特稿 中國時報 2008.06.01 

檢肅流氓條例三度被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顯示該條例確已不合時代潮流,警政署匯集各方意見,決定朝向廢止該條例方向邁進,誠如警政署所言,不應由警察機關背負違反人權的惡名,這回趁違憲修法的討論,該廢就讓它廢了吧!

回顧檢肅流氓條例的歷史,當年是在戒嚴時期的一道行政命令,主要的目的,無非是在威權統治之下,統治者為了鞏固政權、穩定社會,甚至是整肅異己的工具,特別是整個權力全落在警備總部,形同白色恐怖。

即使是在民國八十一年八月後,檢肅流氓條例業務移由警政署接辦,但因為從初審到複審都是警察機關,仍難脫球員兼裁判,其中最令人詬病的是可能僅憑幾個秘密證人便可把人提報感訓。

尤其警察機關一直認為,流氓幫派包娼包賭、收取保護費,如果沒有檢肅流氓條例加以監控、威嚇,恐怕無法讓人改過向善以及防制再犯,對社會治安及民眾生活造成嚴重影響,所以認為即使被宣告違憲,仍可透過修法的方式,讓檢肅流氓條例符合社會期待和憲政運作。

然而隨著社會型態改變,這幾年檢肅流氓到案的「質」與「量」都有所改變。從九十三年的認定情節重大流氓七百廿八人,九十四年減為六百零五人,九十五年為五百九十六人,「流氓」的本質也從過去白吃白喝、欺壓善良,轉變成機車搶奪、擄鴿勒贖等刑事犯。

不少單位更以數據衡量其流氓的「輕重」,包括查獲兩把槍枝就據以提報情節重大流氓,甚至出現同案共犯中,一諭令羈押,另一交保卻被提報流氓的差別待遇。

事實上,以治安做為檢肅流氓條例存在的說詞,已難得到社會的共識,誠如馬英九在總統就職演說中提到,台灣要繼續努力,包括人權、民主要再進步,不能再有違法辦案,廢止檢肅流氓條例應該就是個開端。



◆ 趕快立檢察官法吧!

林峰正 中國時報 2008.06.01

高雄高分檢檢察官蔡國禎在喧騰一時的高捷公司引入泰勞案審判中指稱,「高雄地檢署對於高捷案件,有很多都是選擇性辦案」,並直陳經向原承辦檢察官查證,檢察總長陳聰明曾指示為平息輿論壓力,起訴泰勞暴動案的相關被告。檢察總長陳聰明遭此指控後,極力撇清,強調絕無介入或干預案件的偵辦。

一邊是經過立法院同意任命的全國最高檢察首長,另一邊是承審個案的公訴檢察官,誰真誰偽?法務部長王清峰在立法院答詢時表示,將於兩週內提出調查報告,絕不護短。只是,縱然法務部能夠如期提出調查報告,但是否真能釐清事實,不致陷入「信者恆信」的泥淖中實有待觀察。不過,在此仍要為王部長加油打氣,期待王部長秉持「不掩飾、不護短、不包庇」原則處理,給社會大眾一個清楚的交代。

回歸到制度面來看,我國現行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檢察長(含檢察總長)對下屬檢察官,有指揮監督權;第六十四條又規定,檢察長(含檢察總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他檢察官處理之,此兩條文規定的「指揮監督」、「職務收取」及「職務移轉」等做法,即學理上所稱之「檢察一體」原則,其所欲達成的目的在於使檢察體系能夠同心協力,有效打擊犯罪。畢竟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係一積極主動的權力,重在發揮綜效,讓全體檢察官都為完成全民所負託的使命共同努力,此即與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的設計完全不同。

「檢察一體」是學界的通說,也是實務上共通的準則,惟在實務上卻迭生爭議。其主要的關鍵在於,當上級檢察首長就辦案的細節甚或結果指揮下級檢察官時,到底是合理的指示或是不法不當的干預,此二者之間界限如何,即有加以究明之必要,這也是具改革意識的檢察官們近年來一直戮力爭取獨立辦案空間的根源。徵諸實際,也確有多位檢察官為了抗議上級干涉辦案憤而離開檢察官的工作崗位。可惜,這些檢察官都成為烈士,但爭議仍然無解。

在現行法上,賦予檢察首長們檢察一體的重大權力,但對其得以行使的實體及程序要件卻完全付之闕如。因此若要徹底解決問題,便應由此下手,例如:為統一檢方偵辦案件標準,防止個別檢察官濫權,上級檢察官有命下級檢察官報告處理事務經過、調閱卷宗等權力,又為避免不當的關說及干涉,上級檢察官指揮監督時,應以書面附具理由為之。又如上級檢察官要接辦案件時,應規定在一定的條件下方得為之,以防止恣意,且亦應以書面附具理由,對於以上的指揮,當應給予原承辦檢察官內部異議及救濟之管道。

以上建議,實應藉此機會全面檢討檢察官定位不清所引起濫權、指揮系統混亂的批評,為檢察官量身訂做一部「檢察官法」。檢察系統的有識之士,難道不該有所行動,共同挽救逐漸沈淪的檢察官形象,還要再讓上下級檢察官互相攻訐,政治人物順勢插花演出的歹戲繼續上演嗎?法務部王部長也該化危機為轉機,將檢察官法的立法作為挽救檢察體系的明確手段。

(作者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 勞工團體籲修法 強制仲裁解爭議

自由時報 2008-06-01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經濟不景氣,去年勞資爭議案件數比前年暴增兩成八,但其中只有六成調解成功,調解不成者僅三成進入訴訟,勞工團體認為,訴訟不利勞方,應修法讓所有勞工爭議都可以強制交付仲裁,才能保障勞工。

勞委會表示,雖然有「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但並沒有修正有關勞資仲裁部分,由於該草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勞委會不可能再新增條文,但可以建議立委提案加入。

勞工人權律師謝政達認為,政府長期以來沒有推動勞資仲裁,馬蕭勞工政策白皮書中,僅表示要成立專責機構解決勞資爭議,但說得籠統。

如果要「政策親民、司法便民」,實在不宜以訴訟來解決調解不成的勞資爭議。一旦走上訴訟,勞方無不視為畏途,仲裁可讓行政機關協助勞工,簡單又快速地解決問題。

勞動人權協會執行長王娟萍認為,勞委會想利用補助來增加仲裁的利用率,根本不可能,最重要還是應該修法,讓所有的勞資爭議都能適用仲裁,並且只要一方申請就能交付仲裁,無須勞資雙方同意,否則「資方違法、政府沒有辦法」的情況會一直惡性循環。



◆ 落實馬英九政見 賦改會下月啟動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2008.05.30

財政部長李述德昨天表示,財政部將在六月中旬成立賦稅改革委員會,主要檢討稅目包括所得稅、遺贈稅、能源稅,最快半年內將開始落實各項稅改工程;賦改會召集人規畫由行政院副院長邱正雄擔任。

財政部官員表示,新政府的賦稅改革委員會,重點在落實馬英九競選政見,包括:研擬對家庭年所得低於卅六萬元者給予退稅補貼的「負所得稅制」;大幅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由百分之廿五降至百分之廿;增加薪資特別扣除額、教育扣除額等等。

另外,賦改會也將研究提高遺產及贈與稅的免稅額及扣除額,以遺產稅為例,目前一個四口之家遺產的免稅額和配偶、子女、喪葬費用等扣除額約一千三百萬元,提高一倍到二千六百萬元。

李述德昨天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表示,賦改會最重要的目的是落實馬英九總統的政見,但相關討論議題正在向行政院報告。

李述德說,前兩次賦改會沒有工商團體代表參與;但這次的與會成員將新增工商界代表,還有學者專家、政府機關代表和民意代表。

但立委費鴻泰對此表達不同觀點,他指出,過去兩次賦改會召集人是來自學界的劉大中、陳聽安,儘管邱正雄人不錯,但近年他和業界太熟,稅改恐怕不會成功,應該找有聲望的學者出任比較妥當,也沒包袱。

賴士葆則建議調高營業稅,因為營業稅是消費稅,消費愈多稅就課愈多,有錢人有能力買奢侈品,也要繳較多的稅,某種程度可以達到社會公平,況且調高一個百分點就可增加三百多億元稅收。但李述德說,營業稅率調整是重要政策工具,在租稅改革過程會納入通盤考量,再做必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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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刑?中研院建議 採特殊無期刑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08.06.03

新任法務部長王清峰上任後,首要面對的死刑存廢問題,目前仍待共識形成,王清峰承諾不會迴避問題,但如何處理已定讞的死囚,外界關注。法務部去年底曾經委託中央研究院,研究廢除死刑及替代方案,研究結論建議可採死緩制度、終身監禁等替代方案,或是將廢除死刑存廢的難題,提交全民公投等可能性。

王清峰已經仔細研讀研究報告內容,將作為形成政策的重要參考,王清峰表示,廢除死刑是他長久以來的信念與主張,但政策的形成須有社會共識及替代方案,她會嚴肅處理。

法務部是於去年底,委託中央研究院研究「廢除死刑及替代方案」,計畫主持人是陳新民,另包括協同主持人黃富源和吳志光等學者,針對全面廢除死刑的可能性廣泛研究,同時也對民意對死刑制度的看法進行民意分析,此外,研究也分析比較最近2年法務部不執行死刑的犯罪分析。

研究報告指出,最近10年有關廢除死刑的民調,不贊成的百分比高達7成,最高為79%,最低也有63%,至於贊成廢除死刑的比率,最高出現於95年的21%,89年時贊成的比率一度低到9%。

研究分析探討香港廢除死刑的例子,發現香港在1966年到1991年不執行死刑的這段時間,有243人被判死刑定讞,後來,香港立法局三讀通過廢除死刑,這幾百名死囚,港督依法官及行政局的聲請發佈赦免令,將這些死囚改成無期徒刑終身監禁。

研究也分析比較法務部最近2年不執行死刑的暴力犯罪,發現94年時,因暴力犯罪被起訴的有6800人,定罪4500人,有1人被判死刑,55人被判無期徒刑,其中因殺人罪遭到羈押者有560人,至於95年時,有7700人因暴力犯罪被起訴,3人被判死刑定讞,61人被判無期徒刑,涉及殺人罪遭羈押者有608人。

法務部委外研究認為,這幾年的治安現狀,雖有惡化趨勢,暴力犯罪及因殺人遭羈押者均有成長越勢,但不能將原因怪罪政府未執行死刑,其中與經濟因素有著相當關聯。

至於廢除死刑後的替代方案,中研院的研究建議建立「死刑緩期執行」,也就是中共的「死緩」制度,另有研究分析中國古代的「流刑」,流徒邊彊,因台灣地小人稠,並不適用,研究也建議制定「特殊無期徒刑」,將現行無期徒刑的假釋門檻,從現行的20年,提高到30年,同時將特殊無期徒刑分成甲、乙兩類,甲種不受減刑、大赦影響,至於乙種則可獲假釋。



◆ 死囚:老了才出獄 不如早了斷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08.06.03

在法務部委外研究死刑存廢議題中,中央研究院的研究計畫,曾派人前往台北看守所訪談2位等待槍決的死囚曾思儒和連佐銘,對廢除死刑的看法,其中,已經改信耶蘇基督的曾思儒在訪談中,自承經歷2名死囚被槍決,讓他相當震撼,有被嚇到,如未來改為終身監禁,等到有機會出去,年紀都已經老了,而且沒有謀生能力,不如早死一了百了。

今年40歲的死囚曾思儒,是前金山高中教師,他因卡債周轉不靈,由偷轉為強盜並殺害同事何佳燕,歷經更五審在95年2月被判處死刑定讞,本案在更審期間,曾思儒曾經請求法官寬恕免除一死,但被害人家屬則哭求法官判處死刑極刑,是法庭上鮮活對決的罕見案例。

去年底,中央研究院本案的計畫主持人陳新民親訪台北看守所等待死刑執行的曾思儒,在訪談中,他表示在他等死的這段期間,曾經歷2位死囚被拉到刑場執行槍決,讓他相當震撼,而且被嚇到。

在被問到如果廢除死刑後改為終身監禁的看法時,曾思儒說,如果制度能夠廢除死刑,他當然贊成,但如果終生監禁後,要等到2、30年後才有機會假釋,到時他已經沒有謀生能力,已經成了廢人,家人也早已不在了,到那時才出去,還不如不要出去。

曾思儒說,法務部2年不執行死刑,等死的日子外界無法得知裡頭的痛苦,他說,有人想早死早超生,但政府又不要執行死刑,問題再拖下去會越難解決,他說,法官在判決死刑時審酌的悔意,他認為悔意是可以裝出來的,但有些法官根本不知道。

至於另被受訪的死囚連佐銘,原是台北縣三重市的失業男子,知道同住三重的國中同學林書賢家中經濟環境不錯,涉嫌擄人勒贖並殺害棄屍,經歷4度更審,94年被判死刑定讞,連案發被捕後,自知罪孽深重,多次自行請求判處死刑。

連佐銘在訪談中,對終身監禁制度的未來不抱任何希望,他說,如果等到老了才假釋出獄,對未來一點希望也沒有,倒不如一槍解決,不要浪費大家的時間。

※ 不如讓這些人以某種方式做一輩子義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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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人增稅 大老闆反應兩極

陳鳳英、王宗彤、劉宗志/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08.06.15

賦改會召開在際,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拋出富人增稅說,贏得部分大企業家支持,不過也嚇壞不少大老闆,有人私下嗆聲:「張忠謀他繳多少稅?」更有怕多講多錯的大老闆直接沈默以對。但一般小老百姓可不願沈默,反問:「靠著國家資源,大老闆賺了多少錢?」

搶在賦改會召開前,張忠謀兩度公開發言表示,隨著知識經濟世代的到來,美國及台灣都出現M型化社會,為了讓社會更和諧與公平,他支持贏者圈內的有錢人多繳一點稅,並具體建議政府復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促產條例應全面落日,財政部也應再堵住一點富豪節稅管道。

支持張忠謀的企業家不少。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表示,「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這也是所有科技界共同想努力的方向。」宏碁創辦人施振榮也持正面態度,他認為,這個議題及整個稅務的公平性,以及整體經濟發展,高所得者多付一點稅,也是應該的。

全球最大電源器供應商台達電董事長鄭崇華認為,這個問題不是他的專長,尤其稅制關係著經濟發展,各層面要考慮得很周到,不過有些稅收的確不公平,需要改。他指出:「有錢人多繳一些稅,也是應該的。」

全球最大晶片電阻廠國巨董事長陳泰銘指出,從社會公平、公義的角度來看,這是趨勢,也是縮小貧富差距方式之一,只是政府需要從長遠方向去思考,以避免稅基的流失。他舉例,所得稅可以增加,但是遺產稅則可以降,另外,針對中低收入的部分,級距可以拉大。

不過,不少大老闆卻選擇避談富人稅。集團總營業額破兩兆元的台塑總裁王文淵表示,他對張忠謀的主張,「沒有什麼特別的看法」;富邦集團總裁蔡萬才也不願多談,僅簡單表示「見仁見智」,要看課什麼稅而定。

事業版圖橫跨傳產與科技的聯華神通集團總裁苗豐強低調表示,「應該請教張忠謀比較好」;陽明海運董事長黃望修乾脆表示,自己不是富豪,「我沒有什麼多餘的所得可課。」

對張忠謀拋出的富人加稅主張,遠東集團董事長徐旭東曾不客氣直言,應該減稅才能吸引投資人,連美國都在減稅,相信稅制改革不是一句話就可以解決的。

某位重量級企業的高階主管直接嗆聲:「張忠謀對稅懂多少?他繳多少稅?」一位不願具名的大老闆也表示,政府要對富人開徵證所稅的難度非常高,「過去只要有政府碰觸證所稅議題,就會折損一個財政部長。」

對於贊成富人增稅的大老闆們,一般民眾多表肯定,不過對於沈默、避談、持保留態度的大老闆們,同樣辛勞工作的上班族們,可是忿忿不平。一位在手機零組件業的員工小蔡就說,全國最高收入三十人的平均稅率只有一○%,即便這些人繳稅的金額高,但稅率竟然比他的還低,這種相對剝奪感,不是「劫貧濟富」是什麼?

另一位在廣告業工作的小王則認為,這些大企業老闆除了自己的努力外,過去政府在稅制、獎勵措施上提供了許多國家資源,也是造就今日企業發達的重要原因,「憑什麼他們可以避稅避成這樣?」



◆ 會計師:台灣富豪繳稅 不到收入1成

王宗彤、唐玉麟/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08.06.15

中華財政學會高級顧問、會計師黃春生十四日參加一場稅改座談會時,語出驚人地說:「台灣稅制是不公不義」,根據上市櫃公布資料,九十六年度,在一千零八家賺錢企業中,有九十三家根本不用繳稅,甚至部分企業還可退稅。

台積電賺九百多億 只繳稅二億

黃春生舉例說,以九十四年度獲利為例,台灣最會賺錢的台積電,當年賺了九百三十四億元,但只繳了二億元的稅,平均稅率○.二六%。台灣企業經營之神王永慶,旗下的台塑集團中,台塑稅率為一二%;但台化賺了近四百億元,卻不用繳稅,稅率是零;還有南亞賺了四百一十億元,只繳十一億元的稅,稅率是二.七六%。

還有,現在台灣首富國泰金,九十四年賺了兩百四十九億元,只繳了兩億元的稅,稅率○.九一%;兆豐金賺了兩百二十二億元,卻退稅四億元;中信金,當年賺一百六十一億元,也有一.五二億元的退稅。

「講白一點,就是這些全台灣最有錢的前三十人,他們繳的稅還不到年收入的十%。」黃春生說。

企業享租稅減免 政府課不到稅

為什麼這些企業賺那麼多錢,政府卻課不到稅?黃春生強調,不是要罵這些人,主因是過多租稅減免所造成。這些不公平稅賦的發生,是因累計稅率下的租稅減免而來,但實際實施結果,造成有錢人不用繳稅甚至是退稅。對此,財政部官員解釋,主要是指促產條例租稅減免、金控法連結稅制的母子公司合併申報所致,前者列為賦改會議題,但後者並不在賦改會議題之列。因為整體金控公司仍有繳稅,主因是金控公司事前扣繳稅款與暫繳稅款所致。

兆豐金副總林瑞雲則說,當年兆豐金暫繳稅款達十七億元,因子公司有虧損,因此退稅四億元,但還是有繳稅,絕無不繳稅而退稅情況。據她的了解,中信金等也有此類情形。

據財部統計,九十五年,促產條例租稅減免總金額遽增至一一九四億元,較九二年成長二.一八倍,占當年實徵數一八.五%。同時,九十四年有廿二家獲利一百億元以上大企業,因租稅減免,平均稅率僅約八.四%,遠低於營所稅率二五%;九十五年度非金融業的上市上櫃公司中,其中九○二家獲利公司,因享受租稅減免優惠,不用繳稅者達一四.三%。

學者建議調降稅率 以擴大稅基

政大財政學系教授曾巨威直言,台灣稅制本來就不公平,現在是稅改良機,雖然單一稅率是理想,只要把握一個重點,在稅基而不是稅率,也就是說,若要採單一稅率,用調降稅率換取稅基擴大。

但曾巨威說,他擔心的是,所得稅的稅率調降下來,但租稅減免優惠仍在,「這次稅改,是測試這些不願意繳稅的有錢人,怎麼拿出良心來。」

曾巨威說,回到政治現實,稅制改革,需要有相當政治地位的人,如賦改會召集人邱正雄,能抵擋或抗衡既得利益者,稅改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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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制不公的議題須嚴肅面對

【中時社論】 2008-06-18 中國時報

第三次賦稅改革委員會即將成立,並將邀工商界代表與會,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最近幾次針對當前稅制,發表感言,強調政府應該加重富人稅負,減輕窮人稅額。張忠謀此一說法,獲得鴻海董事長郭台銘支持。一個是國際知名大廠負責人,一個是台灣超級首富,兩位知名人物的看法,如果兩位台灣首富級的人都這麼說,再加上近日一些會計師撰文討論,現行稅制不公的問題,是該好好談談了。

以所得稅為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二五%,個人綜合所得稅最高級距稅率為四○%。然而,歷年來政府以促進經濟發展為理由,先後實施獎勵投資條例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等卅多種法規,提供超過五十種的租稅優惠項目。這些租稅優惠,把所得稅制切割得阡陌縱橫,溝渠處處,一片斷崖殘壁,「例外」往往比「例內」還多。這種殘破稅制,提供富人良好減稅沃土,逃稅花招層出不窮。於是,科學園區裡大大小小廠商,實質稅率(繳納稅額除以稅前盈餘),往往只有個位數。於是,這些企業的大老闆、大股東們,實質綜合所得稅稅率往往低於二○%。

其實,財政部幾年來也曾努力改善這種情況,比方說,該部在過去幾年,就排除萬難,成功堵住了捐地抵稅、債券換手、股東分紅等三種富人重要逃漏管道。由於課徵方式不同,富人買了債券,轉手賣給企業,當場就規避了所得稅。好不容易,自去年起,個人債券利息所得必須合併在其他綜合所得中申報,改為分離課稅,稅率一○%。此外,富人經常低價購入公共設施保留地,然後,依照公告現值,高價捐給政府,抵減所得稅。好不容易,財政部改了規定,改為依照實際購入價格抵稅。而高科技業者股東紅利計算方式,也是經過多年奮戰,才獲得合理解決。

儘管如此,以整體觀點而言,目前稅制仍舊存有「揚富抑貧、扶富榨貧、濟富劫貧」現象。在揚富、扶富、濟富方面,最關鍵的缺失,就是整個所得稅體制當中,完全沒有「資本利得課稅」機制。所謂「資本利得」,過去舊稱為「不勞而獲所得」,主要包括證券交易所得、土地交易所得,而這兩種所得,按現行稅法,完全免稅。

現代社會經濟活動糾葛複雜,商業交易行為往往纏連糾結,環環相扣,層層交織,於是,必須有不同稅制,分途攔截。譬如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母子公司、轉投資公司、控股公司、相互持股公司,以及個人股東與企業之間的各種轉投資與相互持股,除了涉及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之外,更包含了鉅額的股票交易收益。

舉世滔滔,像台灣這樣全免證券交易所得稅的國家,可謂鳳毛麟角。於今之計,應該迅速恢復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為求穩健,可以訂定適用於一般散戶投資人的免稅額,可以規定過去若干年度累積虧損,得在將來年度抵減利益。無論如何,證所稅機制一定須建立,高額證交收益一定要課稅,才能平抑貧富差距,弘揚租稅正義。

在抑貧、榨貧、劫貧方面,現行所得稅法更是斑點處處。例如,現行體制公然懲罰婚姻,未婚者單獨申報,已婚者薪資所得以外其他收入,必須合併申報;又例如,婚前夫妻各享有一個二十七萬元存款利息特別扣除額,婚後夫妻兩人只能擁有一個二十七萬元利息扣除額。

再例如,要等物價上漲率超過一○%,才調高綜合所得稅稅率級距,減輕點稅額。原來該還給老百姓的,政府卻硬拖了許多年,占了老百姓許多年便宜之後,才勉強讓稅率跟得上物價。但另一方面,絕大多數土地的公告現值年年抬高,土地增值稅就年年提高。絕大多數土地的公告地價,每三年抬高一次,地價稅也因而三年上漲一次。

換句話說,同樣是物價變動,碰到減稅,政府就是能拖就拖,碰到加稅,則是馬上兌現。這樣,對得起廣大基層弱勢貧民大眾嗎?

要縮減貧富差距,要減輕窮人稅負,增加富人義務,最起碼應從恢復課徵證所稅、消除婚姻懲罰、拉平物價與稅負關係做起。在此之外,讓促進產業條例在明年準時落日、謹慎看待遺贈稅社會正義效果,都會產生「窮人減稅,富人增稅」效應,值得賦改會研究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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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團法 禁止主張共產、分裂國土 違憲

中時電子報╱黃錦嵐、林修卉/台北報導 2008-06-21

司法院大法官昨日作成釋字第六四四號解釋,人民團體法第二條及第五十三條有關「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規定,不符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和言論自由權利之意旨,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此項釋憲可視為台灣民主深化新里程碑。

對此,內政部民政司表示,內政部未來對於政黨的備案,將參酌司法院的解釋意旨辦理。

民政司指出,「台灣民主共產黨」是目前唯一主張共產主義,過去曾向內政部申請為備案政黨但屢遭駁回者,未來內政部不會再因「共產黨」等名稱,而駁回相關政黨的備案申請。

但內政部民政司強調,政黨成立後,其目的與行為危害中華民國的存在,或影響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者,仍構成政黨解散的要件,將移送憲法法庭審理。

共產黨備案申請 將不再駁回

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是政治言論、遊行及結社的兩大法制禁忌。本號解釋是大法官繼八十七年間作成釋字四四五號解釋,宣告「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政府有權事前審查集會、遊行政治言論,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違憲之後,另一影響重大的法制禁忌解放,也是我言論與結社自由發展的新里程碑。

本件釋憲案聲請人,是前總統府秘書長陳師孟,他於八十七年間向台北市社會局申請籌組「台北市外省人台灣獨立促進會」,以「支持以和平方式,推動臺灣獨立建國」為宗旨,卻遭社會局認為與人民團體法規定不符,不准申請。陳師孟不服,循序提起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敗訴定讞,因此聲請釋憲。

大法官指出,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的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的機制,若以法律限制,應符合比例原則要求。

大法官指不應限制言論自由

大法官認為,「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原是政治主張的一種,若以此當作不許可設立人民團體的要件,即是賦予主管機關審查言論本身的職權,直接限制人民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

大法官表示,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組織政黨並無須事前許可,只有政黨成立後,發生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經憲法法庭判決解散,才可禁止。人團法卻在事前實質審查政治言論,顯然逾越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所定的必要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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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漏洞 全民買單

記者游明金/特稿 自由時報 2008-07-24

部分公職人員、民代涉案,擔心判刑確定遭免職,利用辭職製造補選機會,再推自己人參選續掌權力,請辭就准,未考慮是否違反與選民的契約關係和選民感受,補選造成資源浪費卻得全民買單,個人權益與公眾利益孰輕孰重?

地制法81條規定,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辭職,辭職書送達議會、代表會即生效;82條規定,縣市長辭職應向內政部提出轉行政院核准,鄉鎮市長辭職應向縣府提出並經核准,村里長辭職應向鄉鎮市公所提出並經核准,均自核准日生效。

下個星期這任村里長4年任期就過半,也是補選與否的關鍵時刻,前述的規定留下漏洞,也不斷上演爭議。

部分公職人員與民代官司纏身,藉辭職再補選,為的是推自家人參選,尤其在派系政治或家族政治下更容易出現,出發點已不良善,再次選舉還得浪費社會成本,相關單位明知卻無法阻止,只因地制法開了方便之門,這樣的動機已經和「為民服務」相去甚遠。

法律規定也令人費解,為何辭職就要准?這些公職人員是選票選出來的,不用對選民負責嗎?說辭就辭已經違反與選民的契約關係,法律上沒有配套與罰則,當選時每票30元的競選補助經費不用繳回,印製選舉公報、選票和選務工作等花費,也要再花一遍,如果大家忙了半天只為1、2個人的利益,豈不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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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胸10秒無罪 政院不滿就教司院

【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2008.08.03

不滿「襲胸十秒」及「強行舌吻女孩五秒」事件的無罪、或扭曲判決一再發生,行政院長劉兆玄罕見地同意組成專案小組,拜會司法院長賴英照,表達嚴正立場,要求改善。

周清玉等十七位行政院婦權會委員日前在劉揆上任後首次婦權會議上,認為法官判決對社會及司法已造成驚嚇與傷害,提案要求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共同關切與處理,避免類似案件一再發生。婦權會召集人劉兆玄同意並特別指示內政部長廖了以協助參與專案小組,研議方案,希望未來司法審判及教育能融入性別主流的觀念。

婦權會委員分官方、民間委員,周清玉等十七位民間委員都是民進黨主政時所聘委員,被認為有偏綠色彩,但因任期未滿,劉兆玄並未更動。

「襲胸十秒無罪事件」,發生在九十四年十一月,彰化員林內衣特賣會上發生女子遭摸胸的事件,檢方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後,彰化地院以十秒鐘無法引起加害人性慾為由,判定無罪。

至於「強行舌吻女孩五秒事件」,也發生在彰化縣,去年九月一名男子廖某強行「舌吻」前妻十三歲的女兒五秒鐘,結果,彰化地方法院三位已婚女法官,認定「突襲舉動,被害人尚未感到自主權受壓抑」,不構成強制猥褻罪,引發各界譁然。

周清玉代表十七位委員提案表示,儘管立法院已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時代在進步,大家都在往前走,但保守的司法體系卻獨獨落在後頭,並且有一段很大的距離,她強調此番去司法院絕不只是禮貌性拜會。



◆ 10秒無罪 用80年前猥褻判例

【聯合報╱記者何定照/台北報導】 2008.08.03

襲胸女子十秒、舌吻女孩五秒,依強制猥褻罪起訴,一審卻被判無罪,婦團痛批問題出在法官仍沿用民國十七年最高法院判例對猥褻的定義,只從加害人而非被害人角度考量,才會認為「發生時間甚短、不算強制猥褻」,「法官跟不上時代!」

婦權會委員尤美女指出,當年判例對猥褻的定義是「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然而此判例出於早年「妨害風化」罪章,目的在於「保護善良風俗」,骨子裡則是男女授受不親、女性應守貞操等觀念,完全未考慮受害者是否自願,乃是落伍的判例。

「妨害風化罪章關於性侵害的部分,民國八十八年就增訂為妨害性自主罪章,強調受害者身體自主權,法官卻至今死守古早判例。」尤美女指出,法條早已修改,部分法官卻無衝撞勇氣,仍「揣摩上意」跟著傳統走,以致新的「進步」判例難以形成。

婦女新知法律組顧問賴淑玲舉例,襲胸案中,法官就是依古早猥褻定義,認為「女子尚未及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遭妨害,侵害行為即已結束,且接觸時間甚短,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他人之性慾」,才判強制猥褻無罪,明明是受害者遭侵犯,法官在意的卻是「加害人性慾是否滿足」,完全背離當今法律「是否違反受害人自主意願」重點。

婦團指出,舌吻案中法官也指加害人施予輕微暴行時間甚短,被害人尚未知覺受侵害,施暴即終了,「尚未有遭強制感受」,但當事人都已報警,難道無法證明她覺得性自主受侵害?還需要法官來決定?這都暴露出法官未從受害者考量。

「如此會引起更多人存著僥倖心態,認為猥褻不超過十秒就無罪。」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范雲指出,在前述荒謬案件後,有名女子在電梯遭色狼捏臀,女子要求道歉,對方竟發表「捏臀五秒無罪論」,叫她「要告去告,反正法院會判無罪」,就是法官落伍的後遺症。

尤美女強調,「我們需要新的判例,讓法官擺脫傳統思維」。

※ 觸覺的神經傳導速率坐二望一,法官如果知道,就不會這樣判了。

* Speed of Nerve Impulses
http://hypertextbook.com/facts/2002/DavidParizh.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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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周五上路 終結密室作業

【經濟日報╱記者陳亮諭/台北報導】 2008.08.04

遊說法歷經18年、橫跨六屆立院完成立法,將在8日上路,企業界或工商團體未來對法案、議案或政策,想要變更或廢止,得先登記並提出遊說報告書給民意機關或各級政府,才能進行遊說;被遊說者也必須揭露該遊說案內容,將原本檯面下的作業,完全攤在陽光下。

遊說法是陽光法案的重大突破,規定遊說者與被遊說者,必須依法強制登記,申報財務並揭露資訊;刻意隱暱的遊說者、卸任公務員遊說違反旋轉門條款等,將處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款。

大力推動遊說法的前立委雷倩表示,台灣是繼美國、加拿大之後,全世界第三個制定遊說法的國家。為防止民代對自己經營投資的事業遊說,遊說法也規定各級民意代表及關係人等,經營或投資股份總額達10%以上事業,不得遊說或委託他人遊說。

過去曾有業者自行透過與朝野立委見面,希望能協助在立法院會期時修改法令或程序,以利業者作業,期間外界無法窺探政府或民意代表與利益團體的互動。

遊說法上路後,將打破這樣的密室作業。因為遊說法最重大變革就是強制登記,讓遊說內容充分揭露,企業或工商團體想要變更或廢止法案或政策等,必須先登記,向被遊說者的所屬單位提出遊說報告書。

例如,甲企業(遊說者)針對賦稅改革委員會,可能復徵證所稅的討論案,想進行遊說,必須先向行政院政風室登記,詳列公司或團體名稱及負責人資料、遊說者資料等,說明遊說內容、期間及預估支出金額,如辦理遊說活動的人事、公關、研發、宣傳等支出的詳細報告書,跟行政院(被遊說者)以口頭或書面方式表達意見。

行政院則必須指定專責單位受理登記甲企業的遊說內容,每季公開或刊登公報;而遊說的企業,必須將遊說的財務收支情形編列報表,每年5月31日前向行政院申報,並將帳冊保管五年。

至於遊說與關說的不同,在於關說乃針對公職人員,或任職機關有關人員,就涉及其業務的決定或執行,在關說後有導致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與遊說乃針對法案或議案,向政府機關或民意機構遊說不同。

閱報秘書》遊說與陳情

遊說法是遊說者針對法令、政策或議案的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被遊說者表達意見,通常是涉及大眾或產業界的權益者,希望政府修法或變更政策。

陳情較偏屬個案形式,如役男在部隊被欺負,找立委陳情,希望可協助討回公道等。



◆ 陳情遊說怎麼分? 政院立委也霧煞煞

【聯合晚報╱記者李濠仲/台北報導】 2008.08.03

「遊說法」將在8月8日正式上路,行政院院本部方面,已指定「政風室」為未來處理遊說事項的窗口,行政院主要被遊說對象,包括院長、副院長和現任六名政務委員。至於其餘部會首長,將由各部會自行籌設窗口負責。與立法院一樣,如何區分陳情與遊說,行政院也不是很清楚,都要由官員自己去判斷,讓法案先上路後,看實際運作的情況逐步調整。

行政院秘書室主任邱鎮臺表示,行政院現已有專責單位負責接受人民陳情案件,未來會透過行政院內部網路,將遊說事項統計列出,除對遊說程序有所說明外,以後各式的案例,也可以經由該內部網站,讓同仁彼此做為參考,初期也許還需要一段時間熟悉該法的程序,但相信case多了後,大家就會很快上手。

政院政風室為遊說案窗口

政風室主任王文福表示,行政院一年內大約接到近千件人民陳情案,這部分業務之後仍會持續,過去行政院內各業務單,都有相當多處理民眾陳情的經驗,因此,政風室做為遊說案的窗口,也會採既有的「分文系統」,將不同屬性遊說案區分後,轉由專人負責。

政院官員表示,政院受遊說對象,主要是行政院長劉兆玄和副院長邱正雄,此外,另根據法案審查分工,負責國土規畫、營建、國防、環保等熱門業務項目的政務委員蔡勳雄,應該也會是主要遊說的目標。

藍委綠委都亂成一團

【記者邱珮瑜、蔡佩芳/台北報導】

「啊?8月8日就要實施囉?怎麼辦?我都還沒搞清楚耶!」這是多數民進黨立委助理發出的驚呼聲,面對8日將施行的「遊說法」,幾乎搞不清楚狀況的助理該如何清楚分辨遊說與陳情的不同?

一名綠委助理表示,「遊說法」的影響鉅大,遊說者的範圍訂得既廣又嚴,卻未見內政部有大規模的宣導動作,雖然期限就在眼前,但他們也明白表示「感受不到」,還有助理笑著調侃自己:「先看看誰不小心觸了法,那我們就知道不能這麼做了。」

藍營立委也同樣亂成一團。由於內政部說明會在6月中旬舉辦,同時立法院正忙著施政質詢與預算案,導致說明會出席率低的可憐。有些藍委辦公室甚至到遊說法上路前一周,才趕緊靠「厝邊」幫忙抱佛腳,請託同縣市、或相鄰辦公室有派員出席內政部說明會的助理,充當「小老師」,來幫大家上課。

立院法制局 早有因應

雖然立委對遊說法茫茫然、亂成一團,但立法院法制局則是早有因應。法制局負責立法院遊說申請的登記,相關負責人員除了早已前往內政部講座受訓外,近日也不斷模擬各種申請狀況,進行沙盤推演。目前,法制局由負責內政與司法業務的第四組負責遊說的申請登記,初步規畫2至4人,除組長還需肩負該組相關報告的核槁及行政作業外,同仁則專責負責遊說業務,未來也將視業務量考量是否加派人手。

立法院法制局局長劉漢廷說,遊說法所指具有政策決定權的被遊說者當中,立法委員人數多達113人,占相當高比重,法制局已針對各種情況進行因應的訓練。由於遊說法是相當先進的立法,我國是繼美、加,全世界第三個成立遊說法的國家,連立委恐怕也是問號連連,實際運作上是否會有問題,法制局已有心理準備,將隨時與主管單位內政部聯繫請教。

※ 遠航事件算陳情還是遊說?需不需要設立仲裁單位?以後真正的遊說恐怕只會躲到台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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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校長歧視女性 教部敗訴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2008.08.07

前台灣科技大學副校長陳金蓮前年參加宜蘭大學校長遴選,遴選委員張宗仁問她「女性的募款能力比較吃虧」,她認為受到性別歧視,控告教育部與張宗仁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判決她勝訴。

本案是政府機構被法院認定歧視女性的首例。判決指出,張宗仁、教育部必須連帶賠償陳金蓮精神及名譽損失兩百萬元,登報道歉一天,並且在教育部官方網頁公告道歉函一個月。

九十五年四月廿六日陳金蓮參加宜蘭大學校長遴選。會中委員輪番問她,妳到宜蘭,家庭怎麼辦?張宗仁則問「女性的募款能力比較吃虧」,事後教育部圈派江彰吉出任宜蘭大學校長。陳金蓮認為遴選過程充滿性別歧視,提告求償。

張宗仁在法院審理時表示,他善意提醒陳金蓮,卻被過度引申為他強烈主張女性募款能不足,絕非事實。他辯稱這句話是疑問句,只是要詢問陳金蓮的意見。教育部則主張,張宗仁基於本身校長的經驗,善意提醒校長募款能力很重要,不是歧視陳金蓮。

法官認為,張宗仁的提問,不論肯定句或疑問句,均構成性別歧視。法官還特別舉例說,例如雇主對受雇者說「穿裙子的不能應徵經理」或「穿裙子的不能應徵經理,妳認為呢?」這兩種說法,都是性別差別待遇的言詞。

判決指出,依教育部制定「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等規定,委員遴選校長時,募款能力並非必要考量項目;但張宗仁卻將「募款能力」與「性別」連結,且只對陳金蓮提問,未對另兩名男候選人問相同問題,顯有差別待遇。

法官特別指出,「女性募款比較吃虧並非事實」,美國民主黨總統候選人希拉蕊在初選展現強大的募款能力,證明女性也有很好的募款能力。張宗仁無法舉例、亦無法證明「女性募款能力較差」的說法,明顯是歧視女性。

法院認定,宜蘭大學的遴選過程雖有瑕疵,仍屬有效不須改選;遴選委員張宗仁的作法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致陳金蓮名譽、精神受損害,委任張宗仁為遴選委員的教育部要負連帶責任,共同賠償陳金蓮兩百萬元。



◆ 法官引電影「控訴」 斥男性沙文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2008.08.07

台北地院法官趙子榮審理陳金蓮狀告教育部案,抨擊教育部有多達廿一所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全由男性組成,以美國電影「控訴」暗喻遴選委員會充斥男性沙文主義。

本案部分遴選委員作證時,指稱「(張宗仁提問後)陳金蓮在場並無異議」、「事後卻到處亂告狀的」,趙子榮在判決書指出,影片中男性以女主角有沒有當場大叫、抗拒做為是否被性侵的依據,正與本案中遴選委員認為陳金蓮教授沒有當場表示異議、不悅,就斷定沒有性別歧視。

趙子榮曾向教育部函調卅三所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名單,結果有廿一個遴選委員會,清一色全由男性組成,僅兩個遴選委員會有兩名女性,另十個委員會只有一名女性。他因此在判決書指出,教育部這種行事作風違反憲法對男女平等權利的保障。

【記者何定照/台北報導】陳金蓮控告教育部的官司一審勝訴,婦團聞訊大喜,表示這是相關法案歷來最高賠償金額,具有指標性意義,乃是「性別工作平等法一大突破」。

當年推動兩性工作平等法(現改名性別工作平等法)甚力的婦權會委員尤美女表示,「任何一條法都須透過個案判決,才能顯示法的力量」,過去許多人都覺得言語中的性別歧視不關痛癢,判決顯示「法院掌握性平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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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團體炮轟惡法 漏洞百出

【林諭林/台北報導】 2008-08-08 中國時報

《遊說法》今日上路,明文規範遊說者與被遊說者相關限制,但民間團體昨在《遊說法》施行座談會,炮轟此法根本是修理公益團體的「惡法」,號稱陽光法案,卻只規範正當遊說的團體,對於不規矩的遊說者根本沒有規範到,「陰暗的地方還是沒照到!」

此外,民間團體質疑,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不適用《遊說法》,未來國營事業向立委遊說,可能大鑽此法律漏洞。

因應遊說法上路,民進黨立委黃淑英昨舉辦「民間團體因應遊說法座談會」,五十多個出席社團代表,紛紛針對如何遵守《遊說法》,提出相關疑問,但許多社團代表更擔心此陽光法案仍不健全,諸多限制只會「曬死民間團體」。

律師公會全聯會副祕書長鄭文龍表示,遊說法規定遊說者和被遊說者都要登記,如果署長找立委或立委找署長?是不是也要登記?

內政部公民參政科科長謝美玲表示,《遊說法》適用範圍,排除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所以公務員行使職權,或立委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行使質詢或調閱權,不受《遊說法》限制。

然而,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代表陳露薇表示,國營企業員工也是公務人員,如果公務人員遊說不用登記,未來菸酒公司到立院遊說是否也不用登記,反而是董氏基金會等公益團體必須登記?

謝美玲表示,公營事業遊說的確可被《遊說法》排除。此話一出,全場譁然,反而是律師公會全聯會國會聯繫委員會主委林天財幫忙提出見解,認為公務員遊說要不要被規範,前提是要看有沒有「依法」。

林天財指出,他認為桃園縣政府可遊說成立桃園航空城,但若縣府要遊說《桃園國際機場特別條例草案》要怎麼訂呢?就應該被《遊說法》所規範。他因此建議內政部應進一步做出定義。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峰正則質疑說,《遊說法》規範的被遊說者包括立委等各級民代,卻沒有規範立委助理?可能出現漏洞。謝美玲表示,目前法規的確未規範立委助理,未來修法時可以檢討。

黃淑英則指政黨並非《遊說法》規範對象,但若黨主席找立委舉行黨政會議,是不是一種遊說?內政部則坦承這個問題過去沒有深入討論過,將進一步研議。



◆ 立委助理無法管 大開後門

【林諭林/特稿】2008-08-08 中國時報

《遊說法》討論十八年才完成立法,理應具備社會高度共識,但法案施行前夕,立委搞不清楚內容、民間社團對相關規範欠缺信心,甚至主管機關內政部對相關質疑也無從說明,可見這部陽光法案,不但有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困境,更凸顯立法過程不夠嚴謹的問題。

當然,《遊說法》今天才要上路,要論定此法就是「惡法」,言之過早,但從各界疑慮看來,《遊說法》恐難逃出師不利的遺憾。

一位國會資深助理就坦言,《遊說法》去年順利通過,其實不是立委沒意見,而是選舉在即,沒有人敢出面反對,造成只有少數熱心立委鑽研法條,卻沒有發現實際執行存在的問題。

直到現在,無論主管單位或受規範者,還沒人說得清楚「遊說」與「陳情」的差別。根據內政部最新定義,陳情的標的是「人民對於行政興革建議」,遊說的標的則是「法令、政策或議案」,但就實務上看來,兩者的差別只在一線之間,屆時規範「遊說」可能變成「陳情」,放掉「陳情」卻說是「遊說」,爭議已難免。

此外,立委的確是現階段被遊說大戶,《遊說法》對這些民代被遊說者也有相關限制,但法條沒有規範到立委助理,無疑大開漏洞。

就立院實務運作而言,立委時間有限,許多第一線接受民眾、團體遊說或陳情,常委由助理出面、甚至助理直接處理,但《遊說法》對立委助理毫無規範,更難防不肖立委透過助理當白手套,規避遊說法規。

《遊說法》利益良善,用意無非是想防堵利益團體私下遊說,但種種漏洞大開,不但可能讓利益團體「逍遙法外」,反而確定會讓原本守法的公益遊說團體,處處掣肘,難怪相關社團會質疑《遊說法》立法程序沒有召開周延的公聽會,就草率地通過。

外界對於《遊說法》的諸多批評,無非也是修法改進的期許與動力,未來不僅立委應盡速就問題提出修法對策,以行動宣示實踐陽光法案的誠意,主管機關內政部也不能置身事外,更應盡速提出修法版本,讓《遊說法》的陽光精神真正落實。



◆ 遊說法上路 中央多由政風單位受理

【顏瓊玉/台北報導】2008-08-08 中國時報

八月八日遊說法正式上路,台灣成為美國、加拿大之後,第三個制定專法規範遊說的國家。今起遊說者、遊說對象、內容、花費等均須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登記。根據內政部公告,過半中央機關將受理窗口設在政風單位,其次設在祕書單位,最特殊的是中研院,遊說窗口就直接設在院長室。

內政部指出,遊說法所定的被遊說者包括總統、副總統、各級民意代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正、副首長以及所有適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的政務人員,總數超過五千八百人,有超過七百四十個機關須配合執行這項法律。

立院找法制局 中研院在院長室

遊說法規定,中央機關、地方機關,以及地方議會,都要成立遊說專責單位,負責受理遊說登記的相關業務。中央方面,多選擇政風單位為受理窗口,政院官員表示,其他業務單位或多或少都會和民眾接觸,政風單位職司公務員政風,是一對內單位,辦理遊說業務,比較不會「球員兼裁判」。

根據內政部統計,五十五個中央機關,包括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等,有廿四個機關選擇政風單位為遊說專責單位,立法院沒有政風單位,因此由法制局辦理。另有十機關將專責單位設於業務同樣屬對內性質的祕書單位。比較特別是全國最高學術機關中研院,想要遊說者,請到院長室。

地方一局處一窗口 雲林還未設

和中央機關不同,地方政府多在每一局處各設置遊說窗口,不過,就在遊說法上路的前一天,廿五縣市還有雲林縣未將專責單位、負責人,以及聯絡電話上報內政部,而台北縣政府則是趕在最後一天將資料上報。

內政部長廖了以昨天在行政院會報告指出,遊說法的重大精神是資訊揭露,讓民眾了解「誰」為「何事」在遊說立法或行政部門,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按季於網路或政府公報公開遊說者申請遊說登記資料、財務收支報表,以及被遊說者接受遊說後登記事項。任何人對遊說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影印。

內政部說,遊說者如未依規定申請登記,經通知限期未補行登記,或被遊說者接受遊說後七天內未通知專責單位登記者,將依法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如有遊說申請故意登記不實、財務收支故意申報不實等行為,依法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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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來源不明罪 3個版本催生

【林諭林、羅暐智/台北報導】 2008-08-20 中國時報

扁涉海外洗錢案,朝野立委催生「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法院長王金平表示,相關修法有其必要,但應穩健、全面性來做,考量實際效果,讓立法立得合情合理、可行且發生效果。

民進黨立委蔡同榮將提案修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制定「財產來源不明罪」,未來公務員新增財產若高於薪資所得,又無法清楚交代,最重將面臨七年有期徒刑,且財產來源不明部分,也將全數沒收。

國民黨立委吳志揚則提案修改《貪汙治罪條例》,目前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馬英九總統的政見則是修改《刑法》,目前已有三個版本。

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表示,儘管各方朝野意見不同,他希望行政院盡速討論,提出政院版,讓朝野廣泛討論。國民黨立委趙麗雲表示,雖然「財產來源不明罪」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但考量國內主流民意,她支持制定此罪,盼能矯正歪風。

國民黨立委吳育昇、呂學樟也認為,公務人員貪汙最根本的問題就在財產來源不明,雖不反對針對申報不實的部分增訂刑責,但正本清源的作法應是在《貪汙治罪條例》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

蔡同榮強調,民進黨重大議題協調會報已決議把「財產來源不明罪」,列為立院黨團下會期優先法案,希望國民黨拿出改革誠意,連署支持他的修法提案,讓修法在下會期順利通過。

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若申報義務人故意隱匿財產,可處二十萬元至四百萬元罰款,蔡同榮指出,有心犯罪者根本不會把罰款看在眼裡,所以將提案增訂違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以遏阻申報人的僥倖心理。

蔡同榮指出,參酌巴基斯坦、汶萊、香港、中國等國「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法,應規定只要申報人前後年度的財產總額,增加幅度超過其薪資所得達一倍以上,且拒絕說明或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就推定為犯罪所得,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違反「無罪推定」 實施爭議仍多

【林諭林/特稿】 2008-08-20 中國時報

前第一家庭爆發疑似洗錢風波,藍綠均出現制定「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聲浪,事實上,目前已有超過十個國家,對公務員財產無故增加,制定相關規範,但各國對違法者法律責任各不相同。例如韓國僅有罰款等行政罰,巴基斯坦、新加坡等國則可處以刑責。

不過,由於「財產來源不明罪」要由被告負起舉證責任,違反「無罪推定」等原則,爭議不小,目前實施的國家,多集中在亞洲、非洲。

巴基斯坦早在一九四七年就在其《防止腐敗法》規定,被告或其代表人,若擁有與其公開收入來源不相稱的財務,且無法提出解釋,法院就應推定構成刑責。

鄰近台灣且有「財產來源不明罪」國家,包括新加坡、香港和中國等。

新加坡在一九六○年《防止賄賂法》、一九八八年《沒收貪汙所得利益法》規定,只要被告財產與收入來源不符,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釋,就應被視為貪汙所得。

香港在一九四八年和一九七一年,分別定有《防止貪汙條例》和《防止賄賂條例》,後者更規定,就算是卸任政府人員,若生活標準或財富與過去的薪水不相稱者,提不出圓滿解釋,就算違法。

中國對於「公務員財源來源不明」規定,除一九八八年修訂懲治貪汙賄賂罪規定,一九九七年在其《刑法》也規定,國家工作人員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其來源為合法,差額部分即可論定是非法所得並加以追繳。

其他定有「財產來源不明罪」國家,還包括泰國、印度、馬來西亞、汶萊、埃及、尼日和巴哈馬等。

至於違法的責任,泰國規定違者可解除公職,新加坡、尼日、巴基斯坦等,則規定違者除可處以罰款,並可處以有期徒刑。

制定「財產來源不明罪」雖有助肅貪查弊,但歷來有許多爭論迄今仍未解決,包括需由被告負起舉證責任,等同是「有罪推定」等,均有違反人權等議論。

話說回來,就算「財產來源不明罪」沒有通過,只要檢調善用《貪汙治罪條例》和《洗錢法制法》等規定,也可沒收貪汙所得,並凍結不法資產。法令是死的,如何應用,就看司法人員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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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易罰?」 11月公民會議

【聯合報╱記者何定照/台北報導】 2008.09.05

為貫徹馬總統競選政策中提倡「審議民主」的精神,行政院研考會將於十一、十二月舉辦兩項公民會議,分別是「性交易應不應該被處罰」和「應否廢除死刑」,即起接受報名,截止日期分別為九月底及十月十五日。

承辦這兩項會議的台大社會系副教授林國明指出,這次的公民會議跟以往不同的是,希望能更強化政府部門和社會團體的溝通,並將結果提供給政府決策參考。

研考會專門委員黃忠真表示,因為研考會是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的幕僚,因此選擇「性交易」、「死刑」此二攸關人權的爭議主題。

台大社會系表示,凡年滿廿歲民眾都可報名,每次議題將隨機抽取廿位公民參與,全程參與者可獲酬五千元。

報名可洽台大社會系「科技、社會與民主」網站 http://tsd.social.ntu.edu.tw/ 或來電(○二)三三六六一二三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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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公司名 政府便宜行事 民眾當冤大頭

* 停車位溢收稅 不告不理不合理
* 北縣年溢收10億 冤大頭太多
* 電腦沒字... 游錫堃不能開公司
* 這麼官僚! 便宜行事卻擾民
* 退政治獻金查詢虧損企業 經部癱瘓
* 沒配套的陽光法案 說說而已
* 育嬰津貼,究竟保障誰?

◆ 停車位溢收稅 不告不理不合理

【聯合報╱記者吳明良/台南市報導】 2008.09.15

財政部十二年前曾通令公寓大樓地下室自用車位免徵房屋稅,但台南市政府稅務局仍繼續將停車位計入房屋使用面積,每年課徵房屋稅,兩個月前台南市議員馬崇喜發現,主動幫住戶要回溢繳的稅款。

台南市稅務局副局長吳煌源說,從七月份至今,台南市已退稅兩千多件,每戶每年退稅三百元至兩千元。依財政部規定,最多可退還五年溢收稅款。

「人民逾期繳稅要罰,退稅卻慢吞吞。」馬崇喜說,有些住戶已被溢收十多年稅款,如今只能退回五年來溢繳的稅款,相當不合理。立法院已在審議相關補救法案,他會爭取全數退還。

馬崇喜強調,溢收停車位的稅「是稅捐單位的錯,不是人民的錯」,稅捐單位應主動退還。可是稅務單位還是採「不告不理」消極態度,人民主動申請才退稅,不知道申請的人不僅不能退稅,還得繼續溢繳,非常不合理。



◆ 北縣年溢收10億 冤大頭太多

【聯合報╱記者黃福其/台北縣報導】 2008.09.15

板橋「漢江春曉」社區的住戶多年來自用地下停車位遭課房屋稅,成了「冤大頭」;台北縣稅捐處表示,台北縣一年課徵房屋稅約一百六十七萬件,其中三成的自用地下車位被課稅,稅捐處如退還五年稅款,每件以一萬元計算,金額高達五十億元。

稅捐處指出,並非不願意主動辦理退稅,而是案件量太多,人力無法負荷,況且各種優惠稅率都採申請制,稅捐機關只能加強宣導,請民眾主動申請。

黃先生向本報投訴指出,從八十六年開始名下的自用停車位每年被課稅,他發現之後,申請免徵及退稅,稅捐處從八月起免徵,並同意退五年溢徵稅。

稅捐處指出,若車位、自用房屋是同一張權狀,稅捐機關登記時會主動免徵房屋稅;若分別有權狀,代表車位可以買賣,只要所有人未申請免徵,稅捐機關就會把車位列課房屋稅。

黃先生表示,自用停車位與房屋是同一張權狀,應該自動免徵但仍然課徵;稅捐處官員對此感到意外,表示要進一步了解。

稅捐處說,地下車位面積常含車道等公設,若又屬現值較高的都會區,一年課房屋稅二、三千元算是正常。

稅捐處說,房屋稅分為自用、非自用非營業、營業用等三類,稅率分別是評定現件的百分之一點二、百分之二、百分之三,只要每月十五日前申請,隔月即可享受優惠。



◆ 電腦沒字... 游錫堃不能開公司

【聯合報╱記者丁萬鳴/台北報導】 2008.09.15

開公司、商店取名字,向經濟部辦理公司登記時,不能再愛用什麼名字就用什麼名字了。為了便於電腦化管理,經濟部將修訂「公司名稱預查審核準則」,以後公司行號名稱,一定要用電腦能打出來的字。

也就是說,如果前行政院長游錫堃要開公司,登記公司名稱中電腦打不出來「堃」,但又不能以「方方土」造字。

國人開公司、商號取名字時常要算筆畫、找算命師,或者配合生辰八字,會用到許多怪字,而且常有簡體字、偏字、古字,甚至是自行造字,造成經濟部登記作業的困擾。現在還有民眾喜歡用簡體字,電腦也造不出來。

商業司官員昨天表示,過去承辦人員碰到電腦打不出的字,為了方便民眾,就用手寫幫民眾完成公司行號登記。但經濟部發現,民眾登記公司行號,近來使用電腦打不出的字的情形愈來愈多,造成管理盲點,不但登記註冊不便,課稅、專利保障、連申請政府補助都有困難。

官員表示,進入網路世代,很多登記、搜尋都透過電腦,如果商家用一些奇奇怪怪的字為名,不但造成行政資源浪費,對做生意也不見得有利,因為很多行銷、連繫都是透過網路,一家公司如果網上找不到,一定會影響業務。

現行「公司名稱預查審核準則」規定,公司行號名稱用字,必須使用教育部核定的辭典、辭海、辭源以及康熙字典裡的字。但辭典、辭海、辭源和康熙字典裡的字,不少是電腦打不出或造不出來的字,經濟部決定修改「公司名稱預查審核準則」,規定公司行號名稱用字,一定要電腦能處理的文字。

官員指出,康熙字典蒐羅了七萬多個字,但裡面許多艱澀或古字,日常生活根本用不到。七萬多字以國際繁體中文標準碼,大約只能打出或造出二萬六千多字。但現在許多人開公司不想和一般企業名稱重複,還往往特地找些古字來當公司名稱,登記時讓承辦人員傷透腦筋。

不過官員說,雖然公司不能用電腦打不出來的字,但公司行號招牌用字則不受限制;換句話說,招牌名稱不見得要和登記註冊名稱相符,企業主或店主仍可使用任何自己想用的字體做招牌。



◆ 這麼官僚! 便宜行事卻擾民

【聯合報╱本報記者黃福其】 2008.09.15

地下室的自用停車位長期遭課房屋稅,民眾想要「討」回多繳的稅款,卻投訴無門;而經濟部打算修訂「公司名稱預查審核準則」,要求申設公司行號,名稱一定要電腦打得出來的字才能獲准。這兩種情形,都暴露公務系統行事只求自己方便,不管增添民眾麻煩。

國內稅目、稅法多如牛毛,那種稅有什麼優惠規定,若不是稅務員、代書等專業人士,一般老百姓能了解多少?好不容易察覺原來可享優惠稅率,因辦理登記時不了解而未申辦,冤枉繳稅還一繳多年,懊惱之餘,對政府部門「為何不講清楚」相當不滿。

以黃先生的案例而言,稅捐機關的理由是優惠採「申請制」,莫非民眾都得熟知稅法,才能免當冤大頭?投訴的黃先生既然得知可享有優惠免稅,在申辦免徵、退款時,為何承辦員不主動協助或把適用條件講清楚?

類以錯誤思維,出現在經濟部要求民眾申設公司行號,名稱必須電腦打得出的字才可以;經濟部的構思,不但未顧及民眾需求、只想便宜機關作業。為何不設法增加電腦的字,甚至安裝造字程式?試問,憲法何時規定公司行號只能取電腦打出來的字為名?連戶政機關都能配合民眾命名電腦造字,經濟部何以還麻煩百姓?

為展現新政府新風氣,台北縣稅捐處更應結合縣府相關局處,主動通知所有符合資格的民眾申辦退稅;經濟部更應早早打消這種「只准公家偷懶、不管百姓需求」的餿主意。

※ 「公司名稱預查審核準則」可沒說電腦打不出來的字不能用喔!即便有規定,也沒提到該用何種編碼:Big5?Unicode?CNS11643 中文標準交換碼?CCCII 中文資訊交換碼?如果是後者,「堃」、「煊」字絕對找的到。

* 公司名稱預查審核準則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J0080015

第五條:公司名稱之登記應使用我國文字,並以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或其他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為限。



◆ 退政治獻金查詢虧損企業 經部癱瘓

【聯合報╱記者何明國/台北報導】 2008.09.15

今天是候選人退還來自虧損企業的政治獻金最後期限,但候選人向經濟部查詢,要求指出六千多家那些是虧損企業,經濟部無從答覆,今天將開會研商對策。

不過,由於今天是法定期限的最後一天,時間上顯然已經來不及。

九十三年四月政治獻金法施行後,接受政治獻金的政黨及候選人,必須在今年九月十五日以前,把虧損企業的捐款退還。

為了找出虧損企業名單,候選人近來頻頻向經濟部查詢,六千多家企業那些是虧損企業,讓經濟部癱瘓。至於那些是虧損企業?候選人在收受政治獻金時,根本難以分辨。

雖然政治獻金法規定,經濟部必須在機關網站上公布虧損企業名單,但經濟部認為不可行,因為公布虧損企業名單,會對企業造成傷害,所以迄今沒有上網公布。

但是九月十五日的期限將至,候選人必須找出那些是虧損企業,才能退還捐款,以免受罰。因此,候選人近來蜂擁以書面向經濟部查詢虧損企業。

※ 台灣可笑的法律還很多,以後說不定有車窗不潔車輛不得上路的法規。



◆ 沒配套的陽光法案 說說而已

【顏瓊玉/特稿】2008-09-15 中國時報

《政治獻金法》三讀立法迄今已逾四年,關於虧損企業查核、政黨捐贈獻金予候選人,以及候選人收受獻金公開機制等規定,一再遭受外界質疑。不過,行政立法部門對此置若罔聞,留著一部徒法難以自行的陽光法案,根本是沽名釣譽而已。

根據新修正的政治獻金法,政黨、政治團體,以及擬參選人,下至鄉鎮市長,上至總統,而且還溯及既往到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修法前。問題是,要立委收獻金的同時,還要查核捐贈者是否來自虧損企業,豈不強人所難。

台灣的公司行號不知凡幾,除極少數公開上市櫃公司以外,財報全受公司法保護,獻金法擺明了與公司法保護個資原則唱反調,偏偏立委諸公看不到,就連法務部、內政部、財政部也互踢皮球,弄出一部執法者難以執行,立法者無從遵守的法律,這不是陽光法案,而是一部破壞斲喪法律尊嚴的立法。

事實上,政治獻金的規範應以公開為原則,是否收受虧損企業的捐贈,根本是枝微末節的規定,因為「獻金」與「接受遊說」之間的對價行為,從不來自於捐贈者是否虧錢之上。

立委打的算盤是,「沒有故意,已經盡力。」有人私下也在觀察監察院財產申報處如何處理,預料全國這麼多候選人,這麼多企業,「應該也是抽查吧!」運氣好,即使沒有依法處理,也不會被抓到。

面對窒礙難行的法律,立委不願下修陽光法案的「標準」,怕招致「不夠陽光」的罵名。但外界卻聯想,這根本是立法院蓄意「癱瘓」政治獻金法,讓這部法律在無從稽查,也無可遵循,這才是目前台灣推行陽光政治的最大障礙。



◆ 育嬰津貼,究竟保障誰?

【施朝賢】2008-09-15 中國時報

行政院日昨宣布院會通過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未來將發放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父母雙方可分別請領六個月,合計最長可領十二個月。從內容看來,以就業保險基金支付「育嬰津貼」,將請育嬰留職停薪假等同於「非自願失業」,已違背就業保險法立法本意。且從勞委會統計資料顯示,九六年失業給付核付金額為五三.五億元,如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開辦,父母一方請領六個月則就業保險基金一年將要多支付四十多億元,如果父母各請領六個月,合計發給一年的話,支出的金額則為八十一億元。

由於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條件,比勞工請領失業給付必須是非自願性失業的條件還要寬鬆,未來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發放,將可能喧賓奪主的成為就業保險最主要的給付項目。目前失業率已節節升高,失業人口結構逐漸改變,而馬蕭的競選政見中要提高失業給付標準及期限,從這些趨勢看來,目前就業保險基金每年節餘的一百億很快會被用光甚至不足,這些政見若要一一實現,錢從何來?屆時是否還要因此調高費率?

這次修法討論過程中,全產總及許多專家學者提出各種意見及疑問,並未獲得勞委會具體回應,甚至跳過程序未經過大委員會議決議就將草案逕送行政院,事後才在八月底的勞委會第一八一次委員會議中提案追認。勞委會所做的電話調查,其準確度令人質疑,草案所規畫的給付金額與請領期間也與當時問卷內容不同。

這個草率決定的政策基本上是鼓勵父母請育嬰假,而不是留在職場中繼續工作,既沒有辦法達成鼓勵生育的目的,也沒有辦法提高婦女就業率。因為勞工擔心的是請完育嬰留職停薪假後沒辦法回到原來的工作崗位,一般領取平均薪資或是更為弱勢的勞工,就算是雙薪家庭都很難擁有優質的生活,若為了領取六個月的津貼卻反而失去工作、少掉一份薪水,要怎麼過活?

這個政策最後只會鼓勵工作穩定且有條件可以請假在家不工作的勞工請長假回家照顧小孩,越高薪的人可以領到更多津貼,最多可以月領二六三四○元。至於有育嬰需求但是沒有工作的父母,在馬蕭的競選政見中,只能領五千元的育兒津貼。

發放育嬰津貼並不是列在馬蕭的勞工政見中,有更多更迫切的勞工政策需要勞委會去完成,特別是針對弱勢勞工的工資及工時保護政策以及勞基法的全面適用等等。如果是為了解決少子化的問題,那麼有育嬰需求的家庭都應該受到政府制度性的協助,不應該漫無目的亂發錢:有工作給六成薪、沒有工作給五千。

長遠看來,必須將托育政策完整的做通盤考量,而不是以就業保險基金作為兌現競選政見的方便財源,隨便花用。比較起來,由國家提供公共化的托育、托兒服務,或是輔導建構價廉質優的社區化或公司內部托兒設施,才是根本之道。

(作者為全國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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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來源不明罪 藍委:不適用民代

【聯合報╱記者李祖舜/台北報導】 2008.09.22

行政院會上周四通過「貪汙治罪條例修正案」,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條款。立院藍營對於這項修法案持保留態度。立委呂學樟主張,適用對象應限縮為涉嫌貪瀆的公務員,將各級民代排除在外。

由於朝野陣營對財產來源不明罪意見分歧,本會期能否完成立法仍有變數。一名立委私下就表示,政院版財產來源不明罪並未溯及既往,無法適用於前總統陳水扁,既然如此,修法應從長計議。

立法院長王金平上周曾表示,審查陽光法案必須審慎,王金平昨天受訪時表示,他所指的就是「財產來源不明罪」。國民黨立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委員長呂學樟指出,行政院提出的「貪汙治罪條例修正案」根本不是保障人權,而是在傷害人權,違背無罪推定原則及罪行法定主義,如果真的要以此規範公務員,也必須限縮適用對象到具有決策權的公務員。

部份藍委也反對民代適用財產來源不明罪,一位立委表示,立委又沒有涉及公權力的決策權,行政院立法不該拿立委與各級民代開刀。呂學樟認為,立院運作屬於國會自主的範圍,再加上立委定期申報財產,再加上接受外界捐款有政治獻金法規範,根本不該納入財產來源不明罪規範對象。

立委吳育昇則表示,刑法貪汙罪所規定的公務人員,也涵蓋立委等民代,所以如果要想把立委等民代排除在財產來源不明罪條款適用範圍,恐有違法之虞。

※ 這算自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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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養父母不得分遺產 子女受虐可求變更姓氏

◆ 民法將修 不養父母親 不得分遺產

自由時報 2008.10.05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現代社會時而出現不孝子女在父母生前揮霍成性、或離家出走,不顧父母死活,未盡扶養責任,等到父母過世,發現留有鉅額財產,才冒出來爭遺產,引發倫常爭議。對此,法務部在民法增設「掃地出門條款」,最近獲民法繼承編研究修正委員會通過,未來立法後,不孝子女將無法繼承遺產。

草案增訂 掃地出門條款

上述規定堪稱民法施行近八十年來重大變革,草案文字經過三年研修,由前大法官戴東雄主持的民法繼承編研究修正委員會,規定在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第六款;法務部認為新法對傳統孝道和社會風氣將有正面影響,目前正彙整各界意見,預計最快年底將草案送行政院審議。

對此,學界和律師界幾乎都支持增訂「掃地出門條款」。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律學博士許惠峰表示,民法雖在第一○八四條第一項規定「子女應孝順父母」,但只具宣示性質,上述草案可將傳統孝道落實在社會生活中;德律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呂偉誠認為,草案立法意旨良善,未來執行要件應力求周延,以減少訴訟糾紛。

法務部官員指出,現行民法第一一四五條條文將侮辱、虐待、殺害、詐欺父母及被繼承人,或偽造、隱匿遺囑等情形時,父母或被繼承人有權取消遺產繼承權,但對於未盡孝道、置父母生計於不顧的子孫,則未明文規定可將他們「掃地出門」,顯見立法不周延。

不孝子女 將喪失繼承權

此外,目前條文連侮辱父母都可做為取消遺產的事由,但比侮衊雙親更嚴重百倍的棄養父母,卻未能列入繼承權喪失事由,此部分也不符比例原則。

台北市九十年間發生一起遺產糾紛,一名蘇女士四十年前被收養,養母認為她數十年來對娘家不聞不問,未盡子女奉養責任,因此養母在養父過世後,主張養女蘇女士沒有繼承權。未來草案若順利獲立法院三讀通過,法院即可直接援引新法,判決未盡孝道子女無繼承權。

此外,若有嚴重故意傷害父母等情節遭法院判決確定,也構成無繼承權的要件。

明文規定 兼顧倫常公義

法務部提醒,若要證明有繼承人不扶養雙親的情形,其他有權繼承遺產者,須提出遺囑、書面、錄音、錄影等以證明父母確實不願提供遺產,然後由法院做實質審查。

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一八七○號判例,曾提及不扶養父母無法繼承遺產,但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司法造法」效力仍比不上法律明文規定,對不孝子孫的拘束力和警示作用也遠比法律明文差很多。



◆ 政院通過民法修正草案 被父母施暴子女可請求變更姓氏

【中時電子報盧素梅/台北報導】2008-10-09 今日晚報

行政院會今(九)日通過「民法」修正草案,將放寬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事由的規定,如果父母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的情況時(例如性侵害),該子女即可向法院請求宣告變更姓氏。

行政院長劉兆玄在會中表示,子女姓氏的決定與變更,不僅涉及子女人格權,且與社會人格的可辨識性、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以及家族制度與父母選擇權等息息相關,行政院基於兩性平權及子女利益優先的考量修法,未來子女的姓氏將更具彈性。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民法」1059條、1059條之1修正草案,法務部指出,民法自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以來,子女的姓氏已由原先規定的從父姓,改為可由父母約定從父姓或母姓,積極落實兩性平等原則,是我國身分法規現代化的重要里程碑。

不過,該次修正案在實務執行上發生父母對子女性侵害或施以暴力等未盡保護、教養的情況,該子女卻不能請求變更姓氏的不合理現象,因此決定放寬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事由的規定,如果父母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的情況時(例如性侵害),該子女即可向法院請求宣告變更姓氏。

另外,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養後,仍然是從母姓,未來將開放可以從母性或父姓,以落實兩性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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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建議 同居人贈與免稅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8.10.10

前太電董事長孫道存因贈股給同居人不適用「配偶間免徵贈與稅」的規定,被連補帶罰1.3億元,憤而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9)日作出釋字第647號解釋,認為該規定沒有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但也建議立法機關未來可視社會變遷修法,給予同居人贈與免稅。

不過,財政部政務次長張盛和表示,同居的法律關係難以界定,住在一起一天也算是同居,除非民法可以先清楚定義「同居」的法律關係,否則根本不可行。

大法官會議強調,沒有法律上婚姻關係的異性伴侶無法享有配偶贈與免稅的相同待遇,是為了維護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目的與手段正當,並不違反平等原則。

該釋憲案由孫道存提出,他因為先後在88、89年將1.3萬張台灣大哥大持股無償轉移給紅粉知己顏伶寧(藝名顏寧),被台北市國稅局認定兩年贈與高達1.6億元,對孫道存補稅6,896萬元,並加處漏稅額一倍罰款,總額1.3億元。

孫道存不服,主張股票是賣給顏伶寧,並非贈與,但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證據不足駁回。孫道存上訴時轉為同意適用贈與,不過強調要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間贈與免課贈與稅」的規定,結果最高行政法院以兩人沒有婚姻關係,並不適用該規定,判孫道存敗訴定讞。

但孫道存質疑,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沒有賦予「事實上夫妻」與「法律上配偶」相同的待遇,疑似牴觸憲法平等原則與租稅法律主義,向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

大法官會議認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的精神,主因為夫妻財產難以清楚劃分,所以彼此財產轉移才免徵贈與稅。但若放寬到沒有婚姻的同居人或是除了配偶外又有情人等「事實上夫妻」也適用的話,很容易違反我國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因此在遺產及贈與稅法與婚姻制度的搭配下,只有具婚姻關係的夫妻才能免徵贈與稅,並不違反平等原則。

不過,大法官會議也認為,隨著社會變遷,不少沒婚姻關係的「伴侶」也是長期共同生活,與「法律上配偶」沒甚麼兩樣,或許立法機關在不違反婚姻制度與社會公益的前提下,可以視情況給予適度的法律保障。

【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大法官會議釋憲文,建議修改配偶贈與免稅的規定,擴大適用同居人,但財政部和會計師均認為,同居的法律關係難以認定,會增加課稅的複雜性,除非民法有明確定義,否則實務上並不可行。

財政部政務次長張盛和解釋,因為夫妻有「同財共居」的關係,而且財產是夫妻共同打拚而來,將來都是要給子女繼承,所以相互贈與才有免課贈與稅的規定,因此同居人才不適用。而且同居的法律關係難以界定,住在一起一天也算是同居,除非民法可以先清楚定義「同居」的法律關係,否則根本不可行。

會計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林敏弘認為,假設修法讓同居人相互贈與也可享有免稅,未來恐怕會認定困難,比方說雙方要同居到什麼程度、是不是一定要生小孩,而且一旦贈與同居人免稅,同居人是不是也能夠有分遺產的權利,會衍生一連串的問題。

林敏弘曾經接過一個案子,有對男女同居後分手,女方竟勒索男方要給付「分手費」,否則就要檢舉男方當初送她房子卻未申報,再賺一筆檢舉獎金,最後還是由林敏弘出面協調,才沒有鬧上國稅局。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暨法律服務部副營運長郭宗銘則說,因為夫妻之間要維持家庭的開銷,所以有相互贈與免稅的必要性,而同居人之間為什麼要有這麼多的資金往來,比較難以解釋。萬一遇到「狡兔有三窟」的情況,同居人甚至還不只一個,都會讓課稅認定更為棘手。雖然社會風氣在改變,但若讓同居人擴大適用配偶相互贈與免稅的規定,等於鼓勵只同居不結婚,是否應採取租稅手段保障同居人權益,還要考量社會的觀感。

※ 大家來同居?



◆ 律師:恐引發同居避稅亂象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2008.10.10

大法官會議認為,立法機關應隨著社會變遷,視情況給予「接近婚姻關係的同居人」財產移轉的免稅保障,律師認為,認定上相當困難,一旦修法通過,未來恐出現為了避稅隨便主張同居、或同居標準不一的亂象。

孫道存為了贈股給紅粉知己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雖然打了回票,強調沒婚姻關係的伴侶不能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配偶贈與免稅的規定,但也在最後埋下伏筆,暗示未來只同居不結婚的伴侶可能愈來愈多,這些過著跟夫妻類似、家計共同分擔的生活伴侶,或許應該給予保障。

寰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池泰毅解釋,台灣民法並不保障「事實婚」,不會因為異姓伴侶有類似夫妻的生活而給予法定夫妻才有的保障,頂多保障同居人的小孩。

某會計師認為,大法官會議的見解對同居人免稅有利,某種層次也是尊重選擇不結婚的人,可以享有法定夫妻的免稅優惠;不過他坦言,「接近婚姻關係的伴侶」很難認定,要同居多久?小孩幾個?不容易有統一標準。

此外,如果同居就可以免稅,未來恐怕只要是異性朋友之間的贈與,就以同居作為避稅的藉口,變成一大亂象;而且單從稅法看來,如果同居可以免贈與稅,而結婚還必須合併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稅負增加,未來不結婚的利多可能還多於結婚。

不過,池泰毅認為,即使修法改成同居人財產移轉可以免稅,應該不至於影響未來民眾的結婚意願,畢竟結婚是道德與社會觀念,除非像德國結婚後抽的稅更重,才會有人故意只同居不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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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爭地官司 法承認台灣地位

【聯合報╱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2008.10.23

根據一項在22日公布的裁定,儘管法國政府並不承認台灣的獨立地位,巴黎的一個法庭承認台灣有權在法國進行法律訴訟,而此舉已挑動外交的緊張。

台灣政府為法屬玻里尼西亞大溪地一塊土地的所有權問題,與北京爭訟超過30年,如今這個案件已移交巴黎的一個上訴法庭。

上訴法庭在上週做成初審裁決,主張儘管台灣「做為華人國家(a Chinese state),並未受到國際社會承認」,台灣這件案子可以進行審理,「與外交情勢無涉」。

代表台灣政府的律師塞爾內說:「這項裁定代表法國司法當局正式承認台灣。如果台灣能扮演司法的角色,中華民國也就必然存在。」

代表北京的律師福洛芒穆里斯表明將會上訴。他說,法官是因為「愚蠢」才會做成這樣的裁定,還說上訴法庭展現出「讓人憂慮的司法平庸」。

法國外交部發言人佘瓦里耶說,他不能評論司法裁定。

中央社報導,中華民國外交部發言人陳銘政22日表示尊重法國司法單位判決,未來將繼續透過律師爭取這塊土地所有權,將土地還給當初捐贈給中華民國政府的僑團。

陳銘政表示,這塊位於法屬大溪地的土地,是在二次世界大戰之前,大溪地一個對當時國民政府友好的僑團所捐贈,做為國民政府興建總領事館用。

1964年,台灣與法國斷交。中國大陸與法國建交後,主張這塊土地的所有權,但中華民國政府希望能將土地還給當時捐贈的僑團,這塊土地因此成為爭議地。

陳銘政透露,會選擇在法國打官司,當時是考量大溪地政府較為偏中,才會選擇在法國法院提起訴訟。

中國於1946年在大溪地首府巴必地的這塊土地上興建領事館。從1978年以來,台北和北京就在為這塊土地的所有權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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嗆馬嗆扁 小心被扣3小時

【聯合晚報╱記者高凌雲/台北報導】 2008.10.26

嗆扁、嗆馬要小心,根據國安局新制定的特種勤務條例草案,扁、馬身邊的國安局特勤中心隨扈只要認為來嗆聲的人,有明顯事實危害扁、馬安全,都可以要求人民出示身分,檢查人民身體,婦女也不放過,最嚴重的還可以強制扣留三小時,國安局的大動作,已引起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質疑有擴權之虞。

過去國安局特勤中心維護現任總統與卸任總統安全工作,因為沒有法律依據,執勤過程中經常發生適法性爭議,隨扈配槍卻無用槍的法源依據,也不能比照警察人員遇威脅時使用警械,為了賦予執勤法源依據,才會制定新法,不過,新法內容遭立委質疑擴權。

新制定的特勤條例草案中,對於特勤人員與特勤工作人員定義混淆,特勤中心與總統府侍衛室人員都屬於特勤人員,但又與警察、憲兵、海巡、調查局同時被列為特勤工作人員。國安局解釋,因為任務屬性差異,特勤人員一定是特勤工作人員,但特勤工作人員不一定是特勤人員。

條文中最具爭議的是第20條,國安局賦予特勤中心強制處分權,可以查證人民身分,要求民眾出示身分證明,說出自己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還可以攔停任何他們認為有嫌疑的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包括航空器在內。

特勤中心派在馬、扁、李身邊的隨扈,在有明顯事實認為有危害安全之虞時,可以檢查民眾身體,婦女也不例外。民眾不配合,還可以將民眾帶回扣留三小時盤查,過程中允許民眾通知親屬或是律師到場。

立法院即將在未來兩周內審查這項草案,立委對於國安局僅以「明顯事實」四字給予隨扈扣留民眾、搜查身體的權力,認為過於籠統,容易侵犯人民的正當權利。

雖然國安局稱,這項條例比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制定。但特勤中心成員包括警職人員與軍職人員,軍職人員若非憲兵系統出身,多為一般軍校畢業生選優產生,軍校生所受法律課程時數比警校少很多,警察人員還必須經過資格考試,才能擔任警察,軍職人員未經任何考試與訓練,就擁有強制處分權,將來執勤時,因為缺乏法律素養,不易拿捏尺度,更易衍生事端。

※ 警總復活?還是親衛隊(Schutzstaffel)?



◆ 特勤變特權? 國安局:取締不會濫權

【聯合晚報╱記者高凌雲/台北報導】 2008.10.26

國安局制定特種勤務條例草案,長期以來,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總統維安任務,終於有了法源依據。由於草案中賦予國安局特勤中心派在總統與卸任總統身邊隨扈有強制處分權,可以攔檢民眾與車、船、飛機,扣留民眾等,引發爭議。國安局上午表示,將來會依據法律比例原則執法,不會濫用權力。

國安局表示,國安局特勤中心執法一定比照比例原則,如果對維安對象的威脅已經突破外衛、中衛,近到內衛圈時,總統身邊的軍職與警職特勤人員,就必須依法執行強制處分權,但會由警職人員先執行。

特勤條例草案賦予特勤隨扈用槍法源依據,但隨扈非一般執法人員,對槍械使用相關法律問題欠缺素養,國安局說,外界質疑軍職人員缺乏法律素養,特勤中心會增加法律相關課程,提升他們的法律素養。

國安局雖然表示會加強隨扈的法律素養,但在國安局提出的草案中,除了條文明定擴大特勤隨扈強制處分權,沒有任何加強教育訓練有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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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修法 嗆馬扁扣留3小時立委:侵人權

【吳明杰/台北報導】2008-10-27 中國時報

未來想近身向馬、扁抗議嗆聲的民眾恐會有遭拘留和搜身的風險,根據國安局送交立法院待審的「特種勤務條例草案」規定,只要特勤人員認為民眾有明顯事實危害受隨扈保護的現任或卸任元首安全的「嫌疑」,特勤人員就可以攔人攔車甚至強制扣留三小時,而且無論男女都可以檢查身體。

對此,立委強烈質疑國安局嚴重侵犯人權。

據指出,由於國安會要求國安局針對有關正、副總統和特定人士的維安勤務,「當採強制手段」,其中涉及人民自由權利部分,須有法律依據;因此國安局擬定新的「特種勤務條例草案」於九月二十八日送交立法院,並在十月二十二日送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待審。

國安局擬定新特勤草案 搜人車

「特種勤務條例草案」共卅三條文,其中第二十條內賦予特勤中心強制處分權,可以採取必要手段,包括查證人民身分,要求民眾出示身分證明,說出自己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還可以攔停任何他們認為有嫌疑的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包括航空器在內。

其中有「明顯事證」足以認為該人民攜帶足以危害安全維護對象者,特勤人員不僅得檢查其身體和物品,就算是婦女也同樣必須接受身體檢查,但必須由婦女為之。

對此,國安局官員強調,其前提必須是有「明顯危害事實」,並且是拒絕查證身分者,同時如果被帶往特勤處所「查證」,時間也不得超過三小時,特勤還必須向主管機關報告,且可以在被帶往人要求下,通知指定的親友或律師。

賦予特勤隨扈用槍法源 疑擴權

國安局也說,將來會依據法律比例原則執法,不會濫用權力,如果對維安對象的威脅已經突破外衛、中衛,近到內衛圈時,總統身邊的軍職與警職特勤人員,就必須依法執行強制處分權,但會由警職人員先執行。

另特勤條例草案也賦予特勤隨扈用槍法源依據,但隨扈非一般執法人員,外界質疑,他們對槍械使用相關法律,可能欠缺素養。國安局則表示,外界質疑軍職人員缺乏法律素養,特勤中心會增加法律相關課程,提升他們的法律素養。

國安局也說,這項條例比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制定,因為國安局特勤中心維護現任總統與卸任總統安全工作沒有法律依據,執勤過程中經常發生適法性爭議,隨扈配槍卻無用槍的法源依據,也不能比照警察人員遇威脅時使用警械,為了賦予執勤法源依據,才會制定新法,不過新法內容遭立委質疑擴權。



◆ 貼近總統 當心被搜身

【聯合報╱記者王光慈/台北報導】 2008.10.27

未來想欺近扁、馬的民眾要小心了!根據國安局初擬的「特種勤務條例草案」,未來扁、馬身邊的隨扈只要認定有維安疑慮,無論男女都可逕行搜身,甚至帶回強扣三小時。

蒐集維安情資時,特勤也可以合法聘用「抓耙仔」。草案條文是,為執行特種勤務需要,「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種勤務相關資訊」,「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報酬,由國安局自訂。

此外,過去特勤用槍一直沒有法源依據,也不能比照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因此草案有特勤人員執行特種勤務時,得佩帶槍械及其他特勤裝備,並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設計。

國民黨立委林郁方表示,還沒看到草案內容,但他想這可能是張銘清事件給國安局的刺激。在民主國家,任何公權力的執行,都必須考慮到人權,不能有執法過當的疑慮。

林郁方認為,特勤人員過分執行警察權「是不適當的」。林郁方也說,國安局「不要陷馬總統於不義」,讓陳水扁逮到機會去宣傳馬政府重回戒嚴。

立委帥化民說,草案立法精神是對的,但文字細節還要琢磨。

對於外界的質疑,國安局指出,特勤人員雖依此條例草案獲賦予強制處分權,但特勤人員依照比例原則,僅會在緊急及必要的情況下,才會行使強制處分權。

國安局擬定的「特種勤務條例草案」,已送至立法院審議。國安局希望會期結束前在三讀。



◆ 特勤非司法警察 我與美不同

【梁鴻彬/台北報導】2008-10-27 中國時報

美國有祕勤局(secret service)作為保護元首的機構,相關法令並明確規範特勤人員職權。美國的特勤人員依法擁有攜帶武裝的權力,為(準)司法警察,因此可逮捕任何危及特勤保護對象安全的現行犯;不過我國安局特勤人員迄今仍不具司法警察地位,卻能盤查扣押任何人,這也是該部草案引發外界爭議之處。

根據美國法律第十八章第三○六五條明訂,祕勤局(secret service)為保護元首的機構,而祕勤局保護的對象包括現任總統及副總統及其家人,和前任總統及其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子女,和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及友邦來訪元首等人。

法令並明確規範祕勤局的權力、機構及職務。根據祕勤局法律第一條,就闡明祕勤局具有攜帶武裝的權力。第二條,則是賦予執行違反美國法令的「逮捕令」的權力。第三條規範,雖無「逮捕令」,但針對立即造成違法事實及被確認為觸犯重大罪刑的逮捕行為。

所以根據美國祕勤局法律所規範,危及保護對象的處理過程,其中也並無任意偵訊並留置嫌犯的規定,而是針對立即造成違法事實及被確認為觸犯重大罪刑,進行立即逮捕,排除危害。

我國的特種勤務執行工作以往並未法制化,全賴國安局內的特勤執行辦法規範,此次修法最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賦予國安局特勤人員(準)司法警察地位,不過,草案卻容許特勤人員可隨意攔停任何人車交通工具。並進行盤查,因而引發爭議。



◆ 國安局:特勤緊急必要時 才行使強制處分權

中央社 2008.10.26

聯合晚報報導根據國安局新制定的特種勤務條例草案,向總統馬英九、前總統陳水扁嗆聲的民眾,最嚴重可能會被強制拘留三小時。國安局對此表示,特勤人員僅會在緊急及必要時,才會行使強制處分權。

聯合晚報今天報導,馬總統、陳水扁身邊的國安特勤隨扈,只要發現來嗆聲的民眾,有明顯事實危害安全,都可以要求人民出示身分,檢查人民身體,婦女也不放過,最嚴重的還可以強制扣留三小時。

國安局表示,特勤工作是聯合編組,編組中必定會具有法律素養的特勤工作人員在場,且依據特種勤務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規定,執行任務時,若有警察、憲兵、海巡、調查局等單位人員時,均由上述人員優先行使強制處分權。

國安局指出,特勤人員雖依照此條例草案,被賦予強制處分權,但特勤人員依照比例原則,僅會在緊急及必要的情況下,才會行使強制處分權。

根據特種勤務條例草案第二十條規定,特勤工作人員得以包括攔停人、車等方式查證人民身分;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得令人民隨同前往勤務處所或指定處所查證,拒絕者,得使用強制力。

草案中也規定,人民隨同前往時間自查證時起,不得逾三小時,特勤工作人員並應向主管機關報告及應其要求通知其指定的親友或律師。

此外,草案第六條也規定,國安局特勤中心安全維護對象應配合規定,總統、副總統應避免同時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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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銘清案 王定宇求刑1年2月

* 張銘清案 8天起訴王定宇 求刑1年2月
* 蘇安生踹扁臀 53天後起訴
* 綠營批:政治起訴 送中國禮
* 8天偵結 檢:王犯行明確
* 法界:類似案件 多判拘役
* 當脫序社會仲裁者 還有段長路
* 短評─法院不是藍的

◆ 張銘清案 8天起訴王定宇 求刑1年2月

自由時報 2008.10.31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今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中國海協會副會長張銘清在南市孔廟遭民進黨台南市議員王定宇與群眾近身抗議摔倒案,台南地檢署偵辦八天內,昨天迅速以「首謀聚眾施強暴脅迫」與「傷害」兩罪嫌起訴王定宇,並具體求刑一年兩個月。

檢快速起訴、求刑重
王:馬政府殺雞儆猴

王定宇昨天表示,檢方起訴之快、求刑之重已破司法史紀錄,馬政府是應中國「嚴懲暴徒」的要求而殺雞儆猴,民進黨則強烈質疑,這不僅是在中國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前做給中國看,更是恐嚇民進黨及民眾不得嗆陳雲林!

承辦檢察官蘇聰榮指出,王定宇等人施暴對象,除了張銘清個人,更主要的對象是中國海協會副會長所代表的身分,已造成一般社會大眾不安,影響所及,將來其他中國人士來台,也將擔心人身安危,政治人物號召民眾對不同政治主張為暴力攻擊,勢將造成其他不同政治理念者的惶恐與不安。

台南地檢署起訴書:
王推倒台灣民主價值

起訴書還表示,王定宇等人推倒的是台灣建立的民主價值,踢踹踐踏的是人權法治,阻擋的是民主進步。

檢方認為,王定宇(三十九歲)身為民代,竟公然聚眾向張銘清脅迫施暴傷害,嚴重影響社會秩序與國家形象,且他犯後否認、毫無悔意,因此求刑一年兩個月。

同案六名被告也被檢方以聚眾脅迫強暴與妨害自由兩罪嫌起訴,涉爬上張銘清座車踹踢車體的被告林進勳(男、六十五歲)被求刑八個月;杜永南(男、六十四歲)七個月;曾朝枝(男、七十二歲)、伍平進(男、五十一歲)、何桂花(女、五十九歲)與王貞瑞(男、六十一歲)均被求刑六個月。

檢方起訴書指出,我國為一民主法治國家,人民固有表達意見自由,但應在法律許可範圍內,人身攻擊絕非法律所許可方式;此外,我國法律許可成立不同政治理念政黨,容納社會不同政治主張,此為民主價值所在,民主機制仍應受法律制裁,才得確保社會安定。

檢方調查,今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王定宇在快樂廣播電台「台灣人俱樂部」節目中任來賓,他在電台公然廣播號召不特定群眾到張銘清可能出現地點聚集。當天上午十時半許,王定宇得知張銘清在孔廟出現,隨即前往孔廟衝向張銘清,張的陪同人員出手阻擋,王多次大喊「不要擋我」、逼近張身旁,高舉雙手表達訴求,並與張面對面。

同案6名被告也起訴
林進勳踹車求刑8月

接著王定宇側身用右手碰擊到張,順勢轉身出手將張往後推、施強暴行為,張因「重心不穩」往後倒地,受右側髖與右側肩部挫傷,張倒地之際,王繞到張的後方,雙手伸入張的腋下,將張往後拖行。

陪同張的隨行人員出手阻止後扶起張,欲護送張走出孔廟大門,在走進車內的步行途中,張還被聚集民眾出手毆打頭部後側數下,使張頭部暈眩。

張銘清坐進車內後,林進勳駕王定宇的宣傳車擋住張座車前進路線,並跳上張座車車頂,踹踢車頂與引擎蓋,致車頂與引擎蓋鈑金凹陷。

※ 相關報導:

* 王定宇案、蘇安生案、邱毅案比較表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oct/31/images/bigPic/243.jpg



◆ 蘇安生踹扁臀 53天後起訴

記者辛啟松、侯柏青 2008年10月31日 蘋果日報

兩案比較

對駐日代表許世楷架拐子,並腳踹前總統陳水扁的蘇安生,台北地檢署在扁遇襲後五十三天才起訴,僅求刑四個月以上,但台南市議員王定宇攻擊中國海協會副會長張銘清,台南地檢署九天就起訴,還求刑一年二個月,引發綠營質疑。

蘇案屬個人犯案

今年六月,我方漁船在釣魚台海域遭日艦撞沉,十八日,許世楷返台說明時,愛國同心會成員蘇安生用肩膀衝撞許;七月二十一日,陳水扁到台北地方法院出庭,蘇安生又踹扁一腳,扁半個月後提告,北檢九月十二日將蘇起訴。

對此,北檢昨解釋,因扁在半個月後才提告,且蘇安生一度傳訊不到,因此花了比較久的時間蒐證。檢方強調,蘇安生因僅是一個人犯案,所涉公然侮辱罪、傷害罪都屬三年以下徒刑、告訴乃論的輕罪,所以才求處四個月以上徒刑。

至於王定宇案,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李靜文解釋,當天檢方就調閱電視台新聞錄影帶調查,而張銘清隨即驗傷提告,經兩次傳喚王定宇到場後,認定事證明確,所以迅速結案。至於求刑部分,李靜文強調,王定宇所涉聚眾施暴行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是公訴罪,因此才從重求刑。



◆ 綠營批:政治起訴 送中國禮

【聯合報╱記者吳明良、修瑞瑩/台南市報導】 2008.10.31

台南市議員王定宇說,張銘清事件八天開二次庭就起訴,動作之快、出手之重,司法史上罕見;「這是政治案件」,趕在陳雲林來台前「送給中國一個大禮」,同時殺雞儆猴,讓台灣人不敢向陳雲林嗆聲。

陳水扁說,王定宇被求刑,是做給中國看的,「在表態、邀功」。他被蘇安生踢尾椎「痛兩三個月」,北市警局長沒下台,這麼看不起台灣總統,還捧中國、怕中國,讓他「很怨嘆、很不服」。

王定宇說,張銘清案發當天下午,檢察官還沒看到錄影帶就傳訊他;廿七日第二次傳訊只問廿分鐘,沒提示證據,檢察官說要變更起訴罪名,沒想到昨天就起訴。檢察官無法抗拒政治壓力,讓他對檢察體系徹底失望。



◆ 8天偵結 檢:王犯行明確

自由時報 2008.10.31

〔記者王俊忠、項程鎮/綜合報導〕對於南檢在八天內快速偵結起訴王定宇,南檢聲明表示,因為案情明朗單純、犯行明確,且又是社會矚目案子,既然檢方已掌握具體涉案事證,沒必要拖延結案時間,承辦檢察官辦案沒有任何立場,也未受到任何政治壓力。

承辦檢察官:未冤枉王

承辦檢察官蘇聰榮強調,有一個從上往下拍的蒐證錄影畫面清楚看到王定宇推擠張銘清,他絕未冤枉王定宇。對於本案激化台灣藍、綠對立,蘇聰榮說:「希望各黨派不要那麼激情,否則會變得盲目,台灣社會需要更加平靜,這是他的心願。」

昨天上午,蘇聰榮起訴王定宇的消息在媒體傳開後,蘇聰榮相繼接獲同學、家人憂慮他的安全的電話,也有檢察官為他加油、打氣,語多鼓勵。

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李靜文說,其實檢方有很多「速偵案」,外界並不明瞭,如酒駕、賭博、傷害、竊盜等罪,如案情犯行明確,有時檢方當天收案、當天就結案;也有二三天、幾天內結案的,絕未「獨薄」王定宇。

李靜文強調,該案純由檢察官依一般司法案件謹慎處理,絕無政治力介入,上級長官也絕無對該案有任何相關指示或干預,外界勿做過多不必要揣測。

至於中國海協會副會長張銘清的告訴權問題,南檢說明,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人民在國內因犯罪受害,即有「告訴權」,不必考量受害人的國籍問題。



◆ 法界:類似案件 多判拘役

自由時報 2008.10.31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台北律師公會秘書長高涌誠指出,王定宇被起訴的速度比類似案件來得快,難免被外界懷疑檢方揣摩上意,檢方特別去處理這種案件,不見得是好事;曾任台北地院刑庭審判長的律師吳孟良認為,檢方求刑過重,這類案件過去多半只判拘役。

高涌誠指出,一般聚眾施暴案件,檢察官為發現真實,應會多傳訊一些人作證,使偵查結果更周延,前調查局長葉盛茂案,檢方也是快速起訴,現在看起來當初偵辦過程不夠周延,導致法院審理時,才追加起訴葉另涉圖利罪責。

高涌誠說,他不願指王定宇案有政治力介入,但檢方做法讓外界有想像空間,其實偵查中檢察官可以去履勘現場,把證據調查清楚,如把檢方一年或半年內,類似案件收案和結案的時間相較,就可看出起訴是否太快。

吳孟良則認為,只要犯罪事證明確,八天內起訴未必太快,問題是當初王定宇有無打人,不同媒體有不一樣看法,檢方最好能調出所有案發時錄影帶,比對各種不同拍攝角度,較不會發生爭議,但類似案件,法院通常判拘役三十天到四十天,檢方求刑標準似乎可再斟酌。

〔記者黃博郎、吳為恭/綜合報導〕民進黨台南市黨部湧進數千通電話,聲援王定宇,要求不能讓捍衛台灣主權的王定宇受到欺負。

民進黨屏東縣黨部和彰化縣議會黨團,動員上百人赴台南為王定宇加油打氣。

※ 這個案子有爭議的地方不在於檢調偵辦速度,而是量刑輕重,雖然「聚眾強暴脅迫」的罪比較重,但這樣搞反而會把王定宇塑造成受政治迫害的英雄,司法威信也恐受到質疑。



◆ 當脫序社會仲裁者 還有段長路

【黃文博/特稿】2008-10-31 中國時報

王定宇率群眾抗議張銘清過程,明顯觸法。但在台灣藍綠對立嚴重之際,檢方以九天速度偵結,時值陳雲林將來台之前的敏感時刻,難免落入「司法替政治服務」話柄。

王定宇利用電台號召群眾發生暴力,所犯法條是刑法第一五○條第二項,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在場助勢的人,就可以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首謀和下手施暴者,要處六個月以上到五年重罪;南檢具體求刑王定宇一年二月,其他六到八月,套一句時下流行話語,其實也是剛剛好而已。

但是,以台灣當前社會氣氛,當司法碰上政治,特別是極敏感的統獨神經時,註定不能成為脫序社會的仲裁者。

君不見,陳水扁都可以用「建國基金」來為其貪汙案辯護,而且到處趴趴走演講,還可以聚集一批支持者,於是黨內同志如陳明文、余政憲等,凡是觸犯法律的民進黨員,都可以打著「司法迫害」、「國共整肅台灣人」的口號;若依照這套理論,台灣法律刑不上民進黨員,那豈不是天下大亂!

台南孔廟案南檢偵結起訴,就法論法,爭議不大。站在檢方立場,這是世界性的新聞事件,本就應盡速偵結,而且該有證據、該傳喚的人都已到案了,犯罪事實也只有兩頁,起訴書不到半天就可寫完了。

但問題的關鍵就在,本案被告是台灣人,原告是中國人,再加上陳雲林下周來台,又有蘇安生踹陳前總統和前駐日代表遭到毆打(民眾根本不曉得單獨犯案的傷害罪是輕罪,通常只判六月以下徒刑),司法都是慢半拍偵辦;於是王定宇九天內遭到起訴求刑,就會引爆操作國共聯合打壓台灣人的爭議。

檢察官難道心中真的只有法律觀念?或是太不了解台灣的政治環境,欠缺政治敏感度?非要在這時候起訴,當然會讓政治人物有操作空間,還被批評是法務部長干預辦案。司法要成為台灣脫序社會的仲裁者,司法官和民眾還要共同努力,著實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



◆ 短評─法院不是藍的

【中時小社論】2008-10-31 中國時報

台南市議員王定宇迅速被起訴,綠營群情激憤,社會也議論紛紛。雖然行政院表示「不干預司法」,希望「政治歸政治,司法歸司法」,但是,此案絕對是個政治原子彈。除非小心拆除引信,否則台灣的政治與司法都會被炸得粉身碎骨。

黨國時代,就如許水德所言:「法院是國民黨開的。」但民主化後,司法不但已經獨立,甚至還獨立過了頭。例如,檢察權性質為行政權,應「檢察一體」,但檢察官披著「假司法」外衣,搭「司法獨立」便車,也跟著搞「檢察獨立」。

問題是,法院「不告不理」,無濫權之虞,檢察官則可主動出擊,獨立偵查,可就有檢察獨裁的弊端。

綠營把王定宇案視為馬政府向對岸表忠的政治追殺,並以此案對照愛國同心會成員蘇安生踹陳前總統案,藉兩案的「雙重標準」來抨擊政治介入司法。

老實說,綠營的說詞對一般人民確有說服力。但是,我們認為,民進黨執政八年,尚無法控制檢察體系,馬政府才剛當家五個月,又豈能隨意指揮檢察官辦案?

蘇案與王案確有雙重標準之嫌,不過,與其說這是「政治介入」、「檢察一體」的結果,不如說這是檢察官太不懂政治,檢察權又太獨立的後遺症。

我們要強調,起訴只是起步,離定讞還很遠。檢察體系雙重標準,法院獨立審判仍可救濟,台灣民主化這麼久了,大家對司法一定要有信心。

※ 以上所有言論不代表本人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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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法官淘汰 讓司法公正

* 貪瀆定罪率低 法部將修法評鑑淘汰司法官
* 行使審前羈押 真的該謹慎從事
* 朝野皆應保證不以政治干擾扁案偵審
* 熱門話題:讓司法公正 讓藍綠褪色

◆ 貪瀆定罪率低 法部將修法評鑑淘汰司法官

中央社 2008.11.17

法務部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對於自由時報15日報導檢方濫訴貪瀆 定罪率僅55%,法務部將提出修法來評鑑淘汰不適任司法官,並對不適任司法官進行究責與冤獄賠償。

新聞稿指出,法務部已經研擬「司法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增訂有關司法官評鑑及淘汰機制,已函送主管機關司法院參處。

法務部指出,未來檢察官行為有濫權追訴時,依法應負相關刑事、行政責任,如有政府應負賠償責任,而檢察官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賠償義務機關應對檢察官行使求償權。檢察官在聲請羈押造成冤獄情事時,如果政府應負賠償責任,而檢察官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賠償義務機關也應對檢察官行使求償權。

法務部表示,自由時報報導數據,是針對8年來累積計算的定罪率,且沒有加計以貪瀆罪偵辦而以非貪瀆罪定罪的定罪率,如果將這項定罪率計算在內,則定罪率為59.4%。

其中民國93、94年定罪率低於5成,法務部指出,是因為圖利罪構成要件修正、刪除未遂犯規定所致。

法務部強調,自行政院長劉兆玄上任後,在掃除黑金方面,貪瀆起訴案件共計162件、起訴人次559人、判決確定者499人、判決有罪者331人,貪瀆案定罪率已提升到66.3%。

對於定罪率偏低問題,法務部也提出3項反貪、10項肅貪的精進改善作為,以強化偵查品質,提高貪瀆罪的定罪率。

※ 淘汰不良法官的「法官法」還要等多久?



◆ 行使審前羈押 真的該謹慎從事

【中時社論】 2008-11-17 中國時報

因拒絕交保而遭到審判前羈押的雲林縣長蘇治芬,絕食抗議數日之後,檢方以貪汙之名起訴求刑十五年,日前為法院釋放候審;前總統陳水扁亦因貪汙等重罪罪嫌及有串證之虞,遭檢方聲押獲得法院同意,他進入看守所後亦不進食。另因案收押的嘉義縣長陳明文也於看守所絕食數日。在野政治人物面臨刑事追訴與審前羈押,因而絕食抗議固然不值得鼓勵,一時形成司法與政治糾纏不已的烏雲密布,卻應釐清此中問題所在。

被陳瑞仁檢察官稱為「檢方辦案群組化」的現象,也正是馬英九總統於就職演說中,矢言台灣不應再有的「選擇性辦案」。由於法務部長不於事前指揮個案,檢察總長負責領導檢察機關,在檢察一體原則下,不能對短期內因檢察執法形成的政治緊張關係視而不見、無所檢討。對刑事訴訟審前羈押制度遭到嚴重誤用,在此要坦率針砭,提醒檢察總長約束僚屬的過當乃至違法行為。

不論犯罪者如何可惡,無罪推定原則是民主法治國家絕對不能撤守的堅持。偏偏無罪推定原則在負責追訴犯罪的檢察機關言之,卻是一道難關。因為檢方偵查犯罪時,任何起心動念都必先假設辦案對象就是犯罪,偵查行動才變得可能。檢方的辦案心理既然極難根據推定無罪運作,我們就必須依賴法官審案時嚴格把關。此中最為緊要凶險的一項程序,就是審前羈押的准駁,因為審前羈押正是「非經法院審判不得處罰」的例外。審前羈押其實就是未經全程審判而施以實質處罰的拘禁,若無嚴格控制,無罪推定即成空談。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制規定得為審前羈押的四種情形:虞逃羈押、虞犯羈押、串證羈押與重罪羈押,均要求聲請羈押的檢方提出明顯證據,以邀法院的同意。其中前兩者在各國刑事制度上亦屬常見,後兩種則極具爭議,運用上必須特別謹慎。但是後兩項卻正是檢察實務偏好慣用的聲押理由,最近涉及在野政黨人物的幾項羈押,也正是根據後兩項規定為之。

先談重罪羈押。檢方聲請重罪羈押應是以為犯罪證據確鑿,但是由於法院審查檢方聲押的時間極其有限,實質上等於已在進行審判。法院一旦同意羈押,日後再要判決無罪,勢必反證此一羈押決定之草率。法院核可重罪羈押,無異是在數小時之內加速完成累月經年之審判程序才能得到的判斷。除非法院極有把握,斷不能輕率同意羈押。換句話說,如果法院不假思索地為重罪聲押背書,不但自我限縮了日後審判空間,也將使得重罪羈押脫離無罪推定,違背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檢方辦理重罪案件當然樂於聲請羈押,壓縮法院審判空間,法院卻應有分寸,嚴格把關才是道理。

再說串供羈押。聲請串供羈押,應由檢方證明有勾串之虞的事實,法院才該准許;不能只因嫌疑人行使緘默權或是回答偵訊不如檢方心意,即可交付羈押。此中幾個法院不可不慎的道理:第一,檢方保全證據的優先選擇,是搜索羈押證據本身,不該是羈押人身自由;第二,檢方如已掌握確鑿證據,應迅付起訴,而非聲請羈押以震懾被告、為己立威,企圖在審前形成被告有罪的印象;第三,湮滅、偽造、變造或隱匿證據,本身就是犯罪行為,同樣適用無罪推定,如果因檢方認定湮滅證據,法院就必須於審前允許羈押,豈非一概否定無罪推定原則也適用湮滅證據罪?檢方偏好聲請串供羈押,有檢方的道理;法院不能來者不拒,也有法院的理由。

應附帶一提的是,羈押法規定,非有事實是認有暴行、逃亡或自殺之虞者,不得施用戒具束縛身體。實務上顯然卻將施用戒具認為當然。陳水扁帶手銬進法院,檢方既聲請逃亡羈押,若不認為會有暴行或自殺行為,就不該帶戒具。問題不在扁應得到特殊禮遇,而在於戒具不是用來折損尊嚴的工具。不假思索就讓扁戴上手銬,顯示檢警的基本動作缺乏法治素養,平素不知威脅幾許平民人權,才會在扁身上也犯同樣錯誤。

馬總統在野期間獲判無罪時,曾領略到檢察機關可能如何濫施追訴犯罪的權力;現在換人執政,應循有效途徑約束檢察機關,避免同類錯誤發生在在野政治人物身上。過猶不及,不該犯的錯誤,可能使原本存在的執法正當性喪失;人權保障不該因人而異,不可不慎!



◆ 朝野皆應保證不以政治干擾扁案偵審

【聯合報╱社論】 2008.11.17

台灣司法能走到拘押卸任元首這一步,可以說經過了漫長的跋涉。如果這反映了台灣的民主進境,這場世紀審判應有機會走完全程。但現實上能否如此順利進行,除有賴偵審人員的步步為營,朝野均應給予司法絕對的空間,不得用任何政治手段干預辦案。

民進黨在第一時間聲援陳水扁的中常會上,指控馬總統以司法為政治工具,並批評司法草率濫權;但黨中央的實際態度卻趨向冷處理。此一作法可以解讀為:黨中央在政治上及人情上須作必要之表態,但因陳水扁涉貪事證相當具體,黨若繼續硬拗只是徒增社會大眾反感,因此只能就程序問題質疑馬英九和檢方。而利用扁案對司法施壓,或許可以「圍魏救趙」,達到聲援蘇治芬及陳明文的作用。

民進黨的政治表態雖可理解,但它對司法的嚴厲指控,只怕難獲社會共鳴。其他案件暫且不論,就扁的貪瀆案而言,特偵組的偵辦一直小心翼翼,生怕稍有差池,落人口實。須知,洗錢案頭緒萬端,尤其經過阿扁任內的遮掩滅跡,重新抽絲剝繭何其艱難。要不是掌握確鑿跡證,特偵組哪敢聲請押人?若非扁家始終抗拒配合偵查,何須拘押其他周邊人士?又若非基於對前元首的尊重,何必等到最後一刻才將他收押?若非對人權準據的敬畏,又何致容忍扁嫂以身體為藉口抗傳達兩年?

更何況,特偵組是在陳水扁總統任內成立,目的就是在因應時代需要,從速、從嚴打擊高官的貪汙瀆職事件。如今,民進黨卻將特偵組說成是馬政府打擊異己的政治工具,這豈非信口雌黃,倒因為果?事實上,在瑞士檢方來函通報後,一般輿情對特偵組的進展遲緩頗感不耐;而陳水扁在此期間四處演說煽風點火、顛倒黑白,更讓民眾對特偵組的遲未結案深感不滿。可見,特偵組夾處於棘手大案和外界期待之間,處境並不寬鬆,若非具有過人的意志和能耐,不足辦出今天的成績。對於這樣的成果,朝野都應該善加珍惜,不容恣意破壞。

回顧台灣的民主進程,司法的獨立性一直未能充分伸展,其間可以看到兩種因素的作用。其一,在威權年代,是受到行政權獨大的壓抑;其二,在民主年代則是過度激烈的政治角力,讓司法難以擺脫其膽怯和附屬的性格,葉盛茂的通風報信便是明證。陳水扁所涉案件,有些在他總統任內已經偵辦過一輪,卻無疾而終或只辦了一半。試想,要不是二次政黨輪替,要不是國際洗錢防制機構查獲洗錢情資,幫特偵組推倒了政治心障,這些黑幕哪有重見天日的機會?

再站高一點看,特偵組如今敢以無畏的眼光直視掌權者,與其說是二次政黨輪替的溢出效果,不如說這是台灣半個多世紀來民主進化的果實;其中,當然也包含了民進黨乃至陳水扁有過的努力。對於這樣全民共同的文明成果,民進黨難道忍心恣意破壞?綠營若干公職人員將此案喻為「新版二二八事件」,不僅是以政治之手對司法施暴,也是在摧殘自己曾經追求的民主法治了。更別忘了,在感情上難以與扁切割的民進黨,如今全身已被病毒侵蝕甚深;若能藉由司法的專業手術切除此一惡瘤,對黨應該是可喜之事,不是嗎?

馬英九對扁遭收押表示「哀矜勿喜」,實屬明智。但這還不夠,馬政府和整個藍營都要更加克制,不僅要給予司法檢調絕對的獨立空間,更要避免作任何政治暗示,避免以譏誚的言詞激化綠營的不滿。否則,以陳水扁的百變手法,任何閃失都可能引起社會氣氛的變化、甚至失控,從而使司法無法保持其既有天平,那麼後果即難逆料了。

台灣的民主法治基礎有多堅實,這場審判將是一次檢測。至少,什麼是政治的意義,什麼是政治人物的個人目的,台灣民眾已經學會如何清楚辨識。大家等著看的是:在這次的司法主場上,會有誰膽敢以政治鐵蹄進場攪局?



◆ 熱門話題:讓司法公正 讓藍綠褪色

【蔡銘燦/台南市(文字工作者)】2008-11-17 中國時報

雲林縣長蘇治芬絕食十天獲無保釋放,近萬名支持者齊聚北港朝天宮前,祈求媽祖「主持公道」,綠營高層上台抗議司法迫害,台下熱情呼應,宗教聖地充滿濃濃政治味。再看看另一個場景,土城看守所周邊,阿扁死忠擁護者也在遊行聲援,「阿扁無罪」的呼聲震天價響,關在看守所裡的阿扁若聽到,不知心中是何滋味?

綠營質疑司法淪為國民黨剷除異己的工具,所以辦綠不辦藍,看看最近遭收押的都是綠營政治人物,說沒有選擇性辦案,恐怕難以服人。為何專辦綠營?官員說詞是,政黨輪替後,辦貪汙當然要辦前朝的,因為只有擁有權力者才有可能貪汙。權力與貪汙若是相對的,就百里侯而言,民進黨執政八年,台灣縣市長藍遠多於綠,他們在地方上也是執政者,權力在握,除非藍營縣長都是清心寡慾或「走過不留痕跡」,否則只拿兩位民進黨縣長「開刀」,確實有違比例原則,也易引發綠營支者不滿。

另一方面,司法機關在肅貪整飭應是對事不對人,不應侷限在朝或在野,證據到哪就辦到哪,摘奸發伏,除惡務盡,方能建立司法威信。萬一司法陷入只辦「前朝」的偏狹迷思,又只「辨色認人」,那麼,四年後若無政黨輪替,執政者還是「前朝」那一班人,被譏為「國民黨開的」的司法機關,敢不敢辦「自己人」?

長久以來,台灣的司法正義在不同時空總是備受質疑、批判。不諱言,台灣人潛藏移民社會的叛逆性格,總是在面臨司法不公不義時被激發出來,進而出現非理性的盲從附和,「挺到底」的行為於焉產生,讓藍綠對立愈加無解。


※ 以上所有言論不代表本人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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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委將提修法 縮短羈押期

【林諭林/台北報導】2008-11-25 中國時報

綠營多名政治人物近來遭羈押,民進黨質疑檢方辦案有「押人取供」嫌疑,主張修法縮短羈押時間。國民黨立委謝國樑昨也表示,現行羈押時間最長達四個月,確有羈押期過長爭議,他將提案修改《刑事訴訟法》,將羈押時間改為一個月,必要時可再延長一個月。

此外,《羈押法施行細則》規定,看守所嫌犯冬天三天才能洗一次澡,國民黨立委曹爾忠認為規定並不合理,要求法務部立即修正施行細則;法務部次長黃世銘允諾將進行檢討。

前總統陳水扁和民進黨多名公職遭羈押,引發社會檢討相關法令聲浪,謝國樑昨在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修法縮短羈押期構想,他並表示將對此舉行公聽會,廣徵各方意見。

他說,檢察官真正要辦一個案子,兩個月應該足夠,羈押時間過長,不知道檢方在羈押期是否積極辦案,也有侵犯人權疑慮。

不過,對於立委擬提案縮短嫌犯羈押期,司法院傾向支持,法務部態度保留。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表示,司法院尊重立院通過的法令,若能達到公平正義審判目的都支持,將主動邀集審、檢、辯、學,討論刑事訴訟架構。

法務部次長黃世銘則表示,有些組織犯罪非常龐大,案情複雜,縮短羈押期恐造成偵辦困難,若立委提案,法務部會慎重考量。

但對於曹爾忠建議檢討《羈押法施行細則》及嫌犯上手銬等規定,法務部持開放態度。曹爾忠強調,嫌犯並非犯人,希望法務部將心比心檢討,他並認為這次扁遭收押若有一點點貢獻,就讓社會可以平心靜氣去討論刑事政策。



◆ 羈押人權改善 刻不容緩

【林諭林/特稿】 2008-11-25 中國時報

曹興誠雖非司法中人,不過,他一番「看守所簡陋,形同侵犯人權」、「沒有檢察官願意追訴濫權追溯同僚」的談話,卻針砭出現行司法機關的強制執行作為下所透露出令人不安的司法人權問題;對此,司法機關沒有理由迴避,應立即謀求補救改善的方式。

過去一段時間,部分學者批判的司法人權問題,多集中在審前羈押是否適當,但與其停留在尚有爭論的議題,不妨先關切羈押後的人權問題。

「無罪推定」是司法審判最重要的價值。既然被告三審定讞前不能認定有罪,羈押中的被告,更不代表有罪,但現行的羈押制度,如同把羈押被告當作犯人看待,人權保障相當落後。

從羈押原因檢視現行羈押制度,院檢這段時間行使羈押權,無非是認為被告有串證、逃亡之虞。相對的,若院檢因此羈押被告,在看守所內,理應只能在防止逃亡和防止串證上,加以限制,不能剝奪被告其他人身自由和權益,否則就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在此狀況下,合乎人權的羈押環境,所方除了保障飲食,不應細究遭羈押被告其他生活作息,更不用說還要對要不要洗澡、能不能洗熱水多所限制。

畢竟若依照《羈押法施行細則》規定,「看守所被告夏季每天沐浴一次,春秋兩季每兩天沐浴一次,冬季每三天以熱水沐浴一次。」種種限制,無非剝奪被告人權。看守所的環境,是否如曹興誠所言,達到凌虐程度,容有爭議,但看守所許多規定,的確有侵犯人權疑慮。

馬英九總統就職演說,宣示要讓台灣邁向「優質的民主」,並強調將保障人權。《羈押法施行細則》不需立院修法,法務部若立即著手檢討過時的羈押規定,將是落實保障人權不可多得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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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興誠談司法人權 葛永光談執法過程

* 曹興誠談司法人權 法界多肯定
* 收容人熱水澡 冬天3天洗1次
* 法部:查貪瀆 本就針對執政官員
* 檢調偵辦貪瀆 葛永光:執法過程有檢討空間

◆ 曹興誠談司法人權 法界多肯定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08.11.26

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在立法院就司法人權提出他的看法,司法界多持肯定,建議法務部應該就社會的容許度及被告的基本人權之間,找出平衡點,改善監所設施。而媒體報導時犯罪嫌疑人不宜簡稱嫌犯,宜用「嫌疑人」,飭回應用「請回」。

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高涌誠律師表示,羈押在看守所的被告,依據無罪推定原則,既然還沒有定罪,就不應受到非人的待遇。北歐國家的看守所設備如同旅館,還有健身房,我們不必如此,但至少應考量人性的基本尊嚴。

台北地院行政庭長黃俊明則認為,國內看守所的設備簡陋,最主要原因是國家資源不足,畢竟國家有多少財力才能做多少事,政府若有足夠資源,才能維護所內基本設備,給被告最起碼的人權。

至於曹興誠提到稱「嫌犯」不夠尊重被偵查者,日本稱為「容疑者」,台灣應稱為「受疑人」一事,司法界多不認同,認為「嫌犯」二字只是新聞界約定成俗的說法,法界並不採用這樣的用語。

一位資深的主任檢察官表示,依目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沒有所謂的「嫌犯」。案件在司法警察調查犯罪的階段,被調查的人稱為「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及法院立案之後,被調查的人稱為「被告」。

知名法律學者黃東熊「建議媒體不妨採用英美法系的做法,對於犯罪發生、而偵查對象還未特定者(如警方辦案階段),可以稱被調查者為「嫌疑人」;如果偵查對象已確定(如檢方偵查及法院審理階段),可稱被調查人為「被告」,如此較尊重人權。



◆ 收容人熱水澡 冬天3天洗1次

【聯合報╱記者何祥裕、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8.11.26

監所設施簡陋,在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開砲後受到關注,法務部官員指出,監所目前的問題不在設備簡陋,而是人滿為患。以台北看守所為例,法定容額二千一百多人,實際卻收容了三千五百人,每個人能使用的空間很小。

有關收容人洗澡問題,法務部矯正司官員昨天指出,將彈性開放冬天三天洗一次熱水澡的限制,只要氣溫低於攝氏廿度,即可供應熱水。



◆ 法部:查貪瀆 本就針對執政官員

自由時報 2008.11.26

〔駐美特派員曹郁芬/華府二十四日報導〕針對前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白樂崎等多位國際人士,聯名致函台灣法務部關切台灣司法單位在查辦貪瀆案時,僅選擇性地針對前朝官員,法務部回函表示,貪瀆犯罪本來就是以執政官員為追查對象,只有執政者才有權勢、機會貪污,在野者並未任官,本來就不是貪瀆罪的規範對象,檢察官也無從查起。

白樂崎等人日前就前內政部長余政憲、前竹科管理局長李界木、嘉義縣長陳明文、台南市議員王定宇、前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前外交部長陳唐山、雲林縣長蘇治芬七人所涉具體個案,連署致函法務部,盼能確保檢察官對外獨立性,實踐無罪推定、遵守偵查不公開、落實公開審判等原則。

法務部二十四日透過台北駐美代表處發表說明指出,近年台灣貪瀆弊案頻傳,嚴重衝擊國民對政府之信賴,人民對於廉能政府、社會公義之要求有著高度期待,政黨輪替即因此產生。新政府上台後,首要任務即建立一個乾淨的政府,以回應人民的要求。

說明中表示,貪瀆犯罪本來就是以執政官員為追查對象,並無選擇性辦案問題。

此外,說明中也指出,針對陳前總統所涉案件,早在其執政時期,已經檢察官以共犯起訴前第一夫人吳淑珍,只因憲法第五十二條暫時免訴權之保障故未一併起訴扁,扁卸任後只不過依法接續偵辦而已,並無政治力介入。

針對白樂崎等人關切偵查過程不斷被洩露給媒體,造成未審先判,法務部表示,依台灣法律及實務運作,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應推定其為無罪,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要求偵查不公開乃理所當然。若辦案人員違反相關規定,擅自透露或發布新聞,法務部均嚴格要求應按情節輕重議處。

對國際人士質疑陳水扁等人遭不當羈押,法務部表示,台灣刑事訴訟法有嚴格的羈押要件,偵查中必須由檢察官聲請,並由法官決定,都是在台灣憲法第八條下實行的正當法律程序,沒有違背公義與法治,且德國、日本與美國都有「審前羈押制」。



◆ 檢調偵辦貪瀆 葛永光:執法過程有檢討空間

中央社 2008-11-26

(中央社記者林芥佑華盛頓25日專電)中華民國監察委員葛永光今天在華府表示,檢調人員偵辦嘉義縣長陳明文以及雲林縣長蘇治芬涉嫌貪瀆案,基本上是依法行使職權,但從人權角度思考,執法過程有檢討空間。

葛永光是應「台灣同鄉聯誼會」邀請,來華府訪問,他今晚在駐美代表處僑教文化中心演講,說明中華民國監察制度與當前台灣時勢,並回答僑胞提問。

他在演說中表示,監察院無權調查刑事與民事案件,監察委員只能針對涉案人的行政責任處置,因此對於司法偵辦中的案件,監委不能介入。

之前有一位監委針對前總統陳水扁涉嫌洗錢案,約見檢察總長與檢察官,引發爭議,這位監委原意是想了解檢察官是否受到政治壓力,但被外界解讀為監委意圖影響辦案。

有僑胞詢問,台灣社會最近對於人權議題有民怨,包括民進黨籍縣長陳明文以及蘇治芬的案子、中國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訪台期間警方執法過當的問題,還有大學生靜坐抗議等,監察院有無調查?此外,國民黨籍台東縣長鄺麗貞用公費出國旅遊的諸多爭議,監察院好像沒有嚴格懲處?

葛永光說,監察院必須超越黨派,一視同仁。他說陳明文與蘇治芬的案子在民進黨政府時期就已進行偵辦,馬英九總統不至於介入司法,所以他不認為這兩個案子有藍綠政治意識形態考量,但從人權角度思考,檢調執法過程的確有檢討的空間。

他強調,檢察官考量到蘇、陳兩人涉及本刑五年以上重罪,又有串供滅證之嫌,因此聲請羈押,這是本於職權,但是否應對兩人銬上手銬,就有爭議和檢討必要。他質疑,在定罪之前,有必要戴手銬嗎?

他也批評台灣媒體對司法案件未審先判,他說,陳明文、蘇治芬、以及前總統陳水扁都還沒有被法庭定罪,司法必須遵循無罪推定,但台灣媒體的報導方式,讓人民覺得「好像這三個人都有罪」,這就不符民主人權的精神,他呼籲台灣媒體謹守報導分際。

至於大學生靜坐抗議,葛永光說,大學生主要訴求是修改集會遊行法,讓未來集會遊行只需要向治安機關報備,不再需要審核許可,這也是馬英九總統的競選訴求之一,政府與學生的理念其實相同,關鍵是要如何制訂配套措施,因為治安單位必須考量社會安全。

他說,學生的訴求可以討論實現,但如果最後學生的訴求變成「某某人下台」,那就是政治運動。

他也指出,監察院對於台東縣政府的疏失已經提出糾正,但對於縣長鄺麗貞的調查還沒有結束,還有後續。

也有僑胞提出,監院辦案要不分黨派,對於台北市政府的貓空纜車弊端也應該調查,否則耗費人民大量血汗錢,貓纜現在卻停擺,難以向公眾交代。

葛永光表示認同,他說監院已經分案調查貓纜,目前市政府與市議員對於出問題的十六號塔柱基座有不同認定,市政府說當初施工將基座深入地底硬岩層,但市議員認為原始評估出錯,所以這需要更專業的技術人員來勘驗。

他強調,如果最後整個基座必須打掉另找地點重建,整個貓纜都需要重劃路線,這就涉及重大行政疏失,浪費公帑,必須追究責任,包括馬英九任市長時期的所有相關官員都要接受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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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傑榮專欄:兩岸都該設獨立調查委會?

【孔傑榮】 2008-11-27 中國時報

中國與台灣均受到不合時宜的憲法規範。在大陸方面,儘管目前保守派當道,改革派仍持續主張在地方選舉、政府透明化及司法自主等方面求進步。而在台灣,雖然過去廿年來政治改革有重大進展,但是諸如總統與行政院間的關係、最高法院與大法官會議間的摩擦,乃至以公民投票作為最佳手段等問題,皆亟待解決。一個在海峽兩岸都鮮少獲得關注的制度性問題則是,關於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角色。不過,近來兩地發生的種種事件,可能會讓這個問題被提上議程。

比方說,上星期,聯合國「反刑求委員會」(CAT)在評估中國對《反刑求公約》的履行情況時,一再強調大陸「欠缺一套根據公約規定而調查刑求指控的有效機制」。該委員會建議中國政府設立一個「獨立監督機制,以確保(針對所有這類指控)進行立即、公正及有效的調查」。

當然,中國已存在若干現有制度,包括檢察院系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共產黨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等,可調查刑事訴訟中涉及的諸如濫權情事。

然而,實際上,這些機關對於揭露這個國家廣泛的刑求問題,並未達到公正、獨立及有效的要求。非政府組織亦未獲准對刑事訴訟程序進行有力的調查,而媒體與律師業也未經常被允許支持這類行動。再者,聯合國「反刑求委員會」針對「人權分子遭受騷擾和暴力」表達了關切,認為這些行為「嚴重束縛公民社會監督團體的能力」。當前,要求大陸在政府內或政府外設立獨立的調查機構,可能性很渺茫。

而有關中國「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訪台時期,台灣發生的公眾抗議、警方控制及刑事起訴等各項爭議,過去兩星期台灣內部針對應否成立一個臨時委員會展開公正調查,已進行了熱烈的討論。我在十一月三日發表的上一篇專欄文章中,建議馬英九總統任命一個由專家組成的獨立特別委員會,以檢視一些前任與現任官員在陳水扁政府或馬英九執政時代被以貪瀆罪名起訴,卻遭質疑案件背後可能牽涉政治動機或「選擇性」辦案之爭議。這一建議在公開或私下場合均引起廣泛回響。台灣有些刑事司法專家支持這一主張,認為此舉可提升大眾對檢察體系公正性的了解及信任,並在必要情形下,為改革這個體系營造動力。反對黨「民主進步黨」若干領導人亦對這一提議很感興趣。但是其他民進黨支持者卻指斥這個提議「天真」,所持理由是,由恢復一黨獨大的「國民黨」指派的任何委員會,都絕不可能立場超然獨立。

十一月廿日,華府很具影響力的非政府組織「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敦促「台灣政府成立一個獨立委員會,徹底調查中國特使陳雲林歷史性訪問期間,警察與抗議分子之間發生的衝突事件。」它並呼籲檢討台灣的《集會遊行法》。同一天,總部設在巴黎的「國際人權聯盟」發表致台灣領導人的公開信,措辭更為強烈,譴責台灣警方對抗議分子的拘捕和暴力行為,指這是假借國家安全之名,嚴重侵犯和平抗議群眾的人權,並要求台灣的司法院與監察院展開公正調查。

十一月廿二日,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表示,提議成立一個公正特別委員會並無必要,指稱這種委員會可能會引發憲法疑義。然而,我們實在很難相信台灣的憲法法庭「大法官會議」會作出裁決,認定行政院或監察院無權任命一個由立場超然之專家組成的臨時委員會,協助其調查警方和檢方的作為。而且,儘管「大法官會議」曾限制立法院就二○○四年三月十九日台灣正副總統遭槍擊案的調查權限,立法院或許也能授權成立一個職權審慎界定的獨立調查委員會。這些大法官很多人都對比較法知之甚詳,當然曉得美國曾在甘迺迪總統遇刺身亡後設立「華倫委員會」,也有「九一一事件調查委員會」,而英國亦成立過不計其數的皇家委員會,皆對民主制度作出了有益的貢獻。

無論如何,與大陸的情況不同,在台灣若要設立一個由獨立和公正的刑事司法專家組成的民間調查小組,並不存在任何阻礙。假如有任何政府部門不肯提供這種委員會相關資料,或認真考量其調查結果,必定會遭到台灣的自由媒體和政界大加撻伐。

十一月廿四日,公民社會團體與許多學者向監察院施壓,要求針對陳雲林訪台期間警方遭指控行為不當之事展開調查。而如果檢察官偵辦貪瀆案的公正性持續受到廣泛質疑,監察院亦可將其調查範圍擴及關於政府廉正的這個重要面向。我們不該臆斷監察院會疏於行使其職責,但是,果真如此,公民社會團體與學者們當然有能力展開他們自己的調查。

(本文作者為法學教授孔傑榮,現任美國紐約大學美國與亞洲法律研究所共同主任,並兼任紐約重要智庫「外交關係協會」資深研究員/本報國際新聞組王嘉源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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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並非萬靈丹

【中時小社論】 2008-11-28 中國時報

雲林一位六十幾歲癌症末期農婦,因怕自己死後,重度殘障三十幾歲的么兒,乏人照顧,用棉被悶死么兒,自己再喝農藥自殺。不料,她竟然獲救,當然也因此被控殺人。

法院審判該案時,農婦的悲慘境遇,讓提起公訴的檢察官、承審法官都淚灑法庭,不知如何判決。公設辯護人許俊雄因此懇請法官將案件擱置,讓農婦自然死亡。

這真是令人鼻酸的新聞。農婦內心極盡煎熬地悶死自己兒子;檢察官莫可奈何地起訴;法官無可迴避地承審。法律,講的是「罪與罰」,但是,這樣的人倫悲劇,司法又有什麼主持正義的空間?即便判決,又有什麼意義?政府、社福機構、親戚、鄰居、朋友... ,所有的救援系統,難道不是這「殺人案」的共犯嗎?但,法律又哪裡追究得到?

再看另一則新聞,台中烏日一名五歲幼童,在幼稚園把女同學拉進廁所,將棉花棒塞進下體,因此被警方依違反性自主函送。

五歲幼兒懂什麼「性」?了不起只是對「性別」有些好奇,開始探索而已吧?如果這算「罪」,我們認為有罪的,應是幼稚園、父母,甚至羶腥色的媒體。無論怎樣,五歲幼兒都不應該放進司法體系搞「罪與罰」。

對癌末的農婦而言,司法沒有用;對五歲的幼兒,則是司法不該用。這兩件個案,家庭、教育、社福等體系都應負擔更大的責任,不應該讓「最後一道防線」的司法打前鋒。

看來,台灣是病得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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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酒釀汁=私酒 8旬婦挨罰「不想活了」

【聯合報╱記者楊德宜/桃園縣報導】 2008.11.29

甜酒釀汁(酒釀濾掉飯粒)算私酒?桃園縣平鎮市年逾八旬榮民遺孀張招華、楊順琴,在市場販賣甜酒釀汁,縣政府菸酒聯合查緝小組認為兩人賣私酒,帶回偵訊,將依違反菸酒管理法開罰五萬至五十萬元,兩名老婦難過得痛哭「不想活了」。

「釀高粱酒、米酒才該捉吧?不去捉賣假酒、私酒賺暴利的商人」,平鎮市忠貞里長尹黃愛紅得知氣炸了,指將兩名老人帶上警車,根本是欺負老人衝績效。

桃園縣政府財政處資金及菸酒管理科說,「捉老人衝績效」說法太以偏概全,這是財政部專案稽查,全國同步進行,同樣也在抓私酒大廠。凡販賣沒經過財政部核准許可的私釀酒,酒精含量在百分之零點五以上,都要取締。龍岡派出所員警說,警方配合縣府查察,也很無奈。

台南市政府財政處菸酒管理科則指出,財政部的查緝專案,主要針對以工業酒精還原製成低價米酒,追查製程與來源,並非針對甜酒釀,且甜酒釀也一直未認定為「酒類」。新竹縣政府財政處主辦私酒查報人員也表示,常見的酒釀與酒糟,被列為「料理食品」,屬食品不列為酒類。

八十歲的張招華說,前天上午突然來了五、六人,「他們走回來,拿相機一直拍,說我賣私酒,然後警車就把我帶走」。

八十二歲的楊順琴說,她到派出所好害怕,求警察放過她,警察也說知道她是好人,但沒有辦法。甜酒釀汁是賣給產婦坐月子喝的,可以補奶汁,不懂為何違法?

「政府沒有宣導,我賣快卅年,不知現在不能賣」,張招華說,最近天氣冷才擺出來賣,連一瓶都還沒賣出去,活了這麼大把年紀第一次上派出所,嚇壞她了。

兩人得知恐將罰五萬元以上,當場痛哭說「不想活了」。張招華說,丈夫去年過世,最近才打起精神賣醬菜,一個月收入頂多兩、三千元,不知為何被告發。

楊順琴也說,她守寡卅多年,獨力拉拔四十多歲智障兒子,也不知自己做錯了什麼。

尹黃愛紅說,政府太過分了,街頭處處可見賣酒釀湯圓,這些業者是不是都要「法辦」?縣政府第一次查緝,好歹也先勸說警告,哪有第一次就罰錢,把老人帶進派出所偵訊?



◆ 算不算酒類?有爭議

【聯合報╱記者羅兩莎/台北報導】 2008.11.29

財政部國庫署官員昨天表示,依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只要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五以上,就屬於酒類;如果民眾沒有釀酒的執照就對外販售,依規定將應以罰鍰。

官員強調,查緝私酒是由警察機關執行,實務面由警察依實際情況斟酌。一些縣市警方都會視實際情形從輕處分,但個案財政部無法評論。官員指出,民眾如果釀的酒是自用且在一百公升以內,就沒有罰鍰的問題。

但甜酒釀或甜酒釀汁算不算「酒類」,仍有爭議。財政部在二○○二年曾發新聞稿指出,甜酒釀非屬菸酒稅法中規定的應稅「酒類」,賣甜酒釀最多只有課徵營業稅的問題;而菸酒稅法與菸酒管理法對酒類的定義完全一樣。

換言之,若依據法理,賣非屬「酒類」的甜酒釀應不致被罰;至於濾掉飯粒的甜酒釀汁是否屬「酒類」,恐怕還有待主管單位解釋。



◆ 找老婦開刀 執法似過當

【聯合報╱本報記者林家琛】 2008.11.29

為了拚績效?還是分不清私酒與酒釀(汁)?警察配合桃園縣政府財政處稽查人員,大陣仗用警車將兩名賣酒釀汁的老嫗帶到派出所做筆錄,執法是否偏差,引起非議。

酒釀是料理食材,是坐月子的聖品,酒釀湯圓還是知名小吃,未見有誰把酒釀當酒喝。但政府執法人員不僅逕自將酒釀當酒類,更對不識字、擺攤維生的老婦,執法似過當。

這種「大砲打小鳥」行徑,除了小題大作,更有拚績效之嫌,既壞了政府執法形象,對弱勢老婦人權更是傷害。

台灣釀造私酒、製造假酒,危害百姓健康的不肖酒商不少,未見執法人員大力取締,反而將有爭議的酒釀當酒品,找老婦開刀。執法人員還大聲說是依法辦理,卻不知已壞了社會觀感。

更何況菸酒管理法沒有刑責,只有行政罰,警察面對八旬老婦,就算依法取締,何忍將他們像刑事犯般,用警車載往派出所,引起路人圍觀、議論呢?

※ 那巧克力酒糖呢?惡法又一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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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敢開倒車?

【聯合報╱黑白集】 2008.12.01

看到陳水扁如此玩法弄法,還在高喊「司法迫害」的,似乎不止是民進黨了。最近藍軍立委提出「選罷法」修正案,目的也在為自己量身打造寬鬆舒適的玩法環境,棄立委的清譽和職能於不顧。

現行選罷法規定,選舉訴訟是「二審定讞」,同時為避免冗長偵審貽誤選舉正義,規定各審應於「六個月內結案」。現在,藍委卻提案將「二審」改為「三審」終結,並取消「六個月審結」的規定。這項提案,適逢多位藍委陸續遭法院一審判定「當選無效」,明顯是企圖為涉案者解套,因而備受非議。

以台灣政治人物的狡猾刁鑽,法律規定再嚴密,總找得到縫隙鑽營;就算被定罪,也可在漫長的訴訟中從容做完任期。這也是台灣民主始終無法擺脫金錢和暴力汙染的主因。「二審終結」和「六個月審結」的速戰速決條款引進後,相當程度解決了訴訟曠日廢時的問題,藍軍立委此時卻要開立法的倒車,豈止白目,簡直是藐視民智。

最近扁家弊案黑幕逐一曝光,社會譁然,正是民眾對司法正義高度期待之際。藍軍立委該做的,是修補現行陽光法案之缺口,諸如在「貪汙治罪條例」中加強「不明財產來源罪」,才是引領台灣走向法制的大道,並凸顯藍營比綠營高明。藍委捨此而不為,卻汲汲於為同袍或自身修法開脫,國民黨中央要坐視他們自毀長城嗎?

好膽的話,藍軍立委就仗著人數優勢大剌剌表決通過提案。那麼一來,民意對阿扁的不齒,馬上就會轉撲向國民黨而來。不信的話,就試試看吧!



◆ 證交法修正 為趙駙馬解套?

【聯合報╱林孟皇/台北地院法官(台北市)】 2008.12.01

日前立法院一讀通過證券交易法修正案。其中關於內線交易部分,是繼九十三年大幅提高刑責、九十五年修正構成要件後的再度修法。問題是這樣的修正,不僅未能解決當前司法實務上所面臨的問題,反而大幅增加內線交易定罪的困難度。

以台開內線交易案為例,一審判決趙建銘有期徒刑六年,二審撤銷改判七年。兩個審級認定的最大差異,在於犯罪所得的計算方式,亦即被告數人間的犯罪所得應否合併計算、應以何時點計算的問題。後來,最高法院就此部分撤銷發回後,更一審判決還是照抄前審判決,顯然該判決要確定,還有漫漫長路。

怎麼說呢?由於現行法並未提供如何計算犯罪所得的公式,國內證券交易法權威、司法院院長賴英照,早在九十五年出版的「股市遊戲規則─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一書中,即建議應修法為補充規定。在事隔多年後,這次的修正案,還是未有所明定。是擔心引起「為趙駙馬解套」的疑慮?還是有其他考量?

如此嚴重影響被告權益的法律問題,行政與立法部分豈能坐視不管!任令法律規定的不明確,是否符合罪刑法定主義所要保障的人權理念?豈可因憂讒畏譏,擔心「為趙駙馬一人修法」的政治批評,而怠忽法治國家所應負的立法義務?

另外,立委雖然無意,但將內線交易規定為:「在該消息確定、成立後,未公開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則明顯可為趙駙馬解套。

早期因我國司法實務對於金融犯罪認識不清,認為重大消息有所謂「確定」時點的看法,即是該罪定罪率低的主要原因,其中精英案即是典型的案例。直到後來司法審判在廣大案、訊碟案依立法意旨,不採「確定」時點的看法後,才讓該罪的定罪率提高,並有效嚇阻內線交易的發生。

如今,立委將內線交易界定為消息「確定」後,是否將導致台開內線交易案無罪確定,值得關注。因為在該案被告傳遞重大消息的當時,聯貸、不良債權融資案的重大消息尚未經過所有相關公司董事會通過,既未通過,消息是否即未確定?據此買賣台開股票,是否應該無罪?現在立法院照工商大老意見所作的修法,其後遺症恐怕是立委自己所不知道的。

在內線交易行為仍時有所聞,且國家競爭力仍一再滑落之際,如何重振金融秩序,誠是朝野黨派應共同努力的目標。而攸關資本市場健全與否的重要關鍵因素之一,也就是內線交易問題,實應趁此修法契機,解決相關法律適用及舉證的問題。但切勿在司法實務已慢慢經由案例累積而形成共識的問題上,橫生枝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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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券的強制執行盲點

【張升星】 2008-12-04 中國時報

執政黨提出的「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草案」進入立法程序,草案內容共十三條,除了規範「消費券」的立法目的、財源基礎、主管機關及使用方式之外,似乎忽略了「消費券」與司法強制執行實務的配套考慮。這項立法疏漏如未及時彌補,行政院希望藉此刺激消費的政策目的恐將落空。

草案第六條及第十條規定:「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消費券為有價證券」等內容,顯然在立法政策上是將「消費券」視為限期使用的有價證券。

既是有價證券,就是積極財產。從草案第五條「符合內政部所定領取人資格者,每人得依本條例規定領取消費券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用於購買貨物或勞務」即可得知,符合資格者皆可領取,足見「消費券」並無一身專屬的權利特性,因此就能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

雖然「消費券」必須限期使用,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或儲值使用,但這只是財產權「使用」的限制,並非財產權「移轉」的障礙,所以不能做為拒絕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

再就現行強制執行的法律規範分析,「消費券」係屬「動產」,而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三條明文列舉不得查封之物如下:「一、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三、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四、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五、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六、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七、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縱使採取最寬鬆的法律解釋,也很難將「消費券」認定為禁止查封的標的。

綜上所述,「消費券」既有可能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則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應交付之動產、不動產或船舶及航空器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以命令將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得請求交付之權利移轉於債權人。」

在客觀上應可預見:當「消費券」開始發放時,債權人將會以其債務人之「消費券」為執行標的,聲請管轄法院對於發放機關(戶政事務所或郵局)核發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再就執行取得的「消費券」自行使用。

行政院希望透過發放「消費券」增加經濟弱勢者的消費能力,但所謂「經濟弱勢者」非常可能就是法律上的債務人。如果沒有明文排除債權人強制執行的權利,屆時滿心期待領取「消費券」的國民,最後發現期待落空,他們幹譙和咒罵的對象未必會是債權人,而是政策規畫不周的行政院、整體配套不足的立法院和強制執行不論的法院!

面對全球性的金融海嘯,三千六百元的「消費券」雖然只是杯水車薪;但是個別性的強制執行,恐怕會讓鬱悶已久的浮動民心星火燎原。

最近法院的服務處接獲若干債權人詢問如何對於「消費券」進行強制執行的法律諮詢,一葉知秋,上述憂慮應非危言聳聽。

為避免匆促立法,陷入為德不卒的疏漏,立法院應考慮增訂「消費券不得做為強制執行標的」的規定。(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 第五十三條第一款應可納入消費券,禁止查封。



◆ 中油:年終獎金最高4.6月 若不合理應修法

中央社 2008-12-04

(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2008年12月 4日電)台灣中油公司董事長潘文炎今天表示,根據績效獎金辦法,中油今年年終獎金最多可以發放4到4.6個月;若外界覺得國營事業年終獎金不合理,應修改績效獎金相關辦法。

潘文炎上午在立法院受訪時表示,中油今年年終發放的是去年的績效獎金,去年中油盈餘達新台幣154億元,根據績效獎金辦法,今年可以發2.6個月績效獎金,加上工作獎金,中油今年年終獎金最多可以發放4到4.6個月。

媒體詢問中油是否會考慮社會觀感,調降年終獎金?潘文炎表示,「觀感是一個很抽象的觀念」,政府施政總是要有一個制度,若外界覺得績效獎金不合理,就應該修改績效獎金辦法;既然目前有這個辦法,就必須照此辦法執行。

潘文炎說,若只是因為社會觀感就調降員工年終獎金,會有困難,工會也不會同意。

※ 對呀,快點修,讓員工更有拼績效的戰鬥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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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金被迫吐回 藍綠擬修法護金脈

【聯合報╱記者李明賢、林政忠/台北報導】 2008.12.05

國、民兩黨不少捐款來自虧損企業,違反政治獻金法,監察院要求兩黨將捐款退還企業,兩黨對策是考慮聯手修法,避免「金脈」被斬斷。

據了解,國民黨主席吳伯雄、民進黨主席蔡英文日前巧遇,話題觸及政治獻金法,吳當面承諾應在期限內修法,讓兩黨捐款不再遭強制退還。

監院資料顯示,國民黨退還企業捐款高達新台幣八千多萬元,民進黨也有兩千七百萬元,這些都是大選期間向企業所募得款項。

不過,由於景氣寒冬,兩黨財務拮据,企業捐款早已編入年度預算,如今居然得吐出來,吳伯雄形容「眼淚都快掉下來了」,行管會主委林永瑞直呼「屋漏偏逢連夜雨」,黨中央緊急向銀行貸款墊付;民進黨方面,則辦募款餐會籌錢。

民進黨團由總召柯建銘連署提出政治獻金法修正案,希望虧損企業捐款除罪化,十月底院會逕付二讀,但最後遭封殺,綠營痛批執政黨「毫無誠意」;目前政院版提修正草案,未觸碰此一敏感議題。

國民黨秘書長吳敦義解釋,黨內確實有讓虧損企業捐款除罪化的呼聲,但修改政治獻金法涉及高度敏感,反對聲浪不少;黨內認為,倘若兩黨聯手放寬政治獻金規定,「社會觀感恐怕不會太好」。

民進黨秘書長王拓則建議,最好的辦法是廢掉政治獻金法,重新立法,由國家依得票比例給予補助。他還說,如果國民黨一直逼民進黨,「大不了民進黨宣告破產,另起新黨,大家都走上街頭!」

據指出,政治獻金法列出政黨不得接受十一類企業捐款,除虧損企業外,包括外資比例過高、政府持股比例超過二成、與政府有生意往來等,目前可繳納罰單的超商如統一企業,政治獻金也可能遭監察院認定須退回。

據透露,為避免政黨金脈遭斬斷,國民兩黨內部都有修法的呼聲,但雙方尚無具體共識。

【記者林家琛、吳佩玲/桃園縣報導】監察院最近廣發催繳函給近年曾參選公職的參選人,指他們收受虧損企業捐款,違反政治獻金法,要求限期退還。桃園、新竹至少十多名議員接到公文,抱怨「誰會去查企業有無虧損呢?」

監察院「催繳」公文有兩種,一種是指企業曾承包政府相關公共工程,公職參選人應利益迴避,不得接受捐款,若有接受,應退還捐款;另種則是指該年度有申報虧損企業,參選人不能接受其捐款,如有收受要退還該企業。

三年半前參選新竹市議員的李天正,最近收到監察院要他退回五萬元捐款的函文。他說,企業家捐款他感謝都來不及,那會去查是虧損還是賺錢。

桃園縣至少有十名縣議員、公職參選人接到催繳函;監察院警告,逾時不繳還捐款,受款人將依違反「政治獻金法」處分廿萬元至百萬元,捐款人則處分捐款額度的兩倍罰款。被催款縣議員中最少的被追繳五萬元、最多的一百五十萬元以上。

「早知這筆錢是有問題的,不要就好了,現在竟要借錢來還捐款。」桃園一名議員說,他選舉花的都是文宣錢,當初企業看他苦哈哈,才捐款贊助。

另一名議員更慘,外傳他接受的都是熟識朋友公司所捐獻金,「那些企業看起來很賺錢,那知虧損?」爆他料的議員同事也替他不平,政府並未提供管道讓參選人了解捐款企業經營狀況,「現在要我們吐出捐款,有點不教而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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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聯合報╱黑白集】 2008.12.11

往昔有「法院是國民黨開的」之說法,迄今仍洗刷不清;不料,如今似又出現「立法院是為國民黨而開的」之說,令人憎惡!

幾名國民黨籍立委意圖修改選罷法,將選舉訴訟由「二審定讞」改為「三審定讞」;後因輿論反對而縮了回去。詎料,如今竟傳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又悄悄將該案送入明日院會準備進行二讀程序,誠可謂目中無人,膽大包天。

法律應是超越黨派的正義標準,而選罷法更是維繫選舉品質及公職人員素質的重要準繩;二審定讞,並規定各審級應於六個月內結案,顯然對端正選風及制裁僥倖已經發生了警示作用,否則就不會有立委冒大不韙,試圖修法解套。

立院採多數決,國民黨佔絕對優勢,唯立院的多數必須能夠在立法時維持超越黨派的正義標準;絕不可仗著多數而扭曲立法正義,遑論訂出為少數涉訟的國民黨立委解套的法律?國人若因此認為「立法院是為國民黨而開的」,國民黨的形象毀了,立法院的公信力也毀了!

完全執政,完全負責。國民黨在立院佔絕對多數,卻迄今罕見其善用多數來改善執政團隊及立法院的形象;反而常見其展現多數傲慢,如「財產不明來源罪」迄無下文,又如李慶安國籍事迄未了結,如今又傳欲將選舉訴訟改成「三審定讞」。這樣的多數,如何對得起社會託付?

國內政局已出現「議會路線」與「街頭路線」之爭。國民黨必須善盡其國會多數的責任,維持一個可受社會信任的立法院,絕對不容少數黨籍立委玩弄國法!



◆ 熱門話題─政府蠻橫 小心怒火燎原

【張瑞雄/花蓮壽豐(大學教授)】2008-12-11 中國時報

在民眾生活很苦的時候,政治更需要清明,否則人民的苦將變成憤怒,那就會很可怕。準此看最近執政黨的兩件事實在令人搖頭。

第一件是國民黨立委日前提出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將當選無效官司由二審改為三審確定,並由國民黨立委臨時提出,經表決後排入議程,連國民黨自己的立委都批評:「太離譜!」這種爭議的案子都敢偷渡。

第二件是有關立委是否具美國國籍案,美方既已函覆,外交部沒有理由不公布美方函覆內容。外交部長表示說美方函覆的內容不明確,無法答覆給立法院,已經二度去函請求美方協助查證。既然如此為何不公布內容,而要幫美方或立委背負責任。

選罷法的修法是司馬昭之心,以過去台灣司法之效率,三審要定讞已經不知拖了幾年,立委任期早已結束。要避免冤枉好人,應該朝改進司法的品質著手,而不是把審判的時間拖長。至於立委是否具雙重國籍案,歹戲拖棚,如今美方有回函,外交部卻不敢公布,難道把老百姓當白痴來耍。

國民黨完全執政,但從一些國營事業人士的安插,立法院的立委表現,都讓老百姓在生活艱苦之外,更感覺生氣,而憤怒之火是可以燎原的。

※ 以上所有言論不代表本人立場。



◆ 檢肅流氓條例廢止案初審通過 警方將大規模掃黑

中央廣播電台╱呂欣憓 2008-12-11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1日初審通過行政院所提的「檢肅流氓條例廢止案」,內政部表示,「檢肅流氓條例」預計在2009年2月1日起失效,配套措施包括加強蒐證檢肅、修正警察職權行使法、強化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效能,而在條例廢止前後,警政署將會有大規模的掃黑行動。

「檢肅流氓條例」從1985年實施至今,被大法官3度宣告違憲,而且條例究竟屬於行政法或刑事法,一直沒有明確答案,加上條例中規範的流氓行為,和刑事法令有重疊的地方,行政院因此提出「檢肅流氓條例廢止案」,11日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過關。

內政部次長簡太郎表示,「檢肅流氓條例」如果確定廢止,將會強化「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功能,並依刑事法令加強蒐證檢肅。

不過立委相當擔心條例廢止之後,會有一段空窗期,警政署副署長尹永仁表示,「檢肅流氓條例」預計在2009年2月1日起失效,屆時執行感訓處分、裁定感訓處分尚未執行、以及移送審理中的流氓案件,將失去法源依據,警政署估計大概將有210位流氓會被放出來。尹永仁表示,會將他們列入治安顧慮人口,而且會有替代法源,加上經濟不景氣、年關將近,為了穩定民心,在條例廢止前後,警政署將會有大規模的掃黑行動。

尹永仁說:『我們是依據組織犯罪條例裡面,他有幾個構成要件,在做這些行動之前,事實上我們有詳細配套,包括很多對象鎖定,這個部份我們會做,我想對民心的安定有很大作用,假設我們是預定在2月1日,也不宜太久,在那附近就應該要做。』

刑事警察局副局長邱豐光表示,從今年8月12日起,刑事局已通令各縣市警局,不再依檢肅流氓條例提報作業,邱豐光表示,預定2009年1月10日召集各縣市警局偵查隊人員到刑事局進行教育訓練,加查偵辦刑案的蒐證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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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委強修選罷法 馬踩煞車 國民黨暫緩推案

* 藍委再提案 賄選三審有罪才停職
* 今將闖關 不甩馬英九 藍委強修選罷法
* 選舉訴訟改三審》馬急踩煞車 國民黨暫緩推案
* 選舉訴訟改三審》暫緩,不如懸崖勒馬
* 冷眼集》又來了!司法為「某人」量身?
* 李案判決不公? 法部:民、刑事證據法則不同
* 獄政改革真的不能再拖了

◆ 藍委再提案 賄選三審有罪才停職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2008.12.12

國民黨立委林滄敏提案修改選舉訴訟由二審終結改為三審終結的爭議還在延燒,他又提出另個修正草案,準備將涉嫌賄選等案一審被判有罪必須停職的規定,改為三審有罪確定才停職。

現行選罷法第一百十七條去年十一月六日才修正,為遏止賄選等犯罪,規定當選人犯賄選、「搓圓仔湯」、議會正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賄選、對選舉團體及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人行賄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即一審有罪被判處徒刑以上者),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務或職權。

林滄敏所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七條修正草案」,將現行規定改為「判決確定之日起」,才停止其職務及職權。這項草案已排入今天院會報告事項。不過,民進黨團今將提出異議,要求退回程序委員會。

民進黨團立院黨團認為,這種修法思維與選舉訴訟改為三審終結如出一轍,顯然是有人涉嫌賄選怕被判罪遭停職,「心裡有鬼」所提的修法;一旦修法通過,有心賄選者將更有恃無恐,民進黨團反對到底。

這項草案是由林滄敏單獨提案,並有卅八位國民黨立委連署。多位涉及官司的立委都沒有連署,似乎有意「避嫌」。

林滄敏在提案說明強調「無罪推定」原則。他說,無罪推定是近代刑事訴訟的重要精神,在司法機關判決有罪確定之前,均應推定無罪,在定讞之前,「尚非得以法律剝奪其無罪之權益。」

該提案還批評,現行選罷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當選人經一審法院判處徒刑以上之刑,自判決之日起即停止職務或職權,不僅有違「無罪推定」,且若經終審判決無罪定讞,所生損害將無法回復。對此,現行條文已規定,被停止職務或職權之人員,經改判無罪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復職。

提案說明還指出,現在立委選舉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立委被停權期間,因不能改選,「選區選民將沒有立委可服務,對選民也不公平」,故有必要修法。



◆ 今將闖關 不甩馬英九 藍委強修選罷法

【羅暐智、林諭林、陳洛薇、曾薏蘋/綜合報導】2008-12-12 中國時報

攸關當選無效訴訟是否改為三審定讞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二七條修正草案》,儘管府院黨定調再研議,但昨日國民黨內氣氛異常詭譎;在立委李乙廷當選無效案發酵下,越來越多黨籍立委挺身支持,今日選罷法修正案,不排除個別立委自行闖關,三讀機會不低。

雖然藍營對外宣稱不動員、不處理,但綠營仍動員以防突襲。民進黨團幹事長賴清德表示,民進黨立委人數僅廿七人,處於絕對劣勢,就算國民黨不用黨團名義表決此案,藍營個別立委「隨便找一找就超過廿七個」,還是可能強勢通過不符社會期待的修法。

李乙廷案發酵 府緩處理壓不住

知情人士透露,在李乙廷當選無效案確定後,國民黨高層私下探詢黨籍立委的意見,發現主張替李乙廷討回公道的黨籍立委越來越多,總統府也很為難,但仍認為「不宜今日處理」,因此昨日下午總統府核心幕僚也到立院與黨鞭溝通,再次傳達府方立場。

在各界壓力下,國民黨內原傾向暫緩處理選罷法修正案,但在李乙廷案件發酵下,讓此案有了轉變。不少黨籍立委擔心,「如不儘早完成修法,恐怕離開的人會更多」,很多國民黨立委主張「私了」。

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表示,他對此案沒意見,這也不是他個人能決定的事,得等到黨主席吳伯雄返台後再做決定,之前會開黨團大會凝聚共識。為了迴避此案,黨團書記長張碩文也未發出甲級動員令,也不舉行黨團大會。

自行闖關 當選無效將改為三審

李乙廷昨日召開記者會,除向選民道歉外,並公開支持選罷法修正草案,希望藉由多一次審慎斟酌,可以多一層保障,以符合公平正義。

昨日記者會,不少中南部國民黨立委挺身支持。王進士表示,人人都有人權,不應將參與選舉的政治人物當作牛鬼蛇神,看到選罷法修法就滿口仁義道德,讓有冤屈的人無處申訴。

國民黨團副書記長呂學樟也公開喊話說,黨團不應該鄉愿,不應人云亦云,受到壓力就退縮,若法理正常就應該支持法理,不能因少數人反對就不修。

馬系立委吳育昇則說,李乙廷案確實有爭議,但選舉訴訟過去被多所批評,二審定讞要不要修正成三審,應該要整體考量社會感受、司法審判效率及內容公正性。他仍認為在處理此議題上,要非常戒慎恐懼。



◆ 選舉訴訟改三審》馬急踩煞車 國民黨暫緩推案

【聯合報╱記者范凌嘉、李明賢、李祖舜/台北報導】 2008.12.12

國民黨立委擬修選罷法,將二審定讞改為三審定讞,引發軒然大波。據了解,馬英九總統致電國民黨副主席吳敦義、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等人,關切本案進度;馬總統希望國民黨立院黨團「顧及社會觀感」,不可強度關山。在府院黨密集磋商下,國民黨昨天決定暫緩推動選罷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修正草案。

知情人士透露,「黨主席吳伯雄原本就沒有要推動本案」,但由於多名黨籍立委有案在身,面臨生死存亡的煎熬,黨中央承受不少壓力,「在維護黨譽與兼顧立委權益,陷入兩難處境」;秘書長吳敦義認為,修法與否,仁智互見。

吳敦義說,黨中央決議暫緩推動本案,「等社會氛圍緩一些再說」,未來若要處理,也須經過黨團大會決議。

昨天上午總統府舉行輿情會議討論此事,與會者都一籌莫展,會議紀錄只寫著「繼續觀察各界反應」。馬總統驚覺情況嚴重,若放任不管,很可能會到無法收拾的地步,他親自致電吳敦義、林益世等人,討論解套方式。吳敦義昨下午約見黨團書記長張碩文,決定暫緩推動此案。

黨職幹部透露,國民黨主席吳伯雄與立法院長王金平都在不在國內,在「家中沒大人」的情況下,確定將暫緩處理,國民黨團不會強度關山。

巧合的是,提案立委林滄敏昨天下午到總統府面見馬總統,林原以為馬英九會當面詢問他選罷法修正,但馬僅就國內經濟議題表達關切,對選罷法隻字未提,讓林滄敏也納悶。

林滄敏表示,選罷法修正草案他早提案,與現在的敏感時機無關,該不該修法可受公評,法律不應受政治影響,若法律有不宜之處,該修法就修法。

國民黨團書記長張碩文說,針對今天立法院會,黨團並未發出動員令,也未規畫舉行黨團大會,在未經全體黨籍立委討論前,不會處理這項修法案。

【記者林河名、苗君平/連線報導】為阻擋國民黨立委林滄敏所提選罷法第一百廿七條修正草案,企圖將選舉訴訟由二審終結改為三審終結,民進黨立院黨團已發出今天院會的甲級動員令,揚言「誓死抵抗」。

【記者何明國/台北報導】藍委有意修法將選舉訴訟改為三審定讞,中選會主委張政雄昨天發出新聞稿強調,形同鼓勵賄選,大開民主倒車,黑金勢必更嚴重,對我國選舉制度將會產生極不良影響。



◆ 選舉訴訟改三審》暫緩,不如懸崖勒馬

【聯合報╱本報記者林河名】 2008.12.12

國民黨立委擬將選舉訴訟由現行二審終結改為三審終結,在輿論一片反對聲中,已放低姿態將「暫緩」處理該案。但這項法案難獲社會認同,國民黨中央若要顧及社會觀感,應該出面約束立委,懸崖勒馬,而非僅採緩兵之計。

國民黨立委推動修正選罷法,可謂「前仆後繼」。除了選舉訴訟由二審終結改為三審終結已闖進院會二讀階段,另外擬修正賄選一審被判徒刑以上就停職,改為三審定讞才停職,也在院會一再叩關。

國民黨立委雖在提案說明列出理由,但明眼人一看就知道,不具說服力。賄選一審被判徒刑以上就停職的規定,去年才修正,為何實施不到一年就要改掉?

選舉訴訟採速審速結,不僅在求選舉爭議迅速落幕,對於被冤枉的當事人,也可盡快還其清白。與其他國家的選舉訴訟相比,我國兩個審級、一年終結的制度,已經是相對嚴謹,甚至顯得緩慢。

國民黨在立院已占絕對多數,如果還不避利益,刻意為官司纏身的自家人量身打造修法,真是「得了便宜還賣乖」。



◆ 冷眼集》又來了!司法為「某人」量身?

【聯合晚報╱記者吳志雲/特稿】 2008.12.11

「xx立委提案要修這個條文,不知又和誰有關?」這個「問題」在台北市重慶南路的兩棟司法大廈裡,經常可以聽到;其實,這也不算什麼問題,因為大家心知肚明,立委原本應為國家制訂長治久安的法制,但部分立委卻成了專為「某些人」量身修法的「裁縫師」,說改就改,令國家法治殘破不堪,改法律甚至比改西裝還容易;對於這次選罷法的修正,司法官員只能慨嘆,「又來了!」

除了選罷法的修正以外,最近立院還有一個提案,就是修正刑法第41條,其主要內容是目前「得易科罰金」的規定是被判6月以下的輕罪(本刑5年以下),才能易科罰金,不用被關;但有立委提案將「5年以下」的輕罪條件刪除,變成放寬成任何罪,只要被判6月以下,都可以易科罰金。

這項修正條文被提出後,主管刑法的法務部一方面提出數據、法理全力說明反對立場,但捉狹的是,一方面卻有官員如「反射動作」般的私下了解,「是那位委員或樁腳」有這方面的問題。

暫且不論這些修法合不合邏輯,合不合法理,部分立委提出的法律修正案後,從司法單位、司法官員,甚至一般民眾的反應,竟都是懷疑是否又為「某人」、甚至「某些人」提出的,如此修法,動機都被懷疑,遑論立法品質。

這次選罷法修正,再對照目前「剛巧」又有多位立委本身涉及選舉訴訟,對社會大眾而言,除了「量身訂做」,不知還能用什麼詞句來形容部分立委諸公的提案。

※ 法律果然是「因人而治」,竹筍可以修成仙人掌,不小心還會刺到人。



◆ 李案判決不公? 法部:民、刑事證據法則不同

【聯合晚報╱記者蔡佩芳/台北報導】 2008.12.12

國民黨立委李乙廷日前在刑事部分被認定無賄選獲判勝訴,但民事部分昨日卻遭判當選無效定讞。對有立委質疑判決不公,法務部次長吳陳鐶上午解釋,民事與刑事兩者要求的證據法則不同,當然會發生不同判決結果,各國都會發生。

李乙廷的官司在刑事部分,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刑事庭認定「無從認定係賄選之對價」,判定他勝訴,檢方未再上訴,但才相隔沒多久,同一法院的二審民事庭法官卻有完全不同認定。吳陳鐶上午列席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民事與刑事要求的證據法則不一樣,民事部分原告只要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提出有利證據,就可判決勝訴,但刑事案件不同,須有達到超越合理的懷疑(Beyonda Reasonable Doubt)的證據才可判決有罪,當然會發生不同結果。

至於立委提案修法,主張將當選無效之訴由二審定讞改為三審定讞,吳陳鐶表示,是否採三審是訴訟制度的問題,也是立法政策的問題,不是法務部主管。

不過,具法律背景的國民黨籍立委吳志揚表示,明明是可以刑事附帶民事一起處理的案件,為何要民、刑事分開處理?法務部這種說法只有學者聽得懂,選民聽不進去。

【記者吳志雲/台北報導】

立委李乙廷被控賄選的刑事官司獲判無罪,但民事部分的選舉訴訟,卻被判當選無效確定,形成同一案件,民、刑事庭產生相反的結果,對此,法界人士表示,民、刑事庭本來就是獨立審判,不受對方拘束,但類似同一案件發生結果相反的歧異情形,仍屬合法,但較不常見。

法界人士說,舉簡單的例子來說,例如將別人的東西弄壞了,行為可能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卻構成損害賠償,所以刑事沒罪,但民事部分必須賠償,這種小案件的例子常有,但像選舉訴訟這種案子則又另當別論。

據了解,該案民庭與刑庭見解全然不同,苗栗地院與台中高分院民庭都認為已影響選情,判決李當選無效;但刑庭則採嚴格證據法則,因此,形成李乙廷被控違反選罷法部分,一、二審皆無罪,二審檢察官也未上訴,刑事因而無罪確定。



◆ 獄政改革真的不能再拖了

【中時社論】 2008-12-12 中國時報

馬英九總統接受媒體訪問時透露,法務部準備修法,將看守所與監獄加以區隔,過去看守所受押人與監獄服刑人待遇類似的狀況應予檢討。次日即有犯下百億經濟犯罪的楊瑞仁坐牢十三年後減刑出獄。藉由這先後的兩件事例,我們想好好談談當前我國刑事制裁與獄政上有必要加以檢討的問題。

楊瑞仁甫出監獄,即跪在地上三叩頭向社會及被害人道歉,與一周之前因殺人服刑十一年出獄亦滿心表示懺悔的女研究生頗為類似。然而諷刺的是,楊瑞仁出獄前夕向媒體說了句玩笑話:如果重來一次,當然會再犯,只是不會笨的將錢留在國內而已。這不禁引人好奇:十三年的牢獄生涯,對服刑人發揮了什麼樣的教化功能?對社會一般人而言,監獄或許只是使滿足大眾安全感的所在;就主管獄政的法務部來說,卻絕不能這樣想。然而,在台灣,以監獄現有的條件與管理方式,究竟能發生多少教化功能?其實一點也不樂觀。

馬總統說到修法區隔監獄與看守所的處遇方法,可謂一針見血之論。今天的監獄,人滿為患,楊瑞仁所以得到減刑,是陳水扁執政時代為舒緩監獄空間不足,採取提前放人政策的結果,不是因為矯正改善的成效使然。監獄中人滿為患,原來應有的教化功能,卻只剩下隔離的作用。反而本該只是用來暫時隔離審前受押人的看守所,卻將審前羈押的受押人如同罪犯一樣對待,最近社會矚目的剃髮與任意加戴戒具的場景,其實只是一種剪影而已。監獄只有看守所的功能,看守所卻經營的像監獄一樣,職司獄政多年的法務部,當然應該痛下改革的檢討決心。

楊瑞仁出獄,身上還揹著尚未償還的廿餘億債務,其實也同時凸顯了現有刑事制裁制度運作觀念上的種種扭曲與扞格。楊瑞仁當初遭法院判處卅億的罰金,本身就是個荒唐的決定。他身上帶著詐貸未還被害人的債務,就已近卅億,國家再要他繳納卅億的罰金,豈不是國庫在跟受害人搶錢?結果他用服半年勞役的方式抵付十五億罰金,等於一天可以折抵八百萬元。而他在監獄裡做工,每日所得卻只能得到區區幾十元;其中一大部分撥付給受害人基金,但是他犯罪的對象,卻不是能夠完全得到他勞動所得賠償的受害人。

法務部轄下的檢察機關,打著為被害人找回公道的旗幟,將被告送入看守所或監獄,被害人的實質損失並不能因此得到滿足。結果受刑人出獄了,教化的效果如果沒有發生,社會大眾的安全感又重新受到威脅,受害人的損失不能得到填補,也許還受到國庫追繳罰金的競爭與擠壓;另一方面,還沒有判決確定有罪的審前受押人,卻已在看守所內開始以無辜者的身分接受實質的刑事處罰制裁。這究竟算是那門子的刑事制度正義?

陳前總統在任時打著人權立國的旗號,曾經任命號稱為青天的人擔任法務部長,但是看守所與監獄的問題日益嚴重。現在到了他以受押人的身分進入看守所,親自品嘗在他任內應改善卻未改善的種種不符人權要求的待遇,而形成看守所與監獄應大幅改善的契機。這是歷史的弔詭,也是難得的機會。監獄,還有常被誤認為就是監獄的看守所,終於到了要與過去徹底告別的十字路口了!

有趣的是,現在執掌法務部令旗,領導改變過去錯誤政策的部長,正是昔日一位聲名卓著的人權律師。她能否發揮道德勇氣、大刀闊斧的改革?還是會受到官僚體系意識形態挾持,轉過頭來不當使用審前審押機制,箝制律師辯護權、破壞正當法律程序,不計手段以達追訴目的呢?正面臨著重大的考驗。馬總統的宣示,代表台灣有在邁向民主法治人權保障道路上,不能走回頭路的價值堅持,法務部的歷史功過,也就取決於如何推動監獄政策的一念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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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罷法修正案遭擱置 司法人權法案付委

◆ 選罷法修正案 遭技術性擱置

【聯合晚報╱記者蔡佩芳、邱珮瑜/台北報導】 2008.12.12

朝野協商決議僅處理前6案

立法院院會上午處理備受外界關注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國民黨中央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表示,黨團尊重立委個人提案,但必須顧及社會觀感。立委林滄敏提案將當選無效由二審定讞改三審定讞一案,雖列院會討論事項第12案,朝野協商決議本次會僅處理前6案,技術性擱置。

至於另一案同樣由林滄敏提案,將涉嫌賄選等案一審被判有罪必須停職的規定,改為三審有罪確定才停職,列入今日院會報告事項,遭民進黨提案退回程序委員會。

林益世說,選罷法修法須開黨團會議獲共識後,再由黨中央協調,國民黨主席吳伯雄目前雖訪日,但完全了解國會運作程序。媒體報導與社會觀感對修法有不同見解,立委修法也有依據,不能剝奪立委討論機會,討論不等同結論,黨已聽到社會疑慮,如何取得平衡,國民黨不會讓大家失望。

提案立委林滄敏說,他早在上屆任期已提案修法,不是針對藍委官司而提,更沒有要求此敏感時間點完成修法,司法制度問題應該回歸司法制度討論。他說,當初提案時,相較藍營,更多綠營政治人物找他陳情、出席協調會,包括鄉鎮長等,都留下了議事紀錄,現在反過來攻擊他的人都是政客。

民進黨力擋 不排除上街頭

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選罷法特色就是速審速決,美日英等國都是一審定讞,若我國選罷法二審改三審定讞,等於直接鼓勵賄選,國民黨強行闖關,除了民進黨全力抵抗外,全國人民也在看,國民黨付出的代價會超過它所能承受的,民進黨也不排除走上街頭。



◆ 綠司法人權法案付委 藍不反對

【何醒邦/台北報導】2008-12-13 中國時報

近來綠營人士相繼遭檢方羈押,引發外界高度關注司法人權議題。民進黨立院黨團日前提出刑事訴訟法、刑法、國家賠償法修正案,主張建立司法人員濫權懲罰制度,昨日順利付委。由於法務部長王清峰先前強調審前羈押有檢討空間,國民黨立委也不反對朝此方向修正。

民進黨近來從縣市長一直到前總統陳水扁,皆相繼遭檢方收押,為捍衛司法人權,民進黨本月初檢視現行羈押制度,提出刑事訴訟法、刑法、國家賠償法修正案,主張建立司法人員濫權懲罰制度,限縮檢察官羈押權,增列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司法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侵害人民權益的司法人員,也可請求國賠。

修正案交由黨團在立法院提案後,立法院院會昨天將此案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提案說明指出,刑法部分,擬修正刑法第一二五條及增訂一三二條之一,用意為建立司法人員濫權懲罰制度,司法人員因過失損害人民權利,應以「業務過失」責任加以處罰,處三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司法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部分,擬將羈押目的限縮在逃亡與湮滅證據,並排除重罪與串證;而羈押期限由兩個月改成十天,延押亦同;並加強偵查中律師維護被告權益的功能。提案說明也指出,現行羈押制度過於寬鬆,成為檢方「未審先判、押人取供」的工具,不但嚴重侵害人權,也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羈押應是最後手段。

國民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謝國樑指出,他不反對法律朝講求人權的方向修正,但應先辦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至於是否將此案排入委員會議程討論,就要看各方意見。

另一位國民黨召委吳清池表示,他原則上支持此案,也認為,有一些法早該修,民進黨執政時不修,現在陳水扁發生狀況才想要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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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議惡法! 無薪電影人集體請辭

【聯合報╱記者葛大維/台北報導】 2008.12.17

受邀當政府電影機構的無職給「義工」的電影人,在事前未被告知的情況下,被迫要在本月底前申報財產,否則將被罰款甚至判刑,引發強烈反彈,導演李行痛批「簡直是不教而誅」,侯孝賢也說,「惡法,粗暴到了極點」。

新聞局昨天下午召開國家電影資料館董監事會,原希望董監事趕快通過明年度預算,但當面要求董監事申報財產的法令,被與會的導演李行、侯孝賢、李祐寧、李崗、林正盛、製片徐立功和王耿瑜、音效師杜篤之、演員楊貴媚、電影學者陳儒修等,認為極不合理,當場請辭。

新聞局電影處長陳志寬說:「給他們二天考慮,他們堅持要辭,就補選;但不申報,辭了還是要罰。」

爭議源於去年三月新聞局就知道法務部將施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但今年七月新聞局管轄的電影資料館邀聘董監事,沒有告知此事;十月新聞局接到法務部來函,也沒有通知相關人士;本月八日書面通知董監事開會,大家才聽說要申報財產;昨天與會,發現受到不合理的對待。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都要申報財產;有申報義務無正當理由未申報,處台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有申報義務之人受前項處罰仍未申報,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還要被公布姓名在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李行說:「大家都是沒領薪水的董監事,我們事前沒被告知,現在卻被迫要申報財產,我個人申報也就算了,連配偶都要申報,不報就要重罰。事情發展過程,電影人全被蒙在鼓裏,如今要我們在本月底前申報,但至今還沒給我們申報表格,合理嗎?簡直不教而誅。」

侯孝賢說:「事前相關單位不告知,如今用公權力逼迫大家照辦,簡直粗暴到極點。申報之後,所有的資料如果在任意調閱過程中被洩漏,被詐騙集團濫用,誰來負責?簡直離譜到極點。」

楊貴媚、李崗、李祐寧都覺得莫名奇妙,而且嚴重受辱。新聞局管轄的電影基金會也被牽連,董監事都要申報財產,基金會董事朱延平昨天帶頭請辭。所有受累者都說:「電影界要團結,向不合理的法規抗爭到底。 」

新聞局電影處表示:「沒事先告知,是因為一直和法務部溝通,希望有轉圜空間,至十一月底函請電資館及電影基金會轉告董監事,如今是依法行事。」

※ 這樣誰敢出來做事?相關報導:

現代版「逐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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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平台─實情是 法官早已過分獨立

【梁文傑】 2008-12-18 中國時報

國民黨立委李乙廷刑事庭被判無罪,民事庭卻被判當選無效;葉盛茂被以洩露機密罪起訴,法官卻以圖利罪重判十年;阿扁先被羈押,綠稱政治追殺,藍的奇爽無比,無保釋放後綠稱司法公正,藍又反罵法官亂判。面對法院判決之不可測,我們該說些什麼?

自然科學要求「可重複性」。同一個實驗,即使由不同的人進行,只要遵守相同的操作規則,都可以得到同樣的結果。統計學裡也有「信度」的概念,意指使用同樣一套抽樣方式及訪問方式,可以得到大致相同的調查。所謂誤差範圍在正負三%的民調,意思就是不管用同樣的方法進行幾次,得到的數字都會落在這個範圍之內。

我們希望司法體系也能有同樣的科學性,因為我們渴求公平,希望同樣的案情能獲得同樣的判決,不管是市井小民還是總統高官。我們也希望在自己或親朋好友犯罪時,能依據法條大致預測會得到什麼樣的罪責,因為我們不希望司法懲罰像自然災害一般不可預測。

但我們的希望注定落空。法律固然有一套如何探求犯罪事實、評價犯罪證據和對待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但也留給法律人更多主觀空間。同樣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到了不同的法官和檢察官手裡,結論常如天壤之別。葉盛茂把艾格蒙洗錢情資拿給阿扁是事實,這個事實在檢察官看來是犯了「公務員洩露機密罪」,在法官看來卻是「圖利」。阿扁是卸任總統的事實也從來沒有改變過,特偵組因此認為他有許多資源能恐嚇其他共犯和證人,所以必須繼續羈押;法官則認為正因為阿扁是卸任總統,在維安人員二十四小時緊盯之下根本不可能逃亡,所以不必再羈押。

簡單說,司法體系從來不是一台「法條翻譯機」,而是一個個有名有姓、有情緒有立場的法律人集合體。雖然他們全都自稱是「依法論處」,但差距之大可能是從南極到北極。司法官輪值隨機分案的制度,原意是為了避免「以操縱由何人審判的方式來操縱審判結果」,但結果卻是讓審判結果完全「隨機」。你今天會被判有罪無罪,恐怕不決定於你到底有沒有犯罪,而是決定於你抽到的法官是姓周還是姓李。

媒體和名嘴們說藍道綠,說有沒有政治因素介入,其實都是扯淡。真實情況是,台灣的法官早已過分獨立,獨立到每個法官只需要對上帝和自己負責的地步。因為法官高薪又有終身保障,判錯判對也不會有人獎賞或懲罰,不但不必聽你政治人物的,也不必聽你社會輿論的。所以不但二審可以不鳥一審,民事庭可以不鳥刑事庭,就連星期二的輪值法官也可以不鳥星期一的法官。

面對司法,還是扁媽看得最透徹,所以她在起訴當天去了廟裏為阿扁燒香祈福。只是,如果連卸任總統的媽媽都得求神拜佛,一般人還能期待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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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長文條款初審過關 政府課錯稅退稅無期限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2008.12.19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也就是所謂的「陳長文條款」。未來只要政府機關課錯稅,退稅無年限;但若民眾自己犯錯多繳稅,稅捐機關仍維持目前只退還五年以內的稅。

財政部次長張盛和指出,財政部初步統計,一旦修法通過,納稅人因此受惠退稅的案件至少一萬六千多件,合計退稅額約兩億七千五百萬元,其中又以地價稅、房屋稅最多。

未來稅捐機關將主動寄發退稅單給被政府溢課稅的納稅人,賦稅署官員提醒,為避免退稅成為詐騙集團工具,稅捐單位退還稅款時會直接寄發退稅支票,支票上也會有納稅人的名字(抬頭);民眾收到支票後,再前往金融機構兌領。財政部強調,稅捐機關不會以電話通知,或要民眾到自動櫃員機(ATM)上做任何操作。

律師陳長文妻子名下房子因稅捐處誤植一家幽靈公司,被稅捐處課錯稅,害他溢繳十五年的房屋稅;他發現後去申訴,稅捐處卻只願意退還五年多課的稅,而非十五年。陳長文覺得不合理,因為這是稅捐機關的錯誤、不是納稅人的錯,一狀告上法院。法院雖判決稅捐處勝訴,但經本報披露,後來又發現全台各地有許多類似個案,財政部決定主動提案修法,平息民怨。

官員指出,以房屋稅為例,台南市有一棟公寓大樓住戶的地下停車場明明免房屋稅,稅務局卻把車位納入房屋使用面積課稅,結果多繳了十多年的稅;也有民眾房子明明位在偏遠低區、地段率較低的地方,卻被登記為繁華地段,導致多繳房屋稅。

地價稅方面,大多是因為面積或公告地價數字登記或鍵入資料錯誤。立委賴士葆昨天說,有民眾因為政府公告地價填錯,六十三萬寫成六百三十萬元,稅捐機關卻只願意退還五年八十多萬元的地價稅;但如果無限期退還,這位民眾可以拿回五百多萬元的稅。

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不管是政府或民眾的錯誤,政府多收稅後,統統只退還五年的稅款。依據立法院昨天修正草案內容,未來只要是政府機關的錯誤導致多繳「冤枉稅」,稅捐單位必須在發現錯誤後兩年內退還;而且民眾多繳多少稅就應全數退還。

另外,政府因課錯稅而退稅,必須依郵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退還。

不過,納稅人如果自己多繳稅款,政府最多只會退還五年溢繳的稅款。此外,新法上路前,政府機關錯誤導致多繳稅的案件,也可適用新規定。

※ 如果不是陳長文,大概也不會有人注意吧?



◆ 陳長文:若非行政怠惰 何須修法解決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8.12.19

立法院要修法解決錯誤繳稅的退稅問題,律師陳長文雖表感謝,但毫無興奮的感覺。他說,因為行政、司法機關的怠惰,原本依現有體制就可以解決的事情,卻須修法達成,他反而有些痛心。

陳長文指出,修法可以讓其他有類似情形的人獲得保障,有立法的正當性;但其實只要行政機關願意主動撤銷錯誤的課稅處分,不要恣意怠惰,或訴願、司法機關願意依法命行政機關說出理由,就不必立委「見義勇為」來修法。

他說,他的案子已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希望終審法院不要以法律已修正作為審結理由,而能表達出「即使法律不修正,也能這麼處理」的見解,以「遲來的正義」好好教一教下級審的法官。

陳長文呼籲政府多編一些預算給公務員學習行政程序法,並在各機關設置「政府律師」,好好落實「依法行政」,不必為他的個案來修法,這讓他「承擔不起」,也可能形成資源的浪費。



◆ 溢繳健保費 要全退遭拒

【聯合報╱記者施靜茹/台北報導】 2008.12.19

立法院昨天通過「陳長文條款」,要國稅局退還溢徵的稅費,但一位王先生要求中央健保局返還溢繳的健保費,健保局昨仍強調,依法仍只能退五年內多繳的保費。

空大教師王啟溫曾向本報投訴,他兒子原依附太太名下,以眷屬身分加入健保,八十七年十月起半工半讀,老闆同時為他加保,直到兒子九十一年七月入伍,才發現重複投保,溢繳保費三年多,多繳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元,想要請健保局退費,卻不得要領。

健保局昨天表示,依健保法施行細則規定,必須在重複繳納保費起五年內申請退還,逾期不受理,除非是修法,否則仍只能退還王姓民眾九十一年一至七月溢繳保費兩千四百多元。

※ 立委有必要把相關法令中的謬誤修正。



◆ 多抄1000度 電費暴增搞烏龍

【聯合報╱記者黃煌權/朴子報導】 2008.12.19

民眾收到台電帳單要特別注意了!嘉義縣朴子市民彭政安收到10、11月的電費高達6088元,比去年同期多出5倍多,彭政安向台電朴子服務所反映,才發現抄表員多抄了1000度用電,讓彭政安多繳約3550元電費,台電除表示歉意,同意近日將超收的電費退給當事人。

住朴子市文化里的彭政安說,他家4口,平常生活很單純,電費一直很固定。前年他家10、11月份電費937元,去年同期也是904元,前天下午他收到今年10、11月份電費信用卡扣款收據,發現電費竟然高達6088元,嚇了一跳。

台電人員發現10、11月份實際用電度數為773度,抄表人員竟抄成1773度,「灌水」1000度,讓彭政安非常不諒解,痛批台電人員太草率。

彭政安拿出今年6、7月及8、9月的電費帳單,發現這兩期電費也比去年同期多出近2倍,質疑可能也被「灌水」。

台電朴子服務所所長林順頂坦承,彭政安家裡10、11月用電度數確實多抄了1000度,但6、7及8、9月的用電並沒抄錯,他解釋說,電費增加應與台電今年中旬調漲電費有關,並非人為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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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官赴陸放寬年底上路 小摺快跑

* 高官赴陸放寬 年底上路
* 批馬總統不設防 綠促修法
* 軍人也登陸 藍有意見
* 開小門、亂法紀 心態不足取
* 增設議場警衛權?藍認有必要 綠指藍可恥
* 一千兩百公職強制信託 怨聲四起
* 需申報財產 公廣媒體董監事掀辭職潮
* 菜農整地遭送辦 議員批警太超過
* 短評─小摺快跑

◆ 高官赴陸放寬 年底上路

【聯合晚報╱記者李濠仲/台北報導】 2008.12.20

在加速、擴大兩岸交流的政策主軸下,行政院將再次放寬公務員赴大陸限制。根據內政部移民署提出的「簡任11職等以上公務員(包括政務官)赴大陸交流」報告,未來高階公務員除參與國際交流,或從事業務相關活動外,亦可到大陸參訪或旅遊。官員表示,相關內容已獲致內部共識,開放高階公務員交流相關辦法近期內將由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最快年底上路,同時也將檢討放寬大陸高階官員來台參訪交流的相關限制條件。

依據內政部「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公務員赴大陸,必須以參加「國際組織舉辦的國際活動及會議」為主,今年七月,先一步放寬為從事相關業務活動即可。

在行政院長劉兆玄指示下,本月初經內政部移民署、陸委會等單位研議,其限制再放寬為未來11職等以上公務員,包括政務官在內,將可自由赴大陸參訪、觀光。官員表示,鬆綁開放的方向確定,現在就剩下細節文字修正,這已是政院共識,就等劉兆玄拍版定案。

在移民署所送放寬辦法中,除簡任11職等公務員赴大陸相關限制取消外,政務官、軍人、國安單位人員,以及國營事業負責人,也都在比照辦理的對象中。因此劉兆玄才會說,將來該辦法通過,連他也可以去大陸。

但為考量政務官、軍人、國安單位身分敏感,內政部次長簡太郎表示,有關涉密,如軍人、情報單位,以及政務官,雖然也是放寬赴陸的對象,但行前還是要依現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由內政部審查。

簡太郎說,這次公務員赴陸限制放寬的辦法,即使政院最後定案為全面開放,也沒有動到兩岸條例這套母法,審查機制還是存在。



◆ 批馬總統不設防 綠促修法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2008.12.20

兩岸恢復直航,馬英九總統宣示「戒急用忍、有效管理」都已成為過去,但民進黨主席蔡英文昨天批評不設防的兩岸政策,將對台灣造成無限的風險。

蔡英文表示,馬政府「只有行政、沒有立法」,民進黨將發起重要運動,大幅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讓立法機關收回對行政部門的授權;此外,公投法也要適度修改,讓人民對兩岸事務能直接表達意見。

她坦承,在國民黨占有國會絕對優勢的情形下,推動修法並不容易;但民進黨會持續對外不斷說明,形成一種社會運動,由社會集體對政府形成壓力。她說,明年二月間舉辦「民間國是會議」整理共識之後,也會做為議會攻防或社會運動的議題。

【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行政院擬開放政務官、軍人、國營事業董事長、簡任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赴大陸參訪交流或旅遊,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賴清德昨天痛批違法,表示黨團反對這項開放政策。



◆ 軍人也登陸 藍有意見

【聯合報╱記者林新輝/台北報導】 2008.12.20

政府擬開放政務官、軍人及國營事業負責人登陸,立法院長王金平昨天表示,陸委會主委賴幸媛前天來拜訪他,主動提行政院計畫開放政務官登陸,兩岸互動是時勢潮流所趨,但政務官登陸必須堅守「三立場」,維護台灣主權、兼顧台灣安全、不損害台灣二千三百萬人的利益。

國民黨立委張顯耀認為,行政院開放政務官登陸,應該是對未來官方對官方的談判作準備。但他認為,行政院要開放政務官登陸必須修法。針對開放軍人登陸,張顯耀持保留態度。他表示,他並不清楚行政院真正的內容,開放軍人登陸影響很大,尤其如果開放現役將領登陸,更是茲事體大,必須謹慎。

王金平表示,他認為開放的方向是正確的,但政策決定前,國安單位及陸委會應成立評估小組,針對兩岸開放、互動協議等各方面,詳實評估及檢討。

至於他個人是否會訪問大陸,王金平沒有回應。據了解,王金平對到大陸訪問一直抱著開放的態度。



◆ 開小門、亂法紀 心態不足取

【聯合報╱記者 李志德】 2008.12.20

行政院長劉兆玄昨天宣示,將開放高階公務員及軍人赴大陸參訪、旅遊,這項政策的立意良善且必要,因為衡諸現行法令,政務官到大陸,只能參加「國際組織舉辦的國際會議」,使得很多政務官與只邀請兩岸人士的交流活動失之交臂。

另一方面,如果政務官到大陸只能出席「國際會議」,半年一次的兩岸協商,一旦輪到在大陸舉行,我方官員勢必面臨去不成的窘境,老是以「海基會顧問」的身分出席,既不是長久之計,也不符合我方希望建立的「官員對官員」談判印象。

以往兩岸相關法令多以管制做為出發點,兩岸關係正常化是一條勢必要走的路。然而,法令未來要怎麼修是一回事,民主國家重在依法行事,在經建會副主委單驥應邀出席國共論壇的事件裡,陸委會等行政機關明知與現行法令不符,但仍然用「專案」的方式,大開方便之門,置法令於何地?

規範公務員前往大陸的是「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它和「開專案」,雖然都屬於行政權,但訂定「許可辦法」,還要交立法院查照,獲得民意機關同意,地位當然比「開專案」要高。

陸委會等行政部門任意為單驥「開專案」,等於是以行政權架空行政命令。過去陸委會引用「公務人員進入大陸許可辦法」擋掉了多少縣市長訪問大陸的申請,包括台中市長胡志強和前高雄市長謝長廷,這些行程受阻的縣市長,如今又要向誰喊冤?政府事先不先修法,事後又要為「國共論壇」需要「開小門」,違法亂紀,便宜行事的心態,更不可取。



◆ 增設議場警衛權?藍認有必要 綠指藍可恥

中央社 2008.12.20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潘維剛等提案修法,增設立法院長得動用立法院警衛權規定,維護議事秩序;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賴清德今天表示反對修法,國民黨應感到可恥。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4日排定初審「立法委員行為法第7條條文修正草案」。草案規定,立法院院會得設置議場警衛,承主席之命,協助處理議場違紀及安全事項。

草案規定,若立法委員破壞公物或有暴力肢體動作、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進行、脅迫他人為議事作為或不作為、攜入危險物品,情節重大者,主席得要求警衛人員強制其退出議場,不得進入,並送交紀律委員會處理。

潘維剛於提案說明指出,英、法、日等都透過憲法、法律或議事規則,授權賦予國會議長行使召喚國會警察權力,但台灣未制訂相關法規,致使部分立委為達目的,採不正當、非理性抗爭行為,干擾議事運作。

她說,應修法維護國會崇高地位與尊嚴,維持會議秩序,確保立委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也可提升立法功能,樹立現代民主國會的新典範及形象,符合社會期待。

賴清德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國民黨應為提案增設國會警衛權感到羞恥。國民黨在國會擁有絕對多數,卻想利用國會以外的力量遂行多數暴力,對民主傷害多大?

賴清德說,國民黨可恥,不知民主為何物,也不尊重在野黨少數,一意孤行,如同動用警察,不讓民眾接近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這也可看出總統馬英九的心態。

※ 把憲法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與第七十四條刪除如何?



◆ 一千兩百公職強制信託 怨聲四起

【唐玉麟、黃馨儀/台北報導】2008-12-20 中國時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新制,即將在十二月底截止申報,已引發中央與地方官員與國營事業董監事們緊張,搞得人仰馬翻,抱怨聲四起。據悉,這場財產申報「風暴」,牽動全國中央高級公務員強制信託高達一千二百人,而財產申報者,則有八千餘人,恐擔心疏漏財產申報,遭監察院處罰。

遭「風暴」波及的經濟部,所轄屬財團法人、國營事業與駐外單位,將有三百多位官員須申報。據經濟部統計,部內已有近卅人已申報,至少五成以上已申報,但其他單位是以個人名義向監察院各自申報,目前尚無法統計實際人數。

不過,經濟部強調,若逾期申報會遭受相關懲罰,因此相關人員應會在年底前自動申報。

至於財政部所屬公股金控或公股銀行董監事在十月時空缺達廿餘人,但後來陸續遞補後,現仍有約十名董監事空缺中。財政部官員說,公股董監事每月兼職車馬費僅八千元,但上任時,三個月內需要財產申報,且每年要定期申報一次,甚至離職時,也要申報財產,因此不少學者專家不願兼任,聲稱「很麻煩,煩死人了,乾脆不幹了」。

同時,承辦公職人員強制信託的行庫主管指出,凡是列為強制信託公職人員,若是持有上市櫃股票或不動產(自住除外)者,將要自行掏錢支付一年信託管理費六千元、代書費二千五百元至三千元、上市櫃股票則要支付集保費用,以及各地政處登記不動產書狀費等,至少一萬元以上,形同「變相減薪」。

行庫主管還說,列為強制信託的公職人員,「擁有不動產愈多,或分布各縣市時,繳納代書費愈多」,且在信託期間內,若要信託移轉,還要支付費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新制十月上路後,明定正副總統、五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就職三個月內,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財產,均應強制信託。亦即,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如台電、中油等台北分處長或副處長,依法都要強制信託,預估高達一千二百人。

至於全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者,行庫說,高達八千餘人,一名基層主管公務員說,他要填寫財產申報單,晚上睡不著覺,因法令明定每戶現金超過一百萬元以上,必須申報,他在家裡翻箱倒櫃,深怕疏漏,遭受監察院處罰,不但挨罰糗大,名譽受損,甚至連職位都可能不保。



◆ 需申報財產 公廣媒體董監事掀辭職潮

【陳洛薇/台北報導】2008-12-20 中國時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十月上路,新法規定公營事業和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董監事必須申報財產,掀起中央通訊社、央廣及公共電視民間董監事辭職潮。由於這些董監事多是政府禮聘的社會賢達,平常不支薪只領車馬費,政府要求他們申報財產,根本就是不尊重專業。

由於新法規定,未依法申報財產將受罰六萬元,據了解,目前上述單位正在研議,為避免董監事因未申報而要受罰,不排除採取訴願、行政訴訟,甚至走上釋憲一途;但目前仍希望透過協調途徑解決,希望立法部門、監察院考量董監事的身分、屬性及特殊性,再行研議。

立法院去年就修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新法十月上路後,所有政府任命的財團法人和國營事業董監事都比照公職人員,須申報財產。

知情人士指出,為促進媒體發揮公正專業的力量,央廣、中央通訊社及公共電視禮聘董監事都是知名社會賢達,他們並沒有支薪,僅開會時領取三千元車馬費。當初受禮聘的時候,也並未有申報財產的規定。現在要求他們將私人財產公開,是侵犯隱私權。

據了解,中央社的公營董監事超過一半已請辭,公共電視、央廣也有董監事不滿不受尊重決定請辭。

「社會賢達不等同於公務人員,」一名已請辭的董事表示,將社會賢達歸類成公務員,有礙社會公正專業的力量發展,要求董監事申報財產,是反其道而行,更是矯枉過正。

中央廣播電台現有十四名董事和一名監事,其中多人是部會首長,但其他非部會首長的董監事,如媒體人蘭萱、楊憲宏和作家蔡詩萍已明白表示,如果不申報財產將被罰款,就只有辭職一途;作家王文華也已請辭中央社董事。

已請辭中央通訊社董事職務的遠見雜誌創辦人高希均日前也指出,當初接受邀請擔任中央社董事時,新聞局並未告知有申報財產義務,至少應該在法定申報時限前告知。

至於可能因違反法令被處分罰金,高希均說,他會與律師商量後,再決定是否繳交罰金。



◆ 菜農整地遭送辦 議員批警太超過

【聯合報╱記者楊德宜、曾增勳/桃園報導】 2008.12.20

龍潭鄉良山農場負責人陳振賢將茶園整地要種有機蔬菜,8日遭龍潭警分局依違反水土保持法移送法辦,縣議員魏雪卿、張肇良昨天痛批警方執法過當,水務處副處長陳增祥昨天會勘後說「警方處分方式太超過了」。

龍潭警分局高平派出所長李昌洲說,是民眾舉發,也經過縣府稽查員認定違反水土保持法,才依會勘紀錄將陳振賢等人移送法辦,「一切依法辦理」。

45歲的陳振賢從事有機蔬菜種植10年,還是去年度桃園縣十大經典神農,他說,8日將農場旁自家茶園鏟平,要擴種有機蔬菜,僱用小山貓、小怪手整地,在討論要施牛糞有機肥時,警方突然出現,「說我要把土載出去賣,說我超挖」,將他及其他4名工人帶走。

陳振賢說,警方認為載牛糞的貨車是要載土,5人被當成嫌犯留置派出所過夜,他告訴警方是接到縣府公文,配合農糧署鼓勵農民搭建簡易設施以應付夏季蔬菜短缺,有呈報縣府要搭建,「我拿縣府公文給警察看,他看都不看」。

陳振賢說,他不知道水土保持法規定整地要提出申請,「警察之前假裝來慢跑兩次,為何不先警告我要先向縣府申請,又不是殺人放火」,由於怪手操作員是19歲高職夜間部學生,當場嚇壞了,「我拜託警察說只抓我,警察都要帶走」。

魏雪卿說,水土保持法規定海拔一百公尺以上開發要申請許可,是行政法令,只是罰鍰,根本沒有必要移送到地檢署,「派出所不去捉濫墾山坡地的,卻來捉種蔬菜的,欺負善良農民」。

農業發展處長陳麗玲表示,陳振賢整地的確是準備做農業用途,符合農業法規,但違反水土保持法,農業處希望酌情改函辦處理。

水務處副處長陳增祥說,陳振賢違反水土保持法,但只要提出水土保持計畫,申請就會過,警方可以先警告,「雖然違法,也沒必要當現行犯處理」。



◆ 短評─小摺快跑

【中時小社論】2008-12-20 中國時報

蕭美琴在法院前丟了一輛摺疊式腳踏車,而且是在光天化日、眾目睽睽之下,她氣得破口大罵,但是誰都知道,「小摺快跑」一去不回頭,想要找回愛車,難如登天。

有過單車失竊經驗的人都曉得,碰到這種事情,除了自認倒楣之外,別無他法。台灣天天都有人丟車,蕭美琴不過是眾多倒楣鬼之一,只是這次失竊過程太離譜,讓人不禁慨嘆政府在哪裡?

在法院門前丟車,本身就是公權力丟臉的寫照,更何況車上鎖、人在旁,竊賊照偷不誤,如此囂張程度,何止是在太歲爺上動土,簡直就是把審理竊盜案件的法院當做「最安全的地方」!

政府為了節能減碳,鼓勵民眾單車代步,到處闢設自行車道,但單車族卻沒有一個安全停放的空間。儘管警方研議烙碼防竊,然盜風依舊、竊案不止,「車不離身」成了單車族唯一的自保之道。

如果說,政府鼓勵民眾騎單車,卻又不能確保民眾有免於丟車的恐懼;而廣設自行車道,卻不能提供民眾有安心放車的空間。這樣不友善的單車政策,就是政府的責任。

現在大街小巷、山巔水湄,各地都有鐵馬蹤影,「騎單車」幾乎成了全民運動。但政府千萬不能視單車失竊為小事,因為眾多民眾的小事,就是政府的大事,假使讓「停單車」成了全民惡夢,那可是政府無能的鐵證。

※ 立法與司法都有許多要改進的地方。這篇漏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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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促:戶政即離婚證人 藍綠籲:修改兩岸條例

* 證人無效頻傳 法官促修:戶政即離婚證人
* 見證離婚案例》證人不在場 離婚再婚全失效
* 放寬高官登陸 藍綠同籲修法
* 決策輕率 無視民主監督機制

◆ 證人無效頻傳 法官促修:戶政即離婚證人

【聯合報╱記者熊迺祺/台北報導】 2008.12.21

協議離婚須兩名證人見證,但國人「勸合不勸離」不想當離婚證人,因而常有當事人自行蓋證人印章情形,造成離婚無效;有法官因此建議修法取消證人規定,避免離婚多年後,卻因證人無效問題變得離婚不成。

多名法官認為,離婚採登記制後,證人在離婚協議中的角色似乎不那麼重要,因為離婚雙方必須一起到戶政機關登記,戶政人員會當面詢問是否真要離婚,確認後才辦理登記;因此戶政人員的角色可算是離婚證人,應已足夠。

民法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兩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證人必須當面確認雙方有離婚真意才算數,而且雙方須一起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但國人多忌諱當離婚證人,有時要當事人苦求,拿簽好的離婚協議求友人簽名;坊間甚至有「職業證人」,找不到親友當離婚證人,花三、五千元請他們也算數。

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最近受理多起以「證人見證無效」為由,訴請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的官司,也就是離婚無效、婚姻仍有效的官司。法官發現有夫妻用此「巧門」假離婚,也有真想離婚的夫妻,到頭來須走法院途徑訴訟離婚,浪費司法資源。

法官建議修法保留登記制即可,否則容易因為「身分關係不穩定」,出現離婚後再婚卻變成重婚,或所生的子女因「婚生推定原則」,被認定是母親與其前夫所生,生父反而得訴訟確認親子關係,攪亂了穩定的家庭關係。



◆ 見證離婚案例》證人不在場 離婚再婚全失效

【聯合報╱記者熊迺祺/台北報導】 2008.12.21

簡姓男子把房產過戶給第二任妻子並辦理離婚,事後反悔,以證人不具效力為由訴請和第二任妻子的離婚無效;法官卻查出他兩次離婚的證人都未在場簽名,第一次離婚就無效,因此與第二任妻子的再婚與離婚也統統無效。

簡只好重打離婚官司,訴請和陳姓元配離婚。原以為自己早已離婚的陳姓婦人收到傳票,嚇一跳,當庭表示與簡姓「前夫」分居十六年,同意離婚;士林地院認為雙方已無夫妻情分,最近判准離婚。

而簡因和元配婚姻仍有效,他與「第二任妻子」結婚效力即有問題,又導致與二任妻子贈房的離婚是否有效爭議。這個房產爭議還要打官司。

台北市簡姓男子六十八年和陳婦結婚,十三年後感情生變協議離婚,八十七年十月再娶李姓婦人;九十年間他被檢舉沒有牙醫資格卻開診所幫人治病,涉及密醫行為,沒多久與第二任妻子離婚,在離婚協議書中同意將北投一間房子過戶給李婦。

後來,簡姓男子卻對李婦提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向法院「自白」指出,離婚協議書其中一名證人,是他同母異父的哥哥,哥哥不識字,他代為簽名蓋章;而當年與元配離婚,哥哥也是人頭證人,由他代為簽名。

法官認為簡姓男子的第二次婚姻是否存在,先決要件是先他與元配是否尚有婚姻關係;雖然簡姓男子未起訴主張第一次婚姻存在與否,但此訴訟結果會影響他的元配權益。

陳婦作證:「我簽離婚協議時,簡與證人的名字已簽好了。」證人也承認,法官據此認定簡與元配離婚無效,與「二任妻」重婚及離婚也無效。



◆ 放寬高官登陸 藍綠同籲修法

【羅暐智、何醒邦/台北報導】2008-12-21 中國時報

馬政府為擴大兩岸交流,朝「官員對官員交流」的方向邁進,擬鬆綁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赴大陸限制,甚至已有政務官「偷跑」。行政院鬆綁公務員登陸,朝野立委對開放身分雖有不同意見,但卻一致認為,放寬高階公務員登陸必須修《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否則會有法律上爭議,呼籲行政院不能便宜行事。

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痛批,馬政府派遣官員參加國共論壇,在未經授權下談論涉及政府公權力的議題,國共論壇儼然成為兩岸談判平台,變成黨國不分、毫無顧忌,行政院與陸委會淪為簽名、執行工具。

柯建銘指出,國共平台主導國家利益,但任何監督機制都監督不到國共平台,行政部門也不願與在野黨溝通,因此他主張《台灣與中國締結協議監督處理條例草案》儘速通過,讓政府對政府的談判機制可受人民與在野黨監督。

按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目前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赴大陸受管制,只能從事業務活動或是奔喪或探親,政務官則可經審查會同意放行。行政院擬修改許可辦法即放寬十一職等公務員赴大陸參訪、旅遊,國民黨司法及法制委員長呂學樟說,「子法不能凌駕母法,不修法會有問題。」

呂學樟主張,開放的身分應以「業務性質」來做區分,而非以「身分、位階高低」,國民黨立委林郁方也認為,高階官員赴大陸應「有限度的開放」,不可不設防,畢竟對中國政策的開放,絕對不比台灣的國家安全來得重要。



◆ 決策輕率 無視民主監督機制

【羅暐智、蔡慧貞/特稿】2008-12-21 中國時報

馬英九執政後,大陸政策更形開放。照理說,完全執政的馬政府理應可以穩健發展兩岸關係,開創全新歷史定位。但馬政府卻不思正道,尋求兩岸兩會制度化運作,不是為了急就章而先斬後奏,就是為了以黨輔政而坐視二軌取代正軌,顯示馬政府本末倒置的思維,反而容易在兩岸談判中自失主導權,加深台灣社會的主權焦慮感。

從劉揆一句「連我也可以去」的心態,即可看出兩岸政策腳步的急躁,莫說要開放高階官員赴大陸,代表最高行政機關的閣揆都對登陸躍躍欲試,這一方面暴露馬政府的輕佻態度,讓人質疑是否與國共論壇競逐?另一方面,也難怪連國民黨內都有質疑開放過度的疑慮。畢竟,再怎麼開放,行政院長一職何等關鍵,公開表態登陸有望,若非一廂情願,便是已有政治談判時間表。

無論是「二次江陳會協議」或是「開放公務員登陸」,明顯涉及修法的部分,馬政府從不願大方地將法案送進國會;即使執政黨在立法院掌握絕對優勢,行政部門卻寧可便宜行事,暗地修改行政命令、許可辦法,草草送國會查照。近乎橫柴入灶的行徑,不僅是堅持行政權獨大,暴露執政的傲慢,也無視於民主監督機制的存在。

經建會副主委單驥、金管會副主委李紀珠都是政務官,到大陸去參加國共論壇,分明就是「政黨活動」,不屬於現行規定許可的「國際會議」,馬政府卻可硬拗,以「專案」放行,難免引起爭議。

國民黨已重新執政,立法院也取得四分之三的絕對多數,兩岸協商儘管還無法馬上進入「政府對政府」的模式,至少也有海基、海協兩會的既有制度可操作,國共論壇充其量還是馬英九口中的「二軌」,過去雖有顯著貢獻,但不代表此刻已可取代兩會。馬政府應該清楚「呷緊弄破碗」的道理,半年一次的兩會協商才要逐步常態化,標榜「以黨輔政」的國共平台,若讓兩會協商淪為背書,自個取而代之,屆時丫嬛若扶正,那還成體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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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 羈押被告可訴訟

* 上手銬、不給熱水澡 羈押被告可訴訟
* 大法官解釋》執行標準線 怎麼劃?難喔!

◆ 上手銬、不給熱水澡 羈押被告可訴訟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8.12.27

羈押被告不服看守所對他的處分或處遇,如停止接見親友、上戒具等,過去只能向所方申訴,不能打官司。大法官昨天作成第六五三號解釋,宣告羈押法及相關施行細則限制被告訴訟權的規定違憲,應在兩年內完成修法。

前總統陳水扁遭上手銬進出台北看守所,引發人權爭議。未來類似情形,當事人如認為所方戒護過當,循內部申訴不成後,可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認為不給洗熱水澡違反人權,也可能可以打官司爭取。

大法官形容本號解釋是扳倒「特別權力關係」的最後一個堡壘,從公務員、學生、軍人到羈押被告,都不再因與國家、學校、軍隊、看守所之間「管理與服從」的關係,而被剝奪訴訟權;大法官許宗力更直指本解釋是「人權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看守所的主管機關法務部則表示,已參酌國外公約及立法例,全面檢討矯正法規,無論是健全羈押被告的申訴救濟制度,或不服處分的訴訟權,都已入納入研修;修正範圍也不止羈押法,將擴及監獄行刑法等相關法規,保障收容人的人權。

本號解釋是由服刑中的台南市警局前警員王伯群提出聲請。九十一年間,他涉嫌殺人未遂被羈押在台南看守所,因違反所規被隔離,並在舍房內進行廿四小時錄音、錄影;王不服,向所方申訴無效,提起行政訴訟,但遭行政法院「以無權提訴」駁回。

大法官解釋指出,羈押被告的人身自由雖受拘束,但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仍享有憲法上的權利,執行羈押機關欲加限制,須符合憲法比例原則。

羈押被告如果認為看守所對他不利的決定,逾越羈押目的或維持羈押處所秩序的必要範圍,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時,應准許他向法院提起訴訟救濟。

除了修法准許羈押被告有訴訟權,大法官也要求法務部健全內部的申訴制度。至於訴訟要採刑事、行政訴訟或特別訴訟,有關的範圍、程序、制度的設計,大法官未細部指示,全交給法務部等機關去處理。



◆ 大法官解釋》執行標準線 怎麼劃?難喔!

【聯合報╱本報記者王文玲】 2008.12.27

大法官透過解釋,和「特別權力關係」說再見。不過,究竟在何種情形下羈押被告可提訴訟,該解釋僅以「侵害憲法上的權利」帶出大原則,如何修法兼顧看守所的管理及被告人權,對法務部是大挑戰。

除去看守所的「黑幕」,增加「透明度」,讓被告在受到不合理的處分或處遇時,受到司法審查,避免行政「官官相護」,是大法官的主要目的;然而,什麼樣的處分屬於看守所必要的管理,何時須受司法審查,界限的劃定並不容易。

比如說,羈押被告可否主張他信回教,每天須有一定的時間作宗教儀式,因這涉及憲法保障的信仰自由?又如,被告可否要求不被關在獨居房,主張所內伙食太差,影響他居住及生命權?

或者,只有如施行戒具、關到暗無天日的「鎮靜室」、被禁止接見親友等對自由權侵害比較嚴重的情形才能訴訟?

大法官將範圍放得很寬,只要受羈押的被告「認為」看守所的決定逾越達到羈押的目的,或維持羈押處所秩序的必要範圍,不法侵害其憲法保障的權利,就可訴訟;但若如此,實務上恐不可行。

目前看守所被告約四千人,每天看守所對他們各式大大小小的處分或處遇,如果被告不服可以訴訟的範圍太廣,看守所的管理會失去效率及必要的威嚴。

此外,法院能否負荷新增的大量訴訟,也是問題;若被告要求出庭,提解羈押中被告的風險也大增。

在開放人權與看守所的管理間,還有很多細膩的規畫待思考,過去關於公務員、學生、軍人「特別權力關係」的解釋,都以影響身分、對權利有重有影響作為條件,本號解釋卻無相當的限制,如何劃一條執行的標準線,是個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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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以上重罪判6月以下 可改服勞動

【聯合晚報╱記者蔡佩芳/台北報導】 2008.12.30

立院三讀通過
不可易科罰金

立院上午三讀通過「刑法第41條條文修正案」,犯最重本刑5年以上之罪、遭判刑6個月以下者,雖不可易科罰金,但可易服社會勞動。此一修法後,犯本刑5年以上重罪者雖然不能「花錢買刑」,但只要最後被判刑6個月以下,仍有機會不用入獄,得以社會勞動取代,甚至可能贏得社會名聲。

為傅崑萁解套?
藍綠都否認!

修法後,包括偽證、誣告、甚至內線交易、或違反洗錢防制法,掩飾、收受、搬運、寄藏他人因重大犯罪,都有機會以社會勞動取代徒刑;由於國民黨立委傅崑萁涉內線交易遭起訴,立院一度盛傳此修正案是為傅崑萁解套,但藍綠立委都否認。

立委效率出奇高
迅速三讀通過了

此修正案經朝野協商通過後,原排定今天院會第37案、即最後一個議程,不過排在前面的諸多議案上午都尚未完成協商,刑法41條修正案在上午就迅速三讀通過。

現行條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者,得以新台幣1000元、2000 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上會期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曾通過初審,刪除現行條文犯最重本刑刑度「5年以下之罪」才可易科罰金的規定,引發外界強烈批判「富人用錢贖刑、窮人入監服刑」,加上法務部也有意見,並未完成修法。

勞動6小時折1日
掃街淨山都可

司委會本會期捲土重來,朝野協商後雖維持易科罰金條件,仍限制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者。但新增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者,以及不符易科罰金規定(如最重本刑5年以上)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

換言之,犯本刑5年以上重罪、遭判6個月以下者,可以清潔整理、弱勢關懷、淨灘淨山、環境整理等方式取代坐牢。

※ 改服替代役?



◆ 提案人:紓解監獄爆滿問題

【聯合晚報╱記者蔡佩芳/台北報導】 2008.12.30

立院上午三讀通過「刑法第41條條文修正案」,讓犯最重本刑5年以上之罪、遭判刑6個月以下者,可以服社會勞動不必入獄。提案的國民黨立委呂學樟強調,修法新增以社會勞動折抵徒刑的規定,可以疏解目前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結合社區勞動的觀念,對繳不起罰金者也提供另一種彌補過錯的方式。

立院曾盛傳此法是為涉及內線交易案的立委傅崑萁解套,但法案是經朝野協商後三讀通過,藍綠立委都否認是為特定人士修法。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即使犯本刑較重之罪,若判刑六個月以下,代表法官亦認為應給他自新的機會,不一定非關不可,民進黨團認為修法並無不可。

目前立院只有傅崑萁因涉及內線交易遭起訴,不過該案日前經台中地方法院宣判,認定傅崑萁炒作股票獲得不法利益,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判處有期徒刑4年6 個月,併科罰金5000萬元,罰金可易服勞役6個月,全案仍在上訴中;立委表示,傅崑萁在二、三審仍可能被判無罪,除非改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才可適用新法社會勞動。

呂學樟則表示,新增以社會勞動折抵徒刑的規定,除可以疏解目前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並避免受刑人於獄中感染惡習、再度危害社會。此外,過去有國小校長因收受他人致贈答謝的小額款項,誤觸法律,法官雖輕判6個月以下徒刑,但因貪污罪本刑最高超過5年,所以不能易科罰金,致使身陷囹圄;藝人陳為民遭前女友誣告,獲判4個月徒刑,但因誣告罪本刑最高超過5年,也不得易科罰金,修法可給這類涉案人自新機會。

※ 以上所有言論不代表本人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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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廢止 191人獲釋

【聯合報╱記者林新輝、羅紹平、蕭白雪、王文玲/連線報導】 2009.01.07

施行廿三年的「檢肅流氓條例」正式走入歷史。

立法院院會昨天通過廢止檢肅流氓條例,未來「品行惡劣」、「欺壓善良」等不明確的法律條文都將走入歷史,掃黑回歸相關法律規範。

法務部統計,目前四百廿名受感訓的流氓在生效日當天,有一百九十一人可立即獲釋,其餘另涉刑案將由檢察官接續執行刑期。目前受感訓處分人,集中在台東縣岩灣、東成兩技訓所。較知名的是兩年前TVBS亮假槍事件的周政保。

檢肅流氓條例自七十四年十二月一日實施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止,共提報流氓五萬七百一十三人,移送感訓人數一萬二千零一十二人,對維護治安,有一定貢獻。但是刑罰定義不明確、違反一事不再理等侵犯人權爭議,三度被大法官判定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在去年二月一日針對「檢肅流氓條例」作成釋字第六三六號解釋,宣告部分條文違憲,至遲在解釋公佈之日起一年內失效,立法院院會終於在昨天通過廢止檢肅流氓條例。



◆ 掃黑那把霹靂火 曾燒到立院

【聯合報╱本報記者林新輝】 2009.01.07

立法院會主席曾永權昨天敲下議事槌,宣讀檢肅流氓條例廢止案通過。這部走過戒嚴、動員戡亂時期的法律,曾在立法院與政壇掀起滔天巨浪。

一九九六年,立法院審查檢肅流氓條例修正草案,曾受「一清專案」管訓的國民黨團書記長施台生表示反對,他感慨指出,他在一清被關、被冤枉,家破人亡,還被鬥臭、鬥爛。

施台生的反對驚動國民黨主席李登輝,老李對施台生說:「你已經當過兩屆國會議員了,要像個男子漢,不要因為別人的異樣眼光就覺得委屈。」

掃黑的戰火還延燒到立委羅福助與廖學廣,廖學廣痛批,「不抓羅福助,政府掃黑是假的」。羅福助聲稱只是因為他年紀較長,所以天道盟把他當作精神領袖。他還說:「我的黑夜比他們的白天還光明。」

掃黑讓部分立委有切身之痛,但也造就「掃黑英雄」、當時的法務部長廖正豪。他在立法院向黑道喊話,要各幫派自行解散、轉業,他並語出驚人,指全台八百多名縣市議員,三百多人有黑道背景。

發生在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底台東縣「岩灣事件」,與立法院通過「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有關。

民國七十三年執行的一清專案,是依據一紙行政命令,警總可不經治安法庭就將人送辦,而且沒有刑期。一年後立法院通過檢肅流氓條例,規定流氓管訓期限為三年。原來因一清專案掃進岩灣的職訓隊員到七十六年,不斷要求釋放他們。

抗議行動造成營區少將指揮官蕭漢民被兩名隊員燒死、大隊長張文漢被毆。警總發動上千名憲警攻堅,結束暴動。但是隔天清晨綠島又發生縱火案,造成八死十餘傷的慘劇,震驚台灣。



◆ 減刑犯21%回籠 竊、搶、毒最多

【聯合報╱記者施鴻基/台東報導】 2009.01.07

前年7月全台大減刑,共釋放近4萬餘人出獄,1年半過後的現在,法務部統計發現減刑犯再犯率高達21.4%,近萬人已經再犯回籠,其中又以竊盜、搶奪和毒品犯最多。

台東基層監所人員表示,在法令尚未修正為1罪1罰前,竊盜等案件的量刑輕,刑期本來就不長,一遇上減刑,幾乎都可以出獄,不過在出獄前,「我們早就猜到他們很快就會回來,反倒是刑期比較長的人犯比較會珍惜自己的自由」。

近16個月來,許多監所內部都碰見許多「熟面孔」。一名監所人員說,他曾詢問對方「怎麼又回來了」,對方只能尷尬地笑笑不說話。

其中一名陳姓收容人先前因竊盜案被判4個月有期徒刑,出獄約2個月就又因竊案被捕,他對獄方人員都聲稱是為了家庭裡的小孩子,但其實他的子女早就成人,也因他屢次犯案和他失聯。

另有一名何姓搶奪案收容人,也是出獄不到4個月就回籠。事後他承認說,戒毒實在太難,先前他都忍得住,但後來想說「試試也沒關係」,一碰就像火山爆發一樣不可收拾,又找不到好工作,只好上街行搶解癮。

法務部統計處則表示,去年減刑出獄人數共4萬1266人,到上月底為止,已有8844人再度入獄,並不像坊間傳聞那麼多,不過人數確有增加趨勢。

基層監所人員說,據他們對收容人的了解,上次減刑受惠最多、馬上出獄的對象,大多是刑度比較輕的收容人,嚇阻作用本來就不高,「政府的用意是好的,希望減少監獄擁擠,讓有心改過的人提早出去,只是效果不如預期」。

※ 減刑應該要有更生的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