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01

移民法修正 受虐外配免驚 可在台居留

姚盈如/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07.12.01

外籍配偶及外勞人權保障又邁進一大步!立院昨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案》,規定受虐外籍配偶經法院核發保護令,可繼續居留,避免未取得國籍的外配擔心遭遣返,忍氣吞聲受虐;新法另定種族歧視罰則,類似「中國豬」、「越南新娘有毒」等言論,可處以五千到三萬元罰鍰。

跨國商業媒介婚姻 也被禁止

此外,跨國婚姻媒介的商業行為,也在這次修法後明文禁止。新法規定,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報酬、不能被登記為公司營業項目,也不能刊登廣告,只有非營利的社團能以公益目的提供服務,違者可處廿萬元到一百萬元罰款,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但為了避免讓婚姻仲介業者措手不及,新法特別設有一年落日條款,希望業者能利用這一年時間成功轉業,以維持其生計。

這項攸關人權的修法,三年多來歷經多次協商,終於順利三讀。南洋台灣姐妹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及勞工協會等社團,昨日特別到立法院感謝國民黨立委徐中雄、雷倩、高思博和民進黨立委蕭美琴、高建智的大力協助。

三讀修正的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外國人因依親對象死亡、或是被虐由法院核發保護令、離婚後取得在台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因家暴被法院判決離婚而在台有未成年親生子女等情況,即使喪失居留原因,移民署仍得准予繼續居留。不過,此居留權並非永久居留,每隔二年,外國人仍要重新申請延展。

因為勞資爭議和台灣雇主打官司的外勞,同樣因修法受惠。未來遇到勞資爭議外勞,即使居留證到期,也可以短暫居留在台進行訴訟,等待爭端解決,不必馬上就被遺返、徒增跨海訴訟的麻煩。

另合法居留之外國人在台期間,以後也可以參加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活動,這都是以往外國人所沒有的權利。

中國豬等歧視言論 將被處罰

新法還增加「反歧視條款」,具體落實人權保障。新法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和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台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否則被侵害人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訴,要求違規人限期改善,若違規人不從,可處五千元到三萬元不等之罰款。

南洋台灣姐妹會幹部陳雪慧表示,以後像「中國豬」、「越南新娘有毒」、「大陸妹」等歧視性言行,按照新法,都可以被處罰。移民團體協商代表廖元豪則指出,新法對「歧視性言論」的定義不夠精確,仍有待解釋,但能設立罰則,移民團體已經感到非常欣慰。

新法還增設處理人口販運章節,對於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政府應提供醫療、安置等協助和庇護,甚至核發六個月以下之臨時停留許可、允許其停留期間在台短暫打工,等相關案件結束後,再將被害人遣送回國。民進黨立委黃淑英和國民黨立委徐中雄表示,相較於現行法側重管理移民法,新法著重於新移民和外國人的基本人權,是一大進步。



◆ 外配申請歸化 財力認證從寬

林修卉/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07.12.01

針對外籍配偶團體多次抗議,申請歸化的財力證明規定過於嚴苛。內政部次長林美珠卅日宣布,內政部將採「家戶概念」,從寬認定財力證明,未來外配申請歸化國籍時,在國內設有戶籍的公婆、岳父母收入或財產也可納入採計,總合達到卅八萬一百六十元即可。

林美珠表示,新措施須經行政院核定通過,估計可在年底前實施,內政部戶政司統計,將有七萬八千多名外籍配偶受惠。她並強調,放寬認定「絕非選舉考量」,也未鬆動立場,是統整各界意見後的決定。

林美珠指出,外籍配偶若生活確實無虞,但卻無法檢附財力證明者,仍可提出各種有利證明,讓內政部依法「就個案實際情況審酌」。

此外,內政部考量行政命令應納入「家戶概念」,因此財力證明的採計對象,增加「在國內設有戶籍配偶的父母」,也就是公婆、岳父母的收入或財產,都可納入採計。

至於動產估價方面,是指包含股票、基金、政府公債、保單現金價值證明書、財產歸戶清單等文件。

在明年七月一日前申請歸化的外籍配偶,動產估價應達卅八萬一百六十元;明年七月一日以後的估價,則應達四十一萬四千七百二十元。

至於不動產部分,須包括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經濟部核准設立的不動產鑑定公司開具的不動產鑑定報告書、稅捐稽徵處核發的地價稅繳款書、財產歸戶清單、房屋稅繳款書等。

林美珠舉例說,所謂的「技能檢定證明文件」,如計程車司機取得專業駕照、取得電腦相關技能檢定文件,都屬此範圍;反之,申請永久居留或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若已經提憑財力證明者,不用再提憑。



◆ 禁止婚仲 有進步 反恐條款 引反彈

黃馨儀、姚盈如/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07.12.01

「我知道自己其實是媒合業者漫天喊價、互相競爭下的商品,有的姐妹甚至掛著『保證售後服務』的標籤,承受生兒子的壓力,一旦沒有生兒子就會遭到退貨。」嫁來台灣七年的阿娟(化名)說,聽到未來不會再有婚姻仲介的行業,她雖然開心,但也擔心未來姐妹們的先生對娘家的資助將會減少。

「移民法通過後,很多被家暴又不敢離婚的外配姐妹,現在終於可以放心辦理手續,不用再害怕被遣返了。」泰國外配的邱雅青激動又興奮地說,以後我也可以大聲地說我不再是「進口」的了!

移盟表示,新法修正案通過後,雖仍有部分未竟之志,但與內政部、移民署原本強勢聲明「一條都不要」相比,已經往前跨越相當大一步了。

立院昨天通過的移民法法修正案,將禁止外配媒體的仲介,但對外籍配偶而言,五味雜陳。來台七年阿娟其實不太相信做得到,但仍認為這是政府的美意,對於未來來自越南的同鄉或姐妹還是有所幫助。

部分仲介業者則表示,會尊重法律規定,也擬逐漸轉型為「當介紹人」,賺取合理的「紅包費」。至於以後的紅包費和現在的「仲介費」有什麼不同?業者低調說,「還在研究中」。

雖然移盟也擔憂仲介業者可能會以潛入地下化形式非法經營,但有明確的罰則與規範後,至少大部分業者不會那麼囂張地漫天喊價,或是為了爭業績而不擇手段,打出「不滿意包退」或「售後服務」的噱頭,對此而言,移民法仍是一大進步。

不過,修正案中新增「反恐條款」,授權移民署可比照美、日等國作法,在外國人或大陸、港澳居民入境時,留下指紋或虹膜辨識等生物資料。民間社團痛批此舉侵犯人權、根本是警察國家恣意濫權的荒唐措施。

南洋台灣姊妹會公共議題委員會召集人陳雪慧批評,相關規定其實暗藏階級歧視色彩,「未來商務和外交人士將可避免被查驗,但外勞和外籍配偶就可能必須被當成罪犯一樣對待。」

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廖元豪也指出,移民署以反恐和預防犯罪為藉口,讓台灣的法治和人權倒退。他盼下屆立法院開議後,有識之士能盡速將該條文刪除。



◆ 移民官重裝上身 可佩槍盤查

林庭瑤、蕭承訓/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07.12.01

移民署執勤人員可佩槍、警棍、手銬,攔查新移民、外國人和陸港澳人民。立法院昨(卅日)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案。內容明文規定,移民署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時,得配帶戒具或武器。此法賦予移民署完整的司法警察權。

移民署官員指出,移民署各專勤隊,主要是執行查緝業務,在追緝人口販運集團、色情應召站等案件時,其背後多半具有黑道幫派背景,執法有其危險性。

而移民署專勤隊員幾乎都來自警界,受過射擊等專業訓練,在使用警械時,也必須受到相關法令的限制。未來只有在執行入出國及移民法和就業服務法查緝時,才可以使用警械。換言之,即使移民官在路上遇到竊盜犯、通緝犯等一般刑案嫌犯,也不能使用警械。

新版入出國及移民法尚未通過前,移民署專勤隊人員要查新移民是否違法居留,必須仰賴警政署員警從旁支援。

如今,新法第十章「面談與查察」賦予移民署完整的司法警察權,未來移民官將可獨立辦案,查察可能逾期居留的非法移民。

移民署的職權行使對象,新法規定,除了外國人之外,還包括大陸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

新法規定,移民署執勤人員在入出國查驗時,如果發現有人持偽變造護照、拒絕接受查驗、或禁止入出國的情形,得暫時將其留置在勤務處所。留置時間,對本國人不超過二小時,對外國人、陸港澳人民不超過六小時。

新法規定,如果移民署執勤人員查察時,遇到對方無從確定身分、受查證人有妨礙交通、持有偽變造護照、拒絕查驗等情況,可將其帶往勤務處所。但時間自攔停起,不能超過三個小時,並應通知其指定的親友或律師。

最關鍵的是新法第七十二條,移民署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的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執勤人員若遇到對方有抗拒行為,有攻擊或毀損行為之虞,有逃亡之虞,或自殺之虞時,得使用戒具。



◆ 生物辨識通關 後年上路

林庭瑤/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07.12.01

外國人、陸港澳人民入境台灣通關,將有生物辨識系統伺候。立法院昨(卅日)通過新版《入出國及移民法》,賦予生物辨識確切的法源依據;移民署指出,待相關卅一項子法修訂出爐,及晶片護照、自動通關系統準備就緒,預計二○○九年初即可上路。

在國際恐怖主義籠罩的環境下,美國、日本已相繼使用生物辨識系統。新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十一條也「跟上國際潮流」,賦予移民署使用生物辨識系統的法源依據。

新法規定,外國人、陸港澳人民、台灣無戶籍國民,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

不過,若是未滿十四歲,或免申請外僑居留證,或經移民署專案同意者,可不接受生物辨識。

全球使用的生物辨識系統,主要有拍攝臉部、按捺指紋、掃瞄虹膜。移民署發言人吳學燕指出,目前臉部辨識已成國際通用,是否按捺指紋,要看相關辦法如何訂定,但可確定掃瞄虹膜因爭議太大,排除在考慮之列。

至於針對本國人使用的「晶片護照」、「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將陸續於明年底上路。外交部領務局將已編列「晶片護照」相關業務費及軟硬體設備費,委由中央印製廠負責承製,最近已發包出去,再等《護照條例修正草案》立法通過,預定半年後發行第一本晶片護照。

此外,移民署也緊鑼密鼓規畫「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本國人進入自動通關時,第一道匣門先確認護照是否本人,第二道匣門拍攝臉部或按捺指紋,確認是否遭政府限制出入境,方便旅客快速通關。

未來,本國人持有晶片護照,進入自動通關閘門,進行臉部辨識,即可快速通關;至於外國人、陸港澳人民,必須事先向移民署申請,經過擷取臉部影像或指紋建檔後,才可入境台灣。



◆ 監督機制不落實 問題更多

林庭瑤/特稿 中國時報 2007.12.01

移民署終於可揮別警政署的陰影,新版《入出國及移民法》通過,賦予移民官完整的司法警察權。但讓人憂心的是,移民署專勤隊人員素質良莠不齊,中央對地方的監督機制又不夠,如果不嚴訂相關子法,未來衍生的官民糾紛將層出不窮,若沒有給予新移民有提出異議的申訴機會,是否會造成侵犯人權,甚至行政濫權?

堪稱移民大國的美澳國家,都有移民法庭保障新移民,申訴制度最為完備,新移民被驅逐出境前有聽證,收容或遣送要經移民法庭裁定。

相較於台灣的新法內容,對新移民的保障還相去甚遠,移民官的行政裁量權過大,卻缺乏完整的新移民申訴制度。

行政院強行捍衛通過使用生物辨識與查察權,而移民修法聯盟因增列反歧視條款,受暴外配或勞資爭議的外勞,可透過審查會討公道,聲稱是人權里程碑。雙方對新版《入出國及移民法》各自解讀,也各取所需。

但最令人擔憂的是,移民官有了查察權,更容易有油水可撈,而移民署本部又管不動,恐怕會更容易出亂子的,未來恐怕不只是丟掉兩百張空白入出國證,而是與跨國人蛇的勾結,監督機制若不落實,所可能造成的問題,絕對不會比修法之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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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j 提到...

聯合國刊物《難民》報導 數千越配悲歌 失婚淪為無國籍

林庭瑤/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07.12.03

聯合國發行刊物《難民》(Refugees)報導,越南配偶嫁到台灣飽受夫家欺凌,尚未歸化前已放棄越南國籍,正處在尷尬階段時,丈夫離棄,帶著孩子回越南生活,卻淪為「無國籍人」。十年來,已有數千名嫁到國外的越南女子,美夢因此破碎。

《難民》是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UNHCR)發行的刊物,今年九月號專題「無國籍人,奇怪的隱藏世界」一文披露,越南女子嫁到台灣後,「失去了丈夫,也失去了國家」,淪為「無國籍」的悲慘境遇。

《難民》報導,一名廿七歲的阮氏越南女子十年前嫁到台灣,與夫家擠在狹小的房子裡,長年飽受酗酒的丈夫辱罵以及婆婆言語虐待。阮氏的先生要求她放棄越南國籍,在準備取得我國籍時,她懷孕了,當時先生公司破產,把阮氏送回越南。

四年前,當知道阮氏懷的第二胎也是女兒時,丈夫斷然拋棄她。「他飛到越南找我,但知道我生了個女兒,他不但遠離,而且永遠地消失了。」阮氏訴說遭遇時,還用手帕頻頻拭淚。

阮氏自此生活陷入泥淖,因為已放棄越南國籍,喪失在母國的所有權利,包括合法工作與社會救助。如今阮氏與兩個女兒漫無目的漂流,即使有血緣關係的證明文件,都不被越南政府承認。

阮氏的大女兒是中華民國國籍,不能就讀越南的公立學校,只能在昂貴的私校就讀。她語氣消沈地說,「我必須往返台越兩地,為兩位女兒申請簽證及安排教育。希望可以取得必要文件,讓大女兒到公立學校讀書。」

《難民》報導稱,十年來,已有數以千計的越南女子嫁到包括台灣在內的其他國家,但當她們回到越南,卻淪為無國籍的窘境。這類台灣的越南女子有多少人,台灣內政部目前並沒有具體的統計數字。

根據我國《國籍法》規定,外籍配偶要歸化為本國籍,必須放棄原有國籍。在現實層面上,這些越南配偶在申請階段中,有些因離婚回到越南,但恢復越南國籍困難重重,使她們及子女陷入無國籍的窘境。

另根據《難民》報導指出,胡志明市越南婦女會最近調查發現,有高達八十六%的跨國婚姻是因為經濟因素。但隨著越南經濟榮景一片看好,受高教育的都會女子已很少為了錢離鄉背井,只剩下湄公河三角洲地區未受教育的赤貧鄉下女子,願意嫁到國外。

fsj 提到...

父或母 虐待子女 配偶可訴請離婚

羅暐智、劉鳳琴/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07.12.14

台灣有很多再婚家庭,不少狠心的繼父或繼母會虐待配偶原先子女,但因今年五月修法漏洞,讓這些繼父、繼母有恃無恐,不怕被訴請離婚。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日初審通過《民法親屬編》第一○五二條文修正案,未來如發生繼父、母虐子之情事,可依法「休」了對方。

今年五月修法以前,《民法》原規定,夫妻之一方如有虐待對方父母或遭對方父母虐待時,可以訴請離婚,但發生父母虐待子女時,卻沒有法條可以援引訴請離婚,成為「虐待條款」。

立委原本提案修法,將條文中規範,虐待配偶直系「尊」親屬或受配偶直系「尊」親虐待,兩個「尊」字都拿掉;不料,立法院修法時發生大烏龍,漏將虐待配偶直系「尊」親屬的「尊」字拿掉,結果條文從「反虐待條款」意外變成「虐童條款」。

換句話說,若依現行法規定,如有父母虐待子女的類似案件,夫妻將難以訴請離婚,並發生「法律不准打父母,卻允許打小孩」的不合理情況。

舉例來說,A女曾結婚並育有一子,與B男結婚,婚後發現B男是火爆浪子,如發生毆打岳父或岳母,A女可依《民法第一○五二條》第四項,向法院訴請離婚;但如B男毆打A女的小孩,A女卻無法以此條文訴請離婚。

親屬編修正:直系親屬不分尊卑

據了解,由於前次修法出現明顯漏洞,實際發生父母虐待子女的案件時,法官還是可以「重大事由」來裁判離婚。如今立法院再度提出修法,將讓法條內容更臻明確,以避免繼續發生「雙重標準」亂象。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張清雲直言,雖然認為修法沒有迫切性,但考量當前虐童案件頻傳,為兼顧家庭成員生活和諧,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並不反對拿掉條文中的「尊」字,讓整個條文規範得更明確。

張清雲並指出,修法後媳婦虐待公婆或女婿虐待岳父母,直系親屬遭虐待的一方均可訴請離婚,對象不限於直系尊親屬。換句話說,以後不分長輩與後輩,只要是直系親屬,包括血親、姻親,只要有虐待的行為,直系親屬遭虐待的一方都可訴請離婚。