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9-11

檢警首次偵訊 律師須在場

黃錦嵐/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07.09.11

諸多冤案顯示,「檢警的第一次偵訊欠缺律師在場」,是關鍵所在。法律扶助基金會為保障被告的人權,與檢、警機關協商後已獲致初步結論,未來檢警第一次偵訊時,律師除了陪同在場外,也能積極提出異議並審閱筆錄。

警政署已同意從本月十七日起,在全省法扶會十五個分會所在地區的警分局試辦此一改革性方案,為期一年,試辦警分局在偵訊開始前,須將法扶會有關服務時間及聯絡電話,以書面告知被告,可申請法律扶助,並請被告簽名,附在警訊筆錄上。律師陪訊範圍,包括在警察局的第一次訊問、檢察官的複訊、聲押辯護等。

依法扶會規定,只要被告涉嫌最輕本刑三年以上重罪,且符合無資力標準(例如,在台北市,單身月入二萬八以下者,即符合標準),都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另外,智能障礙者,不論案件類型、不分資力,均可申請免費律師。

至於外界最關心的律師在場,究竟能扮演什麼角色?如何保障刑事被告的人權?在六月底迄八月初的協調會議中,法扶提出四項期望。

一、律師在場時,能坐在被告鄰近的坐位上,能聽到被告陳述,看到被告的表情。

二、檢、警訊問若有誘導訊問、假設語氣等不當情形,律師可以提異議並制止。

三、若筆錄與被告陳述不符,律師可以閱覽、增修筆錄。

四、基於業務私密性,在律師接見被告時,希望不要有錄音或監聽。

法務部代表認為,依據規定,檢察官偵訊時,除非有串證之虞,律師本來就可以札記訊問要點。被告若有不便(無法)閱讀或智障等情形,律師可以協助被告閱覽,徵得被告意見,也可以增刪筆錄;律師也可提異議,請求載明筆錄。在上述範圍內,法扶會的期望,法務部可以接受。警政署代表對於第四項的爭議較大,還要再研究後才回覆。

法扶強調,基金會旨在保障人權,因此,即使申請扶助的被告資格稍有不符,該會仍會先予緊急扶助,事後再審查。除非資格完全不合,而且服務時間很長,才會要求被告支付律師費,否則,不會在細節上斤斤計較。

據法扶基金會指出,目前登記願意參與法律服務的律師,台北有近百人,板橋有約八十人,台中也有七十多人,律師人力無虞。



◆ 首訊無律師 冤獄冤案知多少

黃錦嵐/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07.09.11

人,不論賢與不肖,一旦涉案進了警局或地檢署,欠缺律師在場協助,統統是「刑事弱者」。馬英九捲入特別費案、陳水扁捲入國務機要費案,是檢方案例;蘇建和等三死刑犯的纏訟,黃志成與羅讚榮的冤獄,是警方案例。

馬英九與陳水扁,一位曾任法務部長、黨主席、法學博士,一位曾是大律師,現任總統,不只有權有勢,更是法律的大行家。

親身涉險 扁馬皆曾體會

但是沒有律師陪同,他們「親身涉險」,接受檢察官偵訊,結果一位抱怨檢察官「誘導訊問」,另位也責怪檢察官「欺騙」。此時此刻,他們對「檢方第一次偵訊時,律師應有積極在場權」,應有深刻體會。

與黃志成、羅讚榮兩冤獄案例相比,馬英九與陳水扁幸運多了。黃志成被訴強盜殺人案遭到羈押,歷經十年纏訟,被關了三三六六天之後,才獲判無罪定讞。黃志成所以涉案,關鍵在於張憲全、方啟鈞兩名強盜殺人犯的指證,當這兩人被判死刑槍決四年後,八十三年間,警方才逮捕黃志成。

冤獄國賠 付出千萬代價

儘管黃志成喊冤,否認涉案,但警訊時,並無律師在場,以致他的基本權利無從伸張。本案不僅使他陷入纏訟,更陷入冤獄,一家愁雲慘霧過了十多年。國家在耗費司法資源之外,更付出一六九三萬元的冤獄賠償。

計程車司機羅讚榮被訴強盜搶劫案,也是坐了八百多天的黑牢,纏訟近七年才無罪定讞。問題也是出在被害人的指認錯誤。

警方蒐證草率,指認不合法,若有律師在場,且可聲請異議,扮演積極的發現真相角色,應可避免冤獄的發生,至少也可使警方在查案時,少走些冤枉路。

蘇建和案 爭議纏訟16年

蘇建和等三死刑囚案,是警方訊問無律師在場導致纏訟的典型案例。蘇建和案的刑事訴訟爭議,有警方刑求爭議,也有證物遺失、蒐證不實、筆錄不實等爭執,幾乎是檢警草率辦案可能發生的弊端,通通發生了。正因為十六年前,警方訊問蘇建和等人時,少了律師在場,少了律師的異議,少了律師對爭議筆錄的增刪。

衍變迄今,即使動員再多的大律師、國際知名的鑑識專家,在審判庭中,如何的大聲疾呼、雄辯,都難以扳回在檢警偵查階段即造成的「事實」。蘇案,究竟是冤案?或是檢警草率偵辦的「慘案」?只有蘇建和等三人知道,或許還有天知道。可是,不論真相如何,檢警偵查階段欠缺律師在場,人權與司法資源損失之鉅,確實是無法估計的。



◆ 員警排斥:律師在場只會「壞事」

吳俊陵、張企群/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07.09.11

雖然警政高層再三強調從未禁止律師在偵訊時提出異議或閱看筆錄,但多數基層分局對於律師到場都抱持排斥性,常見當事人提出要請律師時,員警會勸說「我可以給你方便(比如抽菸、不戴手銬、打電話等),如果有律師在,就要公事公辦」或「全程都有錄影錄音,你怕什麼?」、「請律師來他也不能講話,浪費錢啦!」

如果當事人還是請了律師,員警就會板起面孔,叫律師坐遠一點;至於要看筆錄?對不起,「偵查不公開」。但如果律師與辦案單位有情誼,警方給的方便就會多一點。

針對法扶會爭取律師辯護權的做法,刑事局表示,有關律師到場、提出異議、閱看筆錄等權益,只要是在不蓄意干擾偵查進行下,警方從未禁止,未來不論是一般辯護律師或法扶會律師到場,警方也將一視同仁。

不過,先前法扶基金會曾經提出偵訊室必須有法扶會律師專屬座位、偵訊室外特設法扶會律師休息室、和律師專用電腦等要求,刑事局說,礙於法源不明和警察局設備不足,且有獨厚法扶會律師之嫌,目前尚無法配合。

刑事局表示,依刑事訴訟法,警方對律師到場只能「限制」不能「禁止」,如果發現偵訊過程中,律師有明顯協助勾串、湮滅、偽造證詞或其他干擾情事,警方就會將律師請出偵訊室之外,但律師仍能從觀景窗或監視器畫面監看,當事人權益不會受到影響。

對於法扶會與警署協議的新作法,基層員警的第一個反應都是,律師的戰場應該在法庭,偵訊過程中給律師太多權利,只會「壞事」。員警表示,警方調查訊問有專業技巧,一字一句都環環相扣,從關鍵點進行訊問,甚至找出漏洞突破案情、還原真相「如果我問一句,律師在旁邊講一句,筆錄要怎麼做?」

員警認為,律師的立場是為當事人「脫罪」,如果律師偵訊中動輒提出異議,甚至藉審閱筆錄,搶先湮滅證據,或向未落網共犯通風報信,很多刑案根本辦不下去。



◆ 警署:不干擾、串證即可

蕭承訓/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07.09.11

警政署十日指出,未來犯罪嫌疑人的選任律師到警局時,可在場聽聞,並合理的表達意見,詢問後也可在看完筆錄後簽名,但不得有干擾、串證等行為,否則警方有權立即制止。試辦時間將視警政署和法律扶助基金會等相關單位研商後決定。

刑事局並已訂定律師到場注意事項辦法草案,包括如何聘請辯護人、如何進行辯護、有何限制,都將有明文敘述。刑事局今天將邀集各縣市刑警大隊長開會研商,聽取基層的意見及看法,做為最後定案的參考。

此外,在法律扶助法的基礎下,警政署同意未來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在接受警方詢問時,將會提供法律扶助基金會的電話供當事人選擇,當事人可以選擇免費的法扶會律師,也可以自己選任比較信任的律師,警察並不會過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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