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05

關於唱片行之噪音取締

先不管昨日(2008.11.04 晚上十點以前)抗議者的身分、抗議的目的為何,如果要以「噪音」來取締,在下發現這將會是一個很有意思的「環保」案子,所以整理了一下相關規定,供大家參考。下列網站多為政府機關網站,若「因故」消失不見,相信還有其他方式可以找到資料。


◆ 有關對於民眾製造噪音部分之舉發與處罰?
http://www.ttp.gov.tw/q_a11.php?class_type=02

(一)噪音管制法第4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又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二)依司法院刑事廳81年3月27日(81)廳刑一字第329號函復台灣高等法院表示:妨害安寧常為鄰居報警,處理警員身歷其境,噪音確實傳於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者,始可認其為妨害公眾安寧。故如本案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取締,首要條件是必須有鄰居出面指證。

(三)民眾如發現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情事,可逕向派出所報案,並到場製作指證筆錄,業經證實者,警方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得處新台幣6千元以下罰鍰」,裁處被檢舉人促其改善。

(四)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不得任意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類似之行為,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安寧;住戶違反上述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以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足而不遵從者,如屬噪音管制法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得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 由此可知,噪音處理方式可分為「噪音管制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先看「社會秩序維護法」:



◆ 社會秩序維護法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OC01.asp?lsid=FL004501&lno=72

第 72 條 (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十))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 其中噪音的定義在:



◆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十一條(噪音之意義)

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 很明顯,唱片行所播歌曲不符合上述規定,那麼再來看「噪音管制法」:



◆ 噪音管制法
http://law.epa.gov.tw/zh-tw/laws/567297753.html

第一章

第四條

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 有關法令除了上面的社會秩序維護法,應該還有下面的:



◆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http://law.epa.gov.tw/zh-tw/laws/186311221.html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噪音狀況,並參考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所規劃之土地使用計畫及使用情形,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劃定各類噪音管制區公告實施,並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重新劃定各類噪音管制區時,亦同。

※ 噪音管制區圖可以到下面的網址查詢:



◆ 台北市噪音管制區查詢
http://depair.taipei.gov.tw/sound/top.htm

根據該圖,唱片行所在位置(中山區中山里)為「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又根據北市府公告「府環一字第09634207200號」,第三類噪音管制區為「本市都市計畫第四種住宅區、商業區、機場用地邊緣外50公尺範圍內區域、市場用地、鐵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供捷運系統沿線及車站設施使用之交通用地、主要道路之道路用地...(後略)。」

再根據「噪音管制區劃分原則」:
http://ivy3.epa.gov.tw/epalaw/search/LordiDispFull.aspx?ltype=05&lname=1070

第三類管制區:指供工業、商業及住宅使用且需維護其住宅安寧之地區。

※ 目前不清楚唱片行屬於商業區還是第四種住宅區,故暫認定為「商業區」:



◆ 根據「噪音管制標準」
http://law.epa.gov.tw/zh-tw/laws/844578960.html

第三條:娛樂場所、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

晚間:第三、四類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一時。

20Hz 至 20kHz 為 60 分貝

※ 至於測定方式、測定儀器、背景值之修正,均請參考上述法規命令。由此可知,噪音不是有人檢舉就可以請警察來處置的,更不是衝進去要求(或直接)把店家的音樂關掉,甚至是拉下店家鐵門。



◆ 誰拉下鐵門?

根據電子媒體的錄影,昨天唱片行的大門是警方拉下的,但不知道是老闆要求警方,或是北投分局長李漢卿的命令。

※ 看過上述資料後,你應該做出合理判斷。相關報導(以下言論不代表本人立場):


* 總統:警方應對民眾說明維安要求

中央社 2008-11-05

(中央社記者唐佩君台北五日電)總統馬英九今天上午主持陳雲林來台「府院黨輿情會報」,參與會報的行政院發言人史亞平轉述,總統指示,昨晚在國賓飯店前警方驅趕民眾及要求唱片行降低音樂音量等行為,都尊重現場指揮官,但警方應向民眾解釋維安要求,即使當場情況混亂,事後也應完整說明。

中國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昨晚在國賓飯店宴請到訪的中國海協會長陳雲林,場外警方強力驅趕抗議民眾,爆發肢體衝突;隨後附近唱片行播歌,警方並要求店家關音樂及拉下鐵門,又引發另一波衝突。

史亞平上午轉述,警政署長王卓鈞在輿情會報上報告,因為民眾進入警戒區,所以當然要驅離,另外,唱片行因為播放音樂聲音太大,警方因此要求降低音量,但店家拒絕,再加上外面群眾愈聚愈多,怕引發事端,所以才要求店家拉下鐵門後繼續協調。

總統聽取報告後指示,執勤現場有許多突發狀況,應尊重指揮官決定,但警方應明確告訴民眾警戒區域範圍;至於昨晚與唱片行的衝突,可能是因為警方沒明確告訴店家音量應降到多少分貝以下,因此引起民眾誤會,但即使現場情況混亂無法很完整說明,事後也應說明。

史亞平指出,警方維安的基本要求就是確保海協會代表團安全,如果警戒區很明確,但還是有人要進來,肢體碰撞情況就可能無法避免,再度呼籲民眾應在警戒區之外,以和平理性方式表達意見。



* 質疑警方執勤違法 民間司改會狀告警局長

中央社 2008-11-05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五日電)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峰正,今天到台北地檢署遞狀控告昨天在國賓飯店前負責勤務指揮的台北市警察局北投分局長李漢卿。林峰正認為,警察進入上揚唱片行已構成違法搜索與強制罪;綠黨秘書長潘翰聲則要求市警局應將李漢卿立即撤職查辦。

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昨晚在國賓飯店宴請海協會會長陳雲林,警方執行維安勤務時,曾進入鄰近的上揚唱片行關閉音響,與抗議人士發生衝突。

林峰正認為,剛開始看到在公共場所表達意見的民眾,被警方帶走的狀況,台灣似乎又回到戒嚴時代。但是昨晚更離譜,警方不僅非法搜索、要求唱片行關掉音樂,還把大門拉下,這樣侵入到一般私人店家,實在令人忍無可忍。因此,他特別到北檢對李漢卿提出告訴。

他說,警察職權行使法有規定比例原則,不管李漢卿解釋是什麼,都請他去向檢察官解釋,看能不能通過檢察官這一關。林峰正還說,李漢卿身為公務人員,依法還可以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潘翰聲則表示,八月二十一日時,樂生青年聯盟、樂生自救會與綠黨,到北投機廠關心樂生機廠捷運招標事宜,北投分局就曾以集會遊行法辦理,事後還要求他到北投分局說明,李漢卿過去早有不良紀錄。

※ 相關報導:

環保署擬假日准裝潢 噪音誰忍受?

6 則留言:

fsj 提到...

司改會提告 李漢卿:歡迎來告

◆ 上揚員工:警察逼我們關音樂(節錄)

自由時報 2008.11.06

〔記者吳岳修、陳恩惠、黃其豪、趙靜瑜/台北報導〕「根本就是警察要求我們關音樂,現在怎麼說是我們自己關的,真是黑白講!」上揚唱片行員工憤慨的說。

這名員工說,上揚唱片行在此經營二十多年,騎樓外早就有裝喇叭,對外播放的音量都固定,「這麼多年來,從沒被檢舉有噪音擾人的問題」,如今竟被警方說成是隔壁店家檢舉。(後略)



◆ 唱片行衝突 警:獲報音量過大 絕無搜索

【張企群、蕭博文/台北報導】2008-11-06 中國時報

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四日晚間在國賓飯店宴請陳雲林,場外的唱片行卻發生禁止播放「台灣之歌」等警民衝突,引發外界質疑警方執法過當。台北市警局局長洪勝?表示,當時是隔壁商家向警方反映唱片行播放歌曲太大聲,警方才前往店家勸說將音量關小,是店家自行關掉歌曲,並非警方強行關掉音樂。

洪勝堃說,針對此一事件,警方將會檢討員警執法技巧與態度。

當晚在現場執行勤務的北投分局長李漢卿,更嚴詞否認警方執法不當,表示一切依法行事,絕無要求商家不准播放音樂,更無對唱片行進行搜索、扣押。李漢卿說,根本不知當時上揚唱片在播放什麼音樂,甚至不知道那就是「台灣之歌」,絕無外界所指抽走音樂光碟等強勢作為,一切僅是因民眾檢舉而生的勸阻行動。

外界質疑警方強行拉下唱片行鐵門,李漢卿則回應,唱片行調低音量後,外圍民眾誤以為是警方下令禁播音樂,頓時群情激憤與警方爆發推擠,唱片行擔心衝突擴大,才主動拉下鐵門;警方則是擔心民眾被門壓傷,在旁協助而已,並沒有任何強制作為,如果有任何民眾與店家要提告,警方沒有意見。



◆ 陳雲林訪台/要求關掉台灣之歌? 北投分局長挨告

NOWnews.com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2008/11/05

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昨晚在國賓飯店宴請中國海協會會長陳雲林,結果發生維安的警員與抗議民眾的衝突,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在5日表示,馬政府近日的作為如同警察國家,讓台灣民主倒退;他並前往台北地檢署按鈴控告負責維安的北投警分局長李漢卿涉及強制和非法搜索兩罪。

昨日陳雲林接受連戰的邀宴,傍晚5時多,閃靈樂團的Freddy與楊蕙如、綠營名嘴黃越綏等人就前去抗議,與警方一度起衝突,後來,晚間8時許,附近的「上揚唱片」大聲播放閩南語的《台灣之歌》,聲音大到連國賓飯店也可聽到,結果警方前去「勸導」希望降低音量,但遭上百名被隔離在民生東路口的群眾認為警方強行衝進店裡,粗暴的命令關掉。

負責維安的北投警分局今天表示,警方只是進入勸導,主要是附近店家反映音量太大,但是林峰正表示,警方沒有搜索票就闖入店家搜索或關閉音樂,他們手上有影帶當證據,北投分局的說法不實。



◆ 司改會提告 李漢卿:歡迎店家來告

自由時報 2008.11.06

〔記者林俊宏、陳恩惠、黃其豪、林恕暉/台北報導〕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昨到台北地檢署遞狀控告北投警分局長李漢卿,前晚違法闖進上揚音樂唱片行,強令店家關閉播放的「台灣之歌」,涉嫌違法搜索及強制等罪,並要求市警局立即將李撤職查辦。李漢卿說,對於是否執法過當,他歡迎店家提告。

北市綠議員顏聖冠與楊蕙如等人昨天也控訴在國賓飯店遭警暴力拉扯,導致多人受傷。他們出示傷痕、驗傷單,聲稱將集體向現場指揮的北投警分局提告。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峰正指出,警察職權行使法有規定比例原則,不管李漢卿解釋是什麼,都請他先去向檢察官解釋清楚。

李漢卿表示,前天因有附近店家向他投訴,指唱片行聲響過大,他才會進唱片行協調店家將音量關小,店家將音樂關掉後,外面群眾鼓譟,有數人突進入店內抗議,為保護店家安全才會要求將鐵門拉下。鐵門下降的同時,民眾與在內的警察形成抗衡,一要關一要開,因此造成鐵門故障、玻璃破裂。

李漢卿表示,由於部分民眾盤踞慢車道,而且有攔車妨害交通情形,當時才會下令驅散群眾。

paul 提到...

法網恢恢,法規除了條理,還有精神所在,不是任何具有法學素養的立法者所能逐一說明的

知法玩法很容易,先前貪腐邪惡集團的作為,現今尚未收押的貪腐邪惡首腦和餘孽們蠱惑無知暴民,轉移貪腐罪惡成政治議題,正在上演中

匿名 提到...

有趣。法律的精神比法條更重要,所以如果違反了(執政者或執法者)對於法律精神的認定,就算法條根本沒規定,還是犯法。

我覺得Paul的法學素養和立法委員差不多。

fsj 提到...

噪音管制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 噪音管制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居家噪音有法可管

中央廣播電台╱王韋婷 2008-11-11

立法院院會11日三讀通過「噪音管制法修正案」,明定快速道路、高速公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民用機場等地產生的噪音如果超過標準,應訂定噪音改善計畫。法案中也規定,如果機動車輛噪音妨礙安寧,人民也可以向主管機關檢舉。

三讀通過的「噪音管制法修正案」中規定,快速道路、高速公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民用機場、民用塔台所轄軍民合用機場等公共場域產生的噪音,如果超過管制標準,管理機關必須訂出改善計畫,如果無法改善,則可以訂定補助計畫,但以一次為限。

此外中法案中也規定,在居家環境中擾人安寧的噪音,例如裝潢、卡拉OK聲音過大等,也有規範的法源依據。國民黨立委鍾紹和說:『這次他訂了這次的法,對於類似會影響居家環境的行為,這個法裡面也有所規範,對於某些部分也有些限制,至於卡拉OK的部分,並不是說全部限制不能唱卡拉OK,而是大概有規定一個時段,和音量。』

由於近年來機動車輛噪音事件越來越多,法案中也規定,人民得向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的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的情況,被檢舉的車輛經主管機關通知,要在指定期限內到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fsj 提到...

交通運具噪音擾民 最高罰50萬

顏瓊玉、朱芳瑤/台北報導 2008.11.12 中國時報

台灣地狹人稠,交通網絡緊鄰住宅區,噪音問題嚴重。立法院十一日三讀通過《噪音管制法》修正案,明定快速道路、高速公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民用機場、民用塔台所轄軍民合用機場等陸、空運輸系統,噪音超過標準,主管機關得限期一八○天內改善;若無法改善,就訂補助計畫。

此外,拔除車輛消音器的騎士、車主若車輛噪音過大,經檢舉後需強制檢驗,不合格或拒受檢者,最高開罰三千六百元。

高鐵、機場遭檢舉 限一八○天改善

修正案以規範交通運具噪音為主,以高鐵為例,縣市政府若測得某一路段音量超過噪音管制標準,通知高鐵公司,高鐵公司必須在收到通知一八○天內,訂定改善計畫;若高鐵公司無法改善,可以訂定補助計畫。補助計畫以改善噪音防制設施為主,以一次為限。未依改善計畫執行,可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為遏止汽機車改裝排氣管、拔除消音器等行為,修正案規定機動車輛若發出噪音妨礙安寧,民眾可主動檢舉,被檢舉車輛必須在限期內驗車。不合格或拒不受檢,可處新台幣一八○○元以上、三六○○元以下罰鍰,限期未完成改善,還將按次處罰。

車輛最高罰三千六百元 按次處罰

環保署空保處處長楊慶熙表示,針對汽機車改裝排氣管、拔除消音器等行為,新法明訂,使用中的任何車輛若妨害安寧,被檢舉並經環保機關通知,限期至指定地點接受噪音檢測,未按規定到檢或不合格者,可處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限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環保署表示,目前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是汽車不得超過一○一分貝、柴油車一○二至一○四分貝間;機車部分,五十CC不得超過九十五分貝,五十CC以上九十九分貝。

環保署表示,檢舉辦法待新法公告後另行公布,預估明年中正式執法。初步規劃的檢舉管一為民眾記下噪音車輛車號、時間及地點後提出檢舉,二為環保單位每年檢測車輛排氣時,附帶檢測噪音。

fsj 提到...

消除魔音穿腦的制度根源

【黃樹仁】 2008-11-28 中國時報

報載,為降低公共場所普遍的魔音穿腦問題,環保署準備推出寧靜標誌。如果有人在公共場所喧譁,旁人可指著寧靜標誌,提醒對方降低音量,以減少噪音干擾。

上述構想誠然立意良善,也有其價值,但難免見樹不見林,而且逃避政府的職責。在台灣,公共場所的制度性噪音不僅比人聲喧譁更嚴重,而且是養成國人喧譁習慣的根本因素。不消除制度性噪音,而將焦點放在勸止大嗓門,乃是捨本逐末。更有甚者,消除噪音,就如同公共場所禁菸,需要公權力干預,並非國民相互提醒所能奏效。人民納稅養政府,不是要政府來鼓勵我們相互道德勸說,而是要政府以公權力來解決道德勸說無法解決的問題。

台灣誠然是魔音穿腦的國家,到處喧囂不已,到了舉國煩躁的程度。不論公私場所,大嗓門無所不在,令人苦惱。但大嗓門不論如何可怕,通常是間歇性的。更可怕的是公共場所持續不絕的制度性噪音:中小學的大聲廣播;政府機關、郵局、醫院等服務櫃台的叫號播音;商場、美食街的促銷廣告與叫賣;各種等候室、餐飲店裡習慣性地播放電視;台北市公車上的電視廣告;電梯、飲水器、提款機等設施不必要的語音提醒;群眾活動場所的超大聲廣播等等。這些都是台灣特色。西方先進國家設備比我們好,但並不會如此濫用播音設備。人家比我們更注重盲人福利與服務顧客,但不會使用此等愚蠢的噪音方式。

這些制度性噪音遠比大嗓門更持續、更大聲,已經構成了台灣人的生活背景,無所不在,無所遁逃。背景噪音大,使人說話不能不提高音量;人人都提高音量,談話就變成了惡性循環的喊話比賽。日積月累,養成習慣,即使到了安靜的地方,也不自覺拉開嗓門。易言之,制度性噪音不僅比大嗓門更可怕,而且是養成大嗓門的根本原因。

更有甚者,習慣於制度性噪音的人,一旦掌握管理權,也習慣成自然如法炮製噪音,甚至擴大範圍與項目。例如,台北市公車從偶爾廣播噪音變成強迫性電視噪音。大學生社團攤位有了錢一定配備擴音器來狂呼亂喊。甚至回到家,不論做什麼事,都習慣性打開電視,讓電視噪音變成家庭生活的背景。在這種環境長大的小孩,能不喧鬧嗎?

制度性噪音不僅比大嗓門更可怕,而且更不受道德勸說的約束。若在公共場所客氣提醒大嗓門降低音量,通常會得到善意回應。但若向發出噪音的公共場所主管抱怨,答覆必然是上級規定,恕難改變。而我們還真不知要去向哪個上級抱怨。正因為道德勸說對公共場所的制度性噪音毫無約束力,我們才需要政府行使公權力來管制。正如同道德勸說不足以達成公共場所禁菸,必須依賴法律規範。

而這正是環保署推動寧靜標誌的盲點。既然知道魔音穿腦是禍害,卻不追究根源;只見大嗓門,不見制度性噪音;疏於行使公權力,只以道德啦啦隊自期。

追求寧靜,寧靜標誌確實有其用處。但環保署應該更進一步,制訂規則,消除不必要的制度性噪音。不僅總體效果更大,而且造就寧靜的生活環境,從根本培養寧靜的國民。

制訂規則,就是擴大噪音防治法的管制範疇,以約束公共場所的制度性噪音。但這必然牽涉許多立法與執法的技術困難與爭議,並非輕易可以完成。

在法令可以更周延之前,改善之道是由環保署出面,要求各種公私機構的管理者減少制度性噪音,並從實踐中累積立法與執法的共識。例如,透過教育部,要求中小學降低廣播音量,並自行監測擾鄰程度。要求政府機關、郵局、醫院等停止櫃台的叫號播音。請交通主管禁止公車與候車室播放電視。敦促連鎖店的大老闆們停止賣場的促銷廣播與叫賣噪音。透過醫學會勸請醫院診所關閉等候室的電視。甚至,透過宗教社團,請法師們在喪禮上拒用擴音器。

總之,擒賊要擒王。與其勸止大嗓門,不如勸服機構管理者。從公家機構內的行政命令開始,逐漸擴大為國家的立法。以安靜的公共場所,培養安靜的國民,造就文明的社會。

(作者為台北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 公共場所輕聲細語要重家教、學校教育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